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药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药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药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学科建设,鼓励我院科技人员获得高等级的科研成果,提高我院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积极争取重大项目,特制定本规定。
一、科研成果奖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所获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1.获国家级(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奖)一等奖者,奖励该课题组5万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该课题组3万元。
2.省、部级(指中华医学科技奖、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奖励该课题组1万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该课题组50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该课题组3000元。
3.我院与校内、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学院发给该项目的奖励按完成单位排序折算,排名第二、三、四、五位者,分别按以上规定数额的1/2、1/3、1/4、1/5计发。
二、专利与证书1.为了鼓励发明创造,设立专利奖。
我院的职务发明获授权后,每项国际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国内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
2.获新药临床试验批文,每项奖励2000元;获得仿制药、剂型药、复方药新药证书,每项奖励5000元,创新药物新药证书可根据具体情况提高奖励额度。
三、科研基金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每项奖励2万元;分题或子课题负责人,每项奖励3000元。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973和863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负责人,每项奖励6000元;分题负责人,每项奖励2000元。
3.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跨世纪人才基金及相当级别项目,每项奖励5000元。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负责人,奖励1000元。
5.部省级科研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第一负责人奖励800元;部省级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每项奖励500元。
6.其他类型项目,根据项目金额及来源,按照相应级别基金项目进行奖励。
四、论著1.在Nature、Science及Cell杂志上3~5万元2.在SCI收录的杂志上SCI引用指数(IF)5.0及以上1万元3.0~5.0(不含5.0)6000元2.0~3.0(不含3.0)3000元1.0~2.0(不含2.0)1500元1.0以下(不含1.0) 800元注:以中文发表在SCI杂志上的论文原则上不属于奖励范围。
中山大学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努力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山大学药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与操作流程第四条本细则旨在规范我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客观、结果公正。
第五条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应遵循如下原则:一要激励学生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与进行科研探索;二要认同学生在社会工作与参加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成绩;三要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警示;四要实事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
第六条学生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加权平均分、综合测评加分两部分构成。
学业加权平均分(包括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即专业选修课>)和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如下:学业加权平均分:该学生全年所修的各科成绩为A1、A2、A3、……An,各科相应的学分分别为B1、B2、B3、……Bn,那么,学业加权平均成绩=∑(AiBi)/∑Bi,(i=1,2,3, ……,n);如果缓考科目的成绩在测评之后才能得出,该科的成绩和学分在测评时都记为零;缓考科目的成绩在测评期内出,则按实际成绩计算;如果有补考科目,以补考前成绩为准。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加权平均成绩+综合测评加分对于派出交换生的成绩认定,按照《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七条,结合学院教务执行。
第七条综合测评加分的上限为6分,为鼓励同学们积极选修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成绩的加分不计入上限范围内;1、凡有科目(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成绩在65分以下者,奖学金作降一级处理(三等奖获得者不降级);2、对于副修、双专业、双学位的有关课程,成绩优秀(85分以上)的每门加0.1分(除上述情况以外,其余自选课程不享有额外加分);3、公共选修课通过加分的方法来反映学习效果。
中山医学院教职工奖励暂行规定
中山医学院教职工奖励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讨论稿)为创建高水平医学院,鼓励我院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充分运用激励机制,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规范学院对教职工各项奖励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教职工奖励分为教学工作量奖励、常设奖励和非常设奖励。
常设项目指有一定评选周期的项目,周期一般为一年,是指对在教学、学术、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教职工进行奖励。
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取消的,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非常设奖励指没有列入常设奖项范围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主要奖励在学术和教学中取得重要成果的教职工。
第二条教学工作量奖励、常设项目奖励金来源于学院自筹经费,总奖励金额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学院当年财力讨论决定。
教学工作量奖,按教师实际授课时数进行发放。
常设项目奖励分为教学类、科研类、人员类(包含实验技术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三种。
各类奖励金额占总奖励金额的比例为:教学类奖占30%,科研类占65%,人员类(含实验技术员与管理人员)占5%。
第三条在非常设项目奖励中,对学院作出特别贡献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认,院长批准后给予奖励,包括:对在国际顶尖杂志《Nature》、《Science》、《Cell》、《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以及影响因子(IF)为20以上(含20)的其它杂志上发表研究型论文的教职工,予以通讯作者不高于5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科技奖、国家级教学奖、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导师按照学校奖励金额予以1:1的配套奖励;对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指导导师予以不高于1万元奖励;对新药证书获得者予以不高于20万元奖励;对新药临床批件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获得者予以不高于2万元奖励;对所获准建设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含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特色专业予以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和配套支持;对所获准建设的省部级(包括教育部、卫生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含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广东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特色专业予以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和配套支持。
广东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广东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2004年3月修订)为了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良好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我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均可依本《细则》,以集体或个人名义申请教学成果奖。
申报教学成果奖项目的个人和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
