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收到地方政府土地返还款的财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是开发商必须拥有的核心资源之一。
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仅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一系列费用,同时还需要进行土地出让返还款的支付业务。
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正确的处理土地出让返还款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整体运营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讨论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什么是土地出让返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后,开发商需要向政府部门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
而如果开发商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或被收回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将会按照合同约定返还部分出让金。
这部分返还款就是土地出让返还款。
进行土地出让返还款的会计处理在进行土地出让返还款会计处理之前,需要先明确一些重要的概念:•返还款账户:用来接收政府部门返还的资金的银行账户。
•土地出让金相关账户:用来纪录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应利息等款项的银行账户。
•土地出让返还款纪录账户:用来纪录土地出让返还款流水账的账户。
•土地使用权期限:开发商可以使用土地的时间期限。
掌握了上述概念之后,我们就可以开始进行会计处理了。
首先,开发商在取得土地返还款之后,应当将这笔款项转入到返还款账户中。
此时,返还款账户应当进行增加。
这笔款项的详细信息应当在应收账款中进行登记。
接下来,开发商需要作出下列账务处理:1. 记录土地出让金相关账户在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时候,需要建立土地出让金相关账户。
这些账户应该用于记录开发商缴纳的所有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利息等费用的流入和流出情况。
开发商应当将返还款转入土地出让金相关账户中,用于抵消土地出让金支出的费用。
在这应该做如下账务处理:科目借方贷方应收账款——土地出让返还款100,000返还款账户100,000土地出让金相关账户100,000注:此处以返还款为100,000元,且不考虑税收及其他费用。
2.将利息和收入核算在该账户中当政府部门按照约定返还土地出让金时,政府部门通常会按照整体收益率计算利息,并将其返还给开发商。
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六种形式为企业获得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和税收待遇经营性土地拍卖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一些政府出于吸引外资、修建拆迁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后,应当返还一定比例或金额的土地出让金。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约定的返还条件和形式不同,企业获得的返还资金无论是确认为财政资金还是经营收入,其税收待遇也不同。
税务机关对返还所得的涉税认定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主要依据政府与企业签订的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今年以来,相关检验案例不断出现,具有不同的退款目的和不同的检验处理方式。
以下举例分析企业获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及相关税收处理,使企业能够清晰识别税务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第一,政府牵头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一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购买100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与国土部门签订的转让合同价格为1亿元,企业已经支付了1亿元。
协议规定,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乙方将获得3000万元的财政支持补贴,用于建设项目1万平方米的拆迁房屋,并在拆迁房屋竣工后无偿移交给被拆迁人。
相关税收处理:(1)营业税:本案实际上是政府主导的拆迁。
政府为搬迁户的安置支付购买搬迁房屋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是一种出售和搬迁房屋的行为。
鉴于房屋拆迁的特殊性,在营业税返还的计税依据中,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1年,退还的金额相当于搬迁房屋营业税中按应税价值确认的收入部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述的明显低价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应税行为被视为已经发生且没有营业额的,营业额按以下顺序确定:(1)根据纳税人最近一期类似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近期其他纳税人类似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3)按以下公式确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如果退还金额3000万元相当于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出售房屋所得3000万元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共12页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樊剑英黄彦强最近,经常有房地产咨询土地招拍挂后政府给予的补偿返还款该如何做账和纳税。
招拍挂的公开性、竞争性的特点,决定了一般不存在底价出让国让国有土地权的现象。
但难以不论的是,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以土地换项目,通过返还土地出让金、旧城改选费、配套费等形式,变相给予房地产企业补偿返还的行为还是存在的。
对企业来说,虽然土地实际成本低于招拍挂价格,但先支后收确实给企业带来了会计和税务处理上的困惑。
一、会计处理对于会计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土地成本,应以实际收到的土地返还款冲减成本。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部分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性质,(2019)》的规定,行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从土地出让业务实质来看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金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全额的票据,计入土地受让成本,政府给予的返还并不是原票据的折让冲回,多是其他名目的财政返还,所以,房地产企业用取得各种名义土地返还问冲减土地成本并不妥当。
(2019)》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显然,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土地返还款符合这一规定。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开发用地构成存货的一部分,取得的补偿返还款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处理上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这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等按照财政收支规定当然属于财政性资金。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并非所有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都要是不征税收入,还要根据财税[2019]151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关于专项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注意区分出当中的应纳税收入。
论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的财税处理
2019年第26期(总第242期)财会研究论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的财税处理邓凯(湖南建工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长沙410000)摘要:本文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出发,以案例为主要形式分析了房地产企业处理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相关操作,旨在提高房地产企业相关财税处理的综合效率,提高其竞争力水平,规避潜在的风险与危机,实现企业稳定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金;财税处理分析与解读一、相关会计规定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或相关奖励,计入营业外收入,且土地出让金返还具有政府补助性质。
据《企业会计准则》,房地产企业获取的土地出让金返款或政府给予的专项奖励款,应根据此项返还款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分类为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而受其特殊性质影响,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具备“政府补助”的递延特征,应通过计算归入资产使用寿命,计缴当期损益。
二、具体企业的财税处理(一)2018年3月,房地产企业A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购买100亩土地,并与相关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总价一万元已缴纳完成)该合同规定,在未来政府将通过发放财政补贴的形式给予该房地产企业三千万元,约定在合同规定区域建设房屋,建成后作为回迁房无偿分配给供动迁户。
