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
浅析刑罚人道主义
浅析刑罚人道主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人权保障呼声迭起,人道犹如一面旗帜引领无数的人道主义者呼吁刑罚应朝着宽缓的方向前进。
时至今日,刑罚人道主义已成为一种主流的刑罚观。
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对于指导我国刑罚权的科学行使,促进刑罚制度的进步,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刑罚人道主义尚未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此外还出现了许多对刑罚主义滥用的现象。
本文通过浅析刑罚人道主义的内涵,并针对我国刑事法治实践出现的违逆或滥用刑罚人道主义的现象,结合刑罚权的构成提出贯彻落实刑罚人道主义的意见或建议,以期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推动刑罚乃至刑法制度的进步。
标签:刑罚;人道主义;现状;建设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①。
刑罚表明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重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是国家对犯罪人实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从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提出并阐释刑罚人道主义以来,刑罚人道主义日益为各国家认可和遵循,成为刑法得以建立的基础性理论之一。
一、刑罚人道主义的内涵(一)人道主义的含义人道主义究竟是什么?1973年国际社会发表了《人道主义宣言》,其中对人道主义作出了这样的阐述:“人的宝贵与尊严,是人道主义的中心价值。
人应当受到鼓励去发挥他们自己的创造性才能并实现其愿望。
我们抛弃一切贬低人、压制自由、钝化理智、使人丧失个性的宗教的,意识形态的和道德的准则。
我们相信,个人最大限度的自主是和社会责任一致的”②。
由此可知,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是重视人的价值,视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幸福为最高价值,对己以合理的保护和提高,对人施之以爱。
(二)刑罚人道主义的科学界定刑罚人道主义的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目的,而不是作为手段来对待③。
那么刑罚人道主义的内涵这究竟是什么呢?对此,刑法学界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笔者在这里转述几种有代表性的见解。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道主义原则的平衡与权衡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道主义原则的平衡与权衡犯罪与人道主义原则是刑法领域中两个相互关联却又存在冲突的概念。
犯罪的定义涉及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而人道主义原则强调对犯罪分子应进行合理、公正的对待。
在刑法的实施中,如何平衡和权衡犯罪与人道主义原则,维护社会公正与人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法的实践中如何找到犯罪与人道主义原则之间的平衡。
首先,刑法保护的是人们的权益和社会秩序。
在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同时,犯罪分子作为犯罪的主体也应受到一定的惩罚和制裁。
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伤害,并对社会造成危害,对于这样的行为社会必须做出回应。
犯罪事实的侦破和犯罪嫌疑人的起诉是刑法实施的首要任务,目的是保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然而,在执行刑法过程中,也不能忽视对犯罪分子的人道主义关怀。
犯罪者的人权必须得到尊重与保障,他们作为人类也享有基本权益,如尊严、人身自由等。
在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有权拥有辩护律师,可以行使辩护权,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也要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权,避免任何形式的虐待、侮辱或不人道对待。
为了平衡犯罪与人道主义原则,刑法实施中体现了一系列基本保障措施。
第一,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
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能够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并限制滥用权力的机会。
司法机关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判决是基于证据和法律依据的。
第二,刑罚的合理性和限度。
刑罚执行时,应依法执行判决,刑罚类型和量刑应符合罪行的性质和犯罪分子的情况。
此外,刑罚的执行方式和监管环境应使得犯罪分子的生活和健康得到保护,避免滥用职权和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侵犯。
第三,社会教育和改造的目标。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人道主义原则要求将矫正和教育作为重要任务,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预防再犯。
在平衡刑法领域中的犯罪和人道主义原则之间的权衡问题时,确保公正和人权的原则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法律的制定和刑罚的执行应遵循一定的法治原则,同时注重特殊情况下的人道关怀和教育改造,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人权的尊重。
刑罚执行要遵循什么原则
刑罚执行要遵循什么原则刑罚执行的原则,是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保证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准则。
根据刑法规定的刑种内容以及监狱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原则,刑罚执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
2、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3、人道主义原则。
4、个别化原则。
5、效益性原则。
我国的刑罚主要分为两类,即主刑与附加刑,而针对不同的类型其中还包括了具体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死刑、罚金等等。
在实际执行刑罚的时候,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那到底▲刑罚执行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小编马上为你做分析介绍。
▲1、教育性原则(1)概念:是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2)具体要求:①正确执行刑罚;②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③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④区别对待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2、人道主义原则(1)概念: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处罚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2)具体要求:①从观念上把犯人当人看待,在人格上不歧视犯人,使其树立起新生的信心;②建立科学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适用死缓制度,减少死刑的立即执行;③生活上关心犯人,尤其对未成年犯,医治其心灵上的创伤;④积极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参加学习、工作和劳动的机会。
