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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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开展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24开展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24开展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咱们要明确,这次专项整治的目标是啥?简单说,就是全面清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让广大学生和家长安心。

二、整治重点1.中小学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等开展有偿补课活动。

2.中小学在职教师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3.中小学在职教师暗示、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4.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有偿补课活动。

三、整治措施1.强化宣传教育(1)开展专题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广大教师对有偿补课问题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2)利用校园广播、校报、宣传栏等渠道,宣传国家教育政策,提高家长和社会对有偿补课问题的认识。

2.建立健全监管机制(1)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2)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举报有偿补课行为。

(3)加强对教师的教育管理,对有偿补课行为实行“零容忍”。

3.严肃查处违规行为(1)对查实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2)对涉及有偿补课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对涉及有偿补课的家长和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2)开展教师业务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3)优化教师待遇,提高教师职业吸引力。

四、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阶段(1)对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展全面调查,掌握有偿补课情况。

(2)对涉及有偿补课的教师、家长和学生进行走访,了解具体情况。

2.整治实施阶段(1)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具体整治措施。

(2)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有偿补课行为进行查处。

(2)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五、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2.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合力。

4.强化考核问责,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意义重大,关系到广大学生的利益和教育公平。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引言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坚决纠正一些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教育部特制定本禁令。

一、禁令内容1. 禁止各级各类中小学组织或变相组织有偿补课。

2. 禁止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课余时间、周末、寒暑假等时间进行有偿辅导。

3.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形式推荐或默认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4.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名义收受补课机构给予的财物。

二、违规处理1. 对违反禁令的学校,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减少招生计划等措施。

2. 对违反禁令的在职教师,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教师资格等措施。

3. 对违反禁令的学生,学校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等措施。

三、监督检查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排查制度。

2. 鼓励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教育部将对违反禁令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四、组织实施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禁令得到有效执行。

2. 各级各类中小学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教师熟知禁令内容,自觉遵守禁令。

3. 广大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自觉抵制有偿补课,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五、总结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令,旨在维护教育公平,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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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关于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关于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及意义近年来,一些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存在有偿补课现象,这不仅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也损害了教育公平和教师队伍的形象。

为贯彻落实全县教育系统教育教学工作会议精神,树立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坚决纠正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课后搞收费培训班、补习班的违规行为,我们决定开展治理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专项行动。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专项治理,坚决杜绝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师队伍的形象。

(2)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全面排查、严肃处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1)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2)开展全面排查,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进行摸底调查,确保排查工作不留死角。

(3)对查实的有偿补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4)加强对在职教师的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5)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持久效果。

四、实施步骤(1)宣传发动阶段: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排查自纠阶段:各地各校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

(3)整改落实阶段: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巩固提升阶段:通过专项治理,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升教育质量。

五、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精心部署,周密实施。

各地各校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3)强化监督,严肃问责。

各地各校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市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市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市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规行为界定本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我市中小学教师在课堂教学时间之外,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违规处理措施有偿补课的教师,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对有偿补课的教师进行通报批评,记录在案,影响期间内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务。

(二)取消教师资格:对违规行为严重的教师,取消其教师资格,终身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三)调离教学岗位:对有偿补课的教师,视情节严重程度,调离教学岗位,安排非教学岗位工作。

(四)解除聘用合同:对违规行为严重的教师,解除其与学校的聘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聘用。

(五)行政处罚:对有偿补课的教师,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六)刑事责任追究:对有偿补课的教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违规行为查处(一)学生举报:学生或家长发现教师有偿补课的,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二)学校自查:学校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教育行政部门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偿补课行为的,要及时查处。

(四)联合查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违规补课的教师进行查处。

第五条保护举报人权益对举报有偿补课行为的学生、家长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第六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职业观。

(二)完善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

(三)落实优惠政策:对参加学校组织的免费辅导活动的学生,给予适当优惠。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免费教育政策,引导家长和学生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被明确禁止的,属于违规行为。

对于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违规行为,一般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 警告处分:对于初次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其立即终止有偿补课活动。