分析与解读:以建设、预购房屋作为回迁房供动迁户使用的方法使用土地出让金返还款,从本质上来说,是政府作为买家购入房屋再无偿供动迁户使用的过程,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充当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房屋购置款。
相关税务处理:(1)增值税额计算。
依据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节第十条之规定及国家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应预交的增值税额为:3000÷(1+11%)×3%=81.08万元所建设的安置回迁房在交付给动迁户使用时,应以增值税义务明确为基本前提,在预缴增值税额抵减后,按11%的增值税税率缴纳税款。
做账实操-土地出让金返还的会计处理
做账实操-土地出让金返还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然后进行结转,应当通过“递延收益”科目以及“营业外收入”相关二级科目核算。
相关账务如何处理呢?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
土地出让金返还账务处理:
1、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结转返还的土地出让金: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
3、结转本年利润:
借: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
贷:本年利润
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
确认上的运用。
营业外收入也称为“营业外收益”。
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
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成交价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照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如果实际成交价低于计准低价平均标准,则按照40%的标准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应该按照基准地价平均标准40%计算土地出让金。
(3)通过以上发放计算土地出让金,如果土地使用权收到异议,需要由受托人找土地评估机构对其土地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的40%计算。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
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土地市场的火热,土地出让金成为了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政府需要返还部分或全部的土地出让金,这涉及到一系列的财税处理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来探讨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财税处理方式。
案例背景:某地政府在过去几年中,批准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使用申请。
开发商按照要求缴纳了一笔较高的土地出让金,并进行了相应的土地开发工作。
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和政策调整,政府决定撤销该项目,并返还土地出让金。
现在,政府面临着如何处理这笔资金的问题,既要保证合法返还给开发商,又要进行财税处理,确保公共财务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财税处理方式:1. 返还方式的选择政府可以选择直接返还土地出让金给开发商,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支付,比如以其他政策支持的形式返还。
通常情况下,直接返还是最直接、最简单的方式,但考虑到该项目的特殊情况,政府可以采取多种返还方式的组合,比如一部分直接返还,一部分以补贴、税收减免或扶持政策等形式返还。
2. 税收处理对于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政府需要合理安排相应的税收处理。
一方面,政府应当将开发商已缴纳的税款及时退还给其,确保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政府需要从退还款项中扣除相应的税费,以维护财政的平衡。
这种退税和扣税的过程需要依照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3. 财务核算政府在处理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财务问题时,需要进行精确的财务核算。
首先,政府需要清晰记录开发商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金融交易,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次,政府还需要将返还操作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系,确保返还流程的合规性。
最后,政府要对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财务影响进行评估,确保返还操作对于公共财务的可持续稳定没有过大负担。
4. 透明公开政府在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财税处理中,应当坚持透明公开的原则。
政府需要向公众和相关利益方清晰地说明返还的原因、方式、金额等信息,并及时公布相关的财税处理情况。
关于房地产拆迁补偿、财政返还税务处理(本站推荐)
关于房地产拆迁补偿、财政返还税务处理(本站推荐)第一篇:关于房地产拆迁补偿、财政返还税务处理(本站推荐)关于房地产拆迁补偿、财政返还税务处理一、前言:1、返款主体及返款形式:2、房地产拆迁补偿,财政返还涉及的主要税种:3、税务处理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等等。
4、房地产拆迁补偿,财政返还税务处理及相关账务处理。
二、具体房地产拆迁补偿,财政返还税务处理及相关账务处理:1、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2、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3、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4、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等)。
5、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6、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一、相关税务处理: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本案例实际上是政府主导拆迁,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
1、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000收入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推荐】营改增后的房地产企业收到地方政府土地返还款的财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的房地产企业收到地方政府土地返还款的财税务处理实践中,不少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与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往往会出现地方政府给予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一定的土地返还款现象.这种土地返还款表面上看来是企业支付给土地储备中心购买土地款的一部分,实质上是财政资金的一部分.这些土地返还款往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政府会与购买土地的工业企业或房地产公司约定特别的用途.例如,约定土地返还款用于奖励给企业;用于房地产企业进行拆迁补助;用于房地产企业就地建安置房;用于房地产企业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针对这些土地返还款不同用途的约定,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在法律上是有一定依据的,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依据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否则会有税收风险.[案例分析:某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返还款不同用途约定条款的账税处理分析]1、案情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乙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如下几种情况:(1)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乙补助3000万元,在该项目土地上建设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受让建安置房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900万元(2)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乙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国土部门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约定返还的3000万中,用于拆迁费用1000万元,用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企业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3)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的拆迁补偿支出.(4)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5)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乙补助3000万元,用于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6)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乙补助3000万元,用于乙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和生产经营财政补贴.请分析这3000万元的财务和税务处理.2、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本案例中的房地产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对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的用途进行了不同的约定,根据”不同的合同约定决定不同的账务处理”的原理,房地产企业必须根据合同中的不同约定条款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否则会有税收风险.