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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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案例农村土地承包案例:保护小农户权益事件一:拐卖土地时间:2007年细节:在浙江省某农村,小农户小王在2007年为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而成立了一家合作社。
但在同年,一位名叫李明的企业家接触到该地区农田资源的潜在商机,他设法以极低的价格向小农户秘密购买土地。
为确保交易成功,李明多次私下里找到小王,并向他承诺愿意给予巨额回报。
受到诱惑,小王忽略了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选择暗箱操作。
事件二:农民维权时间:2008年细节:得知小王与李明交易的消息后,当地其他小农户迅速意识到小王的行为可能损害到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几十名农民聚集在村委会,要求政府介入调查此事。
村委会将事件上报,引起了农村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注意。
事件三:政府协调时间:2008年细节:农村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派遣工作组前往该村进行调查,并与村委会、小农户们进行了多轮协商谈判。
经过深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和相关法规,工作组意识到小王对土地的非法出售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并威胁了广大农户的权益。
工作组迅速做出决策,要求小王及时停止与李明的交易,恢复土地承包权。
事件四:司法解决时间:2009年细节:尽管政府工作组的介入起到了一定作用,小王拒不履行停止交易的决策,继续将土地出售给了李明。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农民们选择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他们委托当地知名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小王返还土地和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律师点评: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权受到法律保护,并且政府在农村土地资源管理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不当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农民的权益,引起了村委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政府及时介入解决争议,通过协商谈判和司法手段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农民维权是一个关乎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政府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对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和教育,以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上的各界也需要提高对类似事件的关注和预防,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到侵犯。
土地承包法律纠纷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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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40岁,农民,住某市某区某村。
被告:李某,男,45岁,农民,住某市某区某村。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在村里均有承包地。
2016年,王某承包了李某位于该村的一块土地,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期间,王某负责耕种、管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019年,李某提出要收回土地,理由是王某未能按照约定耕种、管理土地,导致土地荒芜。
王某认为,自己一直在耕种、管理土地,并未违约,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王某是否按照约定耕种、管理土地?2.李某是否有权收回土地?3.如何处理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三、法院判决1.关于王某是否按照约定耕种、管理土地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闲置、荒芜土地。
经调查,王某在承包期间,虽然存在部分土地因干旱等原因未能耕种,但总体上仍按照约定耕种、管理土地,故王某未违约。
2.关于李某是否有权收回土地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本案中,李某要求收回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李某无权收回土地。
3.关于如何处理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问题。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
鉴于王某未按照约定耕种、管理土地的情况,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因干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并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合理利用土地。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涉及《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法规,需要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理解和适用。
2.案件事实认定较为复杂。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对土地耕种、管理情况存在争议,需要法院通过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3.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示范意义。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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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1. 张三与村委会土地租赁纠纷。
张三是某村的农民,他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村委
会要求张三将土地返还,张三认为自己已经耕种了多年,拒绝返还土地。
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村委会同意继续将土地租给张三,并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做出了补偿。
2. 王五与邻村土地边界纠纷。
王五的土地与邻村存在边界争议,导致双方多次发生纠纷。
最终,通过法院的
调解,确定了土地的确切边界,并由相关部门进行了测量和划界,解决了纠纷。
3. 李四与村民土地承包纠纷。
李四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土地,但在承包期间,村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了争议,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
最终,村委会介入调解,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解决了纠纷。
4. 刘六与村委会土地征收纠纷。
刘六的土地被村委会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赔偿不公等问题,导致刘六与
村委会产生了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解决了纠纷。
5. 赵七与乡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赵七的土地被乡政府征用用于建设公共设施,但在征用过程中,赵七对赔偿金
额和方式产生了异议,引发了纠纷。
最终,乡政府重新评估了土地价值,并对赵七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解决了纠纷。
通过以上5个农村土地纠纷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需要各方的理性协商和合理的法律程序。
希望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土地承包纠纷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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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35岁,农民,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
被告:李某,男,汉族,40岁,农民,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原、被告双方均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2000年,张某承包了村集体土地20亩,主要用于种植粮食作物。
李某承包了相邻的30亩土地,主要用于种植蔬菜。
2015年,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外出打工,便与李某协商,将自家的20亩土地承包给李某经营。
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自2015年起至2020年止。
协议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经营了张某的土地。
2019年,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回村经营土地,遂与李某协商解除土地承包协议。
李某不同意解除协议,认为协议期限尚未届满。
双方协商不成,张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并返还土地。
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合法有效,且协议期限尚未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限届满,承包人可以继续承包,也可以由发包方收回。