▲3、区别对待原则(1)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
即根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特点、文化程度、生理状况、犯罪性质及特点、罪行严重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等,给予不同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2)具体要求:①关押上,根据犯人犯罪性质不同分别关押;②教育上,根据犯人认罪态度和思想改造难易,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摘要:刑罚作为最后一道对犯罪行为制裁,进而保障社会利益的措施,其存在的人道主义精神更应该得到社会的重视。
具体化为它的两个规则,保障了犯罪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
在中国现有的法制体系里存在诸多的法治弊端,需要得到刑罚人道主义的改进。
关键词:人道主义刑罚人道性刑罚人道主义规则“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休谟中国哲学主要从论理学的角度界定人性,往往存在善恶之分。
而西方哲学中,性之善恶虽然也与人性有关,但人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理性与经验之争。
人是理性人与经验人的统一。
故而在人性分析的方法上应当坚持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本文即从人是理性人经验人的统一的角度分析。
以人性为基础,看待刑罚,必将为刑罚找到一个合理存在的理由,并且为它的存在寻求合适的外衣。
一、人道主义概述很早,人们就意识到人的价值问题,古昔腊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
”中国古代荀子认为,“人有气、有生、有知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①什么是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人道主义,就是国家在惩罚犯罪的时候,要求是以一种人性的态度来对待罪犯,把犯罪人看做人,犯罪人本身就是人,这就是一个最简单的、最核心的含义。
通常的把人当人看,即使他犯了罪,甚至他在犯罪的时候可能是非常的可以说是穷凶极恶的,但是社会还要把他作为一个人来对待,所以他作为人的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国家是不能剥夺的,我们在剥夺他一些权益的时候,我们还要受到一些人道的原则和规则与制约和约束,这就是我们说的人道主义它的一个很重要的、很最基本的含义。
那么,人道主义到底说,其实人只要是开始认识到自己是人,认识到自己和动物的差异以后,人就开始有一种自己关心自己人类,来思考人类命运的一种情感和哲学的思考。
刑罚制度的变革与人道主义的发展
刑罚制度的变革与人道主义的发展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只有中华文化在数千年来一直薪火相传,得以流传至今。
这样连贯的文明使我们感到骄傲,也为我们研究中国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史实资料。
按有文献记载的夏朝开始,我们法律发展的历史至少也有四千年,在这四千年中政权更迭,风云变幻,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科学人道的的模式过渡。
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我们就从中国刑罚制度的变革中来寻找人道主义在中国的发展。
一般认为,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夏代具体的刑罚条文我们已经无处寻找,只能参考文献中的零星记载。
《夏书》载“昏,墨,贼,杀”,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是指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罪都要被处以死刑,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此外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或许夏代已经有了肉刑。
夏代还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统治者以迷信鬼神而著称,甚至定罪量刑也要诉诸鬼神,从现存的的法律来看,商代的刑罚是十分严苛的,主要罪名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孝,巫风,弃灰于公道。
据《尚书·盘庚中》记载前面三项罪名都会被“劓殄灭之”,后三项罪名亦会被处以重刑,文献记载中商代的刑罚亦是十分严酷,炮格、醢、脯、劓殄,每一样都让人不寒而栗。
炮格是商纣王所创,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碳中烧死。
醢,即把人杀死,捣成肉酱,脯,即将罪犯晒成肉干。
还有专门适用于官吏贵族的一种刑罚,即罚丝,在奴隶制时代中,法律赋予贵族的特权是显而易见的。
“礼”、“刑”是西周法制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礼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特征。
西周刑罚对“忠”、“孝”二字的重视意在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同时也使刑罚发生了一些变化,如在穆王时,他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教育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教育在刑事案件中,刑罚执行是一项重要环节,它不仅要起到对罪犯进行惩罚的作用,更要通过改造教育,帮助罪犯认识到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本文将从刑罚执行的目的与原则、改造教育的方法与效果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刑罚执行的目的与原则刑罚执行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促进罪犯的改造。
刑罚的执行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公正进行,确保每一位罪犯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刑罚执行的原则包括正当程序原则、人道主义原则、教育改造原则等。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前必须经过审判程序,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人道主义原则强调在刑罚执行中要尊重人权,保护罪犯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教育改造原则强调刑罚执行应当注重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改造并重新融入社会。
二、刑罚执行的具体方式与措施刑罚执行的具体方式和措施包括监狱改造、缓刑、社区矫正等。
其中,监狱改造是最常见的刑罚执行方式之一。
监狱改造通过在监狱内给予罪犯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严格的管理,以及心理辅导和技能培训等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提高其道德水平和专业技能,帮助其重新投入社会。
缓刑是对一些特殊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它以对罪犯的改造为重点,在一定条件下减轻或免除刑罚,并要求罪犯在缓刑期间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义务。
