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项目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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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项目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管控项目融资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分行、管辖行(部)、总行直属县(市)支行及总行重点客户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项目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融资,是指具有如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包括在建或扩建项目);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项目融资管理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资本金及有关投资管理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
(三)分期提款和分次收贷;
(四)有效管控项目支出与收入。

第五条项目融资必须专款专用。

我行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经营行负责贷前调查与材料申报;贷款审查审批主要由独立授信审批官负责;风险监控官负责放款前审核监督和用款监督。

第七条项目融资业务须纳入我行对借款人或借款人所在集团
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能够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如需)、贷款卡等,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二)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申请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及主要股东应符合本条规定;
(三)具备与所投资项目相适应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资源利用、投资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并已按规定履行合法管理程序,办理了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六)融资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可靠;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项目融资业务,申请人除按照《XX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有关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批文或核准文件;
(四)项目资本金已落实的证明文件、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说明;
(五)贷款使用背景资料(如商务采购合同等);
(六)与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文件,可包括总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销售协议、经营管理合同等;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有关手续尚未完成的,可暂不提供上述第二至四项规定的相应文件,但应提供办理进展情况说明。

第三章金额、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
第十条经营行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项目预期现金流、项目融资保障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金额。

第十一条经营行应当依据项目预测现金流、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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