因此,原告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协议,且李某已按照约定经营了张某的土地,不应返还土地。
三、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无异议。
2. 协议约定的承包期限为5年,自2015年起至2020年止。
3. 原告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回村经营土地,与被告李某协商解除土地承包协议。
4. 被告李某不同意解除协议,认为协议期限尚未届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限届满,承包人可以继续承包,也可以由发包方收回。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现协议期限尚未届满。
原告张某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协议,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案例土地纠纷(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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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汉族,某市某区人,农民。
被告: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
第三人: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土地纠纷二、案件事实李某与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某村一片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月1日止。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进行了土地的种植和管理。
2013年,某市某区某村因建设道路需要占用李某承包的土地。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同意占用李某承包的土地。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遂通知李某,要求其将土地腾退。
李某认为,其与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的批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是否合法有效?2.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道路建设项目的需要,作出占用李某承包土地的批复,符合法律规定。
2.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李某承包期内,未征得李某同意,擅自占用其承包的土地,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1.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合法有效。
2.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应立即停止占用李某承包的土地,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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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原告:张某,男,45岁,农民。
被告:李某,男,50岁,农民。
案情摘要:张某与李某均为某村村民。
2010年,村里进行土地承包,张某承包了5亩土地,李某承包了3亩土地。
两人约定,张某将其中2亩土地转包给李某,承包期限为10年,每年承包费为2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如约支付了每年的承包费,双方相安无事。
2015年,李某提出想要续签合同,但张某提出,由于近年来村里土地资源紧张,他打算自己耕种这2亩土地,不再转包给李某。
李某对此表示理解,但要求张某赔偿他因土地承包合同无法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将2亩土地转包给李某,李某支付承包费。
合同到期后,张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将土地转包给李某。
然而,张某在合同到期后,未按约定将土地转包给李某,导致李某无法继续承包土地,从而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无法继续承包土地,李某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因合同无法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包括李某预期获得的利益。
律师评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到期后,张某未能按约定将土地转包给李某,导致李某无法继续承包土地,从而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某应当赔偿李某因合同无法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在此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如约履行合同。
合同到期后,如果一方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提前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
否则,可能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甚至引发纠纷。
在面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97fdb8c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95.png)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赵某与本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擅自变更承包地用途被起诉。
1985年4月15日,赵某与本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每亩2元的价格承包了本组土地53亩,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赵某除在5亩土地上种植了果树等农作物外,大部分土地一直闲置撂荒。
1997年1月,赵某看到土地市场有利可图,便偷偷将部分承包地以每宗1300元的价格转让给胡某某等三户作为宅基地,用以建造住宅。
在此后的4年时间内,赵某又将其承包的其余土地作为宅基地进行转卖,共收取转卖款18306元。
2007年2月,那坡县城厢镇第三村民小组以赵某擅自变更承包地的用途为由起诉至那坡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土地法律纠纷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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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村位于我国某省,土地总面积为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断。
2018年,该村发生了一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涉及村民30余户,纠纷双方分别为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和村民李某。
二、纠纷起因2007年,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某承包村委会200亩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在承包地上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改良和种植。
然而,2018年,村委会以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承包义务为由,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土地。
李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村委会无权解除合同,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委委会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2. 李某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土地承包义务?3. 若村委会无权解除合同,李某应否继续履行合同?四、法院审理1. 关于委会会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李某在承包期间,虽然存在部分土地未按照合同约定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但并未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且在村委会提出异议后,李某已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因此,村委会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
2. 关于李某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土地承包义务法院认为,李某在承包期间,虽然存在部分土地未按照合同约定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但并未构成严重违约。
李某在发现问题时,已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且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承包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已基本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关于若村委会无权解除合同,李某应否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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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近年来,随着城乡发展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逐渐增多。
下面将以一些典型案例为例,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及其解决办法。
案例一:村民甲拆除了村直接生产的土地上的房屋,并自行转让了这块土地。
该村的村民乙认为甲的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土地的原状。
解决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是国家所有,并且不能买卖,只能出租或者承包。