社区矫正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刑罚执行方式,它将罪犯从监狱中解脱出来,让其回到社会生活,但同时要求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教育改造。
社区矫正能够更好地帮助罪犯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社区的关爱和帮助下逐渐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
三、改造教育的方法与效果改造教育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它通过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其积极改造。
在思想教育方面,罪犯需要通过审判程序和法律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性和危害性,明确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明白自己应当受到改造和教育的必要性。
监狱中的刑罚执行与人道主义关怀
监狱中的刑罚执行与人道主义关怀在现代社会中,监狱起着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犯罪行为的重要作用。
然而,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是否能够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监狱中的刑罚执行与人道主义关怀之间的关系,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刑罚执行的目的与原则无论是在何种社会制度下,刑罚执行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安全与利益。
刑罚执行的原则主要包括惩罚性、教育性、再社会化、再生产以及人道主义关怀。
其中,人道主义关怀作为一种基本原则,强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囚犯人权的保护,力求让刑罚具有人道性和尊严性。
二、人道主义关怀在刑罚执行中的体现1. 物质生活的保障监狱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有义务为囚犯提供基本的生活物质保障。
这包括食宿、医疗、衣物等方面的供给。
通过提供健康饮食、安全住所和基本医疗保障,监狱能够维护囚犯的基本身体健康,减少生活困难对其心理的二次伤害。
2. 心理辅导与教育在监狱中,心理辅导与教育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囚犯们经历了社会排斥和刑罚的残酷现实,心理压力和自卑感常常成为他们的心灵负担。
而通过心理辅导和教育的方式,囚犯有机会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且获得一些有益的知识和技能,为将来的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3. 应许带来改变的机会人道主义关怀强调的是刑罚执行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更是为了让囚犯能够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因此,监狱要提供给囚犯一些改造自己的机会,包括教育培训、劳动就业等。
通过这些机会,囚犯可以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培养积极的价值观,重新树立自己的人生目标。
三、挑战与改进虽然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努力体现人道主义关怀,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不足。
1. 人力资源的不足监狱系统存在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导致监狱职员无法全面关注囚犯的心理和教育需求。
因此,加强监狱系统的人力资源配置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人文关怀意识,是必要的改进方向之一。
2. 监狱环境的改善监狱环境的改善对于体现人道主义关怀至关重要。
刑事法中的量刑原则与准则
刑事法中的量刑原则与准则刑事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法律体系,而量刑则是在犯罪行为成立后对犯罪主体进行刑罚的具体决定。
量刑原则和准则则是指导法官或刑事司法机关在判决时应遵循的方针和标准。
本文将探讨刑事法中的量刑原则和准则,以期加深对刑事法及其应用的理解。
一、量刑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衡量刑法的一项基本准则。
在量刑过程中,法官应确保对犯罪主体进行公平审判,并依法判决。
这一原则要求刑罚在同类犯罪中具有一定的公平性,避免个案差异造成的不公平。
2. 罪行重大性原则罪行重大性原则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刑罚的严厉与否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作案手段的残忍性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相匹配,确保对犯罪行为给予适度的惩罚。
3. 人道原则人道原则要求刑罚应符合人道精神,不得过于残酷或虐待犯罪主体。
在对待刑事罪犯时,应尽量保护其基本人权,避免对其进行不必要的伤害或虐待。
4. 教育改造原则教育改造原则强调对犯罪主体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重返社会后具备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观念。
刑罚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惩罚,更要兼顾对其进行改造和帮助,以预防再犯的发生。
5.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量刑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个案特点。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众的安全需要,确保刑罚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二、量刑准则1. 刑罚数额适度准则刑罚数额适度准则要求刑罚的幅度不过度也不偏轻。
在量刑过程中,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实质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判例以及社会实际情况等因素,确保刑罚的适度性和合理性。
2. 个人情况因素准则个人情况因素准则要求在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这包括年龄、教育程度、前科记录、悔罪表现等因素,在量刑过程中要对这些个人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便为犯罪主体量身定制适当的刑罚。
3. 社会影响因素准则社会影响因素准则要求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社会的反应和社会心理因素。
刑罚的种类和数额应能够有效地警示公众,维护社会秩序,并减少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
死刑的人道主义解读
死刑的人道性解读***①内容摘要:对人道要辩证地、全面地、发展地理解,符合普遍正义的人道才具有普适性。
刑罚是报复正义的当然要求,死刑是相对严厉的刑罚,死刑的人道性要辩证地分析,在目前中国,死刑的适用总体上符合人道的要求。
关键词:死刑刑罚人道普适的道德正义死刑是否人道,是一个价值评判的问题。
而在做出价值评判之前,我们必须在人道的含义上达成共识,对死刑的含义与内容也要达成共识,否则,死刑是否人道,是一个无法讨论的问题。
本文首先厘定人道的含义,进而论证死刑的人道性问题。
一、人道的含义以及价值取向(一)人道观念的产生人道本是一个伦理学所关注的范畴,但既然刑法学者多借人道之名来评判死刑的合理性,我们就需要认真考察何谓人道,人道意味着什么,人道在追求什么。
一般认为,人道是指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道德。
