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及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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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及改革研究
自1980年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随着我国国情的发展,个人所得税也做了相应的调整。1994年1月28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并且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2011 年,全国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6054亿元。相较于其他税种,个税是与每个人最为密切相关的一个税种,几乎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与它有直接的关系。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显著提高,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越来越被人们关心和重视。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第四大税种,其主要作用为: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对高收入阶层加大税收力度,同时增加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平衡居民因收入差距过大造成的矛盾。其次,提供财政收入的同时稳定经济的功能。2011年9月1日,我国根据国情需要颁布了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这符合了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即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了可以更好的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下文借鉴国际经验,主要探讨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税收抵免、代扣代缴等问题。
一、我国精确扣缴制度设计和弊端
1、我国精确扣缴制度设计
由于我国人口数量众多,纳税人基数庞大,且绝大多数纳税人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相较于非累计制扣缴制度①,我国更适用于累计制源泉扣缴制度(即每期计算纳税时,都根据年度内累计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计算应补缴税款)这种精确扣缴制度设计大大的
提高了征税效率。
2、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缺陷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成功,居民收入变得多种多样,收入渠道及结构日趋复杂,现阶段实行的按十大项目七级税率,按月或按次征收,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以出现弊端。其一,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难以准确衡量纳税人总体收入水平,尤其是那些从多渠道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将难以实现税收承担。例如一个人工资取得5000元,劳务报酬800元,这个人可能将无需纳税。这样的结果首先对单一收入的居民不公平,其次影响了我国财征收入,无法真正的实现个人所得税调整收入差距的作用,并造成了偷税漏税的不良社会风气。并且我国目前并没有健全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对于偷税漏税的现象,主要以补偿税款和低额罚款为主,并没有明确的严厉惩罚法律规范。因此纳税人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其二,目前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酬劳采用七级税率,对劳务报酬直接采用20%的税率,且前者标准费用扣除最低为3500元,而后者只为800元,这样对一次性酬劳的税率较高,明显有失公平。自1994年以来,我国工薪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绝对的比重,标准费用扣除采用固定数额,只是简单的区分了中国国籍和外籍人士的差别,没有充分考虑到绝大多数本国居民纳税人家庭支出之间的差别。并且根据现行规定,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其取得实报实销或者非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外籍人员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税,这样对于没有能力和知识的避税的广大阶
层实为不公平的集中表现。其三,我国目前以代扣代缴征税方式为主,自行申报为辅。很多纳税人都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样淡化了纳税意识,在申报、审核、扣缴制度都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利于我国个税的完善。
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税收抵免制度的设计
目前,我国居民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较重,期望尽快出台针对税前减免优惠政策以减轻过重的赋税负担。因此未来个税主要集中解决如下两个问题。首先不同负担的人应该享受不同的扣除额,在照顾中低收入家庭的基础上,对于处于不用人生阶段的人群采用不统一的标准,例如:未婚,已婚,已育,是否是残疾人士,50岁以上或以下等。其次,对于那些参与社会有益捐献的人的支出项目,应该允许在计算前给予扣除,并且提供一定比率的优惠鼓励政策。
1、个人生计扣除标准确定的客观依据及动态调整的标准
笔者认为那些为了维持个人或者家庭生活的必须费用支出应该
属于税前扣除项,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现行的扣除标准是以消费水平较高的大城市的中等家庭消费为基础制定统一标准是可取的。但是相较于目前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养老负担等高消费需求,新调整后的免税额还是比较保守。国家应积极完善居民生存的配套生活设施,提高居民生存质量,降低生存成本。例如,虽然我国存在医保和大病统筹,但是对于很多顽疾及诸多名贵有效药品却非属于医保范围内,乃至治疗可报销部
分跟实际负担部分仍有较大差距,并且我国普遍现状是一对夫妇需负担四位老人一位子女的生活负担,这些都导致居民医疗负担较重。
因此笔者认为,未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发展可以以未婚,已婚,已育及50岁为分水陵,分别采用不同的免税额。(1)对于未婚纳税人和已婚未育纳税人,其生计费用已反映在其基本扣除中,此处不能再给予重复扣除;(2)对于已婚已育纳税人,可按照基本生计扣除标准的0.5倍计算扣除额。这样既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实际情况,又保持了家庭生计扣除计算的简洁性。[1]并且根据我国现阶段购房及租房价格较高的现实,可以适当的在税前扣除,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每年公布一次本地普通住宅每平米人均租金情况,参照公租房政策中有关住房标准,以市场每平米人均租金和每人住房平米的乘积计算具体可扣除额度。对于已婚已育纳税人,可再扣除0.5倍数的住房费用。对于已婚纳税人,若其配偶无收入来源的,再扣除1倍的住房费用。[1]另外,我国目前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政策,可以扩展为包括小学,初中,高中的义务教育,针对大学生,国家可以提供贷款,毕业后工作月薪达到一定标准后才开始还贷的政策。并且考虑生育两个子女或多胞胎以及配偶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的困难,给予更多的免税优惠政策。
2、对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稽核制度的设计
为了避免一部分人逃避纳税义务,笔者认为,应在发展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监管机制。首先出台相应的法律措
施,针对高额偷税漏税的人员,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除了高额的罚款以外,应加入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且对于大于一定偷税漏税数额或大于三次不足额缴税的人员应逐次减少其可减免项比
率和减免其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同时,建立公民个人的纳税档案,明确公民个人的义务与权力。这样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其次,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体系。改变代扣代缴为主的纳税模式,在完善税前扣除项的前提下,应采用自行申报的模式。参考美国现行的多张明细表充分解释主表扣除项的模式,有效地避免偷税漏税情况。同时,对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稽核,税务部门还需要与司法、公安、工商、海关、建委、人社局、文化局、广电局、证券机构、保险机构、拍卖公司、乡镇街道政府、出入境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多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以全面及时掌握个人收入、财产、费用的相关信息。[2]采用自行申报的模式主要增加税务人员的办事效率及减少办公人员的工作量。最后,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对于部分敏感职位或人员适量公开信息,做到监督作用。例如对于应该承担相应义务的公务人员的部分信息应公开透明化。对于严重偷税漏税的人员应已于公示。并且将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与公民个人利益相结合,以法规形式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个人借贷、就业、出国、申请注册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以及进入公共部门的必要条件,通过奖优罚劣的方式激励公民的诚信纳税行为。
[2]
3、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