有鉴于此,本案例中的账务处理如下:(1)合同约定第一种情况:土地返还款就地建安置房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单位:万元).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的法律实质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回迁房销售给政府,政府通过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形式支付给房地产企业销售回迁房的销售款,然后政府无偿把回迁房移交给拆迁户.为此,土地返还款就地建安置房的账务处理如下:收到返还款时:借:银行存款3000贷:预收账款3000另外,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的实质是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土地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000收入万元(含增值税)计算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第10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安置房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预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81[3000÷(1+11%)×3%)贷银行存款81完工结转收入时:借:预收账款:3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702.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97.3[3000÷(1+11%)×11%)同时,房地产企业因扣除土地成本减少销售额的会计处理如下: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6]27)中”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应当按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而该文件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扣除土地成本的账务处理做特别说明,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89.2[900÷(1+11%)×11%]贷:主营业务成本(开发成本)89.2第二种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89.2贷:营业外收入89.2以上两种会计处理,笔者认为第一种会计处理符合税法的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基于此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法律实质是”土地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基于此分析,土地成本抵减销售额致使房地产企业少缴纳增值税,本质是抵减了增值税销售项税.如果选用第二种会计处理,则房地产企业少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选用第一种会计处理,则房地产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实质上土地成本抵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没有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因此,根据以上涉税分析,房地产企业因扣除土地成本减少销售额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主营业务成本(开发成本)——土地成本(2)合同约定第二种情况:土地返还款用于房地产企业代理拆迁和代理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单位:万元).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或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土地返还款用于房地产企业代理拆迁和代理支付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如下.①增值税的处理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建筑服务的规定,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依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4款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本案例土地返还款3000万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如下:第一,由于拆迁建筑劳务是清包工劳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规定,房地产公司将拆迁建筑劳务外包给拆迁公司,拆迁公司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1000万元,应按建筑服务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29.1万元[1000万元÷(1+3%)×3%].并且拆迁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不可以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进行扣除,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由于被拆迁户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没有发生增值税义务,不需要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所以,房地产公司代国土部门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基于以上分析,房地产公司缴纳增值税销项税169.8万元([3000÷(1+6%)×6%].因此,房地产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40.7万元(169.8万元—29.1万元).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土地返还款30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第一,支付给拆迁公司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款970.9万元[1000万元÷(1+3%)],应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二,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1500万元,应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房地产公司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59.3万元[3000÷(1+6%)-970.9万元-1500万元]③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本案例,企业取得的土地返还款3000万中,属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和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此收入不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因此,企业取得的土地返还款3000万元不征收土地增值税.④会计处理(单位:万元)收到土地返还款:借:银行存款3000万元贷:其它业务收入2830.2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69.8万元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和拆迁工程款业务时:借:其它业务成本——拆迁补偿款1500其它业务成本——支付拆迁公司拆迁支出970.9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29.1万元贷:现金或银行存款2500(3)合同约定第三种情况:土地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支出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单位: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的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具体的扣除项目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项目范围具体为: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作为开发成本中的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全部支出是”净支出”,也就是全部补偿支出减除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后的实际净支出,因此,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中扣除,而且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不作为土地增值税征税收入,但是要冲减开发成本中的补偿支出,从而减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金额.另外,由于被拆迁户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缴纳增值税,不给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或有的地方国家税务局规定,支付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时,必须统一使用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收据,但不缴纳增值税.因此,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土地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支出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3000贷: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3000(4)合同约定第四种情况:土地返还款用于该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即红线之外建基础设施)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单位:万元).