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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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8
【实施日期】2009.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九年七月八日)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残疾人事业尚处于低水平、不平衡的发展阶段,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我省有622.3万残疾
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57%,涉及全省五分之一的家庭。特别是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又新增了相当数量的伤残人员。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四川的高度,从推进“两个加快”、实现富民强省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开创我省残疾人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四川目标,突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卫生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补贴政策。逐步将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因灾致残人员、无依无靠残疾人和未就业孤残人员的医疗费用在相关规定范围内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规定报销。在按规定报销后,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残疾人,凡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按照政策予以救助。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不足部分按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补助;特殊困难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城镇残疾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四)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各级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实施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孤残人员、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问题。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医疗救助,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肢体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为有需求的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落实《海关总署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加大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康复人才配套管理制度。人事、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制定完善康复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发挥残疾人康复事业促进会的作用。
(五)加快地震灾后康复服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并全力做好地震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健全残疾人康复工作网络,建设好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川港康复中心和重灾市(州)、县(市、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加强各级康复机构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形成以省级为龙头、市(州)为依托、县(市、区)为重点、社区为基础的康复服务体系。(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将残疾预防、提高人口素质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卫生部门要协同人口计生、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制定残疾预防计划,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做好补碘、改水、孕妇环境改善、孕期保健服务和孕期安全用药等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
救助制度,保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救助。对没有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依照当地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管理办法,适当提高其补助水平。妥善解决因公致残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救助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和照顾伤残军人。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