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妇联关于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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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妇联关于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的调研报告
近阶段,XX县妇联就全县“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工作情况开展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我县有县直妇委会27个,镇乡办场妇联25个,887个村和社区,建立妇女之家887个。

其中,创建全国基层组织建设示范村、社区10个,省级示范妇女之家1个,市级示范妇女之家4个,县级示范妇女之家25个,县级巾帼示范村25个,有24个家庭暴力投诉站,1个家庭暴力合议庭,1个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1个家庭暴力庇护站,1个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家庭婚姻纠纷调解业务指导办公室,有女性人口51万余人。

本次调研采取实地走访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在祁阳县多个妇女之家开展调研。

调研显示:
1、不少妇女存在心理波动和精神障碍。

现代社会,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生活压力增大,不少妇女存在心理波动和精神障碍。

对此,她们一方面通过个人的自我调节以及家人朋友的关心帮助,另一方面需要求助于相关的心理咨询机构,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帮助其解决心理上的问题。

当前,我县心理咨询业的发展相对滞后,当发生心理危机的时候很少会主动去寻求心理咨询机构的帮助,不良情绪难以得到及时化解和疏导,极容易失去理智而产生极端行为。

2、家庭暴力仍是社会顽疾。

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一定比例。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急剧转型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不断上升,导致以语言侮辱、精神虐待等为特点的“冷暴力”以及未婚男女同居期间发生的暴力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在逐年增加。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妨害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还引发了“以暴生暴”青少年犯罪、受害妇女犯罪等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发展问题。

二、主要做法
1、畅通维权渠道,组建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方面县妇联发挥12338热线作用,加强信访工作,201X--201X年,全县妇联系统共接待来信来访915起,其中县妇联接待来信来访案件292起,来信来访满意率100%,并对9起以上的家庭暴力信访案件进行了风险评估。

另一方面为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优势,推进人民调解、司法、民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X年11月,我县成立了由县妇联主席任主任、县妇联、县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等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县妇联设婚调委业务指导办公室。

婚调委选聘了两名专职调解员和五名兼职人民调解员。

从婚调委成立以来,调解了51对家庭纠纷,调和22对,减少了冲突离婚。

2、明确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县政法委召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联席会议,通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况,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

县妇联发挥妇联组织优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结合“六五”普法,加强对广大妇女进行“四有”、“四自”教育,配合政法部门调查、处理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积极参与执法检查与监督,严厉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奸淫幼女等犯罪行为。

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坚决贯彻XX省反家庭暴力的决议,反对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自留地使用权和离婚妇女的财产权。

进一步办好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时有效地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推动“两法”“两纲”的实施。

县人大内司委、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各单位职能履行各自职责,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的宣传咨询;保障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加强对妇女儿童的司法保护。

3、推进健全县家庭暴力案件预警、转办、督办、责任追究工作规范。

协助县政法委成立反家暴投诉中心。

依托110报警服务台,我县成立了“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中心”(以下统称“投诉中心”),在基层依托公安派出所,成立了“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站”(以下统称“投诉站”)。

各公安派出所均在醒目位置,统一挂设“投诉中心”或“投诉站”牌。

投诉中心或投诉站的日常运作,由报警服务台及派出所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实行24小时全天候接受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投诉。

规范投诉中心处置流程。

投诉中心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方法,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予以训诫;对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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