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课对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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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内容
内容及比较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 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广泛应用,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 交易;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活动中存 在的突出问题,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同时也有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制定出台《条例》,是落实中央 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 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真正帝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一、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 条例》背景、特点、目的和意义 二、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三、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四、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 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完善了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六、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七、国家将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应公告。 1 《条例》与《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衔接; 2、《条例》与两个《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衔接问题; 3、《条例》对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指定部门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定; 4、《条例》对应急项目等九种情形可不招标的规定; 5、《条例》对“串通投标”认定标准; 6、《条例》对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 7、《条例》对资格审查及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8、《条例》对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规定。 9、《条例》关于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规定; 10、《条例》对行政监督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11、招投标采购操作实务与案例解析及疑难问题解答 12、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主要概述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 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 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 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 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 无 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 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 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 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 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 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开标、评标和中标主要补充完善了在开标、评标和中标过程中法规中未描述和详细的操作方式; 2、完善了开标过程的组织程序、评标过程的相关处理及中标过程的确定、原则及合同签署等相关规定。 3、完善了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及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 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 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 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 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 第18号)》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 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 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 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 察。
《条例》第二章 招标主要概述
《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 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 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 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 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 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 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 由项目审批、核 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Leabharlann Baidu出认定;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作出认定。
《招投标法》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 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 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 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 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条例》第二章 招标主要核心内容与 比较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 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 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 《条例》第二章 招标主要核心内容与 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 比较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式采购: 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 的; 有技术;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 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或者提供;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 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 用户紧急需要的; 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 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者提供; 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 。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 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 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 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 套要求; 方式采购: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 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 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 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 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 第18号)》第十五条 采 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 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 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 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 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 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 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 第18号)》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 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 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 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 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 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 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 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 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 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 发布变更公告。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 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 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 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 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 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 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 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 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 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 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 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 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 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 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 文件的截止时间。 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 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 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 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 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 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 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 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 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 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 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 动回避。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 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 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 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 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 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 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 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 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 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 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 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条例》解决的问题
学习条例应关注的法律规范
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或国家机关向社会发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偏的约束力。一般 包含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 2、涉及公司采购必须依靠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业务人员的行动准则及工作指导。 3、涉及采购业务及指导性法规及与条例结合的主要法律法规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 4、涉及纵向效力层级的法规主要分工程、货物、服务等三种,主要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 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18号)》等指导制度,在学习《条例》时应结合相关法规及办 法、指导性文件进行学习。 1、《条例》第二章 主要针对《招投标法》在实施中不明确、与《政府采购法》中有冲突及实际操作中有问题的进行了规定 及补充。 2、主要内容涉及对邀请招标范围进行了确定;对扩大了在《招标法》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的范围、明确了招标代 理机构认定部门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部门;明确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发布及时限;加强了资格预审的管理及发布澄清或 者修改时限进行了规定,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及处理时限进行了规定;对于技术复杂项目规定了实现两阶段招标的规定及具 体操作方式;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利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了规定。 《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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