人道主义则被认为是“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思想体系。
提倡关怀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
”②因此,人道是特定道德的重述,它要求以人为中心,以人为目的。
人道同其他任何概念,既有相对稳定的一面,又是在辩证地发展的。
事实上,人道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或者道德观,与人类社会是同步产生的,只是在近代欧洲文艺复兴的历史背景下,被高举的人道主义或者说是人文主义旗帜重新强调并发展了人道的观念。
(二)人道的本质欲弄清人道的“庐山真面目”,只有上述解释是远远不够的;否则,我们会被人道的字面意义所蒙蔽。
如果我们讨论死刑是否人道的大前提就是一个伪判断,那么,尽管逻辑是正确的,仍然只会得到一个伪结论。
在这里不得不论及辩证法思想,因为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法律责任与刑罚的规定,都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扬弃的同时体现了对合法行为的肯定,深刻地体现了辩证法思想。
辩证法告诉我们,现象是本质的表象,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由表及里,由外及内、由此及彼;如果不辨证地分析,只能得出感性的结论。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如币之两面,不然,我们会局限于片面的、狭隘的视角而“横看成岭侧成峰”。
刑法中的人权保护重视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
刑法中的人权保护重视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
然而,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人权保护一直是刑法界与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平衡社会公正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刑法中融入了人道主义原则,以确保刑罚过程符合人权保护的要求。
一、刑罚的目的与人道主义原则刑罚的首要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刑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也要求在惩罚过程中考虑到犯罪者的人道关切,以避免过度的伤害和对人的尊严的侵害。
在人权保护的视角下,刑罚必须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确保不对犯罪者进行非人道的对待。
二、“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在刑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被称为“罪刑相当”。
这一原则主张刑罚的程度应当合理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人权保护要求刑罚不得过于严厉或过度轻微。
在对待犯罪的态度上,刑法界追求的是一种既能够惩罚犯罪行为又能兼顾人性关怀的平衡点。
三、对待罪犯的人文关怀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人道主义原则强调对待罪犯的人文关怀。
无论犯罪者在法律上是被剥夺了自由,但他们仍有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尊严权等。
因此,在刑罚的具体执行和犯罪者生活的狱中,需要对罪犯给予一定的关爱和关怀,以保护他们的人权。
四、重视犯罪者的教育与改造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还包括犯罪者的教育与改造。
人道主义原则要求刑法界不仅仅要关注刑罚的程度,更要关注罪犯的改造与再教育。
通过为罪犯提供教育、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措施,帮助他们改变思想和行为,最终实现社会重新融合。
五、尊重人权的程序保障人权保护不仅仅体现在对犯罪者的具体关怀上,也涵盖了司法程序中的保障措施。
刑法界也十分注重确保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被告人的辩护权、起诉权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避免对个人人权的不当限制,以确保刑罚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六、国际刑事法的人权保护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不仅仅体现在国家刑法层面,也在国际刑事法上得到了强调和推崇。
刑法的人道主义关怀与刑罚适用
刑法的人道主义关怀与刑罚适用在现代社会中,刑法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机制,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应该始终保持对人道主义价值的关怀。
人道主义关怀旨在确保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既具有合理性和适度性,又能够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因此,刑罚的适用必须认真考虑其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在刑罚适用中,应该注重犯罪分子的人权保护。
无论犯罪分子犯下何种罪行,他们依然享有基本的人权。
这就要求刑罚不得采用肉体虐待和不人道的手段。
相反,刑罚应该注重保护犯罪分子的身体安全和尊严,以便在惩罚过程中提供恢复和改造的机会。
例如,在对待死刑犯的处决方式上,一些国家已经逐渐采用了较为人性化的方法,如使用注射器而非电椅。
其次,在刑罚适用中也应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个人背景和心理状况。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往往与其生活环境、家庭教育以及心理状态密切相关。
因此,在确定刑罚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便制定个性化的惩罚方案。
例如,对于初犯或者是经济犯罪的案件,可以考虑采取社区服务或者是罚款等轻型刑罚,以便帮助他们理解并修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刑罚适用还应兼顾社会的需求和要求。
尽管刑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但过度严厉的制裁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
例如,过度关押犯罪分子可能导致监狱过度拥挤,从而加剧犯罪活动。
因此,刑罚的目标应该是恢复社会和谐,让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接受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为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做准备。
这样的刑罚模式不仅可以减少再犯率,还能够提高监狱制度的效率。
最后,在刑法的人道主义关怀下,应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常常是难以磨灭的,因此,刑罚的适用应该既关注犯罪分子的处罚,又要重视受害者的权益。
这就要求法律体系和刑事司法程序能够为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支持和保护,包括心理疏导、赔偿和安全保障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
总之,刑法的人道主义关怀与刑罚适用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
论述我国刑罚的体系及其执行要求
论述我国刑罚的体系及其执行要求我国刑罚体系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执行程序。
我国刑罚体系主要包括主刑、附加刑和特别规定的刑罚。
