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贯彻执行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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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肖案)4

尊重和保障人权(肖案)4

NO.7时代教育TIME EDUCATION July 从肖志军一案所想到的欧阳天健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2004 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我国对人权的保护得到进一步完善。

但是,该项权利的保障依然有许多值得改进完善的地方。

最为重要的是,要将宪法原则变为实际行动,将应然化为实然。

这需要我们切实遵守人权原则,将人权落实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0.07.0162007 年11 月21 日下午,孕妇李丽云被其男友肖志军送往医院,由于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最终导致了母婴的死亡。

该事件一经披露便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一时间公众舆论汹涌如潮。

逝者长已矣,存者且偷生。

”在这惨剧面前,责任归属问题固然引人关注,但更引人深思的是在残酷的现实面前生命何以显得如此脆弱。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通过在中国宪政网上对年度全国发生的、具有影响的宪法个案进行在线投票, 并结合专家评议意见评选出了“2007 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肖志军事件“榜上有名”。

那么,究竟是什么使得本案在宪法学界引起如此大的震动呢?笔者认为这个悲剧正是其背后的人权保护机制的不健全所致。

为了防止悲剧的重演,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落实宪法中人权保障相关条款的贯彻实施。

1 在宪法层面上完善人权保护的宪法规定生命的消亡是生命权的丧失,而生命权正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生存权,是人权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在当代,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判断一个社会是否进入了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准,也是判断一个法律体系是文明还是野蛮、先进还是落伍、是否值得尊重的基本标准。

正如革命导师列宁同志所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意义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意义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是什么?这是我国历史上,人权第一次明确地载入宪法。

这不仅仅是宪法学界、人权理论界的一件重大事件,而且在我国人权实践、政治生活中具有深远意义。

人权载入宪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尊重人权,表明国家的政治态度和基本立场;保障人权,反映政府的庄严承诺和政府职能观念的转变。

就刑法理念而言,传统刑罚功能认识中强调惩罚的功能,即刑法的功能主要是惩治犯罪,但随着对人权理念的深化,我们渐渐认识到刑法应当具有保障功能。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双重功能,忽视二者之一都是对刑法功能认识的片面。

刑事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已经对刑法惩罚与保障的二元功能形成了共识。

这次宪法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更进一步地从宪法权威确认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高度重视,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的实践意义。

首先,人权载入宪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就人权而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以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为前提和基础。

这次宪法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人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助于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并与共产主义宗旨相一致。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结。

它不仅仅反映了人权观念的变化,而且是人权实践发展的证明。

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权事业不断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如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利保障等)得以全面展开。

