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题:阐述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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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简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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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国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承担着特别重要的使命,它的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则无不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要求相联系。

继续创新经济法理论,详细内容请看下文简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 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五中全会再次强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中央之所以要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立论依据是什么?认识这一背景,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立足点与出发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触动原有的利益格局,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随之出现,利益多元化的格局逐步形成。

各自的利益必然带来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必然导致政治诉求,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

并且,由于中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也是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易发多发期,就业问题、****问题、分配不公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是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的理论分歧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存在着很大分歧。

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资源优化配置、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等七大原则。

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两大原则。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有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和责权利效相统一三大原则。

而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更提出了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两项新的原则。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

仅供参阅!2012年是十二五时期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今年的9项主要任务,以下就是由为您提供的简析提高劳动报酬。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在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关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经济法既有调整纵向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调整横向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是公法;侧重于调整政府平衡协调济生活中发生的政府与商事主体间的关系;强调政府与商事主体间责、权、利、效的一致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以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标准;对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即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之一..在经济法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它们有机联系地统一整体为一部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探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凭借法理关于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是构成法的三要素;没有具体法律规则时;可以藉助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解决现实中发生的法律现象;此即法律原则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调控能力之功能和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亦即在经济法的法律创制和法律实施中所应遵循的基本的法律原则..精确定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保证经济法运行的基础;同时;在经济法的执行过程中;坚持一定的原则也是贯彻执行经济法的基本保证..一经济法现状以及经济法概念诸说如今;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它从原来的民商法中分离出来;是因为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只要是有自己的特定调整对象;那么它就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经济法的概念来说;中国学者就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等①..上述诸多观点;虽然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经济法分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在市场规制方面;经济法一些法律规范有利于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市场的有序平衡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宏观调控方面;当国家的金融、货币、税收等出现问题的时候;经济法会起到宏观调控的功能;国家的经济稳定发展得到保障..二法律原则层次论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所下定义;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构成法律规范体系之根本所在;它可以弥补在其自杀身逻辑演绎中经常发生的法律适用脱离法律原初目标的弊端;给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以合理、合法的依据和限制..法律原则也是一个法律部门存在之根本..任何法律部门如果不能通过归纳跟演绎;恰当地总结出若干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则难以构造出一套相对严格周密的理论和相应的实在法体系..正是基于某种原则;不同的规范和制度才得以有机的统一于某个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宗旨贯穿联系起来..法律原则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各种学说深刻影响着经济法的历史和现实面貌..经济法从中吸收养分;不断得到充实;因而相关的、更高级的一些原则也会出现在经济法中;为经济法所遵循和援引;这也就成为一般经济法原则..同时;经济法又具有自身特有的原则;这些特有原则就是所谓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它是属于上层建筑中制度的范畴;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它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根据;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国的学术界有不同的表述..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总值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认为:“经济法的本原则指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准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准则..因此;我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之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起根本性作用的根本准则..三.经济法的确立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首先;它必须是法的则..原则与规则不同;规则较为具体;而原则更为抽象..法的原则概括面广、稳定性强、适用范围宽、效力层次高、指导作用大等;规则则相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一种发的原则;否则就不可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再次;它必须是经济法的原则..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要确定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必须是经济法的原则;否则就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后;它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以众多经济法具体原则中概括出来的、经济法领域最高层次的原则..它统率经济法的各种具体原则;是原则的原则..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方法②对于我国目前经济法确立的方法;不同学者有不同的描述..张守文教授的方法是系统网络分析方法以及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在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就应该把整个经济法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的基本原则与相关的理论之间的关系进行动态观察;并对各个问题进行级次分解研究;这样;就可以把基本原则问题放到整个经济法各个理论问题所构成的网络中来来进行研究;从而找到其在网络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联..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可以具体分解为结构分析、行为分析、绩效分析以及关联分析的方法..这些方法提供了值得重视的分析视角和路径;在许多领域都可以有其应用;但在各个领域中对于相关概念的具体理解可能是不同的..对上述两类确立方法;从系统网络方法的角度来说;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围绕“调制”这一中心范畴;主要强调调制的内容;从结构行为绩效的方法来看;应强调法定、适度、效益的精神;即强调调制的的法定性、适度和绩效性..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1.