2. 处罚款:对于重复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情况,给予相应的罚款。

罚款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出一定比例,以免过重处罚。

3. 组织调整:对于严重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进行组织调整,如调离原任教职位,调整到其他岗位或学校。

4. 解聘处分:对于情节严重、不听劝阻或多次违规的小学教师,可以考虑解聘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处理做法需依法依规进行,并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需要合理权衡教师的违规情节和教育惩戒的原则,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同时,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合法申诉和辩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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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一直是教育行业的一大难题,不仅影响了
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也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各地
教育部门和学校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以规范教师的有偿补课
行为。

首先,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教育部门一般要求学校
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学校可以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教师不得在
校内或者校外从事有偿补课行为,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同时,学校
也可以加强对教师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偿补课行为的发生。

其次,教育部门还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教育培训。

通过开展各
类培训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增强其教学能力和信心,减少有偿补课的需求。

教师在参加培训时也会深入学习有关政策
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除此之外,教育部门还会建立举报和投诉机制。

对于发现有偿补课
行为的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教师,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举报,教育
部门将对举报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

此举既可以有效打击有偿
补课行为,也可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主要包括建立管
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和建立举报投诉机制等措施。

只有通过全社会
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规范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维护教育教学的正
常秩序,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文总字数:247字】。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办法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办法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办法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办法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规范教育行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州郴市教育局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是指以本校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工作以外的休息时间进行校内(外)教学、辅导或提供其他服务,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乱订教辅资料是指违反省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料要不折不扣地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强制学生购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职工和教育行政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在职教师不得违规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或放学后等时间,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六条在职教师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在家或租赁房屋举办各种面向学生收费性质的特长班、提高班、兴趣班、辅导班、寄读所及托管班。

第七条在职教师不得留下新课内容放到课外进行有偿家教或辅导。

第八条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加各类有偿办班补课;不得暗示家长或利用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的家长机构,组织有偿办班补课,收取礼金、礼品等。

关于进一步开展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关于进一步开展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关于进一步开展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的治理,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及意义近年来,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和教师队伍的形象。

开展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也是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目标原则(一)目标1. 彻底整治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现象,确保教育公平。

2.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3. 建立健全防治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长效机制。

(二)原则1. 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涉及整治对象一视同仁,确保整治行动的公正性。

2.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涉及整治对象进行教育引导,使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3. 严肃查处:对顶风作案、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整治内容1. 在职中小学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提供有偿补课服务。

2. 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偿补课活动。

3. 在职中小学教师为学生提供有偿家教服务。

4. 在职中小学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给予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5. 在职中小学教师利用入学、入园等环节收受礼品礼金。

6.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教育公平的行为。

四、整治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整治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意义和政策,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

(二)自查自纠1. 要求全校教职工对照整治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2. 鼓励教职工主动上报涉及有偿补课的问题,承诺不再参与此类活动。

3. 对自查自纠期间主动上报、积极配合整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从轻处理。

(三)专项查处1. 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整治工作。

2. 开展专项检查,对涉及整治内容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

3. 对顶风作案、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在全社会进行曝光。

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2、教师在有偿补课活动中,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加重学生学业负担;3、教师利用有偿补课机会,向学生推销教材、辅导材料等商品;4、教师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章处理措施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开除等处分。

第六条对违规有偿补课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教师资格,要求其参加师德师风培训,直至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教师个人信用档案,影响其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被教育部严格禁止

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被教育部严格禁止

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被教育部严格
禁止
教育部关于禁止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禁止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
偿补课的通知》,明确禁止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
补课活动。

一、禁止内容
1. 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有偿补课。

2. 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
信息。

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违规处理
1.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2. 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3. 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要求
1.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监管,确保通知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2. 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杜绝有偿补课现象。

3. 广大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教育部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持续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教育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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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教育部禁止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家长和教师能够认真遵守,共同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2023年市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2023年市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市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日常工作中常常需要参考借鉴有偿,补课,违规,方法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偿,补课,违规,方法相关文章写作格式写法?阅读以下为您编辑的市中学校老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方法文章,盼望对您能有所关心。