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挂,政府为减轻开发商的负担,对开发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进行返还.一般情况下,由于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政府将生地转化为熟地后再进行”招拍挂”,动拆迁问题已妥善得到解决,土地的开发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周边的市政建设将逐步完善,水、电、煤等市政都有计划地分配到位.即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国土部门已将拟出让的土地处置为净地,即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无地面附着物的宗地.但是在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着”毛地”出让的情况,尤其是在企业改革、改制处置土地资产时,这种情况更比比皆是.因此,很多政府部门在招、拍、挂出让土地后,都会以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形式,用于开发项目相关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工程建设的补偿.其中土地返还款用于该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即红线之外建基础设施)的实质是房地产企业代替或代理政府从事红线之外的基础设施建设,没有产生税收义务行为.因此,本案例中企业取得的土地返还款3000万用于红线之外建设基础设施,在”专项应付款”中核算,不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到返还款时:借:银行存款3000贷:专项应付款3000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款时:借:专项应付款3000贷:银行存款3000如果支付建筑工程款后还有剩余的”专项应付款”,则应把剩余的”专项应付款”结转到”营业外收入”.(5)合同约定第五种情况:土地返还款用于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即红线之内建基础设施)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单位:万元).公共配套设施是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是企业立项时承诺建设的,其成本费用应由企业自行承担,而且开发商在制定房价时,已经包含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内容.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关于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内建设的医院、学校、幼儿园、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或移交给政府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还要参照各省国税局的规定而定.例如,海南省和湖北省国税规定,上述配套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内,作为无偿赠送的服务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如果上述配套设施不在可售面积之内,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福建省国税局规定,上述配套设施如果未单独作价进行核算,作为无偿赠送的服务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如果上述配套设施单独作价进行核算,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实践当中,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内建设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和道路等配套设施,都不会单独作价核算,而是进公共配套设施核算,而且都不计算在可售面积之内,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内建设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和公安派出所等设施都会单独作价核算,在可售面积之外.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内建设的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和道路等配套设施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在项目内建设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和公安派出所等设施无偿赠送或移交给当地政府,也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具体的账务处理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是,如果协议约定土地返还款用于项目内开发企业自行承担,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等基础设施工程支出,则收到的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冲减”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例如《大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青岛市地税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规定:”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根据以上规定,大连和青岛市发生以上案例中的情况,其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3000贷: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2702.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297.3第二种是如果协议约定土地返还款用于项目内幼儿园、学校和公安派出所等配套设施,并要进行移交给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是一种公益事业的行为,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收到的土地返还款应冲减开发成本,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3000贷: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2702.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297.3(6)合同约定第六种情况:土地返还款用于乙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和生产经营财政补贴或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在土地招拍挂制运作过程中,出于招商引资等各种考虑,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等,其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3000贷:营业外收入3000本案例中的土地返还款3000万元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开发商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负处理
开发商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负处理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些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
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约定返还的条件和形式不同,对企业取得的返还款是认定为财政性资金,还是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其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税务机关对返还收入的涉税认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依据是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出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判定。
今年以来,相关稽查案例不断出现,返还款用途不同,稽查处理差异迥异。
下面结合实例就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以及相关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企业可以认清纳税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 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 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相关税务处理:一、营业税:本案例实际上是政府主导拆迁,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如果返还款3000 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000 收入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收到财政部门退回的土地出让金应如何做账务处理求助
收到财政部门退回的土地出让金应如何做账务处理求助精确把握土地成本的节税空间财政返还\"土地费\"税前扣除的税政解析樊其国土地成本税前扣除的问题,若筹划和操作得当,精确把握土地成本的节税空间,其节税金额巨大。
对购买土地使用权各种名目的返还和退款。
不能仅以表面上的购买合同为据,需查清购买土地使用权时双方约定实质内容,将实质内容与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照。