有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1由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效力高于经济法具体原则;同时也高于经济法律规范;因此凡是符合经济法律原则的经济法具体原则和经济法律规范都是有效的;当三者不一致的时候;具有实然性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为人们提供了判断上述规范和具体原则有效性的一个法律标准;有助于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2由于认识往往落后于实践;在经济法的实践中;常常缺乏可供适用的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在此情况下;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创制实际需要的、新的经济法律规范;从新的原有的有关经济法律规范中;概括出新的经济法具体原则..2.有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有一个发展变化和不断完善的问题..因此;具有应然性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已经过时的或者部分不符合实际需要的现行经济法律规范的废止、修改;能够发挥指导作用;同时;对于现在没有而实践需要的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健全经济法制具有重要作用..3.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德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众说纷纭;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研究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应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该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表面化阶段..由于对经济发的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精神实质等问题至今还没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够深入;甚至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确定标准都存在模糊的认识;导致学术界对此问题争论不止..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按客观规律办事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法主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等等..③我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四方面:经济法法定原则1.经济法的适当干预必须依赖于法律的规定;国家对于社会经济干预时必须干预有根据;同时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2.经济法法定原则实质上;主要目标是力图保障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者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施..这项原则可以包括在整个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在市场规制法领域..例如;在反垄断方面;要对垄断的标准作出法律上的界定;以明确哪些垄断为法律所不容;哪些主体可以享有垄断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等;也都需要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各项规定都需要法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应当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计划法定原则、货币法定原则等;由于宏观调控领域所涉及的事项;都与国计民生直接相关;因而国家权力机关在总体上行使专属立法权是很必要的..比如;货币政策、金融政策等;都应该由法律加以规定或者由权力机关予以批准;国家计划与预算;都由国家立法机关来审批决定..这些都是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由此法定原则贯穿于整个经济法制度;并成为一项基本原则..事实上;法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也促进了经济法的专门立法的发展..二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权责利效统一原则中;指的就是经济法主体所承受的权力、责任、利益和效益;不应该有脱节、不平衡等现象存在..1.此原则首先强调要权责相当、共同平衡地体现于经济法律规范的模式中;不能失衡;以免权轻则重或者权重则轻..如果经济法主体权责不当;会出现专权擅权或者令人畏缩不前;这些都会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进行..因此必须要求权责相当..2.再次强调利效问题即平衡的权责分配模式引出的经济法律后果..经济法本身的经济性要求其规范及行为必须使利效能体现权责的要求;达成权责利效的实质一致..权责利效一致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体和始终的根本原则;它既是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天然反映;又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演化和要求..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问题依靠个人是不能解决的;必须依靠国家来解决..比如国家政策、宏观调控等;都需要一只“看得见的手”来干预;否则社会秩序就会混乱不堪;经济就不会稳定发展..适度干预的关键在于适度;也就是说;以国家的力量介入经济活动中去;不但要对正常的经济活动与行为给予尊重保护;而且要力度控制得当..不能破坏经济发展固有规律;也不能在经济危机来临时听之任之..此原则具体表现为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1.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周期交易等都要适度..适度就是要合规律;就是要把国民财产权的合法侵害降至最低;就是要充分考虑到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等..调控适度就是强调适中;无论对于鼓励促进抑或限制禁止;都要适中..2.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比如说;对于垄断的规制;涉及到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利益平衡;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既涉及正当竞争者权利的有效保护;也涉及竞争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均衡保护..这些方面都要求在总体上进行适度规制;否则可能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总体福利..要实现适度干预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衡量干预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要实现平衡或者均衡;尤其是各类干预手段间的协调;或相关干预制度之间的协调..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相关的..这样的干预;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四平衡协调原则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④..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国家的指导和纠正等行为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和有序发展..此外;平衡协调原则不同于单纯以引导为主的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也不同于单纯以救济为主的公平竞争原则;而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领域的总的基本原则..这不仅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更重要的是作为经济法执法的经济引导行为和经济救济行为..以平衡协调为基本坐标;在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价值取向的指导之下;发挥其主导和救济功能..五.经济法基本原则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⑤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是相同的经济法是国家利用法律来调节经济的利器;是对经济进行有效监管的手段..经济法所具有的民主、公平的特性使其能够在国家社会经济活动中对经济活动有效地调节..不但可以让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个体能够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也能也能使得国家使用法律的工具来维护社会的根本利益..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同样是建立在公平民主的基础上的;只有这样才可以让和谐的社会建立..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建设都需要遵循民主原则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中不但有必须遵守的规范也有许多任意性的规范;采用强制性与提倡性相结合的模式;这样既有经济责任和经济制裁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消极后果;同时也有不少肯定行的法律后果;采用鼓励与制裁并用的模式..和谐社会中民众拥有足够的民主权利;在诸多公共事务中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有足够多的法律措施保证民众民主权力的实现..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和谐社会建设必须遵循的重要概念经济社会上的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的经济基础;贫富差距过大的社会是难以建设和谐社会的;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可以让中低收入者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获取更大的收入..这样的话;中等收入者在社会成员收入中的比例将会大幅度增加;有助于形成健康的社会收入结构;不但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也可以让所有的社会成员能够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六结论由于经济法的产生较晚;人们认识它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而对其基本原则的概括始终未尽一致;相关研究虽已有诸多成果但问题仍然纷繁..应当承认;概括经济法基本原则绝非易事;而且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深化;特别是随着对经济法部门法研究的深入;相关的概括也可能有所变化..此外;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需要从理论的角度进行论证;还需要从具体制度的角度以及制度实践的角度进行验证;这样才可能确立较为公认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并使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参考文献:1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52页2张守文经济法德基本原则确立3刘亨隆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肖平主编中国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李昌麒主编经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4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第165页5宋琴莲论经济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体系。