市中学校老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学校在职老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老师从教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形象,不断深化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老师队伍建设的看法》、《中学校老师职业道德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指老师,为全市在职在编在岗的中学校老师和教育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有偿补课'是指老师以中学校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他课余时间进行的教学辅导和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授课并猎取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老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补课:1.招收中学校生在家中或在校内外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的;2.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示意中学校生参与辅导的;3.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活动的。

第五条从事有偿补课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以下处理:1.老师从事有偿补课,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判,赐予警告处分,退回违规所得,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情节较重的,赐予记过处分,调离教学一线岗位或从城区到乡镇顺向流淌,年终嘉奖性绩效工资全部扣发,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两年内不予工资晋级,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获得特级老师、名老师等荣誉称号的,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情节严峻、影响恶劣的,赐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并按程序撤销其老师资格,直至予以解聘。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讨论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条第1款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和岗位调整。

2024年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二篇)

2024年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二篇)

2024年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强化中小学在职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树立正面师德典范,并持续推动教育系统政风行风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____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____》、《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提及的教师,涵盖全市范围内在职、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及教育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有偿补课”系指教师针对中小学生,以学科教学内容为核心,在双休日、节假日及其他非教学时段内,进行的教学辅导活动,或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授课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若存在以下任一行为,均视为从事有偿补课:1. 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在家中或校内外租用场地,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科教学活动;2. 利用职务便利,强制、诱导或暗示中小学生参与课外辅导;3. 在校外培训机构担任教学职务。

第五条对于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1. 情节较轻者,对涉事教师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处分,同时责令其退回违规所得,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情节较重者,则给予记过处分,并视情况调离教学一线岗位或进行区域流动(如从城区调至乡镇),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且两年内不予工资晋级,三年内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若已获得特级教师、名教师等荣誉称号,将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将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并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2. 若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及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补课,除按上述第一款处理外,还将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和岗位调整。

3. 凡因从事有偿补课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将依法赔偿受害学生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根据《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新时代中小学教师专业行为十项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师申诉办法》《印发〈关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范围内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在职教师。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以下情况:(一)组织、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参加其他个人、机构组织的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介绍生源或提供学生信息(四)其他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一)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诱导、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二)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三)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四)多次参与有偿补课的。

— 1 —第四条处分、处理种类和期限(一)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处分期限比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五条对于参与有偿补课的教师,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并分别给予相应处理:(一)经查实初次涉案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50%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评优评先,暂缓教师资格注册2年。

中学关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实施方案

中学关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实施方案

中学关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实施方案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家长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一些在职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有偿补课的现象逐渐增多。

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教育公平,还可能导致教育资源的失衡,损害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为了维护教育公平,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我校特制定以下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实施方案。

二、治理目标1. 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坚决纠正和查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2. 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3. 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三、治理原则1.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2. 综合治理,源头防控。

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3. 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对有偿补课行为实行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治理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1)开展师德师风教育。

通过组织师德师风专题培训、讲座等形式,加强对教师的宣传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组织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教师明确有偿补课的违法性质和危害。

2. 完善制度规定(1)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教师教育教学行为规范。

(2)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

将教师职业道德纳入教师绩效考核体系,对有偿补课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3. 强化监督查处(1)设立举报渠道。

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举报。

(2)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学校要定期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行为检查,对有偿补课行为进行随机抽查。

(3)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对查实有偿补课的教师,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教师资格。

4. 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1)加强家校沟通。

合肥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合肥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合肥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属学校:《合肥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0日市教育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102,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2015年8月7日合肥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以下统称为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有偿补课是指在职教师利用课外时间或者周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中小学教学大纲或者课程标准规定科目为教学内容的家庭教育、课外辅导、补习、培训等补课活动,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在职教师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有偿补课:(一)利用课外时间或者周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在校内外各类场所为中小学生提供收取报酬的补课;(二)组织、动员、推荐或者诱导中小学生参加收取报酬的补课;(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或者个人收取报酬的补课介绍生源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四)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者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组织的收取报酬的补课;(五)其他收取报酬的补课行为。

第四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辅导学生较少、时间较短的,由所在学校(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本学校(单位)内予以通报。