因此,甲的行为是违法的。
村民乙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甲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村民甲和乙争夺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权,双方为了争夺土地,发生了激烈的争斗,导致人员受伤。
解决办法:首先,应该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及时带伤员就医。
同时,村委会可以介入调解,调查事情的经过,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土地承包权属。
如果无法调解,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审判解决纠纷。
案例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承包人拒绝放弃土地,而村委会有其他安排,导致冲突加剧。
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承包人需要将土地退还给村委会。
如果承包人拒绝放弃土地,村委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首先,可以通过调解,协商承包人放弃土地的问题。
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法院途径,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承包人放弃土地。
案例四:农民甲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而村委会认为土地流转违法。
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流转需要经过村委会的批准,如果甲未经村委会批准,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则违法。
村委会可以要求甲将土地流转的问题立即停止,并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多种多样,解决办法也各有不同。
对于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协商以及法律途径来解决。
通过加强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执法力度,及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cd01817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0f.png)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篇1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和承租双方依法订立的,确定承包地点、承包面积、承包期限、承包农民、承包地的主要用途、承包农民的责任和权利、承包农民应当支付的承包费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起常见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村民小明因不满地租而与村委会发生争执小明是某村的承包农民,他种植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
近年来,随着土地资产的增值,村委会提出了涨租的建议,要求农民提高承包费。
小明认为自己承包地的地租已经很高了,不同意涨租。
村委会与小明发生争执,导致双方产生了冲突。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认为村委会不具备涨租的依据,而且他也无力负担更高的承包费。
村委会则认为涨租是合理的,是为了保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
此类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属于经济争执范畴,需要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寻求仲裁。
案例二:农民小红与承包方发生纠纷小红是某村的承包农民,他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包了一片土地,种植了水稻。
然而,当水稻成熟时,承包方要求小红将田地腾出,用于其他用途。
小红认为这违反了合同规定,拒绝腾出土地。
承包方不满,将小红告上法庭。
在这个案例中,农民小红在承包期内按照合同规定种植了水稻,承包方无权要求腾出土地。
这属于明确的违约行为,承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类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是农村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范围广泛,涉及面广,解决起来需要依法办事,尊重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明确权责,协议一致,防止发生纠纷。
如果真的发生了纠纷,双方应该冷静处理,理性对待,依法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与发展。
篇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我国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这些案件涉及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和纠纷原因。
精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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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
农业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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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前言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农业发展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农业法律纠纷层出不穷。
本文将汇总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农业法律纠纷案例,以期为农业从业者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简介:某村村民李某与同村村民王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李某认为王某未按照约定缴纳土地承包费,而王某则认为李某未按照约定履行农业生产经营责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缴纳土地承包费。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土地承包费,王某未按照约定缴纳,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农业生产经营责任。
李某未按照约定履行农业生产经营责任,也构成违约。
因此,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补缴王某拖欠的土地承包费,王某补缴李某拖欠的土地承包费,并按照约定履行农业生产经营责任。
三、案例二: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例简介:某农民种植小麦,投保了农业保险。
在收割过程中,小麦遭受病虫害,导致产量大幅下降。
农民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农民未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进行田间管理为由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进行田间管理,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本案中,农民未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进行田间管理,导致小麦产量下降,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然而,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农业损失给予赔偿。
本案中,小麦遭受病虫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经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农民小麦损失,并要求农民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进行田间管理。
四、案例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纠纷案例简介:某农产品经销商从某农民手中收购一批蔬菜,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发现蔬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法律土地承包纠纷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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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某村村民。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5年出生,某村村民。
两被告均为某村村民,均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
2010年,王某承包了某村一片面积为100亩的土地,从事粮食种植。
2014年,王某因家庭原因,决定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李某。
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李某,李某支付给王某转让费10万元,并承诺在承包期内按照约定的方式经营土地。
然而,在承包期内,李某未按照协议约定经营土地,导致土地荒芜,产量下降。
王某发现后,多次与李某协商解决,但李某拒绝承担责任。
王某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恢复土地生产。
二、争议焦点1. 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李某是否应继续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恢复土地生产?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提交了以下证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证人证言等。
