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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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 1、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2、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3、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国务院31号文件: • 把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关于用地指标问题:
• 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农用
地转用指标
国有土地除国家自己使用外,其使用权还可 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使用
(一)土地产权制度
3、集体土地所有权 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中除法律
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全部土地 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修改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
集体土地 所有权
规模边界 扩展边界 禁止建设边界
允许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乡级规划对具体的土地利用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分区 •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把土地用途落实到地块,是建设用
地审批的依据。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 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土地整理复
(三)耕地保护制度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 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
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国务院28号文件:
• 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 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补划。 •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
• 土地产权制度 •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耕地保护制度 • 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 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土地产权制度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主体的特定性 交易的禁止性 权属的稳固性 内容的可分离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
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 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土地产权制度
2、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来自百度文库土地 所有 权的 行使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驶, 现实生活中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际行使,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
① 派生性 ② 独立性
4、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和出让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不可流转 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可流转
4、土地使用权
(3)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 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指标控制:
• 至上而下,逐级下达规划控制指标 • 约束性(强制性)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
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 预期性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人均城镇工
矿用地面积;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管制规则
• 规模边界和允许建设区
村民集体所有
乡(镇)农民 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其所有的土 地行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也可依法转让、抵押和租赁,但 它不得自行将土地非法转让为乡镇村 建设以外的建设用地。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
乡(镇)集体经济 组织经营、管理
(一)土地产权制度
3、集体土地所有权
• 现行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限制: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国家级纲要、省级、市级、县(市)、乡镇级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轮规划:1985-2000年 1997-2010年 2006-2020年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国务院 •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 • 省会城市、人口100(50)万以上、计划单列市等----国务院 • 市级、县级--------省级人民政府 • 乡(镇)级---------省级政府或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 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 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土地产权制度
4、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
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 进行处分的权利。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 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地可依法行使利用、出租、转让、抵押等 权利 特征有:
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
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耕地保护制度 1、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补平衡、先补后占)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 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 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 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 于开垦新的耕地。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讲解
2014年4月15日
目录
• 一、土地管理的基本概念 •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 三、土地管理法律责任
一、土地管理的基本概念
(一)土地的概念与特征
土地是地球陆地表层,是人类赖以生 存和发展的活动场所。 特征:固定性、有限性、永久性 多样性
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 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 养殖水面等。
农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3)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管理政策:
• 一户一宅,面积不超标 • 符合规划,依法审批 • 出卖或出租后,不得再申请 •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
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管理机制
(三)耕地保护制度
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
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 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 用地。
•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
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三)耕地保护制度
3、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国务院28号文件: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
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 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国务院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丽水的任务是新垦造耕地8万亩,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57
万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0.9万亩。
• 我县今年的目标是:垦造耕地2900亩、建设高标准基本农
田8000亩、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4个。
• 已测量设计67个项目面积4285亩,已立项49个3058亩,已
开工建设38个2365亩。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 向国务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对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国 务院报告。
(三)耕地保护制度
3、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自改变用途,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三)耕地保护制度
3、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 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 实施。
国务院31号文件: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
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 执行。
•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
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可以分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
途调整、规划预留指标落实、规划修编。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耕地保护制度
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 双立项,双验收的垦造耕地机制 • 地力等级评定的验收机制 • 强化后续耕种的地力培育机制 • 充分调动积极性的考核奖励机制
(三)耕地保护制度
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 2013-2017年,全省实施“812”土地整治工程,即至2017
年,全省新垦造耕地80万亩,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1043万 亩,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整治农村建设用地 20万亩。
(二)土地管理法
3、土地管理法的发展历程
•土地管理法初步形成时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950)

•土地管理法发展完善时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1988)
•土地管理法体系建立时期
– 《土地管理法》(1998,2004) – 《物权法》(2007)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土地
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 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 工矿用地、交通水利用地、旅游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等。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 土地
一、土地管理的基本概念
(二)土地管理法
1、概念 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 加强土地管理 •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 切实保护耕地 •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 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 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
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 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 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 各地发展经济、招商引资,项目多,用地指标少,
发展空间不足
• 节地挖潜 • 把有限的用地指标用在好的建设项目上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依法报批 •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
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务院31号文件: • 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
城镇村建设项目的选址范围
• 扩展边界和有条件建设用
地区
可以与允许建设区中的规划 新增用地进行置换
• 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和禁止
建设用地区
禁止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项 目
• 限制建设用地区
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 不可避免的交通、能源、水 利、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可 占用,但需要使用规划预留 指标。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三界四 区”
(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其中:征用为临时用地。
简单地说:集体所有土地
国有土地
(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土地征收审批
•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
•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
地实行特殊保护。
•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国务院28号文件:
•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修改的管理。
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国家家土土地地所所有有权权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土地产权制度
2、 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城市市区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

的土地

土 地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 、滩涂以及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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