在制定和实施经济法时,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采用,以确保经济活动的公正、有序和稳定。

以下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简述:
1. 法律平等原则:经济法要求对待经济主体一视同仁,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经营。

2. 市场经济原则:经济法鼓励市场资源的自由流动和配置,承认市场机制在资源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

经济法也强调对市场行为的公平竞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

3. 执行力原则:经济法要求法律有可行性、可执行性,能够通过有效的执行机制保证法律的执行。

这包括确立和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建立健全调解和仲裁机制等。

4.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追求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应当兼顾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5. 法治原则:经济法要求依法行政,承认法律的权威和统治地位。

国家和社会各个部门在执行经济法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约。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平等、市场经济、执行力、公共利益和法治。

这些原则的落实和执行对于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

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

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律意识的形成,对经济立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执法,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作用。

本文根据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阐述了经济法的七项基本原则认识,人为各项基本原则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032-0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的根本准则。

它不仅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起指导作用,而且是经济法的性质、任务、目的、调整对象的综合概括,是经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1 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写进了宪法。

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以法律形式把我国各种经济形式的地位加以明确,并对其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但是我国以宏观调控为己任的经济法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则,而且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依据。

2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在现代社会大生产中,经济资源有效合理配置的手段是计划和市场。

我们要善于运用这两种手段的长处,发挥各自在资源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

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来对资源优化配置。

计划,主要是按照政府预先制定的计划,依靠行政指令来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为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以,在资源配置中必须加强和改善对经济的国家干预,而计划是国家干预的一个重要手段。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一套从社会经济活动出发的法律规则,它规范了社会主体在活动过程中的行为,保护了社会利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市场原则,即政府应该尊重市场,完全放任市场发展,不介入市场价格机制,给消费者最大的选择权。

二是注重双方自由意愿,保证主体间的自愿交易,避免让一方滥用自己的优势,强制另一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选择。

三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立法、政策和行政手段,保护消费者从决策时就不受欺诈、构制,确保合法权益。

