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家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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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的法律案例(3篇)

家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女方):张某,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男方):李某,男,32岁,张某丈夫。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张某不堪忍受,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法院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张某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状及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受理。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及李某均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2)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5)判决离婚后,双方子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二)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律思考(一)家暴问题的严重性本案中,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益,还严重影响了张某及其子女的正常生活。

这反映出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重视。

(二)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制裁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制裁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江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 不得不看!!!【导读】: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院随会还发布了10宗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全文:目 录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9、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薛某凤故意杀人案案例1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家庭暴力的法律案例(3篇)

家庭暴力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某性格暴躁,婚后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2019年,李某不堪忍受张某的暴力行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李某在起诉书中详细描述了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过,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李某还提供了相关证据,如医疗鉴定报告、报警记录、邻居证言等。

2.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了李某的离婚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张某出庭应诉,但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3. 判决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婚后,张某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益,损害了李某的身心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予李某离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1. 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

2. 张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这些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2. 离婚诉讼的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法院依法准予李某离婚。

3.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包丽案件(3篇)

法律分析包丽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4月,北京某高校女研究生包丽因遭受男友牟某长达两年的家庭暴力,最终导致重伤,经过抢救无效后不幸离世。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家庭暴力的严重性、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规制以及受害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产生热议。

二、案件经过1. 家庭暴力证据包丽生前多次向亲朋好友、同事及公安机关反映牟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但均未得到有效制止。

据包丽的朋友透露,牟某曾多次将包丽打至昏迷,甚至用烧红的铁棍烫伤她的身体。

然而,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证据难以收集,包丽始终未能将牟某绳之以法。

2. 包丽离世2019年4月,包丽在遭受牟某家庭暴力后,因伤势过重离世。

此案引发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人们开始反思我国现行法律在家庭暴力方面的不足。

三、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牟某的行为显然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

2. 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对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牟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依法处理。

本案中,包丽生前有权向牟某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3. 法律困境及对策(1)证据收集困难: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证据难以收集,导致受害者维权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表现形式;②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③加强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家庭暴力犯罪。

(2)受害者心理干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还会对其心理造成严重创伤。

为帮助受害者走出阴影,建议:①加强心理咨询和治疗,关注受害者心理需求;②开展家庭暴力预防教育,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家庭暴力案例

家庭暴力案例

家庭暴力案例1、王芳与李强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小强,夫妻关系尚好,在儿子刚满周岁时,李强染上喝酒的恶习,不但整天喝得醉醺醺的,而且酒后打人,夫妻关系十分紧张。

面对李强的殴打,王芳以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会有所收敛,便忍气吞声,不敢告诉自己的娘家人。

谁知王芳的逆来顺受反而使李强变本加厉,从酒后打人到不喝酒也会因为在别人看来微不足道的生活琐事而大打出手。

王芳曾多次萌生离婚的念头,可每当看见一天天茁壮成长的儿子便又隐忍作罢。

就这样王芳一直忍受着丈夫的打骂和责难,一忍就是20多年。

2004年冬天的一个深夜,李强从外面喝完酒回到家里,找茬要和妻子打架,当时王芳因患糖尿病刚刚出院。

两人的吵架声惊扰了在另一个房间读大学适逢寒假在家休息的儿子,儿子担心母亲的身体,便猛的推开了父母卧室的房门,此时的李强正要挥拳打人,儿子冲过去抱住了李强,李强则重重的给了儿子一拳,将儿子打得晕头转向,眼镜也被打碎了。

王芳怕儿子挨打,便紧紧拉住几近疯狂的李强。

气急败坏的李强跑到厨房里拿菜刀,儿子担心出人命,便让母亲快跑,无奈之下王芳在寒冷的冬天穿着睡衣跑出了家门,在零下20多度的寒夜里冻得快要失去知觉的王芳终于跑到了姐姐家。

王芳因此病倒了,脚也因为受冻而开始腐烂。

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王芳在姐姐的护理下逐渐康复。

躺在病床上的王芳终于决定与李强离婚。

于是在2004年5月10王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强离婚,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儿子李小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李强在这20多年的家庭生活中对原告王芳多次拳脚相加,甚至使用菜刀,给原告和自己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2、唐某,一家企业的女职工,经人介绍于1997年结识了独生子周某。

