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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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德府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德府发〔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德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5日德阳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7〕15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德阳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德府发〔2016〕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取得的成绩和“十三五”面临的形势(一)“十二五”取得的成绩“十二五”期间,全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显著改善。

建立完善了残疾人养老保险参保、医疗保险参保和报销补贴制度;持续实施八项民生工程和民生实事任务;5.95万人(次)重度残疾人获得护理补贴;5万余人(次)贫困残疾人获得扶持发展生产、创业就业服务;2.5万余人(次)残疾人获得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9.73%以上,新建1个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不断拓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推进。

人道主义思想深入人心,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日益广泛,涌现出一批残疾人自强自立典型。

(二)“十三五”面临的形势虽然我市残疾人事业在“十二五”期间取得很大成绩,但是,目前我市仍有部分残疾人生活还十分困难,残疾人就业还不够充分,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仍然较大。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01•【字号】川委发[1994]17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1994年8月1日川委发<1994>17号)(一)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和财富。

人才合理流动,对充分发挥人才的才能,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省人才流动工作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才流动难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以进一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人才流动要坚持国家、单位、流动者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

在不损害国家、单位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人才流向最能发挥才能的单位和岗位。

国家有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人才的合理流动和调配人才;单位有权根据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按国家规定合理使用人才,并保证人才合理流动;个人有权按国家需要和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择业。

(三)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党政机关应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行和完善聘用合同制;企业要推行和完善“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以落实个人择业和单位用人自主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

(四)人才流动要注意向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生产第一线引导、倾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完善人才市场规则,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对边远贫困地区的人才,要在政策措施上,给予支援和保护。

凡主动从内地到老少边穷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通过调动、辞职方式去的,经流入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单位接收可不受流入者原单位的所有制、机构性质及本人身份(干部、工人)的限制;通过辞退方式去的,单位接收所需的干部指标,由流入地人事部门优先予以解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川办发〔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宽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2016年1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办发[2007]5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8.31【实施日期】2007.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7〕59号2007年8月31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残疾人状况有了很大改善。

残疾人体育工作不断发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日趋活跃。

我省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体育活动,把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给予了政策保障。

从1984年开始,我省组团参加了历届全运会和多项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取得了优异成绩。

但我省残疾人体育事业起步晚、起点低、基础薄弱,总体发展水平不高,特别是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残疾人的需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体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残疾人体育是残疾人事业和全民体育的组成部分。

参加体育活动是残疾人的重要权利,是残疾人康复健身、平等参与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二)发展残疾人体育有利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残疾人体育对展示残疾人体育才华,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倡导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具有重要作用。

(三)发展残疾人体育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思想,激励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

(四)残疾人体育是具有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等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任务的体育,是我国向世界展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彰显人权保障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重要舞台。

(五)随着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上海、北京分别成功申办2007年世界特殊奥运会和2008年残奥会主办权,我国残疾人体育工作呈现出突飞猛进的态势。

四川高校特殊教育专业SWOT分析及发展策略

四川高校特殊教育专业SWOT分析及发展策略

四川高校特殊教育专业SWOT分析及发展策略作者:佘万斌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1期摘要:本文基于对四川省高校特殊教育专业发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态势分析法,对四川高校特殊教育专业发展的优势、劣势、机遇与挑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分析,以期管窥四川高校特殊教育专业发展所面临的时空背景、机遇条件,为加快特殊教育发展的政策制定、推进措施提供分析支持。

关键词:高校;特殊教育;SWOT;策略中图分类号:G7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1-0243-05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

残疾人要改变命运,一要靠康复,二要靠教育。

党的十八大报告基于促进教育公平的战略,明确提出了“支持特殊教育”的部署,寓示着特殊教育又一个加快发展春天的到来。

据中残联2012年发布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残疾人达850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的6.34%[1]。

四川是全国残疾人口最多的省,据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显示,四川现有残疾人622.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57%,残疾人数在全国名列第二,所占比例居全国第一,涉及到全省五分之一的家庭。

目前四川还有很多贫困适龄残疾儿童因贫辍学。

为此,加强四川高等师范特殊教育发展力度,培养更多的高水平特殊教育人才,是四川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满足残疾人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迫切要求。

一、四川高校特殊教育专业发展现状目前,四川高校仅有乐山师范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和四川文理学院四所高校开设了特殊教育专业,进行高等师范特殊教育人才培养。

从培养层次上看,四川师范大学主要进行特殊教育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其余三所高校均进行特殊教育本专科人才培养。

从特殊教育专业招生培养时间看,乐山师范学院最早开展特殊教育专科人才培养,四川文理学院开办时间最晚。

四川残联关于加强三基工作的意见

四川残联关于加强三基工作的意见

【四川残联关于加强三基工作的意见探讨】一、引言近年来,四川残联在加强三基工作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积极的尝试和探索。

