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出台.doc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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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近年来,我省沿海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一)严格缴纳期限。
海域使用金必须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对应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用海单位必须自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出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到期未缴付的,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下达催缴通知书,明确缴纳期限及应缴滞纳金要求,通知用海项目单位,限期30日内将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到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及其滞纳金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撤销批准文件,并在当地官方媒体上进行公告。
对应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下达催缴通知书,明确缴纳期限及应缴滞纳金要求,通知用海项目单位,限期30日内将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到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及其滞纳金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撤销批准文件或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后,若项目用海单位在两年内再次申请该宗用海,需缴齐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经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方可重新下达批准文件或重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201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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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海管字[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修订完成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要求,加快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2009年12月8日印发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技术要求(试行)》(海管字[2009]8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二○一○年十月十五日附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家海洋局二○一○年十月)目录1 定义.1.1 海洋基本功能1.2 海洋基本功能区1.3 海洋功能区划2 总则2.1 目标2.2 基本原则2.3 任务2.4 范围2.5 期限2.6 成果3 海洋基本功能区类型.3.1 分类体系3.2 功能区类型定义4 编制程序.4.1 资料收集和补充调查4.2 专题研究与分析评价4.3 区划5 成果编制要求.5.1 区划文本5.2 区划登记表5.3 图件5.4 区划编制说明5.5 区划报告5.6 区划管理信息系统附录1: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写大纲.附录2: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样表.附录3: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制作要求.附录4:《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主要修订说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基础上,制定本要求。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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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2.13•【文号】自然资办发〔2023〕55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养殖用海是传统的海域开发利用活动,对保障广大渔民生产生活、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海水养殖业的发展,养殖用海规模不断扩大,沿海地区不同程度存在养殖用海布局不合理、海域使用管理和养殖生产管理衔接不畅、非法养殖用海整治不到位、近岸养殖清退工作不规范、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的重要讲话精神,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海水养殖产品供给,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现就我国内水、领海内优化养殖用海管理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沿海各地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在编制海岸带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时,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结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增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稳定海水健康养殖面积,拓展深水远岸宜渔海域,优化养殖用海布局,为加大海水养殖产品供给提供空间保障。
增养殖区不得划定在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港口、航道、锚地、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占用的海域。
适度控制重要海湾和河口、滨海城市近岸海域的养殖用海规模。
各地区应根据海域资源状况、养殖用海现状和渔民数量,划定一定范围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保障传统渔民生计。
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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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09.05.22
•【字号】浙海渔管[2009]20号
•【施行日期】2009.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海渔管〔2009〕20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加强廉政建设,强化集体民主决策,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查、审核环节,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质量,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中增加集体决策环节,是科学决策、反腐倡廉的需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海域使用时,应按海域管理业务处(科)初审、审核委员会审核、局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完成审定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申请审批程序附后)。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要求,市、县(市、区)可以只组建一个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
员均应从国家或省级专家库中选聘,本市、县专家人数不足时,可以从本省其他地区选聘。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c1138c8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1d.png)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国海管字[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海域使用论证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审批工作中科学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
近年来,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日趋完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论证行为不规范、论证报告质量不高、论证工作效率较低以及部分地区论证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水平,现就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资质单位应全面掌握海域使用论证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及时跟踪海域使用管理的最新政策法规。
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要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以及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突出论证工作重点。
论证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海洋调查资料,凡是现有海洋调查资料能够满足论证工作需要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以达到既确保工作质量,又缩短论证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对不涉及围海和填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30天内提交;对涉及围海和填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45天内提交,其中因需要获取现场连续调查资料,超过论证报告提交规定时限的,须经项目用海审核机关同意。
二、建立健全资质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资质单位应建立论证报告内部审查制度,由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把关。
资质单位要成立由技术负责人牵头组成的论证项目内审专家组,内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d6e826f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0b.png)
《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海洋局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这意味着国家海洋局放开了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原本甲⼄丙等级资质限制的规定成为历史,下⾯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 国海规范〔2016〕10号 沿海省、⾃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各海域使⽤论证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提⾼海域使⽤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域使⽤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提出以下意见: ⼀、严格执⾏国务院有关决定 (⼀)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本意见印发之⽇起,不得承接国务院审批项⽬⽤海的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作,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对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资质要求,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海申请⼈必须委托具有海域使⽤论证资质的单位提供海域使⽤论证技术服务。
⽤海申请⼈可⾃⾏编制海域使⽤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
(三)已取得海域使⽤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业务范围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四)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论证报告评审的管理权限不变。
(五)区域建设⽤海规划的海域使⽤论证⼯作按照《区域建设⽤海规划管理办法(试⾏)》的要求执⾏。