经过一年多的相处、恋爱,双方于1999年2月走进了结姻殿堂。

婚后初期,周某对唐某百般呵护,小两口日子也算甜蜜。

但是,随着女儿的出生,周某好象变脸一样,常常为生活琐碎事与唐某争吵,甚至于对唐某动起手脚。

2004年12月1日,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周某向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在家不喝酒,不在外面玩,不再打唐某。

家暴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家暴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有家庭暴力行为,多次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

2019年,张某不堪忍受李某的家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辱骂等。

2. 2018年5月,李某再次殴打张某,导致张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张某报警处理,但李某未受到法律制裁。

3. 2019年,张某不堪忍受李某的家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被告李某承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表示愿意改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三、争议焦点1. 家庭暴力的认定。

2. 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家庭暴力问题。

3.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恐吓、威胁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被告李某多次殴打、辱骂原告张某,构成家庭暴力。

2. 关于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告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调解无效,故法院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存款等,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状况,判决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存款按照双方比例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在处理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问题时,法院充分考虑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体现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案例2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案例3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案例4邱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例5讴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案例6冯某某申请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全流程在线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促进妇女权益保护案例7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8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特殊证据规则案例9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案例io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涉家暴案件审理必须多措并举实现案结事了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基本案情】陈某某(男)和胡某某(女)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因饮酒致酒精依赖,长期酒后辱骂、殴打胡某某。

2019年5月5日,胡某某因害怕陈某某伤害自己而到娘家暂住,直至5月8日回到其与陈某某二人居住的家中。

次日凌晨,因经济压力及琐事,陈某某在家中二楼卧室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并在争执中坐在胡某某身上,用双手掐胡某某颈部,又将胡某某后脑往地上砸,致其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

陈某某案后自杀未果。

经鉴定,陈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陈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该精神障碍系非病理性的原因自由行为饮酒所致,且陈某某存在长期酒后家暴行为,本案亦是由陈某某单方过错引发,不宜认定为〃家庭矛盾引发〃而予从轻处罚。

从法律角度分析包丽案例(3篇)

从法律角度分析包丽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2020年,包丽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不仅暴露了家庭暴力的残酷性,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保护弱者权益的深思。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包丽案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对策。

二、案件概述包丽案是指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案发时,包丽与丈夫李某结婚不久,李某因家庭矛盾对包丽实施暴力。

在长达数年的婚姻生活中,李某多次对包丽进行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导致包丽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2019年11月,包丽不堪忍受李某的暴力行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再次对包丽实施暴力,导致包丽死亡。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

三、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包丽案中,李某对包丽实施的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均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

2. 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包丽案中,李某对包丽实施的暴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离婚诉讼中的家庭暴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包丽案中,包丽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4. 法律保护弱者权益的不足尽管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妇联法律援助真实案例(3篇)

妇联法律援助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显,对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我国各级妇联组织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受家暴妇女走出困境。

本文将介绍一起由妇联法律援助成功解决的案例。

二、案例详情(一)案情简介小丽(化名),25岁,已婚,有一个两岁的女儿。

小丽与丈夫小李(化名)结婚两年,婚后不久,小丽发现小李有家庭暴力倾向。

小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对小丽进行辱骂、殴打,甚至将孩子推倒在地。

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小丽曾试图与小李沟通,但效果不佳。

无奈之下,小丽向妇联寻求帮助。

(二)妇联介入小丽向当地妇联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妇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核实,小丽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小李确实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三)法律援助1. 妇联法律援助中心为小丽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她依法享有拒绝家庭暴力的权利。

2. 妇联法律援助中心为小丽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她缓解心理压力。

3. 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协助小丽收集证据,包括家庭暴力发生时的录音、照片等。

4. 妇联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当地法院,为小丽提供诉讼援助。

(四)案件进展在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下,小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小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判决准许小丽与小李离婚,并判决小李支付小丽及孩子的生活费。

(五)案件结果离婚后,小丽带着女儿开始了新的生活。

在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小丽成功摆脱了家庭暴力的阴影,重新获得了幸福。

三、案例启示1.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妇女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妇联法律援助中心是妇女维权的坚强后盾,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诉讼援助等服务。

3. 面对家庭暴力,妇女应勇敢站出来,寻求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

四、总结家庭暴力是危害妇女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受家暴妇女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助力她们走出困境,重拾幸福。

法律常识家暴案例分析(3篇)

法律常识家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暴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也破坏了家庭和谐,影响了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常识的角度,分析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例,以期提高人们对家暴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家暴案件。