二、教学成果的内涵和奖励重点(一) 教学成果主要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能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理论,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形成一定特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主要包括:1.在加强和改革马列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教书育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人生观和价值观方面,与时俱进,效果显著,受到学生普遍欢迎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标、对象和环境,改革更新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包括教学手段的优化)、教学制度,提高教学艺术和质量方面,效果显著的成果。
3.在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实验实习基地、教材等基本建设以及坚持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方面的成果。
4.在调整、改造专业,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进行教育研究,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育评估,树立良好学风,实行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方面形成自己的特色的成果。
(二) 奖励的重点是长期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取得的成果。
在相同条件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应予以优先考虑。
三、教学成果奖的有关要求(一) 校级教学成果奖需具备下列条件:1.校内首创;2.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3.在全校处于领先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中山大学药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规范化管理附则
中山大学药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规范化管理附则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本科毕业论文过程管理,规范论文写作,提高毕业论文水平,特制定本附则。
本附则是《中山大学药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管理规范》的补充、修改和进一步完善。
本附则从2009届毕业生开始试行。
一、表一(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表二(毕业论文过程检查情况记录表)、表三(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表四(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封三(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记录)内容的填写要求1.表一:开题报告栏:根据毕业论文日志记录誊写。
内容应在指导教师认可下由学生用小四号宋体下载打印,时间应为当时开题时间。
2.表二:过程检查栏:内容由学生和指导教师根据毕业论文日志记录如实填写,用小四号宋体下载打印,时间应为检查的时间。
3.表三:论文答辩情况:内容由各实验室的答辩小组秘书填写,用小四号宋体下载打印。
4.表四:成绩评定表:一律使用修改后的《药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附件1)。
成绩评定表中的分数栏应在答辩后根据答辩小组讨论给出的成绩等级由指导教师酌情填写,成绩评定意见栏应由答辩小组组长填写优、良、中、及格或不及格并签名。
5.封三:指导教师评语栏:应全面评价学生开展毕业论文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态度与表现、选题、工作成绩、论文写作等方面。
字数不能少于60字。
成绩处应根据《成绩评定表》统计的总分用优(≥90)、良(89-80)、中(79-70)、及格(69-60)和不及格(≤60)五个等级划分。
答辩小组评语栏:应结合学生答辩情况给出评语。
成绩应参考指导教师意见并根据答辩组讨论后确定,用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划分。
优秀率应严格控制,不能超过答辩学生总人数的30%。
所有答辩小组成员应签名。
二、论文格式要求严格毕业论文撰写格式,不符合要求者一律返回重新修改。
论文格式详细要求请参见附件2。
三、毕业论文上交要求学生向学院上交毕业论文前,必须经指导教师检查并确认。
指导教师需在《中山大学本科生上交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确认函》(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名确认。
广东药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东药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附件4:广东药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院教学、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推进和提升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水平,促进全院科技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种类包括:科技项目奖励、科技成果奖励(授权专利、临床批件、新药证书、论文和学术著作奖励)等方面。
第三条科技奖励经费由学院专项划拨。
第四条科技奖励工作由科技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科技项目奖励第五条国家973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重大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奖励10万元。
第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科技攻关重大专项及相当级别项目,奖励5万元。
第七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面上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子课题、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子课题、国家973项目子课题、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及相当级别的项目,奖励2万元。
第八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等科学基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奖励1.5万元。
第九条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
第十条广州市科技局科技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每项奖励0.5万元。
第十一条厅局级科研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每项奖励0.2万元。
第十二条成功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万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万元、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2万元。
以上纵向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是广东药学院,若广东药学院为非第一承担单位,按经费到帐金额的2%给予奖励。
立项无资助项目不予奖励。
横向项目按经费到帐金额的2%给予奖励。
第三章科技成果奖励第十三条科技成果奖励是指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社会科学奖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奖、市级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奖以及通过成果鉴定的科技成果、临床批件、新药证书、专利、论文和专著等进行奖励。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5)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教技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教技发〔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化高校科技奖励改革,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的导向职能,体现高校特色,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我部对2009年4月发布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5年2月4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激励青年学者,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2017年度考核方案-中山大学药学院(深圳)
药学院(深圳)2017年度考核方案根据中大人力资源[2017] 24号文《中山大学关于做好2017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药学院(深圳)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方案。
一、组织领导学院专门成立药学院(深圳)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邓文斌成员:杨德胜、谢智勇、梅林、陈红波秘书:聂林二、考核对象2017年12月31日前(包括12月31日)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教师的考核,按照《中山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大人力资源〔2017〕17号)的规定,着重评价师德和思想政治素质、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社会服务等方面。
管理、教辅及工勤等非教师系列人员的考核,主要评价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情况、工作投入、履职情况和工作业绩等方面。
(一)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等。
(二)能:主要包括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等。
(三)勤: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等。