⼆、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 (六)海域使⽤论证报告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须按照《海域使⽤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对项⽬⽤海可⾏性、⾯积合理性、⽣态⽤海措施等内容进⾏重点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2020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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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目次1 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3)4.1论证原则 (3)4.2论证依据 (3)4.3论证内容 (4)4.4论证成果 (4)4.5论证程序 (4)4.6论证等级 (4)4.7论证范围 (6)4.8论证重点 (7)5论证基础资料 (7)5.1资料内容 (7)5.2资料基本要求 (7)5.3现场踏勘 (8)5.4海洋调查资料 (8)6项目基本情况与用海必要性分析 (10)6.1项目基本情况 (10)6.2项目用海需求 (10)6.3项目用海必要性 (10)7项目所在海域概况 (11)7.1海洋生态概况 (11)7.2海洋资源概况 (11)8资源生态影响分析 (11)8.1资源影响分析 (11)8.2生态影响分析 (12)9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 (12)9.1海域开发利用现状 (12)9.2项目用海对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 (12)9.3利益相关者界定 (13)9.4相关利益协调分析 (13)9.5项目用海与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的协调性分析 (13)10 项目用海与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分析 (13)10.1所在海域国土空间规划功能区基本情况 (13)10.2对周边海域国土空间规划功能区的影响分析 (13)10.3项目用海与国土空间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3)11 项目用海方案分析 (14)11.1用海选址合理性分析 (14)11.2用海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4)11.3用海方式合理性分析 (15)11.4岸线利用合理性分析 (15)11.5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 (15)11.6用海期限合理性分析 (16)12 生态保护修复和使用对策 (16)12.1项目用海主要生态问题 (16)12.2生态保护修复重点与目标 (16)12.3生态保护修复措施 (16)12.4生态保护修复实施计划 (16)12.5海域使用对策 (16)13 结论 (1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格式和内容 (18)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格式与内容 (21)附录 C (规范性附录)资料来源说明 (25)附录 D (资料性附录)论证重点参照表 (27)附录 E (资料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摘要 (30)附录 F (资料性附录)论证报告重要图件名录 (31)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1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海域使用论证的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要求。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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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切实发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技术把关作用,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建省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一)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总人数应不少于30人。
入库专家一般应从本地区内选聘,可以采取由省级海域管理部门直接考察选聘,也可以通过专家所在单位推荐的办法选聘。
被选聘的专家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也必须保证能够履行评审专家的职责。
市、县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不组建评审专家库。
(二)选聘省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在专业上必须能够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一般应包括海洋环境类(含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化学、海洋地质、海洋环境监测及评价)、海洋生物类(含海洋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海洋工程类(海洋测量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利工程、海水利用及其他)以及区域经济、区划规划等方面的专家。
入选省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要参加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海域使用管理业务培训。
二、成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三)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分别成立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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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国海管字〔2009〕206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海域使用管理的配套法规规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逐步得到规范。
但是,在一些地区还存在审查报批程序不统一、方式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尽快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省、市、县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海域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海域、环保、规划、财务、法规、科技、纪检监察、执法及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
审核委员会委员都要经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任命。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报本级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海域使用论证和专家评审的结论是否科学和可行,审核委员会可根据审核情况对被审核项目作出上报行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
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具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二、认真执行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的基本程序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基本程序:(一)海域管理机构审查各级海域管理机构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要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重点开展以下审查工作:1、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等;2、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并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3、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4、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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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海洋资源的日益需求,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确保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政策法规建设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海域使用论证的法律体系,并对海域使用的准入条件、使用期限、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2.建立健全海域使用论证的政策制度,明确权责清单,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论证工作的科学、规范进行。
二、加强科学评估1.建立科学论证方法体系,引入多学科交叉和综合评估方法,确保论证结果的客观、科学、合理。
2.加强对论证过程和结果的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论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1.建立专业队伍,培养和引进一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领域的专业人才,提高论证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2.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升论证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论证操作过程,确保论证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1.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渠道,使社会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和参与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2.加强对论证结果的宣传,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论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加强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论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2.严格落实违规论证的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净化论证环境,提高论证质量。
六、完善协调机制1.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机制,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协调与配合,避免出现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资源竞争。
2.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提高我国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以上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通过加强政策法规建设、科学评估、专业队伍建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以及协调机制完善等措施,将有助于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推进我国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4d8662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7c.png)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海域管理类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2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3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4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5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6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8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10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1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12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13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1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1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16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17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18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19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20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21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22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2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24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25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