四是强调承担责任,每一方都应该承担正当的责任,为他们的行为负责,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是言行一致,即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严肃执行合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总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市场及双方自由意愿、保护消费者权益、承担责任以及言行一致。

只有全面落实这些原则,运用经济法来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纠纷,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大学生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大学生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大学生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 个人财产关系B. 社会经济关系C. 家庭关系D. 国际关系答案:B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 公平原则B. 效率原则C. 诚信原则D. 强制原则答案:D3. 经济合同的无效情形不包括()。

A.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B.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D.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答案:C4. 经济法中的垄断行为不包括()。

A.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B. 限制竞争协议C. 行政垄断D. 价格歧视答案:D5. 经济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A. 虚假宣传B. 商业诋毁C. 侵犯商业秘密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6. 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包括()。

A. 安全保障权B. 知情权C. 自由选择权D. 垄断权答案:D7. 经济法中的反倾销措施不包括()。

A. 征收反倾销税B. 价格承诺C. 配额限制D. 直接禁止进口答案:D8. 经济法中的税收征管不包括()。

A. 纳税申报B. 税务登记C. 纳税评估D. 税收优惠答案:D9. 经济法中的企业破产程序不包括()。

A. 破产申请B. 破产宣告C. 破产清算D. 破产重组答案:D10. 经济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包括()。

A. 著作权B. 商标权C. 专利权D. 人身权答案:D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诚信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经济主体平等对待,保障其合法权益;效率原则强调法律应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活动的高效运行;诚信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维护市场秩序。

2. 描述经济合同的成立要件。

答案:经济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1)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 合同标的确定、可能。

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涉及到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以下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自由贸易原则——经济主体可以自由地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并在市场竞争中自由竞争。

二、平等原则——经济活动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任何经济主体都应该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三、效率原则——经济活动应该以提高经济效益和效率为目标,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四、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活动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市场调节原则——市场应该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政府应该通过制定规范、监督和引导市场行为来调节市场。

六、社会责任原则——经济主体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七、法治原则——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任何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守法律,不能违反法律。

试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试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试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在制定、实施和解释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准则。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经济法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是指不同所有制和经济类型的主体在法律上应该是平等的,不得存在歧视性待遇。

2. 民主原则: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该由当事人民主参与,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3. 公正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该公正、公平地进行,不得存在明显的偏袒。

4. 效率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该追求高效率,尽快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

5. 法律规定原则:是指经济法中应该明确规定各种经济行为的基本法律规定,以保证法律的权威和效力。

6. 共同遵守原则:是指在经济法中应该多方共同遵守,维护经济秩序,避免纷争。

7. 保护人权原则:是指在经济法中应该保护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如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等。

这些原则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是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基础和保障。

考试题:阐述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考试题:阐述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阐述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解1、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过程,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

2、它具备以下特性:(1)国家干预性,产生和形成于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特殊领域之中,非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能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全局性,贯穿于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既包括立法的原则,也包括执法的原则;(3)决定性,必须对经济法的内容和体系具有决定性作用,体现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存在地位;(4)指导性,必须对经济法的实施具有指导和推进作用。

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概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⑴协调经济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市场经济的生机来源于竞争,由于自由竞争自身并不具备连续性,自由竞争按着优胜劣汰的法则,会出现强大的垄断势力,导致市场失灵。

实行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相结合,是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两者的结合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

既要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其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的积极作用。

又要更好地体现政府存在的价值.。

“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

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实现经济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

⑵利益兼顾原则。

经济法保护一切合法的经济利益。

既要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有利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利益兼顾要正确处理以下四种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⑶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

