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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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怎么办理

税务登记证怎么办理

税务登记证怎么办理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基本情况及⽣产经营项⽬进⾏登记管理的⼀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纳⼊税务机关管理的⼀项法定证明。

⼀、办理税务登记条件:从事⽣产经营的纳税⼈,要在领取营业执照之⽇起30⽇内到办税服务厅申办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下:纳税⼈办理税务登记分为企业或个体办理两种。

企业纳税⼈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或负责⼈或业主的居民⾝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银⾏开户证明;(六)验资报告;(七)房屋租赁协议;(⼋)会计证;个体纳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持如下资料:(⼀)⼯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业主⾝份证明或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三份)⼆、纳税⼈办理税务登记时,先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后签字或盖章,连同其他证件、资料递送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进⾏申报。

税务机关⾃收到申报之⽇起三⼗⽇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三、⾮从事⽣产、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除临时取得应税收⼊或发⽣应税⾏为以及只缴纳个⼈所得税、车船使⽤税的纳税⼈外,都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件及相应证件向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

四、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

按规定每3年换证1次,每年验证1次,换证时纳税⼈应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和重新申请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换证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表》,填写后到税务登记窗⼝办理⼿续,⼯作⼈员以书⾯形式通知纳税⼈领取证件时间。

如果是验证,⼯作⼈员验证后应在纳税⼈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上加贴验证标志,加盖验证章。

五、税务登记违章处罚:纳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办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办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背景与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国税发[1999]65号文件是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旨在加强对这些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2. 纳税人认定:
-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
为纳税人。

3. 税务登记:
-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
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相关资料。

4. 收入与税收: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5. 文件废止:
- 国税发[1999]65号文件已被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和其
它相关通知,该文件的相关规定已不再有效。

6. 民办学校管理:
- 安徽、辽宁等省份发布了关于民办学校分类扶持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了民
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具体细则,包括管理登记办法、土地与税收优惠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基于您提供信息的概括性说明,具体实施细则可能涉及更详细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如需深入了解,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主席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法进行税收工作】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与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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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A.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B. 按照规定设置账簿C. 按期申报纳税D. 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2、以下哪种情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A.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B. 企业将资产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C.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D.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以下哪项不是税务师的执业范围?A. 代为办理税务登记B. 代为办理税务申报C. 代为办理税务审计D. 代为办理税务行政复议4、下列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说法,正确的是:A.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购货方已支付增值税款的凭证B.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销售方已收取增值税款的凭证C.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自己已支付增值税款的凭证D.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销售方已支付增值税款的凭证5、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哪种情形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A.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B. 按照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C.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D.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B.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C. 任何企业或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服务时均可开具D. 仅限于特定行业的企业才能使用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税务登记仅适用于企业单位B. 税务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只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件C. 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为3年D. 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以下关于税务代理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税务代理是指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纳税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B. 税务代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C. 税务代理人在办理税务事宜时,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D. 税务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纳税人承担9、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A、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B、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C、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D、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0、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B、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C、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D、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职权?A、查账权B、场地检查权C、查询存款账户权D、查封扣押权12、以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义务人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A、纳税义务人有权拒绝税务机关的任何检查B、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C、纳税义务人有权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D、纳税义务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纳税申报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十)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4.12•【字号】鄂地税发[1999]77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77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的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缴纳和代扣(收)代缴各类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第三条地方税务登记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地方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

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地方税务登记的受理、呈报和证件的发放,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地方税务登记的审批。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外经贸、国税、技术监督、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建立登记信息交换制度和计算机网络,实施对税源的有效监控。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登记管理,建立防范税收漏管的监控机制。

第二章登记方式第七条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形式分为登记发证和只登记不发证两类。

地方税务登记类型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报验登记等。

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代扣(收)代缴税款证书。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开展税务登记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一)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企业;(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依法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税务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生产、经营范围;(四)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五)生产经营方式;(六)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纳税人应当自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完整、准确的登记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并发放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纳税人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一)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实上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运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一)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置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治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治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打算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治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治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治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进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发布税务登记迈向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布了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按照简化、规范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税务登记管理各环节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新办法将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随着新办法的施行,过去一个企业办两次税务登记、城市之间争夺税源等种种混乱局面将彻底终结。

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增加了七项内容:———采取“分散受理、集中处理”的办理方式。

针对城市中容易发生的争抢税源情况,对城市的税务登记办理方式进行了原则规定,提出有条件的城市,税务登记可以按“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

该项规定不仅有助于消除城市各区间的税收竞争,还将方便纳税人就近申报登记。

———纳税人登记代码只有一个。

新办法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确立了税务登记的编码原则,要求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并分别就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确立了具体的编码方案。

———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

新办法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的种类统一为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

后者主要适用于一些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特点的纳税人,如: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等。

———缩减了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事项。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只有在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时才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而在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只需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即可。

———提供了解决税务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途径。

新办法在规定国、地税原则上分别登记、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国、地税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由其上一级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而国家税务机关内部或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对纳税人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就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1996﹞114号【发文日期】1996-06-08【实施时间】1996-06-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登记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八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搞好税务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大连市税收征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税务登记范围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纳税人,均应办理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手续。

具体包括: 1.企业,企业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在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行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者; 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

二、税务登记及证件分类 (一)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务登记;报验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固定工商业。

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查认定表。

1.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对跨市(县)、区或外地来连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及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市内四区(指城区内)不按跨区对待; 3.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核发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 4.对外地来连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七章登记核查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九章违章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第三条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局(分局)办理。

第四条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方均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应当相互及时提供。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行政协助,强化税源监控。

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七条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颁布时间:2003-12-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治理方法》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讲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形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形,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收岗位考试--税收征收管理法试题及答案

税收岗位考试--税收征收管理法试题及答案

新征管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新《征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修订通过。

A.2001年2月1日B.2001年3月15日C.2001年4月28日D.2001年5月1日答案C2、()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A.法律、行政法规B.国家税务总局C.省级税务机关D.主管税务机关答案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A.10B.15C.30D.60答案C4、发票的管理办法由( )规定。

A.国务院B.财政部C.国家税务总局D.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答案A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称为( )。

A.纳税人B.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C.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D.扣缴义务人答案D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A.基本存款B.一般存款C.临时存款D.全部答案D7、(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A.纳税人B.扣缴义务人C.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答案D8、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

A.征管编码B.经营地址C.税务登记证件号码D.帐户帐号答案D9、某企业2001年3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8万元,按规定应在4月10日前缴纳,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5月10日才缴纳,该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应为()元。

《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考前模拟试题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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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一、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特殊规定外,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二、账簿、凭证管理(一)设置账簿的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账簿是指订本式总账、明细账、订本式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经批准,也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 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发票管理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发票。

税法对发票的种类、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 年。

三、纳税申报纳税人应依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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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发表于:2009-11-0920:29:10
《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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