李某提交了以下证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人证言等。
3. 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审辩论。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故该协议有效。
2. 关于李某是否应继续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经营土地,导致土地荒芜,产量下降,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继续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恢复土地生产。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确认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有效。
2. 李某继续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恢复土地生产。
法律角度的土地纠纷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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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某村,因历史原因,部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
具体纠纷如下:(一)争议土地基本情况涉案土地位于某市某区某村,总面积约100亩,其中水田80亩,旱地20亩。
该土地自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直由村民集体承包给村民个人经营。
(二)争议事实1. 村民李某、张某等20户村民与村民王某、赵某等10户村民就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
李某等20户村民认为,王某等10户村民在未取得集体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侵犯了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王某等10户村民则认为,他们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不存在侵犯李某等20户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
(三)争议焦点1. 王某等10户村民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王某等10户村民是否侵犯了李某等20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法律分析(一)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王某等10户村民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由此可见,李某等20户村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王某等10户村民在未取得李某等20户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侵犯了李某等20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10户村民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但王某等10户村民在未取得李某等20户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侵犯了李某等20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047a81932cc58bd63186bd6f.png)
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 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农民关注的涉农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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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农民关注的涉农法律问题,以期为农民提供法律维权参考。
二、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简介:某村村民张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
合同约定,张某承包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然而,在承包期内,村委会以“土地调整”为由,将张某承包的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委会无权单方面收回承包地。
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张某承包的土地,并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3. 案例启示: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明确承包期限、承包方式等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如遇承包地被收回等情况,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例简介:某农户投保了农业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遇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然而,在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以“损失程度不足”为由,拒绝赔偿农户损失。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农户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农户保险赔偿金。
3. 案例启示:农民在购买农业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理赔流程。
如遇理赔纠纷,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法院提出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四、案例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纠纷案例简介:某农产品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被消费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要求销售商退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涉农法律法规案例编题(3篇)
![涉农法律法规案例编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255b46a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41.png)
第1篇一、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案例背景:某村村民李某,因外出打工多年,家中土地闲置。
2010年,李某将自家的3亩耕地承包给本村村民张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流转费用为每年每亩5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耕种李某的土地。
然而,在承包期满后,张某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李某收回土地。
李某则认为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用,且耕种过程中存在损害土地的行为,拒绝收回土地。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有效。
张某在承包期内提出不再续签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无权强制收回土地。
同时,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用,并在耕种过程中爱护土地。
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依法进行,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承包期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3. 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二、案例二:农村集体资产权益纠纷案案例背景:某村村民陈某,因村里集体资产分配不公,导致村民之间矛盾不断。
2012年,陈某带领部分村民向村委会提出集体资产分配方案,要求重新分配。
村委会认为,现有分配方案是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制定的,且已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同意重新分配。
陈某和村民代表因此与村委会发生纠纷。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村民的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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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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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今儿咱就来讲讲那些农村土地承包里的有趣事儿,都是些实实在在发生过的案例,可有意思啦!案例一:“糊涂账”引发的承包风波。
在咱村有这么两块地,一块在村东头,地肥得很,庄稼长得那叫一个旺;另一块在村西头,稍微差点。
老张头和老李头呢,原本说好一起承包这两块地,平分着种。
开始的时候,俩人还挺开心,一起商量着买种子、化肥啥的。
可后来啊,问题就出来啦。
收庄稼的时候,老张头觉得村东头那块地收成好,自己应该多分点。
老李头可不干了,说当初可是说好平分的呀。
俩人就这么你一言我一语地吵起来了,越吵越凶,差点没打起来。
后来找村里的长辈来评理,长辈们一算账,发现原来是俩人在施肥的时候,老张头偷偷给东头那块地多施了不少肥,这才导致收成不一样。
最后啊,老张头被大伙批评了一顿,还得按照原来的约定平分收成,这才把事儿给解决了。
哈哈,你说这老张头是不是有点贪心,弄出这么个“糊涂账”。
案例二:“飞来的承包权”引发的混战。
有一年,村里有块闲置的地要重新承包出去。
老王呢,一直眼馋这块地,想着要是承包下来,自己能多种点经济作物,多挣点钱。
可谁知道,这时候突然冒出来个远房亲戚,说这块地自己早就跟原来的承包人谈好了,承包权已经转到自己手里了。
老王一听就急眼了,说自己准备了好久,肥料、种子都买好了,怎么能让给别人呢。
这远房亲戚也不示弱,说自己有证据。