加强三基工作是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和就业的重要工作,对于提高残疾人群体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进一步加强三基工作,将对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四川残联关于加强三基工作的意见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该主题的相关内容。

二、加强三基工作的重要性1. 三基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支撑残疾人康复、教育和就业是构建残疾人事业的三大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促进社会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三基工作,是实现残疾人全面发展的重要支撑。

2. 加强三基工作是促进残疾人全面融合的需要当前,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度在不断提升,加强三基工作,促进残疾人全面融合,已成为社会共识。

只有通过加强三基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残疾人的全面融合,提高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和生活质量。

三、四川残联关于加强三基工作的意见1. 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在加强三基工作的意见中,四川残联明确提出了加强残疾人康复、教育和就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这为今后的工作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向。

2. 加强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四川残联关于加强三基工作的意见中,充分考虑了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例如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法规等,为加强三基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3. 强调社会参与和协同机制在意见中,四川残联还强调了社会参与和协同机制的重要性,提出了建立多方参与、协同发力的工作机制,以实现残疾人康复、教育和就业工作的全面发展。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四川残联关于加强三基工作的意见是非常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的。

通过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强调社会参与和协同机制等方面的举措,有望极大地推动残疾人康复、教育和就业工作的发展。

五、总结与展望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对四川残联关于加强三基工作的意见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28•【字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1994.05.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保障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和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份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省境内的残疾人,除持有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伤残证件的外,可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的管理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第五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六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关于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意见

关于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意见
背 井 离 乡外 出 务工 . 就业机会相对较小 . 依 然 是 就 业 最 困 难 的
培 训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部 门要 将 残 疾 人 全 面 纳 入 各
类 技 能 培 训 计 划 。各 级 农 业 部 门要 统 筹 协 调 农 村 残 疾 人 实 用 技术、 技能培训工作 , 将 残 疾 人 纳 入 实 用 技 术 培 训 体 系 。 各 级 扶 贫 移 民部 门要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纳 入 贫 困家 庭 劳 动力 转 移 培 训 计 划 各 级 残 联 组 织 要 依 托 残 疾 人 综 合 服 务 中心 开 展 智力 、 精 神 和 重度 残疾 人 职 业 康 复 训 练 。 省 、 市( 州) 级 人 力 资 源和社会保 障部 门、 农业部 门 、 畜牧部 门 、 残 联 要 重 点 培 训 残 疾 人 高 中级 实 用 技 术 ( 技能) 人才 . 开 展 小 需 求 项 目培 训 . 商 务 部 门要 开 展 残 疾 人 电子 商 务 应 用 培 训 ; 县( 市、 区) 级对 应 部 门 要 根 据 残 联 提 供 的残 疾 人 培 训 需 求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组 织 培
民政 府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 《 四川 I 省 残 疾
人事业“ 十二五” 发展纲要》 。 现 特 提 出 如 下 意见


充分 认 识 促 进 残 疾 人 居 家 灵 活就 业 的重 大 意 义
活 就 业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各 级 残 联 要 根 据 残 疾 人 “ 量体裁衣” 式 个性化的居家灵活就业方案 . 将 残疾 人对 技术 、 技 能 的 培 训 需
公 示・ 政策 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7•【字号】•【施行日期】2001.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省政府同意《四川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四川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序言《四川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实施5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各级残联共同努力,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完成了“九五”计划规定的任务,残疾人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

各级残联组织和基层服务网络日益健全,一大批残疾人进入各级残联领导班子。

投入康复扶贫贷款15725万元,省财政专项残疾人扶贫资金1500万元,地方扶持资金148658万元,扶持贫困残疾人921573名,已脱贫771573人,是“八五”期间脱贫人数117200人的658倍。

通过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扶助、统筹扶助等措施,残疾人保障和扶持面不断扩大。

残疾人就业渠道进一步拓宽,使可扶持和有求职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了80%。

建立了21个社区康复服务指导部、177个社区康复服务指导站、30个聋儿语训部、13个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

在利用社区管理资源和技术资源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累计共完成各类残疾人康复任务144576人次。

进一步开展了残疾人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初步形成了办校、办班、随班就读相结合的办学格局,残疾学生入学率达75%,接受培训的残疾人达20多万人。

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得到加强。

21个市州及所属县(市)区出台了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2775个乡、街道和21935个村制定了扶残助残措施,为残疾人营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已经形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1•【字号】川办函[2002]202号•【施行日期】200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2]202号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自1988年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我省有456万残疾人,其中大多数有康复需求。

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使51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05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

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

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

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特别是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

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二○○九年七月八日)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残疾人事业尚处于低水平、不平衡的发展阶段,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目前我省有622.3万残疾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57%,涉及全省五分之一的家庭。