(四)绩:主要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等。
(五)廉:主要包括执行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和严格要求自己的情况,有无违纪现象、能否克己奉公等。
四、考核等级及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其基本标准分别是:(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师德高尚,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出色完成聘任(用)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绩效突出,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等。
(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师德高尚,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较好地完成聘任(用)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绩效良好,有较好的团结协作精神等。
(三)基本合格:政治表现、师德素养与业务素质尚可,基本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一般,工作绩效一般,能基本完成聘任(用)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等。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人力资源〔2016〕16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学校制订《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2016年第7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6年9月5日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用与管理,引导专职科研系列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推动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职业发展,根据《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大人事〔2014〕19号)和《中山大学加快专职科研系列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中大人事〔2015〕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和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分类评价的原则,对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中考核的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是指按照中大人事〔2014〕19号和中大人事〔2015〕12号文件招聘的校本部专职科研系列人员。
二、考核的主体第四条学校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岗位聘用委员会授权成立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学科专家和科学研究院、发展规划办和人力资源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确定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
第五条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设立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党政领导、系所负责人和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负责学院层面考核的具体工作。
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考核小组名单需报学校备案。
三、考核的依据与内容第六条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考核形式分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第七条学校和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以《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用合同》的内容为基础,对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职业操守、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中山大学医科横向课题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医科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医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大医科[2008]3号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为了促进中山大学医科横向科研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医科实际,制定《中山大学医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本办法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0 0 八年七月十七日中山大学医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山大学医科横向科研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医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企业委托的非纵向类经费项目;2、学会或民间组织项目;3、兄弟院校、科研院所、各事业单位非纵向类经费来源的合作项目;4、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山大学医科各学院、附属医院和直属科研机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制。
医学科学处是横向科研项目校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中山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院、护理学院、干细胞与组织工程研究中心等二级非法人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签订、立项、评估与验收、档案管理工作;指导与监督附属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医院,中山眼科中心、肿瘤防治中心,光华口腔医院以及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等二级法人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级非法人单位科研科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项目实施与监督,协助医学科学处完成项目的评估与验收。
第六条二级法人单位科研科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与签订、立项、实施与监督、评估与验收、档案管理等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每季度最后一周向医学科学处提交该季度的项目立项清单、横向到位经费总数。
第七条项目实行课题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对合同的签订、实施、经费使用等全过程全面负责。
中山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条学校设立“科研综合奖励金”,用于对科研业绩的奖励。
考虑到课题、经费、科研成果等已在业绩分配中计入,因此,本奖励金只用于奖励突出成果。
第二条奖励范围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论文和获奖成果(详见附件)。
第三条科研业绩奖励按年度实施,由科学技术处、医学科学处和社会科学处受理申报和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条获奖者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原《中山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科研论文的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
2.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
主题词:科研奖励办法通知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年10月13日印发
责任校对:王晓松
附件1
科研论文的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
说明:1.论文必须是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2.论文的奖励金奖给完成论文的所有作者。
由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领取。
3.“产生重要学术或社会影响的论文”由专家评审组认定,认定原则由文科学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附件2
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
说明:1.获奖成果必须是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人并且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
2.若同一成果同时获得上述两个以上的奖励,奖励最高的奖项,不重复计算。
3.未列入本表的各种文科全国最高专项奖(如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哪些应予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
文科委员会确认,奖励额度1:1配套。
科研奖励制度科研奖励制度办法
科研奖励制度科研奖励制度方法科研奖励制度科研奖励制度方法为鼓励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提高职工的科研热情,应制定标准的科研奖励。