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反映到宪法与法律中来。

正如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

对加强党政干部人权教育的思考

对加强党政干部人权教育的思考

和保 障人 权成 为政府 行政行 为一个 不可逾 越的界 限 , 同时激 励行 政 主体在法 定职权 范 围内更加 积极有 效地行 使权 力 , 提 高人 权 的保 障水 平 。依 法行政 是人权 保障 的关键 。“ 法不 徒 足 以 自行 ” 据 统 计 , 国 8 以 上 的 法 律 是 由 国 家 行 政 机 , 我 O 关负 责执行 的 。同样 , 涉及 人权保 障的法律 也 主要是 由国家 行政 机关及 其工作 人员 实施 的。这样 , 是否 依法 行政 就成 为 能否 将法律 规定 的保 障人 权 条款 付诸 实 施 并变 为 人 们实 际 享 有 的 权 利 的 关 键 。党 政 干 部 必 须 遵 守 和 实 施 宪 法 、 律 , 法 执行 法律 中有关人 权规 定 , 对 侵 犯人 权 的 申诉 和控 告 , 面 要 及时 处理 , 是 领导干 部的应 尽 的职责 。 这 第三, 党政 干部对保 障人权 负有 道德责 任 。当前 构建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 是 要 关 注 人 权 , 人 为 就 以 本 。其 中 关 注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的 人 权 在 我 国 当 前 具 有 尤 为 迫 切的现 实意义 , 为强 者 的权 利 如若 受 到 侵犯 , 因 自身 就 可 能 有 足够 的力量 去矫正 , 弱者 却 无 能 为力 , 只有 更 多依 靠 国家 机 器 进 行 公 力 救 济 。 据 统 计 , 国 目前 弱 势 群 体 的 规 模 已达 我 14亿 一 1 8亿 人 , 占全 国总人 口的 1 一1 , . . 约 1 4 一个 如 此 庞 大 的 弱 势 群 体 的 存 在 是 当前 我 国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必 须 切 实 解 决 的 重 大 社 会 问 题 。 国 际 经 验 证 明 , 否 妥 善 处 理 弱 势 能 群 体 的 人 权 问 题 , 于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至 关 重 要 。 如 很 多 对 拉美 国家 人均 GD 已超 过 3 0 P 0 0美 元 , 的甚 至 超 过 5 0 有 00 美元 , 不断发 生动 乱 , 中 一个 重 要原 因就 是在 经 济社 会 却 其 发展 中忽 视了弱 势 群 体 的权 益 保 障 ; 当代 西方 国家 从 2 而 O 世纪 4 O年 代 后 , 一 个 相 对 稳 定 的 发 展 时 期 , 它 们 注 重 对 有 与 弱势 群体权 益的保 障 , 并逐 步建立 了较完 善的社 会保 障制 度 有 很 大 关 系 。 因 此 , 势 群 体 基 本 人 权 的 实 现 程 度 既 是 衡 量 弱 国 人 权 状 况 的 一 个 重 要 标 准 , 是 衡 量 社 会 和 谐 水 平 的 一 也 个 重 要 尺 度 。 当 前 , 国 所 处 的 阶 段 既 是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黄 我 金期 , 也是 矛盾 凸显期 。具体 审视我 国社会 目前 所存 在 的一 些不 和谐 因素如贫 富差 距 拉 大 , 配不 公 凸显 等 , 一 不 和 分 无 弱势群 体相关 , 因此必 须通过 采取相 应的措 施最 大限 度地 缩 小 弱势 群体 与强势群 体 的 差距 , 积极 保 障 弱势 群 体 的权 益 , 实现社会 公平 与正 义 。正如 温 家宝 总 理 在今 年 的政 府 工作 报 告 中所 述 的“ 妥善 处理 各 方 面利 益 关 系 , 全体 人 民共 要 让 享 改革 和建设 的成果 。党 政 干部 在 工 作 中能 否维 护 弱 势群 ” 体 的人权 , 积极 为弱 势群 体 谋 利益 , 际上 是 对党 政 干部 道 实 德水 准和 行政 良知 的一个 检 验 。各 级党 政 干部 在 实 际工 作 中, 对事 物 、 问题 有 一 定 的弹 性 和 自 由度 , 即使 在 法 律 框 架 内, 同一事务 和 问题 的处 理也 具 有一 定 程 度 的选 择性 , 对 这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_心得体会范文_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_心得体会范文_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一、确立执法为民理念的重大意义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一)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为”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

政法机关履行的执法职责,政法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立足自身职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为人民用好权、执好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来源。

政法机关的权力是人民授予,只能用来保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每一项具体执法行为也只能为了人民的利益。

(三)执法为民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政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对于解决政法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始终保持政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政法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一切为了人民。

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一切为了人民,就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稳定,不能对群众反映的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麻木不仁,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久拖不决,重罪轻判,甚至包庇违法犯罪。

对我国人权行动计划的思考

对我国人权行动计划的思考

权 利 。是指在 一 定 的社会 历史 条件 下每 个人 按其 本质 和尊 严享 然 要求 。
质特 征和 要求 是 自由和平 等 。人权 具有 两个 显著特 征 : 一 , 第 它 进和 保护 人权方 面 的工作 目标和具 体措施 , 并将 这些 目标措 施落
的主 体必 须是全 体人 类 。正如 联合 国 《 界人权 宣 言》 世 所指 出 的 实到 政治 、 经济 、 文化 和社会 建设各 个领域 , 实到立 法 、 落 执法 、 司
划 了我 国的人权 保障 事业 。它 是我 国宪法修 改和 完善 的先导 , 也 行 动计划 (o 9_0 0 》主 要针对 人权 的含义 、 2 oL 2 1 年) , _ 中国人权 的发
展 历史 、 国发 布人权 行动 计划 的意义等 问题进 行探 讨 。 我