27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28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29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30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3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32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33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海岛管理类34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35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36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37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38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39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40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41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42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43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4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类45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47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48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49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51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52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53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5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55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56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57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58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59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60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61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62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6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6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65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66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67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68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69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70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71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72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海洋预报减灾类73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74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海洋科技类75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76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77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78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79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海洋法制及执法类80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81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82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83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84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85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86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87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结束——。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527cb8d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d9.png)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更好地维护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我对此提出的一些建议和意见。
首先,应当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海域使用涉及的问题众多,如渔业资源、航运安全、油气开发等等,因此在进行论证时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应当建立起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生态环境评估、经济效益评估、社会影响评估等等,确保论证的结果具有公正、客观、全面的科学性。
其次,需要加强论证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论证过程中涉及到的各方利益不容忽视,因此应当确保各方在论证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论证方案、论证结果等信息,接受各方的监督和提出的建议。
同时应该积极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的沟通和交流,听取不同意见,形成共识。
第三,应当落实好海域使用的规划管理。
海域使用论证只是整个海域管理的一个环节,需要在更高层次的规划中得到体现。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的规划管理,包括制定海洋空间规划、海洋产业规划等等,确保各项海域使用活动之间的协调和统一第四,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的法制化建设。
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海域使用论证的程序和要求。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确保论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五,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的监督和评估。
海域使用的情况不断变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论证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测体系,对海域使用活动进行定期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最后,要加强相关技术支撑和人才培养。
海域使用涉及到多个领域的知识和专业技能,需要政府加大对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支持力度。
同时,还应该加强人才培养,培养专门从事海域使用论证的人员,提高整个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总之,在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中,应该加强科学性、公开性、规划性、法制性、监督性和技术性的建设和完善,使其更好地为保护海域资源、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372b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01.png)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局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十周年。
全国海域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推进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围填海管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建设、海域整治和修复等四项工作,切实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充分发挥海域管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成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一)完成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二)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成果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在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得到国务院批准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海洋功能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凡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58fe903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3c.png)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9.15•【文号】海管字[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海管字〔2009〕7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咨询中心,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2009年9月3日,我局组织召开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
现将张宏声副局长、于青松司长、吕彩霞副司长的讲话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创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新局面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张宏声同志们: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
首先,我代表国家海洋局向到会的各位专家、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衷心感谢大家多年来对海洋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这次会议是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国家海洋局全面履行新“三定”方案、海洋管理工作面临新机遇的背景下召开的。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全面推进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其根本作用在于对项目用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为行政审批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撑。
自论证工作开展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形成了一支业务素质较高、专业结构较合理的论证专业队伍,培养了一批责任心强、敬业奉献、工作水平高的专业技术骨干。