下面为大家了有关科研奖励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鼓励我校科研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阔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档次和水平,鼓励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又好又快开展开展,全力推进“211工程”大学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工作奖励包括论文奖,著作奖,成果奖,专利、新品种、专有产品、标准奖,美术、音乐、舞蹈、艺术设计、建筑设计类作品奖,重点基地立项与评优奖,杰出人才与优秀科技团队工程立项奖共七项。
第二章论文奖第三条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在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设立科技论文奖。
教改论文不在本方法奖励范围。
第四条科技论文奖励范围包括:在T类期刊、A类期刊、B类期刊、C类期刊、D类期刊、E类期刊发表的论文。
T类期刊:《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SCI收录IF ≥20的期刊。
A类期刊:主要依据ISI web of science收录的SCI期刊,按其分类取各类期刊中三年平均影响因子排前20%(含20%)期刊;人文社会科学按学科门类指定1种期刊(以C科研奖励制度CI为主要依据),加上《中国社会科学》和《新华文摘》(全文)组成。
B类期刊:主要依据ISI web of science收录的SCI期刊,按其分类取各类期刊中三年平均影响因子排前20%-50%期刊;人文社会科学按C科研奖励制度CI收录且在其不同学科分类中排前20%期刊(以各类期刊上年国内影响因子分别排序,某类期刊中缺乏10种的,取除A类指定一种期刊外该类期刊中最高影响因子者),以及ISI web of science中科研奖励制度CI、A&HCI收录的期刊组成。
C类期刊:主要依据ISI web of science收录的SCI期刊,按其分类取各类期刊中三年平均影响因子排50%以后期刊;人文社会科学按C科研奖励制度CI收录且在其不同学科分类中排前21%-40%期刊(以各类期刊上年国内影响因子排序,某类期刊中缺乏10种的,取除A、B类指定期刊外该类期刊中最高影响因子者),以及EI收录、ISTP 收录组成。
中山大学药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细则
中山大学药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细则第一条依据《中国学位条例》及《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上、硕上、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医学门类部分学科、专业,可依据硕士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和原有基础,授予理学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也适适用于各类专业学位。
各类专业学位亦可根据各专业学位试行措施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要求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订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成一定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要求向我校申请对应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反复申请学位。
凡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而受四处分不得授予学位。
本科毕业,或经过法定其它学习路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成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很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二)含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硕士,或含有硕士毕业相同学力人员,经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成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一)掌握相关学科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二)含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利用一个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七条博上学位学术水平攻读博士学位硕士,或含有硕士毕业和同学力人员,经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成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相关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专门知识;(二)含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发明性结果,学位论文有独到见解;(四)能利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中山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校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关于对获得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的团队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试行)(要点)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重视教学改革,加强人才培养,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以团队的形式承担纵向和横向重大科研、教学项目的积极性,推动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建设和高水平、标志性成果的产生,提升我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促进学科建设,特制定《关于对获得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的团队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试行),对获得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的团队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和成果奖励”)。
二、奖励对象第二条“重大项目和成果奖励”的对象是,从2012年1月1日以后,获得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的团队成员,具体指获得以下两类突出业绩之一的团队成员:1、获批由中山大学牵头主持(第一主持)的重大科研、教学项目第一负责人及其团队中的校内骨干成员;2、获得以中山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作者单位)的重大科研、教学成果奖励的第一负责人及其团队中的校内骨干成员。
三、奖励范围第三条重大科研、教学项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科研项目类1、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2、国家863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重点项目;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4、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5、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6、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7、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8、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建设项目;9、重大军工项目;10、其他经学校认定的批准经费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
(二)教学项目类指通过自由申请获得立项资助,项目经费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条件建设类、专业教学改革类、实践教育教学类项目,包括以下类型:1、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金项目;2、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示范点项目;3、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4、国家级校外实践教育/教学基地建设项目;5、其他经学校认定的教学建设和改革重大项目。
中山大学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180518定稿
定稿中山大学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国家奖学金是我国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资格与申请条件每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条件与学校的相关文件相一致。
二、评审程序1、学生在接到学校(学院)的评审通知后,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书、《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加分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复印件、已发表论文复印件及其期刊的封面和目录、专利相关证明材料等。
加分细则见《中山大学药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条例(暂行)》。
注:①参评的论文、专利、会议论文等科研成果必须发表于在中山大学攻读研究生期间,且第一单位为中山大学;②获奖后,材料不得再次用于参评国家奖学金;③符合当年国家、学校的所有参评条件。
2、各班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得分审核小组,在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之后整理、初步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根据《中山大学药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条例(暂行)》计算出每位申请人的得分。