规划 纲要》 07年 , 的十 七大 将尊 重和保 障 人权 的 内容 写入 。2 0 党 党和 中国政府 治 国理 政 的一项重 要原则 , 为中 国国家 建设和社 成 会 发展 的重 要主 题 。所 以, 加快推 进 中 国人权 事业 发展 , 断 改 不 善 人权状 况 , 既是 全面 建设 小康社 会 、 构建社 会主 义 和谐社 会 的 需要 , 是依 法保 证全 体社会 成 员平 等参 与、 也 平等 发展 权利 的必 三 、 国《 我 国家人权 行 动计划 》 定的 意义 制 制定 实施 《 国家 人权行 动计划》 明确 未来两 年 中国政府 在促 ,
关键 词 人 权行 动 行动 纲领 国家规 划
中图 分类 号: 6 D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00-5-2 10-522 1)8l5O
国务 院新 闻办 公室 2 0 年 4月 1 09 3日发 布了 《 国家人权 行动 将“ 权” 念写入 党 的全 国代表 大会 的主题 报 告, 人 概 使人 权成 为党

关于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考[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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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考关键字:依法,尊重,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思考关于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考本文为Word文档,感谢你的关注!摘要:新中国成立60年来。

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人权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因我国法制还在建立和健全的过程中,人权的法制保障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要从公平立法、人性化执法、公正司法入手。

切实完善各项人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不断推进中国人权保障的法治化程度。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因为法制建设归根结蒂要促进人的发展,保障人的合法权利。

笔者在对我国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进行了思考。

一、我国在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城乡的差距反映农民权利法律保障的缺失与不足我国有九亿农民。

要使我国人权得到切实的保障,九亿农民的经济、文化、政治、社会权利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际上要解决城市发展和农村发展差距扩大而导致的城乡不和谐的问题。

农村经济落后,农民自身不发达的原因在经济上非常明显,而这种物质外化的表现其本质上是由于经济政治权利的不平等构成的。

因为我国的农民在政治生活中没有像城市人一样获得同等的国民待遇。

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严重束缚了农民的手脚,这种制度构架下的法律制度同样体现着对农民的不公正的待遇。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民代表农村和城市的比例为4:1。

所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幕期间有更多的城市人的代表在替城市人说话,所以城市人的权利必然会比农村人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不包括九亿农民这个最大的劳动群体,当农民合法的劳动权利受到侵犯时缺乏足够的法律资源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二)贫富分化反映均衡社会财富的法律制度不尽人意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杜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整个社会的财富确实增加了不少。

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中国是一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近年来在人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人权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平等等多方面内容。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中国始终把人权保障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致力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尊严。

本文将全面介绍中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以及未来发展中的展望。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人权事务,在法律体系、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护人民享有各项基本权利。

例如,2019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强调了个人权利的平等和保障;2012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致力于促进残疾人的福利和权益保障。

这些法律法规为中国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在减贫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大幅度减少了贫困人口数量,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根据联合国的数据,中国是唯一一个在联合国消除贫困目标中实现脱贫的国家,给世界其他贫困国家树立了榜样。

中国通过实施扶贫政策、发展教育、提供就业机会等手段,有效地改善了农村和贫困地区的人民生活,并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选择。

此外,中国也致力于提高教育水平和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中国在教育领域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和发展,使得教育资源更加公平地分配到各个地区和群体。

中国的义务教育普及率已经达到100,中小学教育质量和师资水平也得到了显著提升。

此外,中国还加大了大学教育的发展力度,培养了大量高素质的人才,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还注重保护特殊群体的人权,比如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

中国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加强了对这些群体的保护和关爱。

同时,中国不断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入和支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群体的基本权利。

中国在人权领域取得的成就令人瞩目,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未来,中国将继续努力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加强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一、引言道德与法治是高中教育中的重要课程内容,而人权尊重与保障是其中关键的议题之一。

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基石之一。

本文将从人权概念、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以及实现人权的路径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人权概念及其普世性1. 人权定义与内涵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是指个体拥有并享有无条件获得的自由、平等以及尊严。