经济法论述题

经济法论述题

1.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答题要点:第一,经济法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意志的体现,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国家调节是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引发点和核心,是我们认识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关键;第二,如从国家调节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所负担的历史使命来看,则国家调节实际上是国家职能的社会化,是现代国家在履行一种社会公共职能,即社会调节职能;由是观之,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实质乃是一种社会性法,是关于社会调节之法;2.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㈠经济法原则有各种类型:基本原则与局部原则;普遍原则与特有原则;㈡经济法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㈢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和确立依据:⑴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①、法律规定性—由经济法所确立;②、行为准则性—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③、普遍实用性—在经济法全部或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实用性;④、定限性—只适用于经济法范围;⑤、抽象性—不同于具体行为规范,只为人们行为指示基本方向和模式;⑥、稳定性—即使经济形势和某些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基本原则不变; ⑵经济法原则的确立依据法的调整原则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⑴、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经济法保障国家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①、建立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各种宏观经济比例;②、开发利用资源,应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控制其规模和速度;③、关注与经济相关的其他社会效益环境影响;⑵、兼顾各方经济利益;①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为无个体和局部便无社会总体可言;②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利益又常常是矛盾的,即个体和局部利益常常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这时需要国家予以协调;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适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虽然各有具体要求,但二者是密切联系的;二者必须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构成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全部内容;各国国情不同,经济法基本原则也有各自的一些特殊性;但各国的特有原则只是普遍性原则在各国的具体体现;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仍然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其特殊性在于:要特别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体经济效益;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4. 试述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一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第二、市场的惟利性.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三国家的能动反应1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2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3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以往的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和微观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的产生;4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在自由经济时期,这些问题由企业自主安排,国家法律不予干涉;5、试述企业法、公司法的法律属性;6、试述宏观调控法在现代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答:㈠⑴定义: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2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①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㈡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地位及作用:1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特征:都属于经济关系范畴、都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调整、合作的关系;3宏观控制的地位:是国家间接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是高层次的经济法.市场经济愈发达的国家愈加重视宏观控制法,并使之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4宏观控制法的作用:具体包括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目标为: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具体目标为: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㈢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内容的构成;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①宏观调控关系是政府在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财政税收管理,金融管理,产业政策管理,计划,社会分配,对外贸易管理关系等为宏观调控关系的主要内容.②政府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特定市场主体的组织及其行为实施规制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就是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主要有: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因处理不完全竞争而形成的规制关系;因处理自然垄断而形成的规制关系;因处理信息偏在而形成的规制关系.3经济法调整的直接体现为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最终反映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具有同质和密不可分性.;⑷宏观调控法的实施是经济法实施的内容;在宏观调控中,政府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投资,金融,税收,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管理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他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㈣只有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法,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使之正确地运用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调控国民经济整体,实现产业,区域,阶层利益与发展的平衡,协调.通过引导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趋于理性,直接使国民经济整体效益得以最大限度实现. 经济法才能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原则;所以说,宏观调控法在现代经济法中具有核心地位;7、试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定确定了该行为构成违法的三个要件: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所谓知名商品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和显着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对擅自使用完全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即假冒行为较容易认定.8、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答: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⑴,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⑵,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9、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市场竞争应遵循的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明确说明:“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其着重点在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⑵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在促进和保障竞争的同时,起到了抑制竞争中产生的消极影响的作用;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入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保护;10、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11、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㈠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2、试述经营者的产品责任义务;P202㈠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①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③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对生产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⑤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⑦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⒅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㈡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销售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未事先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②销售者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③销售者未按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部门责令改正;④对于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问题,如果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⑤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期中1.1996年7月,某市煤气公司通过媒体并在营业厅内发出通告,通告规定,凡由该煤气公司用户,安装煤气灶具和煤气热水器,必须购买煤气指定的M牌产品;否则一律不予通气;不少用户在通告发布前已经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了其他品牌的灶具及热水器,请求煤气公司予以检验并准予使用,均遭到拒绝;试分析:1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2这类行为为什么应被法律所禁止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执法机构予以查处4执法部门对煤气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做何处理答题要点:1煤气公司的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2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排斥了处于平等交易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了竞争,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3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某市百货公司在装饰大门时,制作了酷似美国迪斯尼米老鼠的大型电动米老鼠塑像,手托商品招揽顾客,一时轰动全城,顾客盈门;这一问题立即引起了当地工商部门的注意,责令百货公司立即拆除,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将由百货公司负责;试分析:本案中工商部门的行为属于哪一种法律调整的范围;答题要点:1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期中3、江西某县某厂假冒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名义,高价出售伪冒劣质汽车零配件,被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发现,,诉至有关政府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某厂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款;试分析:本案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性质及其法律调整;答题要点:江西省某县某厂假冒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政府在履行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过程中与违反有关市场管理方面的经济法规定的某厂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之一,具体地说,是市场管理关系;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下形成的法律关系,毫无疑问是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某厂应对其违法国家经济调节行为承担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接受罚款或停止侵害等经济法律的责任;4、2000年×月的国内数家生产某电器的大型企业召开同行协调会,针对目前市场上供大于求,竞争剧烈的状况,对价格问题进行“内部”协调;该会上企业达成共识,对某电器商品实行“自律价”,即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用低于自律价的价格打开市场,避免所谓“恶性竞争”;该协调会又对另一种电器进行协调,约定自会议结束时起三天内一律将该电器价格上调10%;试分析:1.该协调会的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2.该协调价格行为有何危害性答题要点:1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在供大于求的市场条件下,经营者降低价格让利给消费者也是一种竞争策略,只要该价格不低于成本,不是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协调会的行为干预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更为甚者,该行为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既是一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它干扰了正常的竞争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一种违背价值规律,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解