取得政府返还\"土地费\"可否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税政规定不一、执行有异,随着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市力度的变化,未来税收政策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密切关注税收新政的出台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差异,并及时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和交流,最终判断交易的实质及对税收的影响。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购入土地132,000平方米,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9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90000万元,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以奖励方式返还企业50000万元。
土地成交价款90000万元与土地成本40000万元的差额部分50000万元,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奖励,用于该项目配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真实性原则:确认地价成本为40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1.支付地价款时借:无形资产-土地 90000万贷:银行存款 90000万2.收财政返还时借:银行存款 50000万贷:无形资产-土地 50000万由于国家的政策调整,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基本取消。
为了引进项目,地方政府只好对企业进行变相补助,即政府帮忙缴纳一部分土地款。
所以就出现了企业实际只缴纳部分土地款项的现象。
政府返还的土地款项的帐务处理。
只在“无形资产-土地”中只按企业实际缴款额计入资产。
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肖宏伟房开企业政府返还土地款计入收入风险点提示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火如荼,一个非常突出的争议问题是:开发商取得政府返还土地款如何计税问题;很多开发商将返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先缴纳了所得税,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务机关要将返还款冲减土地成本;当年想以不冲成本,计收入,从而加计20%扣除的筹划方案落空;目前基层税务机关普遍认可的是冲减的处理方法;这样处理,可能与很多专家的意见不太相同;建议开发企业认真对待;冲成本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分析如下:由于土地招拍挂制度约束,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通过各种名义和方式,对开发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虽然计入营业外收入,可以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支出;但此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一般不认可;一、会计处理返还款名义上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但从政府土地出让业务实质来看,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金额全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了全额票据,计入土地受让成本,而后政府给予的返还,是转让土地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如被税务机关认定认为是返还业务,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财会20063号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二、企业所得税处理由于政府土地返还款,不符合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不是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因此,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被税务机关认定认为是土地款返还业务,无论企业会计上如何处理,所得税征收管理上,可以直接冲减土地成本;所以,此土地返还款应当冲减土地成本,如果企业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按实际成本原则,对完工产品分摊土地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企业将返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也不会拒绝;三、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这里所称“地价款”,应为实际支付的价款,应为扣除政府返还后的土地实际价款;这是实际发生原则在税收征管中的具体应用;政府返还土地款,冲减土地成本,在各地税务机关具体文件解释中都有明确规定;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 188号一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再如:青岛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十二条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基层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上,大多认同政府返还土地款,直接冲减土地成本的处理方法;不能加计扣除;。
政府返还款的处理办法
政府返还款的处理办法返还款的处理办法一、返还款的形式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大概有以下形式:以土地换项目,返还土地出让金、旧城改造费、配套费、奖励方式、给予补贴款用于建设回迁房等。
二、返还款的税务处理(一)税法规定税种一: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税种二:企业所得税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规定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受让、改变用途过程中,如果政府约定了返还金额,返还金额应冲减对应的计税基础;如果事后取得了政府的补助或奖励,应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规定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些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
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约定返还的条件和形式不同,对企业取得的返还款是认定为财政性资金,还是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其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税务机关对返还收入的涉税认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依据是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出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判定。
今年以来,相关稽查案例不断出现,返还款用途不同,稽查处理差异迥异。
下面结合实例就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以及相关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企业可以认清纳税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相关税务处理:一、营业税:本案例实际上是政府主导拆迁,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000收入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财税实务土地返还款的处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土地返还款的处理
上面是汤辰机械的公告,一般来讲,政府返还土地款的目的是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企业在拿地时,按规定走正常的竞拍程序后,也以正常的拍卖成交价格支付土地款,所拍价格与政府承诺的协议价格之间所形成的差额,政府会在土地拍卖成交后,以拨付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等名义给予企业全额或部分返还。
在会计处理上,该项补助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不能冲减取得土地的成本,应计入“递延收益”,在摊销时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两部分,即:土地摊销分为两部分,相应递延收益也分两部分确认:1、如果建设期间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则与该部分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摊销金额对应的这部分土地返还
款补助就成了与房屋建筑物相关的政府补助,自房屋建筑物开始计提折旧时起,在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内摊销计入营业外收入。
比如房屋摊销20年,那么该部分递延收益也分20年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建成后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则每年摊销多少金额就确认多少收入金额的营业外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70号文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补贴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遇到此种情况的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
企业会计制度土地款返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往往需要支付大额的土地款。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该土地,此时,土地款返还问题便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企业会计制度的角度,探讨土地款返还的相关问题。
二、土地款返还概述1. 土地款返还的定义土地款返还,是指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故无法继续使用该土地,经政府批准,将已支付的土地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企业的行为。
2. 土地款返还的原因(1)企业自身原因:如企业因经营不善、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该土地。