它们包括但不限于生命安全、自由表达、选举投票、受教育等领域,是每个个体在社会中合法追求幸福和发展所应享有的最基本保障。

2. 人权的普世性无论种族、国籍、年龄或其他身份,每个人都应享有相同的基本人权。

这种普世性使得保护和促进人权成为国际共识,各国通过签署国际公约来确保其在本国范围内得到实施。

三、人权的尊重与保障1. 人权尊重的重要性人权的尊重是社会公正、民主和法治发展的核心原则之一。

只有在人权得到尊重的基础上,个体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我价值,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2. 法律与制度保障保护和促进人权需要依靠法律与制度建设。

各国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建立独立、高效的司法机构来维护人权。

同时还需建立相关机构,如反歧视委员会、人权教育推广机构等,以加强对人权的监督和宣传。

3. 教育与宣传高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是培养学生正确价值观和道德意识的关键渠道。

通过教育引导学生了解、尊重并信奉普世价值观念,增强他们对于人权尊重和保障重要性的认识。

四、实现人权的路径1. 国际合作与共识国家间的合作和共识是实现全球范围内人权保护的关键。

各国应该积极推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人权保护议程,并加强多边合作,以实现全球人权的有效保障。

2. 公民参与与社会力量个体和群体有意识地要求和捍卫自己的人权是实现人权尊重和保障的重要路径之一。

公民社会机构、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发挥着监督、倡导和救济功能,引导公众参与到促进人权尊重和保障的行动中。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演讲范文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演讲范文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演讲范文内容提要:随着XX年新《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中国的人权法制建设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本文着重从特殊群体的人权的宪法保护的问题方面进行探讨,试图论述本次修宪的不足及对修宪的完善提出的一些浅薄的看法。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特殊群体人权XX年3月,随着新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新的宪法修正案经全体人大代表表决以高票通过了。

在这次的修正案中,最令人鼓舞的一条便是将《宪法》第33条第三款改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将原来的第三款作为第四款置于其后。

正如大多数媒体所言,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

这也是在我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我国人权的又一成功。

然而,《由于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其性质直接决定了这部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可能非常具体、详细,所以,当我看到整个修正案中只有这一条是直接关于人权保障时,又不无感慨。

因为这次修宪虽然规定了保障人权的条款,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另外,由于保障人权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保障特殊群体的人权,而这次修宪中并未曾涉及。

也许有人会疑问,原来《宪法》的第45条、第48条不是已经对特殊群体的权利作出保障性规定了么?即便这次修宪中未再次涉及,也无妨呀。

但是本人却认为:首先,并非一切特殊群体都已经被《宪法》所保护,《宪法》只保护了其中的一部分,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

特殊群体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特指某些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及其生存状况。

那些由于自身或社会原因常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被称为特殊。

特殊主要表现为经济力量、政治力量、文化力量的低下,正是由于这种力量的低下使得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体现为一种特殊。

其特征表现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

因此,不论在哪个国家,特殊群体的外延都是很广泛的。

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考

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考

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考一、什么是人权?所谓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人类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

在古希腊、古罗马以及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学者中,曾提出过"自然权利"的概念,实际上已经产生了人权的思想萌芽,在我国古代文化中也出现过向往大同的人权理想。

但在奴隶社会,奴隶们没有起码的做人资格;在封建社会,封建等级特权、君权、神权使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被禁锢、扼杀,人们没有基本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因此,还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是由17、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中世纪的神权统治和封建特权提出来的,是反抗封建国家压迫、专制、特权和等级制度的产物。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被称为第一次人权运动。

英国思想家J.洛克系统论述了"天赋人权"的理论。

指出人类天生就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人权是人的本性的要素,不可转让、放弃和剥夺;人权的根本内容是人的自由、生存和财产等"自然权利"。

"天赋人权"论用"人权"取代"神权",用"民权"反对"君权",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论证了资产阶级剥夺封建特权的合理性,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有力思想武器。

到了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先进的思想家们把"人权"引入政治领域。

例如法国思想家J.-J.卢梭根据"天赋人权"的原则,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思想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

鲜明地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要求废除封建等级制度,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政治主张。

1776年发表的美国《独立宣言》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并把人权概括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被马克思称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发表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明确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并把人权概括为"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如何贯彻落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部署和要求?