受害人小芳(化名)与丈夫小李(化名)结婚三年,婚后小李经常对小芳实施家庭暴力。

一次,小李因工作压力过大,酒后回到家中,对小芳进行了殴打,导致小芳头部受伤,面部瘀青。

事发后,小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小李的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家暴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小李酒后殴打小芳,致使其头部受伤,面部瘀青,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

2. 家暴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小芳可以要求小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小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一条,因家庭暴力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在本案中,小芳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家暴受害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 加强家庭暴力防治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从源头上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3. 关注弱势群体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关注弱势群体,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五、结语家暴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也破坏了家庭和谐,影响了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介绍,2015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一程某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程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生子李某程。

因李某程哭闹,李某在吸毒后用手扇打李某程头面部,造成李某程硬膜下大量积液,左额叶、左颞叶脑挫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李某程及程某展开救助,为李某程筹集部分医疗及生活费用。

基金会与程某签订《共同监护协议》,约定由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并由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确认基金会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

还约定,为了使李某程更好地康复,经征得程某同意,基金会可以寻找合适的寄养机构照料李某程。

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

基金会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驳回了程某的其他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母亲申请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及时终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伤害,提供安全庇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李某作为李某程之父,不仅未尽到对孩子的关怀照顾义务,反而在吸毒后将不足三个月的幼儿李某程殴打至重伤二级,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程某作为李某程之母,申请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在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为保障李某程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程某作为李某程的法定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对李某程的监护义务。

虽然基金会在筹集善款、及时救治李某程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行为应当得到表彰和肯定,但基金会并不在法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内,且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无辅助监护人的概念。

家庭暴力的案例

家庭暴力的案例

家庭暴力的案例原告:杨*亮,男。

被告:何*娟,女。

委托代理人:胡*林、叶-妆。

1996年11月份,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相互认识。

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

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

婚后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没有共同财产。

被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原告杨*亮还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娟。

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双方分居生活。

原告杨*亮诉称: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致矛盾日趋激烈,造成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

自2003年8月分居,至今已有1年多。

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阅读全文•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费案例分析之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可不仅仅是拳打脚踢,写信恶言骚扰,给对方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也被认为是“家庭暴力”。

记者昨日从中山中院获悉,该院日前终审审结一起罕见的离婚官司,经常写信恶言骚扰妻子的丈夫,被判决离婚时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闪婚埋祸根疑心酿裂痕1994年,家住中山市的25岁甲与24岁乙相识了,二人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几个月后,两人便迅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间“战事”连连,最让丈夫甲耿耿于怀的是,听说妻子婚前曾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妻子乙一直隐瞒着自己。

于是,甲开始怀疑妻子的生活作风,在他看来,妻子是个道德败坏,不珍惜婚姻生活阅读全文•3家庭暴力最新案例丽-玲和先生中雄结婚十二年,生了儿子小华和女儿小美,本来是人人称羡的一个家庭,但自从五年前中雄迷上了赌博和喝酒后,就常因细故殴打丽-玲和孩子们,酒后更是变本加厉的打骂,也常常在半夜回家时,叫醒丽-玲和孩子们,数落他们的不是,并叫他们罚站,不准他们睡觉,丽-玲和孩子们长期以来生活在精神虐待的恐惧中,不胜疲惫。

有一天傍晚,九岁的小美哭着对丽-玲说,下午爸爸的朋友到家里来喝酒,有一位叔叔酒后对她上下其手,爸爸也知道这件事,但他说不能告诉别人,丽-玲听了以后伤心欲绝,二话不说的就收拾行李,带着小华和小美回娘家,没想到中雄也火速跑到丽-玲娘家,大骂丽-玲没把孩子教好,而且做出不要脸的事情,想要强行将母子带回,并扬言如果不从,将放火烧房子,看着一脸惊恐的双亲,饱受威胁的丽-玲带着两个孩子能到何处寻求援助呢?问题一:如果你是小美的老师,而且知悉这件事情,你应该如何处理?阅读全文•4家庭暴力案例基本案情江某(女,29岁)与孙某(男,31岁)8年前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

从法律角度分析包丽案例(3篇)

从法律角度分析包丽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包丽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包丽,女,25岁,系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某,男,30岁,系包丽的前男友。

包丽在遭受陈某某长期的精神折磨和肉体虐待后,最终不幸离世。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了一个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

二、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包丽案中,陈某某对包丽实施了殴打、谩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

2. 故意伤害罪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陈某某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中,故意对包丽造成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