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解

谈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解一.平衡协调原则。

我认为这一原则强调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

对经济关系进行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单纯将平衡协调上升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就显得不够充分,没有完全揭示出经济法的本质内容。

首先,“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又在哲学范畴“度”的问题上强调适当,而不能“过火”或“不及”。

其次,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

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与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与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衡与和谐。

最后,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

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主体内部环境的平衡和谐2、市场主体之间的平衡和谐3、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之间的平衡和谐4、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衡和谐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其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的各项制度中都有体现。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出现,是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纠正市场之“看不见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

以自由竞争和自由市场排斥政府对市场的管理、调控或“裁判”;或者以计划、管理、调控等为名,行干预、管制之实而抑制乃至否定市场的机制和作用,凡此理念和做法,均与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相悖,最终都不免遭受客观规律的惩罚。

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作为一门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学科,是指对国家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它是经济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下面将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

第一,市场经济原则。

市场经济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市场为基础,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逐渐建立健全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渐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市场经济原则使经济活动更加灵活,有利于提高效率,激发市场活力。

第二,平等自由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指的是在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竞争权利和自由的经济行为权利。

这个原则反映了法治的基本价值观,它使个体能够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经济活动,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和保障。

第三,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主体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规则进行经济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以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它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了市场的扭曲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第四,保护与监管并重原则。

这一原则既要求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保护,又要求对市场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保护与监管并重可以有效地防止市场秩序的混乱和市场主体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第五,可预见性原则。

可预见性原则是指经济法规定的规则和制度应当具有可预见性,即人们能够预见法律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制约。

这对于各个市场主体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推动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保护与监管并重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

这些原则的制定和遵循,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国家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经济法体系,加强对经济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做到法治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为经济活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文章标题:探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政治、法律和经济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制度中具有根本性重要地位和作用的一系列法律准则和规定。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以便更深入地理解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一、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和合法利益。

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包括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等。

公平竞争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竞争力。

**二、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是经济法的另一基本原则,其核心是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自由意志原则的内容包括保护私有财产权、保障契约自由、规范合同订立与履行等。

自由意志原则的实施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市场活力和经济增长,促进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效益最大化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核心是追求整体社会和市场主体的效益最大化。

效益最大化原则的内容包括推动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等。

实施效益最大化原则有助于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市场主体的长期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四、政府干预原则**政府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另一重要原则,其核心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的管理和干预。

政府干预原则的内容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政策制定等。

实施政府干预原则可以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调节作用,解决市场失灵和市场失序问题,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结语**经济法基本原则涵盖公平竞争、自由意志、效益最大化和政府干预等方面,这些原则不仅是经济法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关键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贯彻这些原则,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大学生经济法简答题