结果由不同班级的加分审核小组进行交叉复核。
3、综合测评得分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审核小组反映并要求复议。
4、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并推选出推荐名单。
5、在学院主页上公示推荐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学校规定的时间。
对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反映并要求复议;如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审核同意修订原来评定结果的,新的评定结果应再次公示。
6、学院公示结束后提交学校组织评委会进行复评。
三、学生若不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或在申报时弄虚作假,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四、以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进行推荐,不区分年级、专业,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综合各二级学科情况择优推荐。
优先推荐第一作者论文IF值大于10.0或第一作者论文篇数大于3且IF值总和大于10.0的同学参评。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校“双一流”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前沿研究和服务国家需求的积极性,有效激励学校核心竞争力指标的产出,不断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高校名义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发表的重要学术论文、争取的重大科研项目、获得的高水平研究基地和创新团队。
第二章科研获奖奖励第三条科研获奖奖励主要奖励以高校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奖励和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奖励。
第四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00万元。
2.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50万元。
3.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0万元。
4.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50万元。
5.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30万元。
6.国家“五个一工程”奖50万元。
第五条以高校为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完成单位获得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分别按照上述奖金标准的1/4、1/8、1/16、1/32进行奖励。
项目完成人与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不一致的,以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为准。
第六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类,下同)一、二等奖,国防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特等奖和一等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一、二等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2万元,二等奖6 万元。
2.国防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配齐至12万元,一等奖配齐至6万元。
3.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5万元。
4.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6万元。
中山大学药学院介绍
中山大学药学院介绍
佚名
【期刊名称】《中山大学学报(医学科学版)》
【年(卷),期】2024(45)2
【摘要】中山大学药学院于2002年开始筹建,2003年正式挂牌,是原中山大学和中山医科大学2001年合并为新中山大学后成立的第一个学院。
学院以生命科学学院药学系为基础,整合当时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中山医学院相关药学资源,依托中山大学雄厚的综合力量组建而成。
学院的总体发展目标是以创新药物研究为龙头,建设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某些领域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科学研究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
【总页数】1页(PF0002-F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相关文献】
1.\"双一流\"建设学科探索与发展\r——以中山大学药学院为例
2.中山大学药学院形成性评教体系的建立
3.打造学科特色明显的品牌化党日活动——以中山大学药学院特色党日活动为例
4.保护南药老品种,抓住产业发展核心——“逆境”出品质!专访中山大学药学院教授杨得坡
5.新入职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思考——基于中山大学药学院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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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药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鼓励我院科技人员获得高等级的科研成果,提高我院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积极争取重大项目,特制定本规定。
一、科研成果奖
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所获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
1.获国家级(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奖)一等奖者,奖励该课题组5万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该课题组3万元。
2.省、部级(指中华医学科技奖、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奖励该课题组1万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该课题组50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该课题组3000元。
3.我院与校内、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学院发给该项目的奖励按完成单位排序折算,排名第二、三、四、五位者,分别按以上规定数额的1/2、1/3、1/4、1/5计发。
二、专利与证书
1.为了鼓励发明创造,设立专利奖。
我院的职务发明获授权后,每项国际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国内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
2.获新药临床试验批文,每项奖励2000元;获得仿制药、剂型药、复方药新药证书,每项奖励5000元,创新药物新药证书可根据具体情况提高奖励额度。
三、科研基金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每项奖励2万元;分题或子课题负责人,每项奖励3000元。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973和863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负责人,每项奖励6000元;分题负责人,每项奖励2000元。
3.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跨世纪人才基金及相当级别项目,每项奖励5000元。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负责人,奖励1000元。
5.部省级科研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第一负责人奖励800元;部省级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每项奖励500元。
6.其他类型项目,根据项目金额及来源,按照相应级别基金项目进行奖励。
四、论著
1.在Nature、Science及Cell杂志上3~5万元
2.在SCI收录的杂志上SCI引用指数(IF)
5.0及以上1万元
3.0~5.0(不含5.0)6000元
2.0~
3.0(不含3.0)3000元
1.0~
2.0(不含2.0)1500元
1.0以下(不含1.0) 800元
注:以中文发表在SCI杂志上的论文原则上不属于奖励范围。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的杂志中发表的论文被他人在国外论文或专著中引用,且冠以“中山大学”校名者,每篇次奖励100元。
每篇论文单年奖励金额总数不超过1000元。
五、学科建设
1.凡被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凡被批准为国家教育部重点学科,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凡被批准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万元。
4.凡被批准为省重点学科,一次性奖励5000元。
5.新增博士点,一次性奖励5000元;新增硕士点,一次性奖励2000元。
六、附则
1.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成果奖励,只奖级别最高者。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分题负责人奖励,必须是项目负责人为校外单位者,而且基金要到位。
3.科研基金只立项不资助者或部分资助者不在奖励之列。
4.论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和第一发表单位必须是中山大学药学院才是奖励范围。
5.本规定自2004年起执行,奖励每年度举行一次,年度计算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6.本规定解释权归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