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依法纳税问题的通知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依法纳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89)司发律字第203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9.11.08
【实施日期】1989.11.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依法纳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8日(89)司发律字第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发展,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强化税收管理,加紧税务检查和税收执法工作。自觉照章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更应当作为依法纳税的表率和遵纪守法的模范。但是,目前还不是所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