大学生经济法简答题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经济法就其狭义而言,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它主要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在经济管理过程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亦即主要调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由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结合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这些关系主要有:第一,经济管理关系。

第二,经营协作关系。

第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第四,涉外经济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经济法律关系广泛多样,性质有别,特征为:(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以组织体为主的,公民个人只有在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而成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和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4.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答: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1)幕股集资的公开性。

(2)股东数额的广泛性。

(3)股份的等额性(4)股份可自由转让性(5)设立要求相对严格。

5.不正当竞争与不平等竞争的区别。

(1)不平等竞争是经营者的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不正当竞争是由于经营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造成的。

(2)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必定是违法行为。

(3)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危害社会。

6.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答:(1)募股集资的封闭型;(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竞争原则呀!这就好比一场赛跑,大家都在同一起跑线上,不能有人偷偷抢跑或者走捷径,不然对其他人多不公平啊!比如说在市场中,各个企业都应该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不能搞不正当的手段去打压对手,这样才能让市场健康发展嘛。

2. 还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呢!想想看,如果只追求个人利益,那社会不就乱套啦?就像大家都只想着自己,不管公共设施的维护,那我们的生活环境得变成啥样呀!比如政府对一些重要资源的合理调配,不就是为了保障我们大家的利益吗?3. 合理分配资源原则也很重要呀!这就像是分蛋糕,得公平合理地分给每个人,不能厚此薄彼嘛。

比如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要通过经济法来确保资源能够得到最优的配置,让大家都能受益,这难道不重要吗?4. 经济民主原则也不能忘啊!大家一起商量着来,总比一个人说了算好吧?就好像一个家庭,要做什么重大决定都得家庭成员一起讨论呀!在经济领域中,让各个主体都有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这样决策才更合理嘛。

5.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是关系到我们未来的呀!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就把未来给毁了,这不成了杀鸡取卵嘛!像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不都是为了让我们以后也能过上好日子吗?6. 经济安全原则也超级重要的好不好!没有安全,其他一切不都白搭啦?就像我们的家要安全,我们才能安心生活呀!比如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不就是为了确保整个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定吗?7.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就像一个有经验的引路人呐!在必要的时候引导一下,总比大家瞎闯要好得多吧!不是说什么都要国家管,但在一些关键时候,国家的干预真的能起到大作用呀!像应对经济危机时采取的措施,不就是为了让我们顺利渡过难关嘛?我觉得经济法的这些基本原则真的太重要啦!它们就像一个个坚固的基石,支撑着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没有它们可真不行啊!。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市场经济原则: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应该鼓励市场竞争,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2.法治原则: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市场正常运行。

3.效率原则:经济法应该促进资源配置的高效率和优化,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4.公平原则:经济法应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5.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法应该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6.社会责任原则:经济法应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7.自由贸易原则:经济法应该促进自由贸易,保护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维护国际贸易规则和秩序。

以上原则是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基础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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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1、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过程,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

2、它具备以下特性:
(1)国家干预性,产生和形成于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特殊领域之中,非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能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全局性,贯穿于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既包括立法的原则,也包括执法的原则;
(3)决定性,必须对经济法的内容和体系具有决定性作用,体现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存在地位;
(4)指导性,必须对经济法的实施具有指导和推进作用。

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概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⑴协调经济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市场经济的生机来源于竞争,由于自由竞争自身并不具备连续性,自由竞争按着优胜劣汰的法则,会出现强大的垄断势力,导致市场失灵。

实行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相结合,是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两者的结合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

既要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其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的积极作用。

又要更好地体现政府存在的价值.。

“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

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实现经济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

⑵利益兼顾原则。

经济法保护一切合法的经济利益。

既要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有利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利益兼顾要正确处理以下四种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⑶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

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治理等社会性问题。

持续性原则的核心是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必
需协调发展。

国家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都需要适当调整其国内和国际政策,通过政策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从总量上和结构上进行调节,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可持续发展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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