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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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宿政办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骆志弘同志:不再分管秘书七处。

徐宜军同志:增加分管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刘娟同志:不再协助做好体育方面工作。

沈素青同志:协助做好公安、司法、法制、经济仲裁、城市管理方面工作。

负责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拓园办工作。

协助联系国家安全方面工作。

分管秘书六处。

赵居伦同志:负责市信访局工作。

协助做好信访方面工作。

朱瑞军同志:协助做好民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双拥方面工作。

协助联系民族宗教、残疾人、慈善、供销、气象、骆马湖管理、人民武装方面工作。

分管秘书五处。

仇前进同志:负责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工作。

高叶菊同志:不再协助做好科技、外事、港澳事务方面工作。

李伟同志:协助做好自然资源、林业、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园林、交通运输、铁路建设、土地储备、应急管理方面工作。

协助联系石油、西气东输、洪泽湖湿地管理方面工作。

负责政务督查工作。

协助负责机关党建、干部人事、目标管理工作。

分管秘书三处、市政府督查室。

负责机关党委(人事处)工作。

李帆同志:负责新闻联络工作。

协助负责大数据管理方面的工作。

分管新闻联络处。

协助分管大数据管理处、市大数据中心。

李成同志:协助做好科技、外事、港澳事务、体育方面工作。

协助联系工会、共青团、妇女儿童方面工作。

分管会议处、秘书七处。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3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宿政办发〔2011〕203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宿迁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自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深入推进我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根据国家、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和《宿迁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2008—2010—2020年)》(宿政发〔2008〕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主题,全面实施科教优先战略,以提升服务能力为核心,以资源共建共享为抓手,以服务基层为着力点,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大科学技术教育力度,丰富科技传播和普及渠道,推动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市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以及社区居民等重点人群的科学素质得到明显提升,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公共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全市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宿政办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是加强法治宿迁建设的迫切需要。

为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深入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提升依法治理能力与水平,根据中央、省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推进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持续深入开展,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水平,为建设“强富美高”全面小康新宿迁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

从受训人员的不同需要出发,有区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培训,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做到有的放矢,学以致用,除必学基础法律知识相对固定以外,其他培训内容每年都要根据实际需要而有所变化。

坚持协同配合。

组织、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各项工作,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提高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针对性。

坚持学用一致。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宿政发〔2018〕11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宿政发〔2018〕11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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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宿政发〔2018〕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纵深发展,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营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有关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936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29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

要建立动态清理机制,定期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政策文件,坚决破除对企业和群众干事创业的各种束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共907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结束——。

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Word最新版)

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Word最新版)

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过整理的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依据县委巡察整改要求,结合农业农村局工作实际,现就开展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范围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整治内容重点对2021年以来相关问题开展整治:(1)单位违规经商办企业;(2)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3)党政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到企业任职,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等。

三、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2021年3月底前完成)。

各科室(单位)要细致组织学习本方案精神,把治理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基层党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

要结合本科室(单位)实际状况,探讨部署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细化治理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推动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自查自纠(2021年3月20日前完成)。

1.比照查找。

针对整治内容,各地、各部门比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心、省、市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党员干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和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违规兼职取酬的政策规定(见附件1),细致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问题。

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各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2.登记填报。

依据排查状况,细致填报表格。

各单位重点填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商办企业状况(见附件2);党员干部重点填报个人有无经商办企业、本人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兼职(任职)取酬等状况(见附件3),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还要填写《XX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状况表》(见附件4)。

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人员细致填写专项整治有关自查表格,没有违规行为的实行“零报告”。

3.核实上报。

各单位对本单位及干部所填报的自查状况登记表要进行核实,避开少报、漏报、瞒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宿政办发〔2013〕244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22日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秩序,厉行节约、提高效能,根据《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和全省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的要求,现就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提出如下办法:一、劳务派遣用工范围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含开发区、新区、园区)劳务派遣用工(以下简称劳务派遣用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用工。

2.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不得使用。

二、劳务派遣用工条件1.具有与用工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要求;3.年龄符合岗位需求;4.身体健康;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三、劳务派遣用工核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核定总体控制在正式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以内,具体根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单位用工岗位需求等实际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确定后另行下达执行。

四、劳务派遣用工待遇1.劳务派遣用工工资收入水平参照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确定,总体不超过市直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的60%,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岗位、工种的工资指导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核定并逐年公布。

2024法治建设工作报告8篇

2024法治建设工作报告8篇

2024法治建设工作报告8篇工作上的进展可以通过工作报告来获取,大家都知道吧,工作报告的写作首先要确保的是它的真实可靠,以下是网作者精心为您推荐的2024法治建设工作报告8篇,供大家参考。

