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依法纳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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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89)司发律字第203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9.11.08

【实施日期】1989.11.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依法纳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8日(89)司发律字第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发展,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强化税收管理,加紧税务检查和税收执法工作。自觉照章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更应当作为依法纳税的表率和遵纪守法的模范。但是,目前还不是所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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