(2)政府原因:如政府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等。
(3)政策原因: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限制某些用途的土地使用。
3. 土地款返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款返还问题进行了规定。
三、企业会计制度对土地款返还的处理1. 土地款返还的会计科目(1)预付账款: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土地款,应在“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
(2)其他应付款:企业在申请土地款返还时,应将返还的土地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2. 土地款返还的会计处理(1)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预付账款——土地款贷:银行存款(2)企业申请土地款返还时:借:其他应付款——土地款返还贷:预付账款——土地款(3)企业收到土地款返还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土地款返还3. 土地款返还的税务处理(1)企业取得的土地款返还,属于营业外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在申请土地款返还时,如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缴纳。
四、土地款返还的注意事项1. 企业在申请土地款返还时,应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企业在申请土地款返还过程中,应注意与政府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政策及要求。
收到“土地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如何纳税?
收到“土地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如何纳税?营改增后,房地产行业相关税收细节政策在逐步的过渡阶段,因此,部分业务在政策执行与理解上,只有深入的分析之后才能全面、准确的掌握.为此,昌尧讲税近期打算为大家全面的梳理一下,不同形式的土地返还款在房地产行业业务处理中,该如何纳税?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大家讲讲这收到的”土地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该如何纳税?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实务案例: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2016年10月以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0亩,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12000万元.2016年11月在与当地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约定,一次性返还嘉诚公司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全部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其中1000万用于建筑物拆除,3000万用于动迁补偿),如果实际发生拆迁补偿费用低于4000万,则作为嘉诚公司代理拆迁补偿收入,如果实际发生拆迁补偿费用超过4000万,则由嘉诚房地产公司承担.一、增值税如何纳税?政策依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2、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条第(七)项第1点: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政策解析结合以上案例,根据以上相关政策的规定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纳税结论:1、嘉诚房地产公司将建筑物拆除劳务外包给建筑公司,构筑物拆除属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外包金额低于1000万元,则嘉诚房地产公司按扣除支付给建筑公司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建筑服务增值税;如果外包金额超过1000万元,由于1000万元扣除支付给建筑公司分包款后的余额销售额为负数,所以嘉诚房地产公司则无需缴纳建筑服务增值税.2、嘉诚房地产公司代政府部门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行为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嘉诚房地产公司实际发生动迁补偿费用低于3000万,则按扣除代付的动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6%的税率缴纳代理服务增值税;如果嘉诚房地产公司实际发生动迁补偿费用超过3000万,扣除代付的动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为负数,则嘉诚房地产公司无需缴纳代理服务增值税.3、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其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金额确认问题.首先,嘉诚房地产公司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为12000万元,可以作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计算销售额时可以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按规定期限扣除,土地返还款无需冲减土地价款,因为土地返还款为受托代理服务,已全部代付;其次,如果嘉诚房地产公司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超过4000万元,超过部分则属于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最后,如果嘉诚房地产公司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低于4000万元,差额部分也无需冲减土地价款,因为差额部分已经确认了建筑服务与代理服务收入.二、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政策解析针对上述案例和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收到的”土地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嘉诚房地产公司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超过4000万元,超过部分则属于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扣除.三、企业所得税政策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政策解析通过以上相关税种的解析,结合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土地返还款应全额确认所得税收入,相关支出作为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将财税[2011]70号文列出来,主要是要给大家分析一下,该案例中的土地返还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通过以上案例的相关政策分析,结合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的条件来看,该案例中土地返还款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此,在所得税缴纳时土地返还款需要确认为收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收到地方政府土地返还款的财税处理来源:中翰裕众作者:宋朝晖发布时间:2018-04-12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些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约定返还的条件和形式不同,对企业取得的返还款是认定为财政性资金,还是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其财务和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本文依据是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出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相关财务和税务分析。
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回迁房案例1:2017年1月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 000万元,房地产公司已缴纳10000万元。
协议约定,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房地产公司补助3000万元,在该项目土地上建设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其中受让建回迁房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900万元。
解答: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的实质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回迁房销售给政府,政府通过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形式支付给房地产企业销售回迁房的销售款,然后政府无偿把回迁房移交给拆迁户。
1.增值税的处理房地产公司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销售回迁房的预收款,按规定应预缴3%的增值税。
应预缴的增值税=3000÷(1+11%)×3%=81(万元)房地产公司项目完工后房产移交给拆迁户时,应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按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
销项税额=3000÷(1+11%)×11%=297.3(万元)土地成本可抵减销项税额=900÷(1+11%)×11%=89.2(万元)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房地产公司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应确认的土地增值税收入,房地产公司应按取得售房收入3000万元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回迁房一般属于普通住宅,应按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5%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缴土地增值税=(3000-81)×1.5%=43.785(万元)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项目增值率计算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回迁房的增值率一般低于20%,免征土地增值税。
