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规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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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规范对策经济新常态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入了转型发展阶段,理财产品的关联交易问题变得越发明显,如何对其进行有效处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是相关部门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
本文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产生的动机出发,结合交易违规的因素,就其规范对策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员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新时期,伴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很多行业之间的隔离被打破,金融行业中的合作变得更加广泛,理财业务也形成了全新的“混业化”格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市场开始趋于饱和。
以此为背景,商业银行开始在不同的理财产品之间实施资产买卖,一些理财资金开始被投入到银行信贷资产中,形成了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金融行业的混乱。
我国银监会于2014年,针对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做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但是从实际情况分析,短期内并不能打破刚性兑付,也需要对关联交易问题进行持续改进。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概述现阶段,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针对关联交易都有研究,而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以上市公司为对象,针对其与关联方交易行为的研究;二是以各类金融产品为对象,针对其与管理人等关联方交易行为的研究,不过从法律层面,并没有形成能够被公众普遍接受的定义。
事实上,关联交易同样属于普通交易中的一种,相比较普通交易而言,关联交易主要发生在关联方之间,其可能处于三种不同的状态,分别是即将发生、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
交易本身是一个内涵广泛的词汇,包含了一系列的活动,如购买、销售、代理、租赁、借贷等,以此为基础展开的关联交易在形式上自然也就具备了多样性以及复杂性的特征。
商业银行在实施理财产品销售和理财服务提供等相关业务的过程中,理财产品属于虚拟性质的会计核算主体,需要商业银行对其进行单独管理,这一点类似于基金或者信托计划。
因此,从实践的角度,也可以借鉴基金以及信托计划关联交易的规定来确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内涵: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发生在关联方之间,属于一种特殊的资源或义务转移交易,其在很多方面都有体现,如银行内部不同理财产品间的资产交易、银行本身与管理的理财产品之间的资产交易等,这里提到的交易包括了买卖、贷款、投资、担保、租赁等。
现行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b998848852458fb770b5656.png)
现行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3号,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如果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9月4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0.2.3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10.2.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9.7条的规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9月5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0.2.3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论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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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关联交易是指在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质,关联交易在其经营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然而,过度的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增加,损害其健康发展。
因此,公司法规制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进行了限制和规范。
首先,公司法规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关联交易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机制,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公司法规制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公告。
商业银行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关联交易的对象、金额以及影响等。
这样做有助于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防止商业银行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牟利或者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此外,公司法规制还要求商业银行对关联交易进行合规性评估。
商业银行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这有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关联交易,保障其经营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公司法规制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的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机制。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内部审计等方式监控关联交易的实施情况。
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公司法规制的要求。
综上所述,公司法规制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规范。
这有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关联交易,降低风险,保障其经营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公司法规制也提高了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保护了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公司法规制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以适应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变化和发展。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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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随着全球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各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开展了跨国经营和互相联合的业务,形成了复杂的关联网络。
在此过程中,关联交易也日益增多,因此需要加强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之间因存在投资、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关系而产生的交易行为。
与普通的市场交易相比,关联交易往往体现出一些独特的特点,如交易双方的关系紧密、市场影响因素不太明显等,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关联交易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如资产侵占、利益输送等,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良影响。
从法律层面上看,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二是上市公司自律制度。
具体来说,以我国为例,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些公司关联交易的制度,如关联交易的定义、实施程序、公开披露及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证券法也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的规制,对未经披露或未经审批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惩处。
此外,为加强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中国证监会还出台了《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管理。
无论是公司法还是证券法,其核心目的都是保障股东权益、维护市场机制的公正和透明、促进公司治理等。
因此,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应当充分发挥这些法律的作用,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避免出现因关联交易产生的不当利益输送和资源侵占等问题。