中小学在职教职工违规补课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职工违规补课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职工违规补课行为处理实施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根据《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和教育部《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违规补课行为是指在职教职工违规办班、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不含校内课后服务)。

本方法所指中小学教职工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员(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校长是治理违规补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是责任主体,应该全面有效落实相关管理责任。

各校应加强教职工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引导教职工践行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立德树人,自觉拒绝违规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困生答疑辅导,倡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第四条建立教师义务辅导报备制度。

教师利用休息时间或节假日为亲友子弟、学困生辅导,本人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家长签名确认后报学校,学校对其进行审核, 在保证其完本钱职工作任务,并确保学生人身平安与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经学校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在学校公示,学校根据备案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义务辅导进行检查。

第五条教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补课:(一)擅自利用学校的教育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组织或参与带生办班的行为;(二)在本人住房或租借他人房屋等场所进行带生办班的行为;(三)以配偶、父母、子女、亲戚或朋友等名义办班,参与教学、辅导或管理等行为;(四)在社会培训机构、在线教育机构等参与教学、辅导或管理活动等行为;(五)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补课生源信息的;利用职务之便为社会人员(含退休教师)、社会办学机构介绍生源或提供信息的行为;(六)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的行为;(七)参与组织或聘用异地教师(含未就业大学生)举办各类有偿辅导班、特长班;(八)其他应当认定为违规补课的行为。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的规定,对于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 警告:首次发生有偿补课违规行为的教师,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且要求其立即停止有偿补课行为。

2. 限期整改:对于有重复违规行为的教师,可以给予限期整改的处理,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3. 记过:对于不听劝告、不配合整改的教师,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将其违规行为作为个人不良记录记入档案,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4. 停职:对于情节严重、不听从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整改的教师,可以停职处理,暂停其教学工作,并进行进一步调查。

5. 开除:对于严重违规、情节严重并且后果严重的教师,可以依法开除其教师职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处理办法仅为一般性参考,具体处理措施还需根据不同地区的教育规定和政策要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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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县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县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为了规范和管理县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公平公正,县教育局制定了以下的处理办法:1. 禁止有偿补课:教师在校内或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学生补习、辅导、授课等。

禁止有偿补课的目的是保护学生权益,避免教师之间的竞争加剧,影响教师队伍的整体建设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2. 监督和举报制度:县教育局将建立健全教师有偿补课的监督机制,教师之间、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都有权利和责任对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举报。

教育局将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违规教师进行处理。

3. 处理办法:对于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首先会由教育局组织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

一旦证据确凿,将按照违规程度和情节轻重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书面警告:对于违规行为较轻的教师,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进行监督教育和培训。

- 扣除奖励:对于有较严重违规行为的教师,可以扣除一定期限内的奖励资格。

- 薪资惩罚:对于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教师,可以按照情节轻重,将相应的薪资进行一定比例的惩罚性扣除。

- 撤销职务:对于重大违规行为的教师,可以依法依规予以撤销职务。

4. 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县教育局将定期公开违规教师的处理结果,包括违规事实、处理措施等相关信息。

目的是向社会公众传达教育局对违规行为的严肃态度,形成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高风险与低收益的舆论氛围,从而最大限度地制止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的处理办法和措施,县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将受到严格监督和管理,并将违规教师予以相应的处理。

这将有助于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继续写相关内容1000字有偿补课是教育界的一个敏感话题,很多教师都存在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情况。

由于种种原因,包括经济压力、学校教育资源不足等,一些教师选择在下班后或周末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进行补课,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辅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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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徐教规(2014)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
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
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
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五条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

学校、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

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

第六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

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

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聘其担任中高考、学科质量检测的命题人和市、县(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不得聘其担任市、县
(市、区)两级名特优教师评选、学科竞赛、教科研活动评比、职称评定的评委。

2、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从事有偿补课被查实一次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查实两次的,给予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的处分;查实三次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情节严重的,可直接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校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学校报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自接到教师有偿补课线索起,应立即进行调查,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应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教师有偿补课的查处工作。

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拟给予第六条第二款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拟给予以上处理的,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监管不力、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查实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教师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综合督导不得定为优秀,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民办学校有以上行为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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