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上海盗罪的认定及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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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I nternati onal Relati ons,2009No14
浅析国际法上海盗罪的认定及其性质
兰红燕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摘要]国际海盗行为是人类的公敌,属于国际强制法和国际刑法规范的对象,也是各国实施普遍管辖权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必须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主观上表现为私人目的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必须是发生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其上的人或物实施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依据国际条约对海盗行为在国际法上的性质的确定、罪行认定及其与相关国际犯罪行为的区别的研究是国际社会有效打击国际海盗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国际法;海盗罪;性质;认定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3489(2009)0420066205
一、国际海盗的历史和现状
海盗罪是国际上最古老的犯罪之一。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开篇第一章中这样表述:“在早期时代,不论是居住在沿海或是岛屿上的人们,不论他们是希腊人还是非希腊人,由于海上交通更加普遍,他们都在最强有力的人物的领导下热衷于从事海上劫掠。他们做海盗的动机是为了满足自己贪婪的欲望,同时也是为了扶助那些弱者。他们袭击没有城墙保护的城镇,或者说是若干村社的联合,并且加以劫掠;实际上,他们是以此来谋得大部分的生活资料的。”[1](P.5)因此,海盗行为在希腊至少能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在古罗马时期及其之前,海盗主要发生在地中海海域,其中东地中海的海盗尤其猖獗。进入中世纪以后,海盗活动开始在北欧盛行,中世纪是海盗兴盛期,海盗在北欧成为重要的社会角色。随着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道的开辟,殖民地的扩张带动了海运业的发展,世界各主要海域繁忙地行驶着满载黄金和其它货物的船只,海盗也随之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资本主义对殖民地的掠夺以及贸易竞争的加剧,促使某些国家将海盗行为合法化,并公开为海盗颁发“私掠许可证”。从17世纪到18世纪中叶,海盗活动进入最猖獗的时期,他们主要聚集在新大陆的加勒比海、地中海、阿拉伯海和西非海岸等地。这一时期,数以千计的海盗在各条航线上发动了相当于战争的袭击。西班牙、法国、英国、荷兰、印度和阿拉伯,无论商船悬挂哪国的旗帜,都会受到海盗的劫掠。海盗们劫掠商船的猖獗活动,甚至已经威胁到某些国家经济的发展。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蒸汽机的使用,各国海军的实力不断地壮大,进而加强了对海域的巡逻,加大了对海盗的打击力度,使得海盗在相当长时间内几乎销声匿迹,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海盗又开始猖獗起来。[2](P.80)
20世纪90年代早期,国际范围内海盗袭击的数量出现猛增趋势。海盗活动的主要海域有:西非海岸、索马里半岛附近水域、红海和亚丁湾附近、孟加拉湾沿岸和东南亚水域,这些海域都是海上航运繁忙的区域。繁忙的海洋运输为海盗提供了更多的作案目标和下手机会。近年来,海盗袭击案件发生尤其频繁。根据国际海事局(I CC-I M B)的统计, 2004年全球范围内海盗袭击事件发生329起,2005年发生276起,2006年发生239起,2007年发生263起。[3](P.32)而2008年海盗袭击事件又急剧增加,国际海事局2008年10月31日发表的报告说,2008年前9个月公海上发生的海盗袭击事件与2007年相比增长了26%,创下了国际海事局自
1991年开始统计海盗袭击案件以来的最高纪录。特别是7月至9月,就发生了72起海盗袭击事件。