主刑包括死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特别规定的刑罚包括缓刑、管制、强制戒毒等。
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法执行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必须依法进行。
刑罚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刑罚的执行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随意变更刑罚种类或刑罚执行方式。
二、人道主义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必须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但也要尊重罪犯的人权和尊严。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教育权、劳动权等。
三、公正公平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必须公正公平。
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必须遵循法律原则,不能因人而异,不能有偏颇。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刑罚,不能有私心杂念。
四、改造教育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必须具有改造教育的功能。
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要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采取有效的教育和改造措施,帮助罪犯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建信心。
五、安全稳定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必须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
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罪犯再次犯罪,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
六、监督制约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必须受到监督制约。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刑罚的适用和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刑罚执行机关也要加强自我监督,防止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要求是多方面的,必须依法执行、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公正公平、具有改造教育的功能、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受到监督制约。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权益。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
”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
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
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
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
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
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
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
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
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一、贝卡利亚三大刑法原则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明确全面地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资产阶级刑法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和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由此产生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这三大原则也为现代的刑法制度所确认。
尽管其中的有些内容受到不同程度的修正,但是其在当今仍有着深远的影响。
那种认为罪刑法定等原则在当今已不适用或过时的说法是不恰当的。
可以说从那时起到现在,世界性的刑法理论都与这三大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罪刑法定原则从罪刑擅断主义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从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向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前进的一个步骤。
这是资产阶级革命给人类带来的文明成果之一。
贝卡利亚和法国启蒙思想家从资产阶级的伦理观出发,发动了对扼杀人的自由和尊严的禁欲主义和神道主义的进攻,直接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的和法律的要求,具体在刑法领域就是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反对司法擅断制定统一的和法典化的刑法,排除宗教律法、传统习惯和个人见解等纷杂的旧法渊源。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从多方面提出了他的罪刑法定思想。
首先,从公民的行为来讲,贝卡利亚指出:“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这是一条政治信条,它本应得到人民的信任,本应得到廉正地守护法律的、高尚的司法官员们的宣扬;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这是对人的一种正确的补偿,因为他已经牺牲了每个感知物所共有的、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普遍自由。
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灵和开明头脑;它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曲求全的美德。
”其次,从犯罪的界限来说,贝卡利亚认为犯罪应有严格的法律界定。
他指出“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刑事执行法规定刑罚执行和犯罪人员改造的法律规定
刑事执行法规定刑罚执行和犯罪人员改造的法律规定刑罚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对犯罪行为实施惩罚和促使犯罪人员改过自新的过程。
为了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执行法规定,旨在明确刑罚执行的程序和原则,保障犯罪人员改造的目标和方法,使其逐步回归社会。
一、刑罚执行的程序和原则刑罚执行程序的规定旨在保证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判决结果的执行:判决结果是刑罚执行的基础,判决书的送达、宣告、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判决结果一经宣告即产生法律效力,相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予以执行。
