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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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
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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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中创设的民事行为
效力 待定 无效
可变更、 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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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成立
当事 人
意思 表示
法律讲座
法律基础
主讲:罗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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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的理论
第二篇 法律行为制度

第三篇 代理制度
第四篇 诉讼时效制度 第五篇: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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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的理论
第二篇 法律行为制度

第三篇 代理制度
第四篇 诉讼时效制度 第五篇: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法院判决与裁定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对
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案件,就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 义务的争议,或者就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决定,民
事判决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执行的
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发生的诉讼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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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 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
法律关 系的内 容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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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客体

智力 成果
客体
行为
人格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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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事件
法律 事实
人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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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的理论
第二篇 法律行为制度

第三篇 代理制度
第四篇 诉讼时效制度 第五篇: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 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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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 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解除期限 的民事法律 行为
附延缓期限 的民事法律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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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的理论
第二篇 法律行为制度

第三篇 代理制度
第四篇 诉讼时效制度 第五篇: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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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概念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委托
内,以被
收购
的公司。
在代理权限
的名义与
签订了收购合同,由 承担。
例外: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
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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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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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代理权。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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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的理论
第二篇 法律行为制度

第三篇 代理制度
第四篇 诉讼时效制度 第五篇: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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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
作出的决定。民事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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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
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
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采用一裁终局,例外:劳动仲裁。
地方性法规(XXX规定、决定、条例)
部门规章(XXX办法) 司法解释(XXX解释)
国际条约或协定(XXX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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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刑法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社会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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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民
法律的主体
法人及 其他组 织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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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代 理权
超越代 理权
代理权 已终止
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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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后果
追认
后果
催告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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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
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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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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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三)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四)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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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体系
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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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渊源
宪法 法律(XXX法) 行政法规(XXX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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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
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仲裁 委员会。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机构有两类,即常设仲裁机构和
临时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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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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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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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种类
委托
法定 指定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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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原因
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相比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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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 •合法原则 •处分原则 •辩论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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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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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
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法律行为的 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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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的
3、长期诉讼时效
4、最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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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的理论
第二篇 法律行为制度

第三篇 代理制度
第四篇 诉讼时效制度 第五篇: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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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标的
民事行为 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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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生效
主体有效 实质有效 意思真实 不违反公序 法律行为的生效 口头 书面 形式有效 推定
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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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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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 2、对于仲裁条款的效力的确认,由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 院决定。
3、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
被撤销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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