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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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指导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与良性运行机制,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综合效益。根据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指导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范围

(一)改革目标。争取利用2到3年的时间,全面理顺小型水库管护机制,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职能清晰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健全小型水库管护体系和稳定投入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在全市逐步构筑起体制顺畅、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灵活实用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小型水库管护到位和工程安全。

(二)改革范围。现登记在册的小型水库。

二、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和管护范围。

在确权划界等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程管理现状,重点结合工程投资构成、历史运行状况、权限隶属关系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梳理、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产权。明确水库主要功能和管理保护范围,明确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与义务。

1、工程产权:特别重要的小(1)型水库产权归国家所有;其他小(1)型水库和跨多个村庄的小(2)型水库,产权归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农村集体经经济组织兴建的小(2)型水库,产权归所在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产权属投资者。

2、管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它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大坝坝端以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台的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对上述区域进行确权划界,同时明确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管护主体。

区县属的小型水库,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的相关部门作为水库管护主体;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由乡镇(街道)水利站(所)作为水库管护主体;

个人及其他单位投资并拥有产权的小型水库,由产权所有者作为水库管护主体。

(三)明确管理责任。

按照小型水库分级管理原则,小型水库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大坝安全运行、水生态保护、管护资金筹措等负总责,落实好小型水库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大坝安全运行、水生态保护等各项具体措施,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要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区县人民政府应以正式文件公布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及相应责任。

1、明确责任。区县级管理的小型水库,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具体管理机构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的小型水库,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乡镇(街道)水利站(所)主要负责人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乡镇(街道)水利站(所)主要负责人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相关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个人及其他单位投资并管理的小型水库,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由乡镇(街道)人民

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乡镇(街道)水利站(所)主要负责人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产权所有者或法人代表担任。

2、明确职责。政府责任人对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和落实管护经费,划定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落实防汛责任、防汛物资和组建管护、防汛抢险队伍。搞好日常检查考核和生态、水质保护。主管部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负责所属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申报,申请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制定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组织制定水库应急预案,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开展培训和考核,组织水库的安全鉴定、安全检查,制定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规划,审核监督管护经费使用,监督水库承包经营活动,指导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管理单位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水库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落实水库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水库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险情上报、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安全保卫等工作,落实水库安全管护人员和水库日常经营管理,负责工程档案资料整理管理。

(四)落实管理人员。

1.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员招聘。小(1)型水库要至少配备2名安全管理人员,小(2)型水库要至少配备1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员实行招聘制、人员备案制和培训上岗制。管理员由水库所在社区(村庄)从责任心强、热心水利事业、身体强健、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中,公开报名,竞争上岗,一年一聘。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填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员聘用登记表》,签定《小型水库管理责任书》,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2.明确安全管理员的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水库工程与设施的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水位和雨量观测记录、报汛、水环境污染上报等工作。及时上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异常现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巡查、检修等记录规范、完整,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3.抓好水库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培训,提高日常管护人员履行职责的基本业务素质,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可随时解聘,确保安全管理员职责充分发挥。半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解除合同。考核成绩作为确定补助和奖励的依据。

4.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员待遇。管理人员报酬以财政补助为主,水库收益为辅。管理人员经费小(1)型水库不少于1万元/年·座,小(2)型水库不少于0.5万元/年·座。

(五)落实管护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规定,同时考虑到小型水库涉及公共安全的实际,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对小型水库管护给予适当补助。小型水库管护经费原则上由所属区县、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筹措。其中区县财政小(1)型水库原则上落实管护经费不少于1万元/年·座,小(2)型水库管护经费原则上不少于0.5万元/年·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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