如何贯彻落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部署和要求?

36 如何贯彻落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部署 和要求? 关键词:人权司法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 定》,明确提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的要求,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把“人权得 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 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 全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以 后,在人权保障问题上的又一重要部 署。体现了我们党高度重视人权保障 问题,高度重视司法在保障人权中的 突出作用,高度重视落实国家尊重和 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有罪的人受到追究、无罪的人免受处 罚,从而全面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三要牢固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 正并重的观念。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是司法公正的两个侧面,必须一体实 现,不可厚此薄彼。特别要注意克服 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惯性思维,
既要认识到案件的实体处理不公会对 司法公正有致命的破坏作用,还要认 识到案件的程序不公对司法公正不仅 会有致命的破坏作用,而且必然会侵 害当事人的人权。因此,加强人权司 法保障,必须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 正并重。
人权是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自 由 ,是 十 分 丰 富 复 杂 的 政 治 法 律 概 念 。 人 权 具 有 普 遍 性 、自 然 性 、历 史 性、社会性和法律性。随着经济社会 法治的发展,人权的内涵越来越丰富, 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越来越 多。在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让每一 个人享有越来越多的权利和自由,保 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是社会主义制 度的本质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二要牢固树立保障人权与惩罚犯 罪并重的观念。保障人权和惩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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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中全会精神学习问答
罪,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二者不可 偏废,更不可对立。惩罚犯罪的目的 是为了保障人权,只有依法惩罚犯罪, 使侵犯人权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 裁,才能有力保护被害人和广大群众 的人权。同时,只有在诉讼活动中切 实保障人权,才能准确惩罚犯罪,保障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的科学内涵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的科学内涵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的科学内涵人权理念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更是近年来备受关注。

这一理念的提出,不仅改变了人权保障的传统模式,更是强调了人权保障的科学内涵,为人权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

那么,“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究竟是什么科学内涵呢?一、人权的本质和属性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首先要明确人权的本质和属性。

人权是指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自由权等各方面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基本需求,是不可剥夺和侵犯的。

人权的本质是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人权与国家治理的关系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中,人权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是国家赋予个体的权利,国家是保障人权的责任主体。

国家治理应当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也意味着国家的权力应当受到制约,不能滥用权力侵犯人民的权利。

只有通过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才能真正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

三、人权的多维保障“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还要求人权的保障是多维的。

这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都应得到充分保障。

只有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都能够保障人民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人权的全面保障。

人权的保障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协调,形成人权保障的合力,才能真正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目标。

四、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在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之间的关系上,“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也提出了新的视角。

个人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但也不能以个人的权利为代价侵犯集体的权利,更不能以集体的权利为代价侵犯个人的权利。

在实践中需要平衡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关系,使个人与集体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五、国际合作及人权“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国际社会需要携手合作,共同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在国际合作中,各国应当尊重他国的主权和文化差异,寻求通过对话合作的方式解决人权问题,而不是采取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做法。

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解

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解

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解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决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到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强调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这是很有意义的。

人权观念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提出来的,但绝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

我们党在建党之初就举起了“争自由,争人权”的旗帜。

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争取实现民族独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争取人权的生动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提出了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确立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采取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我国人权事业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呢?第一,要进一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实施。

列宁曾指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人权作为宪法的基本立足点和出发点,在一切法律法规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的良好氛围,维护宪法的权威;要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各种违宪现象,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只有宪法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执政治国的全过程,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政、行政各个环节之中。

由于自然、历史和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有不完善、不尽如人意之处。

如农民权益保护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收费法等,以及修改选举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都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密切相关。

第三,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体现在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中。

公民基本权利的本质是人权,尊重人权就是尊重生命。

这就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尊重人在发展中的主动地位,确保人对发展的全面参与、对发展成果的平等分享;要从制度上确保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切实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要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发展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人权问题的辩论辩题

人权问题的辩论辩题

人权问题的辩论辩题正方,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上最为重要的议题之一,保障人权是每个国家的责任。