3. 犯罪情节严重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三)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包丽案中,陈某某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导致包丽死亡,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包丽案中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 法律责任陈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民事赔偿。

包丽的家属可以依法向陈某某追究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保护力度不足包丽案反映出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保护力度仍有待加强。

一方面,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部分家庭暴力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制止;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犯罪分子难以得到应有的惩罚。

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截至今天,本报正在努力寻找并希望提供帮助的弱女郑银珍仍然没有下落,但她因生活琐事遭受丈夫行凶、猛砍六刀的事件却引起了多方关注,不仅有许多热心读者对她的处境表示同情和关心,她遭受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更引起了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以及打工妹之家热线等组织的密切关注。

昨天下午,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负责人冯媛女士在看到晚报后就打来电话对此事发表了看法。

她告诉记者,虽然目前家庭暴力事件已经浮出水面,不再被认为是所谓日常生活中见惯不惊的“家庭纠纷”。

绝大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是女性,从个人层面上来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重要的在没有恶劣事件发生之前,不要一味忍让,因为委曲求全的最终结果往往是造成暴力的进一步升级,从而使自身,甚至子女的心灵和身体受到更严重伤害。

在采访中,冯女士特别强调说,家庭暴力是施暴人权力和控制欲望的反映,如果在这种暴力行为的初期没有得到及时防范和有效制止,那么就可能持续和升级,会演变成为家庭生活中的一种可怕惯性。

所以面对家庭暴力的苗头,或在发生之初,受害人应该用各种方法,不屈不挠地维护自身权益。

而作为一家专门为在北京的打工妹提供帮助的公益组织,“打工妹之家”的工作人员也在昨天下午给本报打来电话,询问目前郑银珍的情况。

据负责人韩女士介绍,“打工妹之家”不仅可以为她们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而且还可以根据情况为她们提供一部分紧急援助金。

韩女士说:“真的希望能尽快有郑银珍的消息,我们将会尽最大努力帮助她渡过难关。

”2004年初,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起诉要求和男方离婚,理由是被告实施家庭暴力。

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后与被告父母同住,被告父母曾殴打过原告;2003年12月25日,被告赶到原告父母家,将原告父母的部分财物砸坏,并口头限原告父母三日内将原告交出来;2003年12月28日,被告再次来到原告父母的家中,被原告方发现其身藏利刀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从被告身上搜出刀具;被告自己供述,携带刀具是为了吓唬原告的。

妇女社会工作案例家暴

妇女社会工作案例家暴

妇女社会工作案例家暴妇女社会工作案例分析案例:案主某某某,已经60多岁了,忍受了丈夫近30年的家暴。

为了能顺利离婚,她都小心翼翼地收集证据,生怕在取证过程中被丈夫发现。

她说之所以忍让那么多年主要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还有一部分是娘家的因素。

当初某某某不顾家人反对执意嫁给二婚的丈夫,现在要离婚,娘家人的态度也是冷淡。

某某某说丈夫对她的家暴是一次比一次厉害。

因为家暴报过警,但是也因为报警遭受了丈夫更为严重的家暴。

一、问题陈述与分析1、个人系统分析:个人系统包括生理,智力,认知,情绪,行为,动机,发展,社会经济等方面因素。

案主某某某遭受家暴的个人原因有以下几点。

①在生理层面上,女性的体能一般上来说比不上男性,这就导致某某某在遭受丈夫家暴时没有足够的能力反抗,以致只能一味承受伤害。

②在认知方面,案主某某某的认知出现了偏差。

在她求助警方无果后,她认为再也没有其他办法使丈夫不家暴她,又因其他原因不愿离婚,所以一直选择隐忍,承受丈夫家暴。

③在情绪方面,案主由于在报警后遭受丈夫更残暴的家暴,产生了恐惧心理,于是不敢再寻求其他解决方法。

并且案主由于担忧孩子的感受,迟迟不敢离婚,因此问题也就迟迟得不到解决。

④在动机方面,由于收到娘家的冷遇和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她迟迟无法做出离婚的决定。

⑤在社会经济方面,案主由于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又无法得到娘家的经济支持,所以无法果断地离婚。

