皇姑区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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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区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
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职责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具体范围包括以下二个方面: 一是全区中小学(幼儿园)自有车辆(校车)参与接送学生(幼儿)工作。中小学(幼儿园)自有车辆(校车)指学校(幼儿园)购买并具有管理权,且用于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园)的车辆。教育局要对中小学(幼儿园)自有车辆(校车)进行登记造册,并加强管理。此类车辆除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严格办理座位保险,并做到不超员、不超速、不违规行驶。同时学校(幼儿园)还要及时与乘坐学生家长签订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此外还要经常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教育和车辆的安全性能检测,确保安全、文明行车。
二是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活动或特殊时段租用车辆接送学生工作。学校(幼儿园)由于工作原因需要租用车辆接送学生(幼儿)时,必须选择具备资质、运营状况良好的正规承租客运公司,并认真签订接送学生运营协议,办理座位保险,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监督,同时加强乘车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需要长期乘坐的,必须由乘坐学生家长与承租客运公司再签订一份接送学生运营协认,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学校(幼儿园)要做好对车辆规范行车的监督,发现违规现象,要立即举报。
二、工作重点重点整治有关车辆未按规定登记、校车起速、超员、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私车集中搭载学生或幼儿及校园周边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1、进一步加强校车的登记、建档管理。要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一2004)第2号修改单的要求,配合交通部门重新核定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也括
驾驶员、学生及其照管人员)、学校或幼儿园名称、教育行政部门名称等信息,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对校车登记造册,逐校(园)、逐车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档案。
2、开展校车交通安全检查。要对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m2004)和第2号修改单规定的标准,配合交通部门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要立即停运,不消除隐患禁止上路行驶,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校车档案。达到报废标准的,要立即报废。要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配合交通运管部门,对辖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从业资格审核,审核不过关的,坚决取消其从业资格。
3、开展校车交通违法集中整治。结合本地实际,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加大对校车运行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监控,严厉查处校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或幼儿等交通违法行为。继续加大对县乡道路的管控力度,坚决取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营运客车非法接送学生或幼儿。
4、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发手机短信、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在社会上进行广泛的宣传;要配合交通部门对所有校车驾驶人集中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签订安全驾驶责任状,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真正做到不开超员校车、不开带病校车;要强化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聘请有宣传经验的民警深入到辖区中小学校,对学生开展面对面的交通安全教育,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5、积极做好学生(幼儿)乘车的组织工件。学校(幼儿园)要与学生(幼儿)
家长密切配合做好学生(幼儿)上、下学(园)的乘车组织工作,要认真做好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分时段管理工作,即上车前归家长负责、车中由车主(驾驶员)负责、下车后归学校(幼儿园)负责;反之亦然。学校(幼儿园)要加强乘车学生(幼儿)上、下车的组织疏导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并做好人数的统计和记实工作。积极推进“实名制”乘车制度,要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发挥家长的监督作用,同时教育学生乘坐合格车辆,主动不乘坐“三无”车辆。
三、工作步骤
1、排查阶段 (10月15日至10月25日)。区属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做好组织发动和社会宣传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配合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校车进行彻底排查,做到“不漏一校、不漏一车、不漏一人”。
2、整治阶段(10月25日至11月25日)。区属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与交管部门紧密配合,研究解决校车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不符合要求的校车及其它安全隐患,要会同交管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彻底整顿,确保本次行动的实效。
3、验收阶段(11月25日至12月31日)。区教育局要会同交管部门,逐一开展检查验收,强化考核,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不断巩固整治成果,完善校车管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