2007年之前,海盗活动最频繁的属东南亚海域,根据设在吉隆坡的国际海事局海盗报告中心报告,2003年和2004年两年间,在海上发生的近800起袭击事件中,有一半是发生在东南亚的港口和海域,到2005年,东南亚海洋海盗袭击事件达187起。2007年以后,由于东南亚国家为维护海上安全为目标的多种军事演习不断,以反海盗、反海上跨国犯罪、维护海上安全为目标的多种双边、地区和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该地区的海盗活动已经得到遏制。2007年后,非洲的索马里和尼日利亚取代了东南亚海域,成为海盗活动最猖獗的地区。2007年,索马里周边海域共发生31起劫持船只事件,是2006年的3倍。2008前9个月,尼日利亚和索马里各发生了26起海盗袭击事件。而索马里海盗在9月以后的活动更为猖獗,仅2008年8月19日晚至21日短短的48小时内就劫掠了分别属于马来西亚、伊朗、日本和德国的4艘船舶,9月劫持装载33辆主战坦克的乌克兰军火船,11月15日劫持体形堪比航空母舰的“天狼星”号,索马里海盗已经使亚丁湾取代了东南亚海域成为全球海盗活动最猖獗的海域,也是海上航运最危险的海域。亚丁湾位于印度洋与红海之间,是从印度洋通过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海上咽喉,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往来于这条水道的船只也很多。索马里自1991年以来一直处于战乱状态,现在过渡政府忙于应对国内反政府武装的袭击,无力顾及维护海上安全和围剿海盗在陆上的基地,使得当地海盗活动越来越猖狂。亚丁湾海盗的猖獗活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海盗犯罪的性质
海盗行为,依照它的原始和严格的意义,是指一艘私有船舶在公海上以劫夺的意图对于另一艘船舶所作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暴力行为。[4](P.174)海盗行为在国际社会历来被视为人类的公敌。英国国际法学家奥林・詹金斯于1668年在一次会议中指出:“所有海盗,从法律的观点来看,都是人类的敌人,不是一个国家或某一类人的敌人,而是全人类的敌人,他们是非法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命令并武装起来反对他们,就像反对叛逆者和卖国贼那样去镇压和剿灭他们。”[5](P.62)詹金斯的观点被后来的国际法学者们接受并加以进一步的发展。穆尔法官作了更具概括性的说明:“海盗行为是自成一类的。海盗行为既然是一种违反万国公法的罪行,而且发生的地点又是在任何国家均无管辖权的公海上,因此,他得不到他所悬挂的旗帜的保护,而是被视为不受法律保护的人,是‘人类的公敌’,对这种人任何国家都有权出于全人类的利益而予以逮捕和惩罚。”[6](P.270)
海盗行为是国际强制法规范的对象。国家可以通过它们之间的协议并在协议的范围内变更或取消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然而,少数规则是不允许加以损抑的,这些规则被称为国际强制法。国际强制法是国际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接受,它们的拘束力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对于现行的哪些规则属于国际强制法性质,国际社会没有一致的意见,但国际法委员会将海盗行为列入强制法规范的范围。虽然国际法委员会不在《条约法条文草案》中列出强制法规则的任何例子,但它曾经称:在这方面,已经另外提到对国际法犯罪行为的禁止,对奴隶买卖、海盗行为或灭绝种族行为的禁止;人权的尊重、国家平等和自决原则。[4](P.5)一些国际法学家提出强制法规则的例子时,也将海盗行为包括在内。例如,布朗利提出的例子是:禁止侵略战争、灭种法、种族不歧视原则、违反人道罪禁止奴隶贩卖的规则,以及海盗。[7](P.244)怀特曼提出的“国际法强制规范的拟议表”中认为强制法的项目包括:灭种、奴隶制和奴隶贸易、海盗、在海外的恐怖主义……等20项。[7](P.245)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犯罪,属于国际刑法规范的对象。国际刑法是国际社会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及各国的共同利益所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国际犯罪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8](P.15)国际犯罪是国际刑法规范的对象,所谓国际犯罪是指那些违反国际社会根本利益,对国际社会具有普遍危害性并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海盗行为最终危害的是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秩序,不是某个特定国家的利益而是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各国国内法也都普遍将海盗行为定为犯罪行为。自1841年至1982年,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可适用于海盗罪的国际性法律文件,虽然海盗行为少有发生,但1937年9月14日的《尼翁协议》认为“海盗”是一种“恐怖主义”的行为,并将该罪行列入国际犯罪种类之内,使之成为国际社会最早认同的典型的国际犯罪。[9](P.80)我国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国际犯罪做了不同的分类,在各种分类中,均将海盗罪列入国际犯罪的范围。如刘亚平根据犯罪的客体或其侵犯的法益为标准将国际犯罪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危害国际安全的战争犯罪,包括战争罪、侵略罪等;第二类是损害国际上受保护利益的犯罪,如贩卖奴隶罪、贩卖妇女儿童罪、贩毒罪、海盗罪、劫机罪等。[10](P.80-81)有些学者以犯罪的实施主体结合犯罪客体和手段为标准将国际犯罪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