2、环境因素分析:家庭,朋友,社会机构,整个社会。

①在家庭方面,由于丈夫的不断家暴,案主生活的家庭环境带给了她很大的压力,她在这种环境中不断压抑自己。

②在社会关系方面,由于她的娘家,她的亲人朋友无法给予她足够的物质与精神支持,使她无法逃离家暴的伤害。

③在社会机构方面,由于社会机构例如警察局等缺乏为案主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立法也不够完善,无法很好的保护受家暴妇女的权益,案主的问题迟迟不能解决。

④从整个社会的层面上来说,由于现代社会对于诸如离婚等一些家庭问题还不是那么容忍,社会还不够开放,妇女的地位还比较低下,社会的支持度不够,导致案主只能默默忍受家暴不敢离婚。

法律分析包丽案件(3篇)

法律分析包丽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包丽案件是指2019年2月,浙江杭州女子包丽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最终导致生命垂危,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一起案件。

包丽与丈夫李某结婚后,长期遭受家暴,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2019年2月,包丽在就医过程中不幸去世,引发舆论对家庭暴力的关注。

二、案件定性1. 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李某对包丽实施的家暴行为符合该法条的规定。

2.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中,故意伤害包丽身体,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3. 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是涉嫌犯罪的人。

本案中,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

三、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本案中,包丽作为受害者,有权依法寻求法律保护。

然而,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复杂性,导致许多受害者不敢、不能、不愿维权,使得家庭暴力问题愈发严重。

2. 刑事责任追究本案中,李某对包丽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一定难度,导致部分家庭暴力案件难以得到有效追究。

3. 刑事诉讼程序本案中,李某被公安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对李某进行讯问、取证等工作。

同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

最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审判,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4. 社会干预与预防家庭暴力问题不仅仅是个人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家庭反暴力法律案例(3篇)

家庭反暴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30岁,已婚,育有一子。

婚后,张女士发现丈夫李先生有家庭暴力倾向。

起初,张女士选择了忍受,但暴力行为却愈演愈烈。

在一次争吵中,李先生再次动手打了张女士,导致张女士脸部受伤。

此时,张女士意识到,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自己,于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处理过程1. 报案张女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李先生进行调查。

经调查,公安机关认定李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2.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3. 诉讼过程(1)调解阶段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首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向双方普及了家庭暴力的法律知识,并要求李先生停止家庭暴力行为。

然而,李先生并未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调解未能成功。

(2)审理阶段调解失败后,法院进入审理阶段。

在审理过程中,张女士提供了证据证明李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包括医院病历、照片、证人证言等。

李先生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否认,但法院依法判决认定李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4.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先生停止对张女士的家庭暴力行为,并支付张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同时,法院要求李先生接受心理辅导,以帮助其改正暴力行为。

三、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认定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认定李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该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法律救济途径本案中,张女士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由公安机关移送至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并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3. 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先生停止家庭暴力行为,并支付张女士相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受害人损失、接受行政处罚等。

被家暴妇女法律援助案例(3篇)

被家暴妇女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显,对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为打击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许多被家暴妇女由于种种原因,往往难以寻求法律援助。

本文将结合一起典型案例,探讨法律援助在保护被家暴妇女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张某,女,28岁,结婚3年。

张某与丈夫李某相识于大学,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有家庭暴力倾向,时常对张某进行言语辱骂和身体打击。

在忍受了长达一年的家庭暴力后,张某终于鼓起勇气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

(二)法律援助过程1. 妇联介入张某向当地妇联反映情况后,妇联工作人员立即介入,了解情况并给予张某心理疏导。

妇联工作人员告知张某,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援助申请在妇联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张某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

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张某的申请材料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 律师介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位专业律师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详细了解案情,为张某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

4. 诉讼过程在律师的帮助下,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5. 案件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此外,法院还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本案中,张某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够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1. 妇联的介入:妇联作为妇女维权组织,为张某提供了及时的心理疏导和维权指导。

2. 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帮助她摆脱了家庭暴力的困扰。

3. 律师的积极参与: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张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法律援助的积极作用1. 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援助为被家暴妇女提供了法律途径,使她们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暴法律责任案例(3篇)

家暴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危害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和妇女儿童的权益。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

本文将通过一个家暴法律责任案例,分析我国法律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情况。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被害人张某(女)与被告人李某(男)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在婚姻生活中,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张某不堪忍受,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审理1. 被害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法院受理案件,依法进行审理。

3.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事实予以承认。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禁止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五、判决结果1.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3. 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张某造成的身心伤害,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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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Kaily和bobi三年前因相亲而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婚后Bobi被公司辞退,从此整天游手好闲,喝闷酒,而且不找工作,也不照顾女儿。