同时,国家和地方还组建了多层次、专业配备合理的评审专家队伍,制定了较为规范的评审办法,为保证论证报告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多年的实践证明,海域使用论证已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实现科学用海、科学管海的重要抓手。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国海发[2010]2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国海发[2010]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a54ae5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f9.png)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为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化水平,我局对《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8]7号文件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二○一○年八月二十日附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目次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4.1 论证原则4.2 论证内容4.3 论证成果4.4 论证程序4.5 论证依据4.6 论证等级4.7 论证范围4.8 论证重点5 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5.1 资料内容5.2 资料要求5.3 现场勘查5.4 现状调查6 项目用海必要性分析6.1 项目基本情况6.2 项目申请用海情况6.3 项目用海必要性7 海域概况简要分析7.1 自然环境概况7.2 海洋生态概况7.3 自然资源概况7.4 开发利用现状8 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8.1 项目用海环境影响分析8.2 项目用海生态影响分析8.3 项目用海资源影响分析8.4 项目用海风险分析9 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9.1 项目用海对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9.2 利益相关者界定9.3 相关利益协调分析9.4 项目用海对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的影响分析10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10.1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分析10.2 项目用海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11 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11.1 用海选址合理性分析11.2 用海方式和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11.3 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11.4 用海期限合理性分析12 海域使用对策措施分析12.1 区划实施对策措施12.2 开发协调对策措施12.3 风险防范对策措施12.4 监督管理对策措施13 结论与建议13.1 结论13.2 建议附录A(规范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格式和内容附录B(规范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格式与内容附录C(规范性附录)资料来源说明附录D(资料性附录)论证重点参照表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域使用论证的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要求。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99a5457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f7.png)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8.10.29•【文号】国海管发[1998]439号•【施行日期】1998.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23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国海管发(1998)439号1998年10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规范化,提高海域使用项目审批的科学性,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是审批海域使用的科学依据。
凡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
使用期已满拟续期使用或改变使用证规定用途的海域使用项目,应重新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对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沿海县级以上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负责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由海域使用申请者组织进行。
第五条承担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应当持有国家海洋局发放的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
第六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应客观、准确。
通过对拟使用海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分析和论证,明确提出海域使用是否可行,为政府审批用海项目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可行性论证的程序第八条用海单位应在项目用海申请前,征询当地主管部门意见,确定项目的用海性质。
对于改变海域属性,影响生态环境和其它开发活动的用海项目,申请单位应委托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单位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
承担单位应先按照有关要求拟定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编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c2da7e3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4a.png)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4•【字号】榕政综〔2016〕117号•【施行日期】201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6〕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加快推进海洋经济强市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海域使用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一)贯彻执行保护规划。
按照《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配合省发改委、省海洋与渔业厅编制《福建省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促进海岸带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有效保护。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福州港口管理局,市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委、林业局、水利局、旅游局等单位配合(二)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积极配合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将我市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海底古森林等重要海洋保护区,珍稀、濒危生物物种主要分布区等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
加强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和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实施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工程,严格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开展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旅游局和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二、加快推进海域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三)实施海域海岛使用招拍挂1.明确招拍挂的范畴。
下列情形之外的经营性项目用海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列入省政府发布的重点项目目录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国家立项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项目;已经确权的,期限届满或改扩建,按规定应予续期或改扩建的项目;列入省级以上渔港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1b74ecf04a1b0717fd5dd89.png)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国海管字[2009]200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09.04.13
【实施日期】2009.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海管字[2009]200号)
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海域使用论证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审批工作中科学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
近年来,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日趋完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论证行为不规范、论证报告质量不高、论证工作效率较低以及部分地区论证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水平,现就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资质单位应全面掌握海域使用论证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及时跟踪海域使用管理的最新政策法规。
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要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以及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突出论证工作重点。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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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04.20施行日期2006.04.20文号国海发[2006]14号主题类别海洋资源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年来,沿海各地陆续实施了一些围填海造地工程,对缓解工业及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紧张的矛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个别地区在建设用海项目尚不明确和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情况下,盲目圈占海域,不仅造成海洋环境的严重破坏,也造成了海域资源的极大浪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精神,加强围填海管理工作,现就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区域建设用海整体管理区域建设用海是指在同一围填海形成的区域内建设多个建设项目的用海方式。
用海面积一般不少于50公顷。
对区域建设用海进行整体管理就是在继续强化对单个用海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对区域建设用海实行总体规划管理,其目的就是要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确保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海域资源。
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单个项目用海论证可行而区域整体论证不可行的问题。
二、编制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当地政府要在充分考虑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海域特点的前提下,根据用海的实际需要,编制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如下:1.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书。
报告书中要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区域建设用海的用途及必要性;区域内的功能分区及建设项目的确定情况;围填海所用的材料及来源;对周边海域的环境和生态可能造成影响的预测等。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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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5.03.25•【文号】国海管字[2005]128号•【施行日期】2005.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评估表》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8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管理的通知(国海管字[2005]128号)各有关单位:几年来,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为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海域使用权提供了科学依据,但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质单位的市场行为,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和海域使用论证队伍的整体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的质量审核、质量保证体系。
