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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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
干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云发[2002]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2.27
【实施日期】2002.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云发[2002]3号2002年2月27日)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省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基本完成了国有企业3年改革和脱困目标。
但同时也要看到,3年改革与脱困是一个阶段性目标,实现这个目标绝非国有企业改革的结束,而是深化改革的新起点。
要把国有企业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建立起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提高效益的内在机制,还有大量艰巨工作要做。
我省近年来经济发展缓慢,工业经济增长乏力,国有企业亏损面、亏损额居高不下,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国有企业改革滞后。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既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又面临
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深化改革,国有企业就难以在竞争中取胜。
因此,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退保进,以放促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加快国有企业的体制创新、机制转换和结构优化,全面有序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基本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使国有资产在应当退出的行业中基本退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亏损面和亏损额大幅度下降,使国有企业在我省的经济发展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一)着力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和大集团。
要采取有力的扶持措施,切实抓好铜业、锡业、冶金、化工、医药等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在资本营运、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的一批企业集团,尽快做大做强。
同时,积极支持帮助云南烟草、电力等中央在滇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使之成为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主要力量。
(二)全面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要着重从所有权上放开搞活。
鼓励国有中小企业采取股份制、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资经营、整体拍卖出售、兼并、破产等形式,根据自身的情况大胆探索,创造符合企业实际的改制形式或经营方式。
要鼓励国有中小企业发展成为“专、精、特、新”,适合于广泛开展专业化协作,尤其是能力与国内外大企业建立密切协作关系的小型企业。
对整体素质良好、经济效益较好,或素质、效益一般的企业,国有资本可部分直至全部退出。
国有资本退出后,允许经营者、内部职工等出资优先认购企业资产及控股经营;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尤其是国内外企业通过竞标购买企业股份。
出资一般应为现金,也可以是生产设备、专有技术等生产要素。
出售
国有资产或国有股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通过公开拍卖,由市场决定价格。
所得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企业改制重组中因国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的要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加大劣势企业整治和关闭破产的力度。
对经营效益差、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综合整治。
对有效资产,可以采取分别改制的方式分块搞活,对产品无市场、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企业,要有计划地进行关闭破产。
不论是否列入国家计划,只要有利于发展,宜关则关,宜破则可依法破产。
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进入养老保险;不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待收购方进入后实行双向选择,按《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未就业人员进入当地失业保险。
地方各级政府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留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