2024法治建设工作报告篇1根据市局对法治工商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指标要求,我窗口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加强法制宣传,搞好法规培训,以全面落实执行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为重点,全面完善业务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推动以责任为核心的法治工商建设,进一步推进工商转型升级,促进职能到位。

在法治工商建设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现将本年度法治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始终将法治工商建设列入全年工作重点目标,成立以窗口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法治工商建设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法治工商建设工作,制定详实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工作步骤、考核方案,将该工作列入窗口工作的首要任务。

通过努力,达到了团队协作精神强,爱岗敬业风气正,忠于职守观念牢。

全体干部职工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窗口形象貌焕然一新。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

整合执法力量,内设机构责权明晰,监管机制健全,执法力量充实。

制定执法评议方案,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个岗位责任,定期开展评议考核及人员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述职述廉活动。

彻底杜绝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现象,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积极做好对外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突出对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等方面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意识和能力,对企业今后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为依法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坚持多种形式普法,营造良好法制宣传氛围。

通过向公众发放“法律宣传单,用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兴趣;并结合12315活动宣传与老百姓密切联系的、典型的真假商品鉴别知识,增强民众对真假商品的鉴别能力和维权本领。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兴办经济实体从事营利性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兴办经济实体从事营利性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兴办经济实体从事营利性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宿办发[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兴办经济实体从事营利性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宿办发〔2009〕74号2009年7月1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宿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优化市场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和市县区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兴办经济实体、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严禁各级党政机关用公款、公物、公共资源、银行贷款,以及由机关单位组织干部职工以本人或他人名义集资、入股等,以独资、合资、合股、承包、租赁等各种形式,兴办公司、宾馆、饭店、培训中心、学校、医院、中介机构等各类营利性经济实体。

二、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退居二线人员)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兼职取酬。

三、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商品、劳务、经济担保和项目投标、承包等经商办企业活动。

凡存在以上行为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律由所在单位负责,于7月底前整改到位。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宿办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办发〔2010〕8号2010年2月4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人事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并进行规范管理的基本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国家从整个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出发,提出通用的岗位等级,事业单位则按照规定,将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对应到相应的岗位等级,以便规范管理、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纳入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全额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财政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0•【字号】宿办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0日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打造全省营商环境最优城市。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宿发〔2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

一、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与企业交往正面清单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要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坦荡真诚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坚持做到“清”而又“亲”:1.及时调研走访。

每季度到招引、帮办、联系的企业走访调研不少于1次,主动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及时掌握企业运营动态及发展情况,准确摸清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梳理汇总分析。

2.加强帮办服务。

全力做好签约后招商引资企业帮办服务工作,明确专人主动帮办项目审批、规划许可、证照办理等事项,让企业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多渠道、多方式向企业宣传和解读涉企政策,尤其是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时澄清错误说法,确保涉企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

3.倾听企业意见。

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涉企政策等事关企业发展事项时,应广泛邀请企业参与,积极征求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宿政办发〔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要求,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级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根据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省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的要求,各县(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协调办)负责牵头梳理编制本地区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协调办。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且不得超出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范围。

此前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层级、方式与本次公布的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清单为准。

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于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济发达镇、小城市不在此次清单编制范围内,按原清单执行。

二、细化统一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明确的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有关部门的梳理情况,制定全市统一的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参照市级做法,同步制定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下级主管部门要严格保持一致。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宿政办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本办各处室、所属各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现将《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目录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二、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三、学习制度四、文稿办理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六、会务工作制度七、接待工作制度八、督查工作规则九、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十、值班工作制度十一、请示报告办理制度十二、保密工作制度十三、档案管理制度十四、文印管理制度十五、请假制度十六、后勤服务制度十七、慰问工作制度十八、车队管理制度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一)议事范围1. 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讨论决定办公室党务工作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2. 检查总结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党组有关工作任务。

3. 讨论通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4. 讨论决定办公室及办公室下属单位的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

5. 听取办公室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并就党委工作作出部署。

6. 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会议制度1.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组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视议题需要,也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和推荐后备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3. 党组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在讨论议题时,党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4. 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干部,必须符合《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要求。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等三项清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等三项清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等三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宿政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等三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宿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清单》《宿迁市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密切关注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实施成效,及时提出完善清单的意见建议。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30日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一、机关名称、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照片、简历、分工等;二、工作规则;三、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以及相关征求意见、解读、清理情况;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以及相关政策、解读;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六、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七、政府立法计划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八、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要点(方案、措施)和年度报告;十、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和工作年度报表;十一、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解密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十二、涉及商业秘密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公开否则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十三、涉及个人隐私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公开否则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十四、行政权力、“不见面”审批(服务)、公共服务等事项清单;十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十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十七、双随机一公开情况;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或者案卷信息;十九、财政预算、决算以及政府债务、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政府信息;二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依据、标准;二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以及实施情况;二十二、重大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二十三、扶贫、医疗、教育、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二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以及应对情况;二十五、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二十六、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二十七、市政建设、交通出行、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公共资源、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二十八、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乡村振兴、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二十九、产业、税收、价格与收费、商贸发展、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三十、民政事务、机关事务、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事务、外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三十一、修志、科技、文体、旅游建设等情况;三十二、机构编制、改革等情况;三十三、应当公开的信用信息;三十四、应当公开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三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过程性信息;三十六、应当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三十七、应当公开的政务数据;三十八、应当转化为主动公开的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十九、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其他政府信息;四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宿政办发〔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8日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宿迁市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全面从严”的环境监管执法理念,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推动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执法保障。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法制化水平1.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落实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修复生态环境。