2. 刑罚的执行地点: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刑罚的执行地点主要有监狱、劳动教养所、少年管教所等。
犯罪人员的刑罚执行地点应当根据其罪行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改造需要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
3. 刑罚的执行方式:刑罚的执行方式包括监禁、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
刑罚的执行方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等相适应。
4. 刑罚的执行期限:刑罚的执行期限是对犯罪人员刑罚的时间限制。
根据刑罚的轻重不同,我国将刑罚的执行期限划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可以根据犯罪人员的表现和改造情况减刑或假释。
刑罚执行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原则:刑罚执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刑罚的形成、变更与解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刑罚执行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刑罚的性质和执行方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刑罚的执行期限。
2. 人道主义原则:刑罚执行应当尊重犯罪人员的基本权益,不得侮辱、虐待犯罪人员。
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关注犯罪人员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3. 教育改造原则:刑罚执行应当以教育改造为目标,通过思想教育、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犯罪人员认识错误、悔过自新。
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提供个性化的改造方案,帮助犯罪人员解决社会适应问题,为其重返社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刑罚执行的概念及原则
刑罚执⾏的概念及原则刑事犯罪与民事犯罪有所不同,刑事犯罪是对刑法中的各项规定有违法⾏为的。
刑事犯罪所带来的结果⼀定是刑事处罚,刑事处罚⼀般包括有期徒刑,⽆期徒刑,等等。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刑罚执⾏的概念刑罚执⾏是指监狱执⾏⼈民法院⽣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释放等。
刑罚执⾏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作基本内容。
⼆、刑罚执⾏概念的要素把握刑罚执⾏的概念时,要注意以下三要素:(⼀)刑罚执⾏的主体是监狱虽然刑罚执⾏的具体实施者只能是监狱⼈民警察⽽不是监狱本⾝,但是,监狱是国家的专门职能机构,只有监狱才能承担起刑罚执⾏的职责。
所以,刑罚执⾏的主体是监狱,⽽不能是监狱⼈民警察。
(⼆)刑罚执⾏的对象是依法由监狱执⾏的罪犯1.被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罪犯死刑缓期⼆年执⾏是⼈民法院判处罪犯死刑时,同时宣告缓期⼆年执⾏,交送监狱监押改造,以观后效的死刑执⾏制度。
死刑缓期⼆年执⾏制度是我国死刑适⽤上的⼀个独创,是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之有效的制度。
实践表明,绝⼤多数被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罪犯,在⼆年期满后被减为⽆期徒刑。
2.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形式终⾝剥夺犯罪⼈的⾃由,并监禁在⼀定场所的刑罚。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应交付监狱执⾏刑罚。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的形式定期剥夺犯罪⼈的⾃由,并施以监禁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刑罚为6个⽉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1⽇折抵刑期1⽇。
(三)刑罚执⾏是指监狱执⾏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刑罚执⾏是指监狱执⾏⼈民法院的⽣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也可以理解为过程性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释放等,⽽不涉及刑罚执⾏中的具体的、具有⽬的性、⼿段性的内容。
各国处置罪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罪犯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对于罪犯的处置,各国法律体系都有各自的规定和原则。
本文将探讨世界各国在处置罪犯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刑罚的种类、执行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
二、刑罚的种类1. 欧洲国家(1)法国:法国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监禁、罚金和没收财产。
监禁分为短期监禁、长期监禁和无期徒刑。
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禁止居住和驱逐出境。
(2)德国:德国刑罚包括自由刑、罚金和没收财产。
自由刑分为监禁、罚金和剥夺自由。
监禁分为短期监禁、长期监禁和无期徒刑。
(3)英国:英国刑罚包括监禁、罚金和社区服务。
监禁分为短期监禁、长期监禁和无期徒刑。
社区服务是对轻微犯罪者的替代刑罚。
2. 美洲国家(1)美国:美国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监禁、罚金、社区服务、缓刑、假释等。
监禁分为州监狱和联邦监狱。
罚金金额根据犯罪情节和罪犯经济能力而定。
(2)加拿大:加拿大刑罚包括监禁、罚金和社区服务。
监禁分为短期监禁、长期监禁和无期徒刑。
罚金金额根据犯罪情节和罪犯经济能力而定。
3. 亚洲国家(1)日本:日本刑罚包括监禁、罚金和没收财产。
监禁分为短期监禁、长期监禁和无期徒刑。
罚金金额根据犯罪情节和罪犯经济能力而定。
(2)韩国:韩国刑罚包括监禁、罚金和没收财产。
监禁分为短期监禁、长期监禁和无期徒刑。
罚金金额根据犯罪情节和罪犯经济能力而定。
(3)印度:印度刑罚包括监禁、罚金和剥夺公民权利。
监禁分为短期监禁、长期监禁和无期徒刑。
罚金金额根据犯罪情节和罪犯经济能力而定。
4. 非洲国家(1)南非:南非刑罚包括监禁、罚金和社区服务。
监禁分为短期监禁、长期监禁和无期徒刑。
罚金金额根据犯罪情节和罪犯经济能力而定。
(2)埃及:埃及刑罚包括监禁、罚金和没收财产。
监禁分为短期监禁、长期监禁和无期徒刑。
罚金金额根据犯罪情节和罪犯经济能力而定。
三、刑罚的执行方式1. 欧洲国家(1)法国:法国刑罚执行主要在监狱中进行。
短期监禁在监狱中执行,长期监禁和无期徒刑在监狱或特殊机构中执行。
各国处置罪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规范犯罪行为,并对罪犯进行处置。
由于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因素的差异,各国在处置罪犯的法律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简要介绍各国处置罪犯的法律规定,包括刑罚的种类、执行方式以及相关法律原则。
二、刑罚的种类1. 我国刑罚的种类我国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1)主刑:主刑是指刑法规定的基本刑罚,包括以下几种:①管制:对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
