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电局用电稽查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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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电业局

用电稽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开展用电稽查工作,保障正常的供用电市场秩序,加强我市电力企业的内质外型建设,依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

使用条例》和**市电业局下发的《关于行风建设处罚规定》等有

关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电业局用电稽查室是行使用电稽查的职能部门。对外按照《**市反窃电工作暂行办法》配合市反窃电办公室开展反窃电工作,

对内依据本规定开展全市电力系统的用电稽查工作。

第三条用电稽查工作应遵循“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和依据政策、注重证据、谨慎处理、高度保密、教育防范、查防结合的基本原

则。通过用电稽查工作的开展净化供用电市场秩序,提升电力系

统执行政策和优质服务水平,塑造供电企业良好的外部形象。

第四条用电稽查室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熟

悉业务、善于协调处理相关问题的业务技术素质。

第二章用电稽查工作职责

第五条用电稽查的主要职责是稽查电力营销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政策执行的准确性、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供电优质服务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市电业局用电稽查室归口管理**市供电营业区内的用电稽查工作。

第七条市电业局用电稽查室直接负责市场营销部所辖单位和供电营业区内的用电稽查工作。对**分局的用电稽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

督,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进行有关稽查工作。对各县局的用电

稽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条市电业局用电稽查室负责编制用电稽查的年度工作规划。建立和完善八县两区的用电稽查网络,各县(区)应定期以简报的形式

汇报用电稽查工作。

第九条局领导下达的临时用电稽查工作任务由市局用电稽查室直接进行

第三章用电稽查信息收集

第十条用电稽查信息,来源于群众举报、资料查阅和现场勘察等几个方面。

第十一条接到群众举报的用电稽查信息,应依据举报原件(信函或电话记录)填制“用电稽查受理单”(见附件)。经审批后,根据情况

指定稽查工作负责人。

第十二条查阅日常营业资料和深入现场勘察发现可疑点时,应依据原始数据和勘察记录填制“用电稽查受理单”。审批后指定稽查工作负责

人。

第十三条通过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用电稽查工作信息,也应依原始依据填制“用电稽查受理单”。经审批后,指定稽查工作负责人。

第十四条“用电稽查受理单”由用电稽查室主任或下达用电稽查任务的领导审核签发。

第三章用电稽查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依据“用电稽查受理单”,由稽查工作负责人统一组织、协调用电

稽查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对用电稽查件的调查取证必须在两人以上。且应注意保密,避免引发工作上的混乱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注意多观察,尽可能多地发现和取得现场证据。现场调查要对时间、地点、在场人员、调查对象、调查现场

的具体情况及有关实物、图示、数据、资料等详细记录,并应采取

拍照、录音、录象等技术手段固定证据。

通过负荷监控装置、远程抄表、综合自动化设备等进行的用电稽查件调查,应注意保存好各种数据和图形,且应与现场调查相结合,

使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对被查对象的询问及笔录,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笔录的内容应经当事人认可并签字划押。

第十七条用电稽查件依法调查取证后,应依据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下发的《关于行风建设处罚规定》和有关文件规定,形成初步处理意

见。并由稽查工作负责人填制“用电稽查处理单”(见附件),提

出处理的初步意见经用电稽查室主任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取

得的证据上报分管局领导批示。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分别做出最终

或后续处理。

第十八条**市电业局用电稽查室是履行全市电力系统用电稽查职责的职能部门,工作上需要配合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

拒绝。

第四章资料归档

第十九条用电稽查件处理完毕或经局领导批示后。应及时进行资料归档工

作。

第二十条归档资料要编写目录、序号,还应包括举报原件、用电稽查受理单、调查取证的原始资料、用电稽查处理单及调查处理过程中所

涉及的所有应归档的资料和领导批示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电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电业局

编号:

备注:

**市电业局

用电稽查单位盖章:编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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