首先,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教育权、言论权等。

这些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没有人权保障,社会将无法稳定发展。

同时,人权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各国应该相互尊重和保障彼此的人权。

人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更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议题。

正所谓“人类是一家”,只有共同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社会。

其次,人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共同努力。

世界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人权保障的国际法律法规,建立起全球性的人权保障体系。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解决人权问题,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发展。

反方,人权问题的辩题有待商榷。

首先,人权问题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对人权的理解和保障方式是不同的。

因此,不能简单地用一套标准来衡量所有国家的人权状况。

其次,一些国家在推进人权保障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重视人权问题,而是因为国家的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等因素影响所致。

另外,国际社会对于人权问题的干预也可能引发一些负面影响。

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人权问题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国际法,也不利于解决问题。

因此,国际社会在推进人权保障时应该尊重各国的主权和发展道路选择,通过对话协商等方式解决分歧,而不是采取单方面的干预行动。

名人名句,联合国宪章中明确规定,“所有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这表明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全球范围内的保障和尊重。

经典案例,例如,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是世界上人权保护的重要案例之一。

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南非结束了种族隔离制度,实现了民主和平等,为全球人权事业树立了榜样。

这表明只有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人权问题。

幼儿园教师学习宪法心得体会8篇

幼儿园教师学习宪法心得体会8篇

幼儿园教师学习宪法心得体会8篇篇1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了解和掌握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而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更是要深入学习和理解宪法,将其贯穿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

最近,我们幼儿园组织了一次关于宪法的专题学习活动。

在这个活动中,我们不仅了解了宪法的具体内容,还学习了宪法在教育领域中的应用和意义。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宪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对自己的职业使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宪法的主要内容。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等,这些对于我们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宪法的规定让我们更加明确了自己的教育职责和使命,也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教育工作的本质和目标。

其次,我们明白了宪法在教育领域中的应用。

在幼儿园教育中,我们不仅要关注孩子的身体健康和智力发展,更要注重孩子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宪法的规定为我们的教育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也为我们指明了教育工作的方向。

我们要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注重对孩子进行宪法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让他们从小就了解和遵守国家的基本法律。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惑和难点。

例如,如何将宪法的规定与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相结合,如何让孩子更好地理解和接受宪法知识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研究,也从其他教师的经验中得到了不少启示。

我们认识到,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注重教育方法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注重孩子的兴趣和需要,让他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和成长。

最后,我想分享一些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教师,我们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其次,我们要将宪法的精神贯穿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要让孩子从小就树立起法治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

最后,我们要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宪法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宪法,共同营造一个法治的社会环境。

司法改革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司法改革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司法改革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司法改革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作为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核心领域,司法改革不仅关乎国家的法治水平,更关乎人们的人权保障。

本文将从司法改革的背景、现状和问题,以及人权保障的重要性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司法改革的背景和现状司法改革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它的背景包括法治理念的普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社会矛盾的日益突出等因素。

在中国,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当前,中国司法改革面临的巨大冲击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是腐败的现象,这不仅危害了人民的权利,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二是追求公正、透明和效率的需求,人民对于司法的期待越来越高,希望能够在法院得到公正的审判。

二、司法改革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司法改革应当以人权保障为出发点和着眼点,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然而,现实中仍存在一系列人权保障问题,如司法独立、公正、透明等。

首先,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人权保障的基础。

只有当司法机关独立自主,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人权。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性的干预和政治因素的介入仍然存在,破坏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其次,司法公正是人权保障的核心。

司法公正是对每个公民平等处理,依法裁决,不受财力、地位、身份等因素的干扰。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着不公正、不平等的现象。

这既损害了被告人的人权,也削弱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另外,司法透明度是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

司法透明度要求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判决结果向公众公开,确保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没有得到及时公开,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人权保障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

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公正。

4.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教学设计)2023-2024学年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

