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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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

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

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是指高等教育机构对研究生授予学位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涉及到学位授予的资格、学习周期、学分要求、学位论文质量等方面的标准。

这些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要求和期望,也对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起到了规范和指导的作用。

学位授予标准应当明确规定研究生学位的授予对象和条件。

这包括了申请学位的资格要求、学历背景、学术水平要求等。

一般来说,研究生学位的授予对象为已取得本科学位,并通过入学考试或者其他形式的评估被确定具备攻读研究生学位资格的人员。

而授予学位的条件也应当明确规定,包括学分要求、学业成绩、学术绩效等方面的要求。

学位授予标准还应当明确规定研究生学习的周期和学位论文的要求。

学习周期的规定涉及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需要完成的学习任务和时间安排,这一方面规定了学位课程的学习周期,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的时间安排。

学位论文的要求也是学位授予标准的重要部分,它涉及到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质量、内容要求、撰写规范等方面的要求,直接影响着学位授予的结果。

学位授予标准应当明确规定研究生所需完成的学分要求。

学分是衡量学业成绩和学习进度的重要指标,其规定可以帮助学生和学校了解研究生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所获得的学习成果和学术能力。

明确规定学分要求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上述方面,学位授予标准还应当明确规定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的要求、学术道德规范、学位学科的设置和调整等内容,完善学位授予的程序和制度。

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是高等教育机构对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基本依据,是保障学位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机制。

只有严格规范学位授予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并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高层次的专门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位授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体或团体。

2. 权威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确保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科学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成果,评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成绩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3. 学位决定:学校根据学位评审结果和学术论文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将决定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

4. 学位授予:学校将在学位授予仪式上正式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2.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的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力。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1. 学位评估委员会:学校应设立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应加强对学位授予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 学位授予的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学位授予的水平和质量。

六、学位授予的其他规定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证明,学校应确保学位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学位授予仪式:学校应组织庄重而庄重的学位授予仪式,彰显学位授予的重要性和庄严性。

3.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学位授予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宣布学位授予的结果。

七、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

审核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三个文件的精神,按照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理学和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各学科、专业。

(二)属于上述门类的学科、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才可自行审批:1.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简称《专业目录》,下同)中的一级学科范围内,首批和第二批授权学科、专业点中,至少有一个学科、专业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者至少有两个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参考指南》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参考指南》

前言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量化规范,根据新印发的《中国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07]3号)中的有关规定:硕士毕业和学位申请条件,由各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模式自行制定;博士生申请学位前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参考指南》。

研究生院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参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重新修订。

本《指南》分总则、分则和国内期刊参考目录三部分。

总则中的要求对我校所有学科专业的研究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相当的科研成果均适用;分则是各学位分委员会对本学科领域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等的具体量化细则;期刊参考目录是各学位分委员会认定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国内期刊列表,其中带“*”号的期刊为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发表论文的有效期刊。

总则一.研究生在国际学术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被SCI、EI检索源期刊收录的,等同于在本《指南》中带“*”号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二.研究生获得1项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在前五名之内)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在前三名之内),等同于在本《指南》中带“*”号的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三.研究生有1本学术专著出版(排名在前三名之内,独撰部分在二万五千字以上),等同于在本《指南》中带“*”号的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四.研究生取得1项发明专利成果(排名第一,导师署名不计在内,且专利申请已被正式公开或取得专利授权证书),等同于在本《指南》中带“*”号的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五.硕士生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已在“会议论文集”上公开出版的,予以认定;六.硕士生在教育部批准的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的学报上发表的论文,予以认定;七.对于管理人文学科,研究生的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四种权威转载刊物转载的,等同于在本《指南》中带“*”号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八.在非本《指南》中的国外或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其学术水平的认定或取得的其他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成果的认定,由各学位分委员会进行。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高能物理研究所 高能物理研究所 高能物理研究所 高能物理研究所 高能物理研究所 高能物理研究所 高能物理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培养单位和学位证书编号如下: 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培养单位和学位证书编号如下:
姓 名 培 养 单 位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力学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学位证书编号 800012060001 800012060002 800012060003 800012060004 800012060005 800012060006 800012060007 800012060008 800012060009 800012060010 800012060011 800012060012 800012060013 800012060014 800012060015 800012060016 800012060017 800012060018 800012060019
800012060053 800012060054 800012060055 800012060056 800012060057 800012060058 800012060059 800012060060 800012060061 800012060062 800012060063 800012060064 800012060065 800012060066 800012060067 800012060068 800012060069 800012060070 800012060071 800012060072 800012060073 800012060074 800012060075 800012060076 800012060077 800012060078 800012060079 800012060080 800012060081 800012060082 800012060083 800012060084 800012060085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第2号)
(2002年8月28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定,经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002年8月28日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予杨军等1015名同学硕士学位。