特别是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又新增了相当数量的伤残人员。

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四川的高度,从推进“两个加快”、实现富民强省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开创我省残疾人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四川目标,突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省级补
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12.06
•【字号】川财社〔2016〕189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省级补助资金
的通知
川财社〔2016〕189号
有关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省残疾人服务中心:根据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部门预算的函》(川财社函〔2016〕19号),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一次性下达你地(单位)残疾人事业发展省级补助资金如数,专项用于残疾人培训和双创扶持。

请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此项资金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1105项“残疾人就业和扶贫”。

附件:2016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省级补助资金
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12月6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6•【字号】川办发[2000]63号•【施行日期】200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63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二000年七月六日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2、老龄工作管理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将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职能交给省妇联。

(三)转变职能。

1、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定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和咨询服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将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婚姻及儿童收养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定民政工作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二)负责管理全省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境外人员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管理;指导、监督市(地、州)、县(市、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0•【字号】川办发[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2]7号)《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二月十日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精神和省委关于群众团体机构改革总体要求,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残联)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工作任务省残联是中国残联的地方组织,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全省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省残联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联系,业务上接受中国残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口指导,在省计划中单列户头,与各市、州建立业务关系。

其主要工作任务是:(一)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六)协助市、州党委考察市、州残联领导班子和做好残联干部的管理工作,对全省县以上残联领导干部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残联组织负责人进行培训。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川委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川委发[2009]15号)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容貌秩序和发展环境,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促进我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一)良好的城乡环境,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治理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事业有了较快发展。

特别是去年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试点以来,试点地区城乡环境明显改观,人居环境较大改善,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但我省作为经济欠发达省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在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脏乱差”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特别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又对我省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随着灾后恢复重建加快进行,城乡环境亟待治理的问题日趋突出。

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惠民工程,是创造发展优势、增强竞争实力的环境工程,是完善城镇功能、塑造品牌形象的管理工程,是坚持执政为民、检验干部队伍的作风工程。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关系我省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我省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把加快营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作为促进发展的一件大事、执政为民的一件实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川办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37号2004年12月31日)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2004年12月28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由于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并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眉府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22〕30号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团改革和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省有关决策部署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创新推动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提档升级、提质增效,立足残疾人事业新的历史方位,现就推进我市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残疾人为中心发展理念,围绕市委“1+3”总体目标,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立自强相结合,兜底线提高线,补短板增供给,转作风聚合力,不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助力建设成都都市圈高质量发展新兴城市。

到2025年,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残疾人事业基础保障条件明显改善,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完善残疾人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一)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

推动《眉山市推进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若干措施》落地落实,过渡期内保持对已脱贫残疾人的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乡村振兴民生政策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保障支持。

加强残疾人返贫致贫监测预警,及时把有返贫风险的残疾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整合资源开展多元化帮扶。

扶持残疾人参与乡村富民产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按规定为残疾人评残提供补贴和便利服务,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应办尽办。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法规,现就做好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障对象保障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我省常住户口、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多重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四)本人无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固定收入、无养老保险金或退休费且未纳入城市“三无”(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农村“五保”供养”。

二、保障金额上述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其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一)由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本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者可由其供养人代理)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

并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部门对是否符合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出具证明。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和审批,并建立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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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8
【实施日期】2009.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九年七月八日)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残疾人事业尚处于低水平、不平衡的发展阶段,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目前我省有622.3万残疾
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57%,涉及全省五分之一的家庭。

特别是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又新增了相当数量的伤残人员。

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四川的高度,从推进“两个加快”、实现富民强省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开创我省残疾人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四川目标,突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卫生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

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补贴政策。

逐步将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

因灾致残人员、无依无靠残疾人和未就业孤残人员的医疗费用在相关规定范围内报销。

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规定报销。

在按规定报销后,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残疾人,凡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按照政策予以救助。

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不足部分按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补助;特殊困难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

城镇残疾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四)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

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各级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实施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孤残人员、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问题。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医疗救助,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肢体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为有需求的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

落实《海关总署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加大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康复人才配套管理制度。

人事、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制定完善康复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发挥残疾人康复事业促进会的作用。

(五)加快地震灾后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高度重视并全力做好地震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

健全残疾人康复工作网络,建设好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川港康复中心和重灾市(州)、县(市、区)残疾人康复中心。

加强各级康复机构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形成以省级为龙头、市(州)为依托、县(市、区)为重点、社区为基础的康复服务体系。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

将残疾预防、提高人口素质纳入政府议事日程。

卫生部门要协同人口计生、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制定残疾预防计划,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

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

做好补碘、改水、孕妇环境改善、孕期保健服务和孕期安全用药等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

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

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
救助制度,保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

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救助。

对没有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依照当地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管理办法,适当提高其补助水平。

妥善解决因公致残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救助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和照顾伤残军人。

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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