资质单位要认真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及其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质量审核、质量保证相关文件,明确单位内部论证报告书(表)质量审核机构,建立论证报告书(表)审核责任人制。
二、落实报告书(表)编写的个人质量责任。
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方可参加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
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必须按相应的格式要求,注明编写人员的岗位培训证书编号。
报告书(表)审核人必须是各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
三、确保论证所用资料的有效可靠。
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所使用的资料应真实、有效、可靠、充分。
尤其是围填海等项目论证所用的水深地形、海底地貌及障碍物、底质及浅地层、工程地质、海洋水文气象要素等基础性资料,原则上要求现场调查获得;如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亦可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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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
作的意见》出台
近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出台,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行资质要求,业务范围也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下面是相关内容。
日前,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评审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具体要求,旨在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促进依法治海、生态用海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意见》包括6个部分,共19条。
在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决定方面,要求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企业,自《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承接由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行资质要求,业务范围也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在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方面,提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必须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编制,并重点对用海可行性、面积合理性、生态用海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
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对其所使用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用海申请人亦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意见》还明确了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在加强对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和论证报告质量的监管方面,提出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淘汰机制,逐步构建海域使用论证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
在规范论证报告评审程序和标准方面,提出制订完善评审程序和评审技术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机制。
评审过程中,不得向用海申请人或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收取或摊派评审费用。
在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方面,提出建立完善评审专家行为准则和终身责任制,增强评审专家的责任心。
同时完善全国评审专家库体系,要求各省按期上报本省专家库到国家海洋局备案。
在加快配套措施及制度建设方面,提出对现行的海域使用论证管理文件进行清理规范,对不符合国务院决定精神的文件和规定一律修订或废止,要求各省加大海域使用论证信息公开,研究制定本地区配套改革和相关工作方案。
附: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海规范〔20xx〕10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xx〕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20xx〕11号)要求,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决定
(一)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承接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二)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行资质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用海申请人必须委托具有海域
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技术服务。
用海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
(三)已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业务范围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四)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的管理
权限不变。
(五)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按照《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
(六)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须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对项目用海可行性、面积合理性、生态用海措施等内容进行重点论证。
(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所使用的调查数据和资料,应根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海洋调查规范》等标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获取,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对其所使用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用海申请人亦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加强对论证报告的质量管理,建立完善内部审查制度,技术负责人对论证报告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提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论证报告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并亲笔签名。
无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行使技术负责人职责。
三、加强对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和报告质量的监管
(九)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要建立服务承诺、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淘汰机制,严肃查处出具虚假证明、使用虚假或者明显失实的数据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论证报告质量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通报质量好和存在质量问题单位名单,并将有关信息纳入论证单位(个人)诚信档案,逐步构建海域使用论证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
将5年内累计3次因论证报告质量问题被通报的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加强对列入黑名单的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编写的论证报告的审查,并向用海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
四、规范论证报告评审程序和标准
(十一)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
工作,制订完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机制,论证报告评审过程要有详细文字记录,重要环节要有录音或摄像记录,并存入评审档案。
评审过程中,不得向用海申请人或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收取或摊派评审费用。
(十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过程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或社会第三方组织评审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的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五、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
(十三)建立完善评审专家行为准则。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私自与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用海申请人接触,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得收取评审专家费以外的费用。
国家海洋局应尽快修订《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的行为准则。
(十四)建立评审专家终身责任制,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终身负责。
对论证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论证结论明显不正确而予以评审通过等不负责任、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评审专家,将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向所在单位通报,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今后不得将其列入评审专家库;对经其评审通过的论证报告,因论证报告质量问题引发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的,评审专家承担相应责任;对触犯法律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完善评审专家库体系。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
加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队伍建设。
国家海洋局应于20xx年上半年完成国家级评审专家库的调整更新工作,以后每3年调整一次。
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建设完善省级评审专家库,定期更新调整,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海洋局。
逐步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对专家履职情况、专业水平进行定期考核,并接受公众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举报,计入专家信用考核评价记录,及时淘汰和替换不称职专家。
六、加快配套措施及制度建设
(十六)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级制订的海域使用论证管理文件进行清理规范,对不符合国务院决定精神的文件和规定一律修订或废止。
(十七)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海域使用单位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要加大海域使用论证信息公开。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中国海洋报》、"中国海域使用论证网"等媒体及时公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检查结果、专家库信息、从业单位(个人)诚信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中国海域使用论证网"的运行维护工作,要不断升级完善网站功能,以满足管理需求。
(十九)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厅(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参照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配套改革和相关工作方案,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国家海洋局之前印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国家海洋局
20xx年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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