同时,各企业也应该加强自律管理,积极落实规章制度,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建立等方面的工作,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益和信誉度。
在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合理利用关联交易的功能。
正确地处理好关联方的关系,通过关联交易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等方面的目标,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因此,在加强对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关联交易内容和实施方面的监管,防止涉及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推动关联交易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积极作用。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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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关联交易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但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案例法律法规(3篇)
![关联交易案例法律法规(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da10241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4d.png)
第1篇一、引言关联交易,又称关联方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其本身并不具有非法性。
然而,由于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容易成为企业规避监管、转移利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视角,通过分析关联交易案例,探讨关联交易的风险与合规问题。
二、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概述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49条和第150条。
第14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150条规定,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2.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73条至第75条。
第73条规定,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交易信息。
第74条规定,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涉及关联方权益变动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75条规定,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基本准则,其中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41号《关联方披露》和第42号《关联方交易》等准则。
这些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关联方信息,并对关联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三、关联交易案例解析1. 案例一:三一重工关联交易案例2016年,三一重工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8.4亿元收购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旗下的混凝土泵车业务。
这一交易引发了市场对关联交易合规性的质疑。
经过调查,发现该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2. 案例二:康美药业关联交易案例2018年,康美药业涉嫌通过关联交易虚构收入、利润,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经调查,发现康美药业在关联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未披露关联方关系、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浅析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难点
![浅析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难点](https://img.taocdn.com/s3/m/f69e2a53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e9.png)
浅析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难点【摘要】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涉及多方利益,存在诸多难点。
法律法规不明确导致监管漏洞,风险难以有效把控;信息不对称增加业务风险,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盲区;内部利益冲突引发管理混乱。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加强监管与规范,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升员工素质。
只有通过综合措施,商业银行才能有效管理关联交易,确保业务稳健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法律法规,风险把控,信息不对称,监管,内部利益冲突,监管与规范,内部控制机制,员工素质。
1. 引言1.1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性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各种交易活动,如授信、担保、委托贷款等。
这些交易可能涉及到双方利益关系复杂、信息不透明、风险较大的特点。
如果关联交易管理不当,就会容易导致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进而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核心,承担着资金中转、信用风险管理等重要职能,因此其关联交易管理尤为重要。
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可以保障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和信用风险控制,防范不当交易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规范的关联交易管理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避免因为关联交易造成市场扭曲和不健康竞争。
良好的关联交易管理还可以提升商业银行的形象和信誉,增强投资者和客户的信任度。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性不仅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和稳定,更是为了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发展。
只有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监控,才能有效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2 研究背景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机构,其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
这类交易往往涉及利益输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容易导致市场扭曲、风险集中等影响金融稳健的情况。
目前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存在诸多难点,需要加以解决。
本研究将深入探讨这些难点,希望为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提供有效的对策和建议。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https://img.taocdn.com/s3/m/7bd3363e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40.png)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购买、销售、转让资产或者服务提供等交易活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已经成为常态,由于关联交易具有利益输送、信息不对称和潜在破坏股东利益的风险,因此需要法律加以规制。
本文将就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关联交易的法律定义和范围。
我国《公司法》将关联方定义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制的联营企业或其他由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及与公司或者这些企业具有其他不正当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
关联交易的范围广泛,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还包括上市公司与其实际控制的联营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这一定义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提供了明确的对象和范围。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的重点。
首先是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和投资者披露交易的内容、金额、定价基准等信息,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和及时的信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其次是审批程序。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这一规定保障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利益被侵害。
还应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个问题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