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培养单位和学位证书编号如下:
学位证书编号前带汉语拼音缩写“T”字头的,为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编号。

特此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做好2020年上半年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做好2020年上半年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做好2020年上半年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相关工作2020年上半年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学位论文质量审核:对所有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质量审核,确保论文质量符合学校和学科的要求。

2. 学位授予程序规范:严格按照学校和学科的学位授予程序,对符合要求的研究生进行学位授予。

3. 学位证书制作与发放:根据学位授予结果,制作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4. 档案整理与归档:将所有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成绩单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以便日后查阅。

5. 持续改进:对本次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

此外,为保障研究生顺利毕业并获得相应的学位,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管,同时也要加强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

如需更多信息,可查看各高校或研究生院的官方网站。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800013050419
汪永军
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20
商丽燕
固体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21
汪洋
固体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22
王斌
固体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23
邢燕霞
固体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24
闫鹏
固体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25
李为军
固体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33
李小强
近代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34
刘彩虹
近代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35
刘亚利
近代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36
蒙峻
近代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37
苏雅龙
近代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38
王进军
近代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439
王少明
近代物理研究所
边绍伟
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387
李晶
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388
刘振锋
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389
谢林锋
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390
李宇
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391
陈珏铨
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
800013050392
高伟
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第8号)
(2005年7月30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定,经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005年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xx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开展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二)设主席一人,由我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者分管副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一至三人,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设秘书一人,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分管领导、各相关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

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若遇部门或学院(部)领导岗位调整,相关组成成员也作相应调整。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个相关学院设立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分委员会对以下职责进行初审推荐):(一)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二)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三)审核通过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议并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六)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七)审议通过遴选、聘任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八)审核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十)审定申报增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审定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高能物理研究所
学位证书编号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高能物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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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物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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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物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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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物理研究所
5
高能物理研究所
6
高能物理研究所
7
高能物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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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页
姓名 李蕾 李小波 李晓晓 李彦荣 李志兵 廖燕飞 刘勇 罗涛 彭月梅 孙希磊 田浩来 徐吉磊 叶婷 袁丽 张娟 郑波 贾全杰 程伟东 储胜启 黄先超 李丽 刘军辉 刘双全 王培林 王志立 赵挺 张凯 孙志锐 许守彦 关晓磊 李怀申 刘华昌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声学研究所
10 页
学位证书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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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证书编号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姓名 刘秀敏 莫振泽 邱士利 施锡林 王志兵 邬凯 吴文平 徐鼎平 杨超 杨继华 伊盼盼 张强 赵军 朱前林 朱小明 邹飞 展冬颖 付长亮 章燕 曹鹤 顾凌云 周彬 常磊 聂树真 张荫民 赵树森 周宏伟 牛宇 武扬 肖歆昕 张永杰 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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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单位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第4号)
(2003年8月30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定,经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003年8月30日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予何文明等1215名同学博士学位。

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培养单位和学位证书编号如下:
学位证书编号前带汉语拼音缩写“T”字头的,为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编号。

特此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

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第2号)
(2002年8月28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定,经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002年8月28日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予常玉等994名同学博士学位。

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培养单位和学位证书编号如下:
学位证书编号前带汉语拼音缩写“T”字头的,为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编号。

特此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授权,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相应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成立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审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博士学位的标准,由学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中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委员会任期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由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2.审查培养方案,确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审批主考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3.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4.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5.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6.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7.通过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8.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9.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关于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分委员会,各由5~15人组成,任期3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各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工作。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经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逐个对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过审核无异议的本科生、硕士生及博士生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授予学位。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工作质量和规范性,根据《学位授权和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所有层次、所有类别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学位授予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术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和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应统筹推进学位授予、学位管理和学位审核三个方面的工作,形成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注重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和科学创新的融合,促进学位授予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应注重学位授予和学术道德的培养,引导研究生规范学术行为,增强学术诚信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应积极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第二章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完成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具有较扎实的学科基础和较高的研究能力,能独立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

(三)在公开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或担任学术职务等方面表现出突出的表现。

第九条学术博士学位的授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学术硕士学位,并具备一定的学术基础。

(二)通过学位申请,获得导师和专家委员会的认可。

(三)完成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取得规定的学分。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原始创新能力,在其中一学科领域进行了独立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学位授予程序:(一)学位授予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答辩、评定、决定和公布等环节。