4.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教学设计)2023-2024学年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
-拓展学习:学生利用老师提供的拓展资源,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思考。
-反思总结: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成果进行反思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教学方法/手段/资源:
-自主学习法:学生引导学生自主完成作业和拓展学习。
-反思总结法: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成果进行反思和总结。
作用与目的:
-巩固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知识点和技能。
6.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性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和谐、国家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能够促进公民的积极参与和社会的进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课堂小结,当堂检测
课堂小结:
本节课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学习,学生了解了人权的基本概念,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以及公民在不同领域享有的人权。学生认识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于社会和谐、国家发展的重要性,提高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提交预习成果:学生将预习成果(如笔记、思维导图、问题等)提交至平台或老师处。
教学方法/手段/资源:
-自主学习法:教师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培养自主学习能力。
-信息技术手段:教师利用在线平台、微信群等,实现预习资源的共享和监控。
作用与目的:
-帮助学生提前了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课题,为课堂学习做好准备。
-设计预习问题:教师围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课题,设计一系列具有启发性和探究性的问题,引导学生自主思考。
-监控预习进度:教师利用平台功能或学生反馈,监控学生的预习进度,确保预习效果。
学生活动:
-自主阅读预习资料:学生按照预习要求,自主阅读预习资料,理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知识点。
-思考预习问题:学生针对预习问题,进行独立思考,记录自己的理解和疑问。

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前提

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前提

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前提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将尊重和保障社会主义人权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尊重和保障社会主义人权被庄严地载入现行宪法,成为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理念、国家根本大法的重要内容。

在央中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新疆发展与稳定面临重大历史机遇的新形势下,在全体公职人员中宣传、贯彻尊重和保障社会主义人权的宪法原则,对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的权利,有效打击犯罪,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此可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文明的进步要求,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现行宪法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了明确规定,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使在一般法律法规中关于公民权利及人权保障规定的实现有了根本的保证。

我们要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宪法精神,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履行职责的最高守则,彻底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观念,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良好的保障。

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前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公平与正义彰显的社会,是人们懂得合法地维护自身利益,又能够理性地尊重他人权益的社会。

因此,只有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公民人权意识普遍提高,只有公平与正义得到彰显、尊重和保障人权具备良好的社会氛围、制度安排和法律保证,社会生活才能真正走上和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和谐发展。

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本质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强调尊重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强调一切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出发。

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代表政府作出的“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的庄严承诺,被国际舆论赞誉为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政理念的鲜明体现。

三干发言稿

三干发言稿

三干发言稿尊重与保护人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尊敬的各位代表,大家好!我是今天受邀发言的代表之一,非常荣幸能够在这个重要的场合发表我的观点和看法。

今天我要向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尊重与保护人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

人权是人类追求的基本权利,它是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体现。

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基本的人权,这些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与保护。

尊重与保护人权是每个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

只有在人权得到尊重与保护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够实现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与社会发展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目标之一。

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与互动。

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我们也应重视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首先,关于尊重与保护人权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

政府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宪法与法律的宣传教育,使国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政府还应当制定与人权保护相关的具体政策,并确保其得到贯彻执行。

此外,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人权监督机制,及时处理人权侵害的投诉和申诉,并追究相关责任。

同时,媒体也应承担起宣传人权保护的重要责任,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推动尊重与保护人权的观念深入人心。

其次,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们需要着重关注贫困人口与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在全球范围内,数以亿计的人们仍然面临贫困与饥饿,缺乏基本的教育与卫生条件。

这些人们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减贫力度,实施更加有力的扶贫政策,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

同时,我们还应关注妇女、儿童、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提供平等的教育、就业和健康服务等。

此外,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们需要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关键,其核心是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基础上,确保未来世代的需求得到满足。

我们应加强环保意识与教育,提倡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

政府应当出台更加严格的环境法规,加大对环境破坏行为的监管力度,并且要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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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贯彻执行问题的思考内容摘要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

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在权利救济上强化人大职能和扩大司法救济范围等。

关键词人权,人权保障,人权理念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

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作了重要补充修改,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以及特别程序等方面进行了重要完善。

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结合,对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是政法工作的具体要求在政法工作中,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首先应该坚持“全面人权观”——司法既要保护大多数人的人权,也保护少数人的人权。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在政法工作的不同环节有不同的要求。

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键。

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逮捕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错拘、错捕。

只有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可提起诉讼。

在审判实践中,严格贯彻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以及无罪推定等符合现代法制精神的基本原则,在庭审中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辩论、最后陈述、上诉等诉讼权利。