《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虽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一些关联方可能会通过法律漏洞进行规避监管。
目前我国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层面,对非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些问题都给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带来了挑战。
完善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应当完善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首先是加强监管,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的行为。
要建立健全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提高法律规制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https://img.taocdn.com/s3/m/52ad091d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e5.png)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具有特殊的利益相关关系,容易引发潜在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问题,因此需要进行法律规制。
在中国,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国资法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必须依法公平公正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司,还需要由独立董事审议并出具独立意见。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公开披露自己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交易内容、价格、交易对手等重要信息。
证券法规定,对于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报请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或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国资法对国有企业的关联交易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国资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确保资产流转、交易合理。
国有企业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实行公开竞争,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国资法还规定,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并接受监督。
除了以上法律规定之外,公司关联交易还需要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税法等。
根据我国的反垄断法,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如果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可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法也对关联交易的价格、税收征收进行规定,以防止通过关联交易进行避税行为。
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国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关联交易还需要遵守反垄断法、税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只有依法合规进行关联交易,才能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利益公平分配。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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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以及与其关联人员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公司经营需求,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但也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需要进行法律规制,以保障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深入探讨,分析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制状况,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1. 《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其中第136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人及关联方的交易,应当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141条规定,对前款规定的交易,有关方和有关人员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146条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
这些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限制和规范,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3. 《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司及其关联方往来账目应当如实记录。
公司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账户系统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具体规定了会计报告的要求。
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开透明度,有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法律对公司关联交易都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现行法律在具体规定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1. 完善法律制度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应当加大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具体限制,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行为,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的行为,应当明确相关责任,规定相应处罚措施,加大监督力度,杜绝违规行为。
2. 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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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
在实际经营中,由于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利益关系,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成为了公司治理领域的重要议题。
一、关联交易的法律界定在中国,关联交易的法律界定主要由《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来规定。
《公司法》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程序,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经过审议、公告和报告,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
《证券法》则对上市公司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履行的程序和披露的要求,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披露和审议关联交易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必须经过充分的披露和审议。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关联交易的程序和披露要求。
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全面的披露,包括交易的内容、金额、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这样可以使其他股东和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保护他们的利益。
2.独立性审查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情况,因此必须进行独立性审查。
《公司法》规定,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决策,相关董事和股东应当注意避免利益冲突,在审议和决策时应当发挥独立和客观的态度,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3.监督和制裁关联交易的监督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必须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和公司内部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制裁。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监督,要求公司的审计师和律师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和法律意见的咨询。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如果发现有违法和违规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潜在的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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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公司制度的逐渐健全,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越来越频繁。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方包括企业的股东、高管、关联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等。