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抵减项目其他房产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3.契税的处理房地产公司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应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10000万元。
契税计入土地成本。
应征契税=10000×4%=4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第八条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4.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该业务属于政府主导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政府部门将土地出让金部分返还给房地产公司,用于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回迁房,因此,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应当并入当期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吗?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照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该业务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财政性资金。
房地产公司收到的土地款返还款实际是回迁房的销售款,因此,不属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应当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会计处理房地产公司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实际是回迁房的销售款,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当认定为该项经济资源的取得与企业提供服务密切相关,不属于无偿从政府取得收入。
因此,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1)支付土地出让金时: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0000贷:银行存款10000(2)缴纳契税时: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00贷:银行存款400(3)收到返还款时:借:银行存款3000贷:预收账款3000(4)预缴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81贷:银行存款81(5)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43.785贷:银行存款43.785(6)完工结转收入时:借:预收账款3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702.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97.3(7)土地成本抵减销售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89.2贷:主营业务成本89.2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二、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支付拆迁费用(代理拆迁、拆迁补偿)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或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
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案例2:2017年1月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 000万元,房地产公司已缴纳10000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房地产公司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
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为支付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费用1000万元,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2000万元。
房地产公司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
解答:1.增值税的处理房地产公司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实际是代理了政府的拆迁工作的,提供了代理服务,应按代理服务收入缴纳6%的增值税。
应缴纳的增值税=3000÷(1+6%)×6%=169.8(万元)房地产公司将拆迁建筑劳务外包给拆迁公司,拆迁公司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1000万元,由于拆迁建筑劳务是清包工劳务,应按建筑服务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房地产公司。
房地产公司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1+3%)×3%=29.1(万元)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可以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进行扣除,但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不可以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同时,由于被拆迁户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没有发生增值税义务,不需要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
所以,房地产公司代国土部门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因此,房地产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40.7万元(169.8万元-29.1万元)。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土地返还款3000万元,属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和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此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因此,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土地返还款3000万元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契税的处理房地产公司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应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10000万元。
契税计入土地成本。
应征契税=10000×4%=400(万元)4.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土地返还款3000万元,属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和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范畴,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公司支付给拆迁公司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款970.9万元[1000万元÷(1+3%)],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房地产公司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150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房地产公司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59.3万元[3000÷(1+6%)-970.9万元-1500万元]另外,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
5.会计处理房地产公司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实际是代理了政府的拆迁工作的,提供了代理服务,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当认定为该项经济资源的取得与企业提供服务密切相关,不属于无偿从政府取得收入。
因此,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1)支付土地出让金时: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0000贷:银行存款10000(2)缴纳契税时: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00贷:银行存款400(3)收到返还款时,借:银行存款3000贷:其他业务收入2830.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9.8(4)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和拆迁工程款业务时,借:其他业务成本——拆迁补偿款1500其他业务成本——支付拆迁公司拆迁支出970.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9.1贷:银行存款2500三、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一般情况下,由于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政府将生地转化为熟地后再进行“招拍挂”,动拆迁问题已妥善得到解决,土地的开发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周边的市政建设将逐步完善,水、电、煤等市政都有计划地分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