公安、环保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坑等方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批先建拒不停止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拒不停止排污、阻扰环境监管检查等违法犯罪行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及其他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及其他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及其他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宿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及其他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及其他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分工情况通知如下:郭金(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负责市政府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协助王天琦市长做好经济体制改革、人民武装委员会工作及财政、审计、人事、机构编制、监察、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作。

联系市政府驻外机构。

负责办公室干部人事、机关党建、改革创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罗军【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市国家安全局局长】:负责市国家安全局工作。

协助江海副市长做好国家安全工作。

马坚强(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李荣锦副市长做好城市建设、住房保障、城市园林、城市水务、人民防空、交通运输、铁路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王天琦市长和李荣锦副市长做好城市规划、城市国土资源工作。

分管秘书三处。

蒋复洋(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冯岩副市长做好工业、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知识产权、地震、科协、食品药品监管、通信、工商、质监、供电、热电、盐务、烟草、民营经济、外贸、外资、外经、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外事、侨务、石油、西气东输工作。

协助骆志弘同志做好办公室“三服务三促进”工作。

分管秘书四处、秘书七处、口岸管理协调处。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宿政办发[2008]154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纠纷调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资产购置科学、配置合理、有效使用和处置得当。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宿委[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委〔2010〕67号2010年4月14日)中共宿城区委、宿城区人民政府:《宿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宿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407号)精神,结合宿城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实现宿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 上下衔接的原则。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市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

2. 因地制宜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宿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宿城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3. 权责一致的原则。

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合理划分和界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

4. 循序渐进的原则。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宿政办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过“紧日子”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着力压减一般性支出,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禁新建楼堂馆所。

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建、扩建、迁建、购置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严禁以“学院”、“中心”、“基地”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借企业名义合作、集资或专项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建设具有餐饮、住宿、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核关,对申报的新(扩)建、迁建、购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受理和审核转报,更不得越权审批。

二、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支出。

自本《通知》规定之日起,暂停全市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申报,所有涉及的财政资金,一律不得安排。

对已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凡尚未进入招投标程序的一律停止实施;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勤俭节约、从严从紧压缩支出,不得突破批复立项规模。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梳理项目支出预算,压减非急需、非刚性以及受疫情影响可暂缓实施或不再开展的项目支出,优先保障“三保”支出和重点领域支出。

三、严格规范办公用房维修改造。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加强办公用房规范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办公及业务用房维修改造。

隐性债务风险等级高的地区,不得购置、新建办公用房。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促进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促进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流转
市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宿办发[2008]105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2
【实施日期】2008.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意

(宿办发〔2008〕105号 2008年12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改造传统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
法》,现就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
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依法保障土地承包与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目标
2009年3月底,健全县(区)、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建立乡(镇)、村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合同鉴证和纠纷调解,规范流转程序,完善流转手续,实现土地流转规范操作和管理,形成农用土地使用权公开、公平、。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宿政办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6日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合规、节俭务实招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严禁恶性竞争。

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域“双新一特”、县区“2+1”产业定位开展招商,突出产业招商的导向作用。

切实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要认真组织清理,坚守政策底线,杜绝市内不同地区在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

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严格遵守依法用地的各项规定,不得突破法律与政策“红线”。

第二条严禁有诺不践。

要认真践行契约精神,在与客商谈判时不得随意承诺,对合同约定的事项要切实履行到位。

项目落户后,要根据项目在筹备、建设、生产等不同阶段的特点,细化帮办服务举措,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坚决杜绝重招商轻服务、重承诺轻兑现的现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断改进作风、提升效能,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严禁各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严禁铺张浪费。

要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活动的频次、规模、人数和成本,杜绝追求排场和铺张浪费,严禁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等,不得安排与招商工作无关或无实质性内容的活动,不得组织与招商活动无关的地区、企业、人员参加招商活动,不得借外出招商之机游山玩水、公款吃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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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兴办经济实体从事营利性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宿办发[2009]74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1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兴办经济实体从事
营利性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宿办发〔2009〕74号 2009年7月1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宿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优化市场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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