关联交易包括股权转让、借款、租赁、合同履行及品牌授权等多种形式。
虽然关联交易有利于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及利润最大化,但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一、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及其产生原因(一)法律风险关联交易是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交易价格非市场价格,容易引发价格透明度不高、信息不对称、企业主体性不强等问题。
关联交易还容易引起控制人滥用关联交易作为自己的私人交易之利用和腐败行为披露的不真实等问题。
(二)产生原因1.企业之间存在难以避免的利益交集:由于股权关系、经营管理、担保责任等多种因素,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纠葛,在此基础上,实现资源共享和业务合作,存在利益交叉点。
2.股权分布不平衡:如股权集中或控制权不对等,存在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3.市场关联程度高:如同行业竞争、市场主体相对稀缺,增加了内部交易发生的可能,同时也提高了关联交易的风险。
二、公司治理与关联交易的关系公司治理是整个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经营管理体系,其中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
公司治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关联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公司治理的优化也就是规范化的过程表现之一,如果公司治理制度不健全,关联交易的风险则会更大,从而引发公司治理不规范的现象。
1.《公司法》:企业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关联交易的事项,同时,关联方应当履行信息随时披露的义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交易。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制定关联交易规则,建立透明的交易流程和决策规则,同时从会计和财务上要求关联方坚守“以市场价格为准则”原则,保证交易公正公平。
3.《证券法》:规定关联方交易应当以公平、公正、合理的标准进行,同时增加了披露义务和独立性审查等要求。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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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之间或公司与其控股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交易,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分配和权力的行使。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公司关联交易已经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往往容易引发利益冲突和风险隐患。
本文将就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1.1 利益冲突公司关联交易可以为公司带来资金、资源、市场等多种好处,但也容易出现利益冲突,影响公司经营效益。
例如,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一方可能在交易中向另一方索取高额报酬,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对于其他股东的利益也造成了损害。
1.2 财务诈骗一些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财务诈骗,使资产相关的交易与虚假账目之间形成关联,以此掩盖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和收益情况。
而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声誉,也给公司的客户和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1.3 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关联交易还可能给中小股东造成利益损失,因为关联交易企业通常由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高管管理,他们可以通过高价制定贸易合同司法制度4.15.pdf,转移公司的利益,造成中小股东的损失。
为了防止公司关联交易中的风险和不公平行为,国家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力图使公司关联交易达到公平、透明、合法和监管下的行为。
2.1 法律定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参股、控制或者往来关系密切的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并且经过公平、公正的程序确定交易条件。
”国家对公司关联交易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5条所规定的,公司不得采取有利于股东变相得到财产的行为。
利润分配的原则必须合理,降低其对小股东的冲击。
在公司关联交易中,应该走市场化的路线,价格必须真实、公平,并在内部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
2.3 公司规范在保证公司内部制度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公司要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制定公司管理制度、股东决策、资产评估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资料和报告的全面和公开制度,确定交易履行的会计要求,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
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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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一、引言在商业银行的运营过程中,外部关联交易是指与银行业务关系密切的相关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这些相关方可以是控股股东、关联企业、高管及其关联人员等。
由于外部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对其管理非常重要。
本文将围绕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展开探讨。
二、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的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对银行外部关联交易有详细规定。
此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发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建立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三、外部关联交易的类型及特点1. 股权交易:包括控股股东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股权转让、增资、减资等交易。
2. 债权交易:涉及商业银行和关联方之间的债务融资、发行债券、担保交易等。
3. 资源配置:指商业银行通过内部调拨资源给关联方,如人员、资金、物资等。
外部关联交易的特点包括:交易双方关系密切、影响范围广泛、风险传递渠道多样等。
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外部关联交易的监控和管理。
四、外部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性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对商业银行具有重要意义。
1. 防范风险:外部关联交易往往存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定价偏移等问题,容易导致商业银行风险敞口扩大。
因此,加强对外部关联交易的管理可以有效防范风险。
2. 保护股东利益:商业银行的股东是其经营的最终受益者。
外部关联交易可能对股东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外部关联交易管理,保护股东利益尤为重要。
3. 提升机构形象:良好的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可以提升商业银行的公信力和声誉,吸引更多客户和投资者。
五、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的制度建设为加强对外部关联交易的管理,商业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监管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外部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
2. 审批程序: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外部关联交易审批流程,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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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之间的合作,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竞争优势。
但是,如果关联交易存在严重问题,不仅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和透明度,还会给股东利益保护造成困难以及损害市场整体稳健运行,甚至会导致企业的破产。