老王不服气啊,就找了几个兄弟,打算跟这亲戚理论理论。
这一下子,双方就像斗鸡一样,谁也不让谁,差点没把村委会的门给拆了。
最后啊,还是村委会出面,仔细调查了一番,发现原来是这亲戚搞错了,他谈的是另一块地。
哈哈,你说这是不是闹了个大笑话,一场混战就因为这个“飞来的承包权”给搞起来了。
案例三:“土地上的新主意”引发的纠纷。
村里有个年轻人叫小赵,脑子特别灵活。
他承包了一块地之后,不想像其他人一样只种粮食,他打算搞个生态农场,种点有机蔬菜,再养点鸡鸭啥的。
可这事儿却引起了周围邻居的不满。
有的邻居说,这鸡鸭的叫声太吵了,影响他们休息;还有的邻居担心小赵的农场会用很多农药化肥,污染了他们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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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1、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5、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16、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19、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21、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22、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发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出处:农民日报作者:张爱民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
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
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
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发表日期:2005年6月22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
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
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004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自贡市贡井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书(2005)贡井土裁自第(1)号申请人: 余佰海性别:男年龄:63岁职业:农民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被申请人:曾志良性别:男年龄:35岁职业:农民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2组申请人余佰海于2005年8月20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案,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申请人理由:我家8人,于1996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法承包土地6.374亩。
2000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征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个人与曾志良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
尔后曾志良在转包地上种上葡萄,部分土地经营不善荒废,水土大量流失,导致转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质量严重下降。
且曾志良在没有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转包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并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转包金。
申请人所承包的6.374亩土地属国家基本农田。
一年以来,因曾志良上述行为,申请人请求收回转包地,而曾志良无视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规定。
不正视客观现实的变化而强行所为,致使纠纷产生,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请人的要求:1、撤消双方于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余佰海收回转包给被申请人曾志良的承包地6.374亩;2、被申请人曾志良将土地恢复到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时的状况;3、被申请人曾志良赔偿因转包申请人余佰清的承包地进行破坏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4、被申请人曾志良将擅自收取第三人转包土地承包款100元退给申请人余佰海被申请人理由:1、2000年时,余佰海举家外出打工,无力耕种承包地,主动找的他;2、同意申请人收回转包地,但要赔偿种葡萄的损失,申请人不收回就自己继续种;3、当初承包土地时自己在宜宾,没有能力进行耕种;4、不清楚余佰海耕地的具体边界;5、镇、村、组都知道我种葡萄,而且政府很支持,种植当年也没有人进行制止,自己投入有万七、八千元;6、在协商的情况下,如果自己继续种,愿意按2004年农税及其附加的总金额补偿给余佰海。
2005年9月3日,市农经总站经济师税承琴和区农经站站长戴飚亲自到五宝镇照石村向相关人员了解,对转包地现状进行查看,确认在田里种植的葡萄根本没有进行管理,基本无收,土长期丢荒。
在照石村村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镇村组干部一道进行了调解,经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宣传解释工作,最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
经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委派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赵明玉,委员戴飚、书记员宋家友组成仲裁庭,于2005年9月9日在贡井区农林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调查和庭审查明: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作为甲方与曾志良签订土地转包合同。
甲乙双方签字,五宝镇照石村民委员会和五宝镇照石村第三农业合作社签章同意协议。
2005年3月19日,有关人员对在余佰海承包地上进行耕种的农户进行调查显示:徐淑芳种的1分多地,去种时是一块荒地曾志良一直没有来问过,也不知道这块地是谁的;袁道明种的1亩多土,是曾志良养鱼要淹他的承包地土,私自用余佰海的土与其调换的;向家安也捡了1分多丢荒土在种,已经种了三、四年,从来无人过问。
曾志良用于种植葡萄的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已基本荒芜,葡萄已经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1、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经过村组两级组织盖章同意,因此该合同有效;2、该合同的标的为余佰海每年的农税、提留统筹和特产税,2005年全面取消农税和农税附加后,合同履行的标的已经不存在,同意余佰海的申请,终止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3、曾志良将流转(代耕)余佰海的土撂荒,并私自将余佰海的一亩多土,私自调换与袁道明,作为养鱼淹没他承包地的补偿,其行为是错误的;4、曾志良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违反了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5、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本应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但考虑当时的客观原因,加之他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时,余佰海无异议,有关部门也未制止,故不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6、被申请人曾志良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申请人余佰海的全部承包地,并恢复到可耕种条件;7、被申请人曾志良私自转包余佰海的承包地与第三人,非法收取的100元土地转包款,2005年的合同标的,按2004年的标准218.10元执行,于以没收,交五宝镇财政所;8、支持余佰海依法收回承包地的申请,其他申请不予支持;9、本案裁决费50元、案件处理费200元,由曾志良负担;10、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赵玉明代飚宋家友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案由:1997年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白家村6社农民倪淑兰因户籍问题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此事在1997年初经过乡村进行了处理,由于双方意见有分岐,处理意见未能统一,为此,倪淑兰一直以未足额得到承包土地为由连续上访,要求为其补足应得到的承包地。
此后,兴隆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过多次调查和处理,但处理结果倪淑兰一直不能接受。
2004年11月,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派出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按调查情况做出了处理意见,倪淑兰对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做出的处理意见仍然不能接受,再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
2005年3月中旬,倪淑兰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是否应该得到承包土地的问题进行仲裁。
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授权由首席仲裁员尹文书、仲裁员史鹏飞、仲裁员张志昌、书记员李学明组成仲裁厅进行审理。
现查明:1、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现在实际承包的土地每人一亩,全家共三亩。
1996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倪淑兰一家三人因户籍问题未被确定为分地人口而未承包到土地,后来社里按婚出人口给地的标准为其每人分地一亩,全家共分地三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