而kaily每天工作回来除了要做饭煮菜之外还要打扫家务并且照顾两岁半的女儿。

现因女儿要上幼儿园需要一大笔钱,但家庭积蓄无法支付学费,所以只能把女儿关在家里。

因为Kaily工作压力大,而且她的性格暴躁,一有不愉快的事情就会往丈夫身上发气(丈夫历来从不还手,低声下气,无主见,丈夫越讨好,妻子越指责)。

家庭暴力频繁,通常在深夜发生,经常影响邻居休息。

这次情况较严重(妻子把丈夫打骨折了),因此邻居求助了街道办的社工。

家暴: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本案例中,求助者是bobi的邻居某小姐,她反映的是邻居bobi在家里受到妻子kaily的家暴,本案的案主并不是求助者某小姐,而是邻
居bobi。

所以通过和某小姐会谈后、了解事情的基本情况后,社会工作者需要拜访kaily,通过和她的会谈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开始个案辅导。

1、接案阶段:社会工作者与Kaily女士初次见面,社会工作者要运用同理心、尊重、真诚、具体等技巧以及接纳、非批判等原则和kaily 女士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同时会谈选择一个安全、温馨、舒适的场所,这可以帮助Kaily女士在放松的状态下说明事实,澄清期待。

社会工作者初步了解问题的成因、程度、频度等。

2、预估阶段:在现有资料有限情况下,进一步全面搜集资料,和kaily 女士一起确实问题与需要。

资料收集可以从问题、人、环境三个维度进行考虑,同时关注kaily女士的优势与长处。

根据现有的资料,可以初步判定kaily女士的问题属于心理和行为两方面。

心理方面的问题是由于kaily女士的生活压力大,这来自家庭事务和工作。

行为方面的问题表现为负面情绪的宣泄,不适当的宣泄行为,例如打丈夫等。

此外,丈夫bobi也可能需要进行适当的情绪辅导和就业指导。

3、计划阶段:社会工作者协助kaily女士一起设定个案辅导的目标和计划。

个案工作的总目标是改善kaily女士的心理压力和宣泄情绪方式,使其用恰当的情绪宣泄方式处理情绪,对于丈夫也要采用适当的沟通方式;同时帮助丈夫bobi找到工作,和治疗丈夫的病痛。

为了达成这个总目标,需要对kaily女士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修正。

其一,协助kaily女士宣泄积压于心头的负面情绪;其二,帮助kaily女士学
习恰当的情绪宣泄方式及压力管理技巧;其三,改变kaily女士不适宜的沟通方式,教导其采用适合的方式与丈夫沟通。

与此同时,对bobi进行必要的辅导,一则处理被打的情绪伤害,二则链接资源,治愈病痛并帮他寻找工作。

4、实施阶段:根据计划展开服务,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这里可以围绕三个方面进行:其一,增强案主力量,处理kaily女士的负面情绪,并教导其学习积极的压力管理技巧及教养技能;其二,处理丈夫的情绪和身体伤害;其三,改善案主环境,与当地居委会商量,看看有没有工作介绍给bobi,缓解下家庭压力,还有对bobi进行就业培训。

5、评估阶段:社会工作者对个案辅导进行成效评估、过程评估和满意度评估。

此处,社会工作者也可以约见kaily女士的丈夫bobi,询问其妻子的改变状况以此分析个案辅导的效果。

此外,需要提前告知个案辅导即将结束。

6、结案阶段:社会工作者要与kaily女士一起回顾个案辅导的整个过程,巩固辅导效果。

在kaily女士表现出离别依恋时,社会工作者要恰当地处理其离别情绪,鼓励她坚持采用个案辅导中学到的方法来处理自身情绪及与丈夫沟通的问题。

7、跟进服务:个案结束后,可对个案进行跟进,必要时每隔一段时间进行回访。

3、真真的心,想你;美美的意,恋你;暖暖的怀,抱你;甜甜的笑,给你;痴痴的眼,看你;深深的夜,梦你;满满的情,宠你;久久的我,爱你!
4、不管从什么时候开始,重要的是开始以后不要停止;不管在什么时候结束,重要的是结束以后不要后悔。

爱情来了,你还在犹豫么?
5、美女,我注意你好久啦,就是不知道怎么表白。

我翻来覆去,思来想去,最终想到一个大胆的办法,我要俘虏你的心,让你爱上我。

爱上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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