因此,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本研究旨在探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问题,通过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总结目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
进一步剖析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尤其是监管制度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监管措施的建议,以提高企业的规范经营水平。
三、研究方法和内容本研究采取文献法、调研法、案例分析法等各种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包括:1.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义、特征及其风险控制问题。
2. 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的比较分析,包括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等。
3. 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的实证研究,主要包括关联交易的类型、数量、占比等。
4. 对现行监管措施的评估,包括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责及其执行情况,监管手段和监管选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5.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监管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以应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日益复杂的风险挑战。
四、研究预期成果通过本研究,我们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管措施提供指导和建议。
同时,研究成果可以为相关部门和机构制定更具科学性和实效性的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从而提升企业的规范经营水平,强化市场运营秩序,并提升投资者的信心和保护度。
银行业关联交易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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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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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
张辛雨
【期刊名称】《争议解决》
【年(卷),期】2024(10)1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关联交易因其在供应链中的特殊地位广泛频繁地出现在交易市场中。
一方面,关联交易可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等,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另一方面,关联交易也可以造成交易实质不平等,进而侵害公司股东利益,从而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由关联交易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我国有关关联交易方面的法律规制存在不足。
本文将从一件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为切入点,浅析目前我国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不足,并结合《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内容,探究关联交易法律规制更好的实现路径。
【总页数】7页(P651-657)
【作者】张辛雨
【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长春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
2.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
3.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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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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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关联交易是指会计期间内,多个实体之间相互交易的一种形式,包括控股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同一集团内的其他关联方等。
由于关联交易的涉及范围广泛,交易双方的利益关系复杂,可能存在企业滥用的情况,因此合理规制和监管关联交易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目前我国的关联交易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深入了解和分析。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究关联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的相关问题,分析我国关联交易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办法,为完善我国的关联交易监管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关联交易的定义、特点以及分类。
介绍关联交易的概念,分析其存在的基本特点,区分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并探讨不同类型关联交易的风险与挑战。
2.我国关联交易的监管现状。
介绍我国关联交易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分析监管现状,包括监管部门、监管制度和监管效果等方面。
3.我国关联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
分析我国关联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部门职责不统一、监管措施不够有力等问题。
4.关联交易监管的改进建议。
提出关于我国关联交易监管的改进建议,包括加强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优化监管机构职责、完善监管措施等方面的建议。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为进一步理解关联交易提供参考。
通过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分类和特点的解析,让人们对关联交易有更深刻的认识。
2.为我国关联交易监管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通过分析我国关联交易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关联交易监管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3.为企业管理提供参考。
通过探究关联交易的风险和挑战,让企业在开展关联交易时能够更全面地考虑各种因素,提高企业管理素质。
五、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调研法进行研究。
1.文献分析法: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关联交易监管的基本情况,归纳总结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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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9—9190(2008)08一0053—05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朱亚[摘要]在商业银行股权多元化及经营综合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关联交易问题日益突出,并逐渐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
关联交易具有二重性,关联交易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遏制关联交易的负面作用,维护商业银行及股东整体权益,保障金融安全。
本文分析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基本内涵,结合国内外立法对关联交易规制的核心内容进行了阐述。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规则还存在内部人含义模糊、关联交易界定不明确等诸多不足,对此,作者提出了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具体措施,包括科学有效地管理关联交易、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法舍规管理三方面内容。
[关键词]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关联方;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志码]A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及其附属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在关联交易中,交易双方存在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等关联关系④,可能影响交易一方的独立判断,从而产生不公允的交易条件,以致损害商业银行、股东、存款人等相关利益人的权益。
加强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对于维护商业银行利益、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产生的背景在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关联交易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2004年,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标志着监管部门旗帜鲜明地将关联交易规制明示为商业银行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并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关联交易的产生与发展需要满足以下环境要求:第一,银行成为市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独立意志做出商业判断,参与市场竞争,这是法律规制意义上关联交易存在的前提。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的经营行为取决于行政意志,对于服务内容、价格等经营内容没有自主权。