(二)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申请书、学位论文、推荐信、学位申请表等。

(三)学位审核主要包括学位论文的审核、学术成果及学术活动的审核、研究生培养情况的审核等。

(四)学位答辩分为开题报告、专家评审、公开答辩和结题报告四个环节,评分结果以及专家评审报告对学位申请的审核具有重要意义。

(五)学位评定应综合考虑学术成果、学术活动、学术道德和学科发展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学位[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年3月13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第三条学位授权审核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学位授权审核应当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服务社会发展需求、支撑研究生教育发展、激发培养单位活力,构建责权分明、统筹规划、分层实施、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

其中,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自主按需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兴交叉学位点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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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声学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声学所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初审机构是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研究生部。

第三条声学所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审查申请研究生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第二章研究生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
(二)应根据相关培养方案和原订培养计划,修完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合格;
(三)科研成果应达到《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科研成果要求》中规定的标准;
(四)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论文质量符合所申请学位的标准,格式符合要求。

第五条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了解本学科和研究方向的历史、现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方向;
(三)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专业文献资料和撰写论文摘要,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四)学位论文要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实用价值,学位论文必须是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五)论文的理论部分要概念清楚,分析严谨,实验部分数据可靠,数据处理有根有据,结果正确无误。

论文的内容应反映出在理论分析及实验技术上有一定的新见解;
(六)论文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学术用语规范。

第六条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了解和熟悉本门学科的前沿情况、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方向;
(三)至少要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基本达到四会(听、说、读、写);
(四)博士学位论文应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五)论文的内容应有独特的理论分析或创新性科研成果;
(六)论文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学术用语规范。

第七条学位的申请程序:
(一)研究生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学位论文,导师审阅通过;
(二)经学位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送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后,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论文答辩;
(三)答辩通过后,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章课程考试
第八条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
(一)考试科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3、一门外国语
(二)考试方法
1、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开设的课程按按国科大的考试要求进行。

2、声学所开设的课程,由实验室聘请三位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考试小组进行考试,考试成绩由考试小组组长签字生效。

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

第九条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
(一)考试科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3、一门外国语。

(二)考试方法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语课按国科大考试要求进行。

2、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由实验室提名聘请三位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考试小组进行考试,考试成绩由考试小组组长签字生效。

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三)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应在论文答辩前一年完成,各科均以60分为及格。

两次考试不及格者,按相关规定取消博士研究生资格。

第四章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条答辩前的准备:
(一)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完成学位论文,导师审阅通过并于答辩前一个月送有关专家进行评阅。

基本定稿后按规定格式装订成初稿样本,至少在论文答辩一周前提出答辩申请;
(二)论文答辩时间一般应在每年5月底之前,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三)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领域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研究工作中有成就的专家;
2、论文评阅人由实验室提名,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由所发函邀请;
3、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应聘请3-7名副研究员及以上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至少一名所外专家。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
4、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应聘请5-9名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其中博导占2/3以上,至少应有2名所外专家;
5、论文评阅人填写《学位论文评阅书》,并根据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应达到的标准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6、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实验室教育秘书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
7、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

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四)学位申请人在答辩前须填写《学位申请书》并附学位论文全文1份,及发表论文抽印本或录用证明一份。

博士学位申请人还要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
(五)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实验室提名,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以所发函形式邀请;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3-5人组成,须聘请至少一名所外专家。

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硕士专业学位须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5-7人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一般不少于2/3,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并应有二至三位所外专家。

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4、答辩委员会应设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一般由教育秘书兼任,负责会议记录和协助办理有关答辩事宜;
5、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一条论文答辩程序
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部管理人员或答辩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名单、答辩人基本情况、导师基本情况、答辩资格审核情况;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答辩人作报告,硕士生一般不超过30分钟,博士生不超过45分钟;
(三)委员提问(经主席同意,与会者也可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四)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

1、导师介绍研究生情况,包括简历、政治思想、学习成绩和论文水平等;
2、导师回避;
3、结合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情况等进行评价;
4、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及以上同意票数者为通过,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5、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授予学位建议书并在相应位置签名。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学位申请人和导师、答辩委员会、答辩秘书合影。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
决议。

再次答辩仍未通过者,一般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而申请人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硕博连读研究生须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须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审查: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四)学位论文。

第五章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五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整理全部答辩材料报送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

第十六条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票者为通过,做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七条缓议学位申请。

缓议学位是指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两
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一年,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最多可再次提出1次学位申请,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缓议决议应明确是否要求重新组织答辩。

明确要求重新组织答辩的,应按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将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凡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予审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于2013年6月6日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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