②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③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④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⑤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
(2)附加刑:附加刑是指对主刑的补充,包括以下几种:①罚金: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②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③没收财产:没收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产。
2. 美国刑罚的种类美国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罚款:对轻微犯罪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社区服务:要求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参与社区服务。
(3)缓刑:对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监督,若表现良好,可以免除刑罚。
(4)监禁:将犯罪分子关押在监狱或拘留所。
(5)死刑:对犯有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
3. 欧洲国家刑罚的种类欧洲国家刑罚种类较为相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罚款:对轻微犯罪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社区服务:要求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参与社区服务。
(3)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4)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5)终身监禁: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三、刑罚的执行方式1. 我国刑罚的执行方式我国刑罚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拘役:在拘役所执行。
(2)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在监狱执行。
(3)管制: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4)死刑:执行死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摘要:刑罚作为最后一道对犯罪行为制裁,进而保障社会利益的措施,其存在的人道主义精神更应该得到社会的重视。
具体化为它的两个规则,保障了犯罪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
在中国现有的法制体系里存在诸多的法治弊端,需要得到刑罚人道主义的改进。
关键词:人道主义刑罚人道性刑罚人道主义规则“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休谟中国哲学主要从论理学的角度界定人性,往往存在善恶之分。
而西方哲学中,性之善恶虽然也与人性有关,但人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理性与经验之争。
人是理性人与经验人的统一。
故而在人性分析的方法上应当坚持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本文即从人是理性人经验人的统一的角度分析。
以人性为基础,看待刑罚,必将为刑罚找到一个合理存在的理由,并且为它的存在寻求合适的外衣。
一、人道主义概述很早,人们就意识到人的价值问题,古昔腊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
”中国古代荀子认为,“人有气、有生、有知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①什么是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人道主义,就是国家在惩罚犯罪的时候,要求是以一种人性的态度来对待罪犯,把犯罪人看做人,犯罪人本身就是人,这就是一个最简单的、最核心的含义。
通常的把人当人看,即使他犯了罪,甚至他在犯罪的时候可能是非常的可以说是穷凶极恶的,但是社会还要把他作为一个人来对待,所以他作为人的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国家是不能剥夺的,我们在剥夺他一些权益的时候,我们还要受到一些人道的原则和规则与制约和约束,这就是我们说的人道主义它的一个很重要的、很最基本的含义。
那么,人道主义到底说,其实人只要是开始认识到自己是人,认识到自己和动物的差异以后,人就开始有一种自己关心自己人类,来思考人类命运的一种情感和哲学的思考。
那么,如果我们从人类有文字记载,或者从没有文字记载,有文明史以来我们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人道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
那么,也就是说,我们从数千年的人类的历史文明史当中我们可以发现,那么刑罚是在逐渐的缓和的,国家在惩罚罪犯的时候,公众对于犯罪的态度是日益缓和的,我们的惩罚越来越缓和,我们的执行对于罪犯的待遇越来越人道。
二、刑罚人道主义的两个必要性规则不能仅仅为着理论而高谈理论,刑罚人道主义应当而且必须具体化为一系列人道主义规则,这些规则包括否定性规则和肯定性规则两个基本方面。
否定性规则一般以“禁止……”“不得……”的语言结构形式表达;肯定性规则是人应当作为目的对待之形而上学原则的展开,一般以“应当……”“尽量……”的语言结构形式表达,这两个方面统一在一起形成一个规则体系,确保人道主义的实现。
而且,否定性规则是刑罚人道主义的基础,肯定性规则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提升。
各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具体规定的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基本上可以区分为否定性规则与肯定性规则两大方面。
㈠、刑罚人道主义之肯定性规则在刑法领域,个人自由有限社会秩序,是刑法的基本选择。
这意味着任何人犯罪,都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因为犯罪是其自由选择的结果。
但是,犯罪又是一种社会现象,具有社会性,对于社会来说,犯罪实乃不可避免之现象,社会也要对个人负责。
基本理由再,社会由个人组成,社会应当具有人性,社会对个人负责,是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
更进一步的理由在于,罪犯的确应当受到惩罚。
但是,当犯罪进入监狱成为兽行人后,他就是站在监狱官员面前的活生生的人,他由于失去人生自由,就成为一个鼓励无援的弱者,监狱必须设身处地地、随时随地地为受刑人着想,关心他们的衣食温暖、喜怒哀乐……给予他们充分的人道主义关心和帮助。
将人作为目的看待,是人道主义原则之肯定性规则的中心内容。
在最底层面上,刑罚人道主义则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要;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予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自尊。
监狱人道与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要密切相关。
正如我国学者所正确指出的那样,监狱人道的逻辑结构如同寻常公民一样,最底层面是人作为动物体必须的人道待遇,也就是说罪犯人到的生物性需要;其次是一般性或者社会性方面的,即罪犯作为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相同的人道要求;第三是特殊的人道要求,就是机遇罪犯特殊身份和处境产生的人道要求。
监狱人道不能差不多就行了。
(张绍彦:《刑罚实现与行刑变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受刑人因为他是罪犯,因而被剥夺自由,他的人身自由之外的其他自由与权利便因此受到限制,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被剥夺,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要必须人道地予以满足。