对未成年被告人和可能被判处重刑特别是死刑的被告人,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

在刑事诉讼中还要特别注意超期羁押问题,对不能及时侦察、检查、审判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

不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都一律平等的对待,坚决反对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狭隘民族保护主义。

积极实行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上的平等。

行政诉讼中,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坚决反对“官官相卫”的封建传统。

对行政机关通过审判国家赔偿案件,对受到公共权力侵害的公民实行国家赔偿。

另外,对于服刑改造的犯罪分子,也要注重对其人权的保护。

对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该确保其包括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的实现。

对于积极改造、有明确悔罪表现及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进行减刑或假释。

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一是强化人权意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总则,而且贯彻到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体现了我国人权事业新的发展进步。

各级政法机关要强化人权意识,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要求,切实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活动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要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防止把两者对立起来,既注意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依法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二是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一些刑事案件的处理之所以引起当事人上访,有的并不是因为实体上有什么问题,而是法定程序没有得到严格遵守。

各级政法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切实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把程序公正的要求落实到刑事司法活动全过程。

特别要严格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提高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和辩护质量。

要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当庭质证等工作,认真落实证人、鉴定人依法出庭的规定,认真遵守二审开庭审理、限制发回重审和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三是强化证据意识,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总结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经验特别是吸收中央政法各单位联合制定的两个“证据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各级政法机关要始终把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生命线,强化证据意识,坚持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有相应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已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真正办成“铁案”。

要认真吸取一些地方发生刑讯逼供行为、出现冤错案件的教训,摒弃片面重视口供的错误观念和为了破案而违法取证的错误做法,有效预防、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格落实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等规定,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要坚决依法排除,从制度上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冤错案件发生。

四是强化时效意识,确保刑事司法活动公正高效。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既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现场询问证人的程序,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也从实际出发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延长了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逮捕审查期限,延长了案件审理期限。

政法机关要强化时效意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用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的程序、措施和手段,着力提高司法效率,切实做到能快则快、又好又快,决不要拖到法定的最后期限才结案,决不能随意使用延长期限的规定,决不许超期羁押,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五是强化监督意识,防止刑事司法权滥用。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落实了这一原则。

特别是针对实践中相互制约不力的问题,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

政法各单位一方面要依法规范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及时纠正一切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确保法律正确实施,防止司法权滥用,防止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依法加强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及时受理、审查当事人的申诉、控告,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办案的行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在检察权的行使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正确保障人权,监督其他司法部门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维护宪法权威、实现公平正义的职责所在。

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

更新执法理念,重点是要树立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的公开透明、高效平等的现代司法理念,基本点是要牢固树立公正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执法为民意识,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保障人权优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程序公正优先,纠正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执法观念,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科学执法观。

尊重和保障人权,检察机关应严格执行程序法。

要防止和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切实把执行程序法和程序监督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把查明案件事实与遵守办案程序联系起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遵守办案时限,防止出现超期羁押,确保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尊重和保障人权,要重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在加大打击力度体现保护意识的同时,一方面要注重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还要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在具体办案中,要坚持罪刑法定和刑罚适当原则,做到平等对待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尊重其人格,保障其应有的合法权益。

尊重和保障人权,检察机关要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水平。

在办案环节,要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方面认真审查,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认真仔细辩别,核对排查案件事实,做到去伪存真,不枉不纵;在刑罚执行环节,更要注意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要坚持羁押告知、换押、到期催办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克服和杜绝超期羁押现象。

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在执法活动中,要加强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监督力度,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发现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徇私枉法等直接导致打击不力的情况,也要防止和克服强调保障人权而该诉不诉导致打击不力的情况;要加强审判监督,对审判机关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依法提起抗诉。

在刑罚执行阶段,要加强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坚持回访考察,防止失控、脱管现象的发生,确保国家刑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我们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中,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重大意义,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以使其现实化,而其中政法干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的树立,更是具有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

政法干警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不但是“以人为本”国家价值观的要求,更是我们这个时代精神的呼唤。

然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不但需要正确的人权观、法治观为基础,更需要我们法治的大环境为依托,这是对我们社会的要求和必须遵循的原则。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随着“以人为本”价值观念的深入人心,我们的政法干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将会为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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