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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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
摘要:
刑罚作为最后一道对犯罪行为制裁,进而保障社会利益的措施,其存在的人道主义精神更应该得到社会的重视。具体化为它的两个规则,保障了犯罪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
在中国现有的法制体系里存在诸多的法治弊端,需要得到刑罚人道主义的改进。
关键词:
人道主义刑罚人道性刑罚人道主义规则
“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休谟
中国哲学主要从论理学的角度界定人性,往往存在善恶之分。而西方哲学中,性之善恶虽然也与人性有关,但人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理性与经验之争。人是理性人与经验人的统一。故而在人性分析的方法上应当坚持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本文即从人是理性人经验人的统一的角度分析。
以人性为基础,看待刑罚,必将为刑罚找到一个合理存在的理由,并且为它的存在寻求合适的外衣。
一、人道主义概述
很早,人们就意识到人的价值问题,古昔腊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中国古代荀子认为,“人有气、有生、有知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①什么是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人道主义,就是国家在惩罚犯罪的时候,要求是以一种人性的态度来对待罪犯,把犯罪人看做人,犯罪人本身就是人,这就是一个最简单的、最核心的含义。通常的把人当人看,即使他犯了罪,甚至他在犯罪的时候可能是非常的可以说是穷凶极恶的,但是社会还要把他作为一个人来对待,所以他作为人的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国家是不能剥夺的,我们在剥夺他一些权益的时候,我们还要受到一些人道的原则和规则与制约和约束,这就是我们说的人道主义它的一个很重要的、很最基本的含义。那么,人道主义到底说,其实人只要是开始认识到自己是人,认识到自己和动物的差异以后,人就开始有一种自己关心自己人类,来思考人类命运的一种情感和哲学的思考。那么,如果我们从人类有文字记载,或者从没有文字记载,有文明史以来我们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人道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那么,也就是说,我们从数千年的人类的历史文明史当中我们可以发现,那么刑罚是在逐渐的缓和的,国家在惩罚罪犯的时候,公众对于犯罪的态度是日益缓和的,我们的惩罚越来越缓和,我们的执行对于罪犯的待遇越来越人道。
二、刑罚人道主义的两个必要性规则
不能仅仅为着理论而高谈理论,刑罚人道主义应当而且必须具体化为一系列人道主义规则,这些规则包括否定性规则和肯定性规则两个基本方面。否定性规则一般以“禁止……”“不得……”的语言结构形式表达;肯定性规则是人应当作为目的对待之形而上学原则的展开,一般以“应当……”“尽量……”的语言结构形式表达,这两个方面统一在一起形成一个规则体系,确保人道主义的实现。而且,否定性规则是刑罚人道主义的基础,肯定性规则
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提升。各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具体规定的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基本上可以区分为否定性规则与肯定性规则两大方面。
㈠、刑罚人道主义之肯定性规则
在刑法领域,个人自由有限社会秩序,是刑法的基本选择。这意味着任何人犯罪,都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因为犯罪是其自由选择的结果。但是,犯罪又是一种社会现象,具有社会性,对于社会来说,犯罪实乃不可避免之现象,社会也要对个人负责。基本理由再,社会由个人组成,社会应当具有人性,社会对个人负责,是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更进一步的理由在于,罪犯的确应当受到惩罚。但是,当犯罪进入监狱成为兽行人后,他就是站在监狱官员面前的活生生的人,他由于失去人生自由,就成为一个鼓励无援的弱者,监狱必须设身处地地、随时随地地为受刑人着想,关心他们的衣食温暖、喜怒哀乐……给予他们充分的人道主义关心和帮助。
将人作为目的看待,是人道主义原则之肯定性规则的中心内容。在最底层面上,刑罚人道主义则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要;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予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自尊。
监狱人道与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要密切相关。正如我国学者所正确指出的那样,监狱人道的逻辑结构如同寻常公民一样,最底层面是人作为动物体必须的人道待遇,也就是说罪犯人到的生物性需要;其次是一般性或者社会性方面的,即罪犯作为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相同的人道要求;第三是特殊的人道要求,就是机遇罪犯特殊身份和处境产生的人道要求。监狱人道不能差不多就行了。(张绍彦:《刑罚实现与行刑变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受刑人因为他是罪犯,因而被剥夺自由,他的人身自由之外的其他自由与权利便因此受到限制,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被剥夺,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要必须人道地予以满足。
尊重的需要,是我们必须特别予以关注的。尊重基本含义,是指尊重受刑人的伦理自主性,把他作为目的看待。这是人道主义肯定性规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和社会必须要作到的。惩罚罪犯当然会满足社会大众化的正义感,不是刑罚人道主义所要关注的。惩罚最法内涵着抽象的人道主义精神——乘法犯罪人正是尊重他的理性存在,但仅仅如此是不够的。刑罚人道主义更为关注的是,如何实实在在地使刑罚的惩罚性和痛苦性转化为罪犯的赎罪心理,促使受刑人恢复道德责任感,恢复自尊,这才是刑罚学的一个重大理论与时间课题。
实现刑罚人道主义肯定性规则,应当特别关注:
以自由刑为中心建立刑罚体系,并重视罚金刑、自由刑替代措施的规定与使用。
自由刑的执行应当以兽行人重返社会为目的。
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满足受刑人之作为人的各种需要,机遇其人道的待遇。
刑罚是否必要,是判断酷刑的一个重要标准,非必要的刑罚方法属于酷刑的范围。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犯罪如果恩能用社会性措施解决,就不必要使用刑罚的方法解决,否则就是残酷的。我过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清洁轻微不需要盘出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回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这一规定既符合刑罚经济性的要求,又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刑法和司法时间如何在技术与规则领域更好地实现这一规定。
中国正处在这样的时期,法律上严禁酷刑,但是警察当局往往容忍警察实行酷刑,甚至在检察院、法院工作中也多多少少地存在着酷刑现象,公众舆论在很大程度上把酷刑看承是警察应有的权利以及罪犯应得的报应。
㈡、刑罚人道主义之否定性规则:
刑罚否定性规则的主要含义,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