尊重的需要,是我们必须特别予以关注的。
尊重基本含义,是指尊重受刑人的伦理自主性,把他作为目的看待。
这是人道主义肯定性规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和社会必须要作到的。
惩罚罪犯当然会满足社会大众化的正义感,不是刑罚人道主义所要关注的。
惩罚最法内涵着抽象的人道主义精神——乘法犯罪人正是尊重他的理性存在,但仅仅如此是不够的。
刑罚人道主义更为关注的是,如何实实在在地使刑罚的惩罚性和痛苦性转化为罪犯的赎罪心理,促使受刑人恢复道德责任感,恢复自尊,这才是刑罚学的一个重大理论与时间课题。
实现刑罚人道主义肯定性规则,应当特别关注:以自由刑为中心建立刑罚体系,并重视罚金刑、自由刑替代措施的规定与使用。
自由刑的执行应当以兽行人重返社会为目的。
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满足受刑人之作为人的各种需要,机遇其人道的待遇。
刑罚是否必要,是判断酷刑的一个重要标准,非必要的刑罚方法属于酷刑的范围。
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犯罪如果恩能用社会性措施解决,就不必要使用刑罚的方法解决,否则就是残酷的。
我过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清洁轻微不需要盘出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回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这一规定既符合刑罚经济性的要求,又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刑法和司法时间如何在技术与规则领域更好地实现这一规定。
中国正处在这样的时期,法律上严禁酷刑,但是警察当局往往容忍警察实行酷刑,甚至在检察院、法院工作中也多多少少地存在着酷刑现象,公众舆论在很大程度上把酷刑看承是警察应有的权利以及罪犯应得的报应。
㈡、刑罚人道主义之否定性规则:刑罚否定性规则的主要含义,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早在1776年6 月12日,《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9条就明确规定,“不应实行残酷或异常的刑罚”。
后来《美国宪法修正案》第8条亦明确规定,不得施以“残酷与非常之刑。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所规定的“法律只应规定确定需要和显然不可缺少的刑罚”内容,已包含着反对酷刑的思想。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西斯注意肆无忌惮地使用酷刑,残酷地如杀人民的暴行,激起了全世界各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保护人权,反对酷刑成为了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0日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酷刑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后来的《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伊斯兰人权宣言》等区域性人权公约都重申了这一规定。
反酷刑成为了一项最底的国际人权标准,也成了考察一国是否实行了刑罚人道主义的一项基本标准。
刑罚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严厉的惩罚性和痛苦性,酷刑与正常的刑罚之间的最终要的区别在于量上的差异,防止非人道刑罚,以下规则是十分必要的:1.损害人的完整性,损害人的身体健康的刑罚方法,是残忍的刑罚方法,因而属于酷刑、肉刑、体罚应当予以禁止2.禁止不人道的刑罚方法,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3.禁止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禁止精神折磨4.改良刑罚的执行,刑罚执行非以折磨、侮辱为目的5.执法人员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才使用武器,并且不得超出执行职务所必须的范围6.刑罚应当是最后的不的已的社会防卫措施,如果采取其他方法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就没有必要使用刑罚方法7.将酷刑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刑罚惩罚我国刑法中不存在摧残受刑人身体或者兽行人皮肉痛苦的刑罚方法,这还不足以让我们自豪。
我们必须关注,显示之中如何有效地真正防止使用肉刑、体罚摧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兽行人。
在目前保留思想的情况下,量刑时真正有效地限制死刑的使用,是人道主义原则的最底要求。
但是,死刑使用限制规则的不足,使将思想的判决时常出现明显的偏差。
此外,在死刑的执行方面,我国仍有必要强调死刑执行的人道性和秘密性,因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多次强调执行死刑不得示众,但在一些地方为体似乎并无改观,宣判死刑或者执行死刑前,对被告人或者兽行人游街示众,仍然变相地、顽固地存在。
三、刑罚人道主义在中国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刑法的刑罚结构凸显为以自由刑为中心、以死刑为重要刑法的封闭性重刑刑罚结构,以死刑、无期徒刑和3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代表的重刑在刑罚结构中比重过大,而以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刑、资格刑的比例严重失调②。
这与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现状特别是非刑罚化潮流相比,有明显的差距。
其一,死刑过多地存在。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
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仍保留着死刑。
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
死刑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
其二,没收财产的存在。
从人道主义的立场上将,没收财产(一般没收)属于一种酷刑,因为没收财产意味着消灭着人的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并严重地簸箕到受刑者无辜的家人,其非人道性不亚于死刑。
尽管我过刑法第59条特别增加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1979年《刑法》第55条在人道性方面的欠缺。
其三,剥夺言论、出版、集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的附加刑的存在。
言论、出版、集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是公民的政治基本权利。
由于这些权利与自由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被剥夺自由的受刑人在服刑期间当然难以同时在狱外行使这些自由,但是却可以在狱内行使这些自由,在狱内形式这些自由并不与自由刑本身冲突(尽管肯定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刑满释放后更加不宜于剥夺或者限制这些自由权利。
从人道主义出发,剥夺言论、出版、集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的资格刑必须予以删除。
因为人道主义的首要原则就是致力于在人类努力的每一个领域里进行自由探索。
这就以为着任何阻止自由心灵行使其起初问题并探索问题的权利都是不正当的③。
自由刑就是在一定期限内——尤其或者武器——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自由刑单一化的动因是人道主义。
永远不应该增加处罚的耻辱特征,处罚的目的绝不是去破坏荣誉而是去维护它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