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成为市场主体,能够以自己意志行事,才可能发生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二,股权多元化使得商业银行控股股东恶意影响商业银行利益成为可能。
典型的关联交易是商业银行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
随着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接纳民营资本,商业银行股权呈现多元化状态,关联交易行为逐渐增多,影响商业银行权益乃至加剧金融安全的风险。
第三,综合化经营步伐加快,为银行关联方实施关联交易行为、转移风险、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
综合化经营的意义在于资源共享,降低成本,风险配置,增强竞争力,而关联交易恰恰可以起到金融资源配置的作用,成为综合化经营的普遍现象。
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开展跨行业经营,可能滋生一些新的风险,如关联交易风险、信息披露风险和利益冲突等(唐双宁,2006)。
可见,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出现的,这种客观存在,不可避免,并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关联交易可以发挥不同交易主体的优势,实现资源互补,降低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等功能(柯武刚、史漫飞,2001);另一方面,由于关联交易主体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交易一方可能丧失商业判断能力,交易条件不公允,关联交易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损害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利益,并可能造成风险传染,危害金融安全。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内涵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理解是关联交易规制的首要问题。
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银行法、税法等不同部门法都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界定,既有区别,又①我国《公司法》第217条第4项: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收稿日期】2008年7月15日[作者简介]朱亚,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都(北京,100032),E—nlail:Ir阻ilzhuva研ah‘)o.com.cno金融i仑I云2008年第8期有共同点。
但就法律规制的本意而言,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理解应当把握以下涵义,这也是理解关联交易控制规则的关键。
(一)关联方的内涵“控制”是关联关系的核心概念,对商业银行关联方的判断也应依此确定。
第一,商业银行关联方以“控股股东或控制权人”为核心。
也就是说,某一银行的关联方首先是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权人,然后包括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权人有联系可以影响其判断的人①。
第二,关联方与商业银行存在利益冲突,关联方可能利用对商业银行经营决策的控制权,无视银行利益,做出有利于自己利益的选择(余保福,2007)。
第三,关联方是一个相对概念,“控制力”是有方向的。
法律上对关联方的判断,在于判断交易对方是否对特定实体的交易意志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力,不能机械地将所有“相互之间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各个独立的实体”均认定为某实体的关联方。
尽管理论上可以将受该实体控制的附属公司称为关联方,但极少有国家的法律将其纳入“关联方定义”,并且对其课以关联方义务。
(二)关联交易的内涵作为一种有别于一般市场交易的特殊行为,关联交易具有自身特点。
第一,关联交易是在控制权人意志控制或许可下进行的某种“基本自我交易”(克拉克,1999),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方之间,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决定。
第二,关联交易是在市场行为形式掩饰下的交易,行为内容具有隐蔽性,交易过程避开了市场交易中必不可少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第三,关联交易是一个中性概念,需要以公平性规则予以规制。
关联交易法律控制的核心不在于禁止此种交易方式,而在于约束或者抑制其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关联交易存在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可能性;应当以特殊的规则对关联交易加以规范,减少其行为内容隐蔽性,比如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规制的核心是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关联交易本身具有存在的客观必要性,不能简单地一概禁止,而保障交易公平和交易秩序才是关联交易控制规则的根本目的。
三、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核心内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受到多项法律法规的规制,具体包括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对上市公司的规定,银行业监管部门基于行业特点的特殊规定,会计准则从财务审计角度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都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提出了要求,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关联方的范围、关联交易的类型及限制规则、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等。
(一)关联方的范围关联方的识别是确认关联交易的前提。
虽然各国法律及司法实践有所差异,但以“控制”关系为核心的关联方基本可以概括为:控制权人②及其联系人。
控制权人包括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形式的控制人。
1.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商业银行以及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将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人视为关联方。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将持有1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视为关联方。
银监会《管理办法》将持有或控制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视为关联方。
2.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拥有公司日常业务决策执行权,对公司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控制力的人。
多数国家在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视为关联方的认识上基本保持一致,仅有较小的差异。
比如在联交所的规则中,对中国发行人而言,实际控制人包括董事、监事和行政总裁,并未包括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
银监会《管理办法》引入了“内部人”的概念,扩展了实际控制人的范围,包括董事、监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和分行有权决定或参与授信或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3.其他形式的控制人。
德国、台湾、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还规定了其他形式的控制人,主要是指通过企业间协议方式,形成控制关系的控制人。
此外,各国法律均确认了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判定关联方。
只要事实上具有控制、影响的关系,商业银行、监管或司法机关可以将其认定为关联方。
4.控制权人的联系人。
对于自然人来说,其联系人包括一定范围的近亲属,本人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对于法人来说,其联系人包括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控制权人,还包括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联交所规则直接使用了“联系人”的概念,并对联系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上交所和银监会的规则没有使用联系人的概念,但①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为例,第14A章对关联人的定义主要包括:(1)主要股东、董事、行政总裁;(2)前述人士的联系人。
②这里的“控制”取广义,包括狭义的控制和重大影响,即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以及虽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朱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将相关人直接列入了关联方的范围,比如控制权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内部人的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等。
(=)关联交易的类型及限制规则基于行业特殊性及风险控制的特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与一般公司有所不同,相应的,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则也体现了银行风险控制需要及维护金融安全的特点。
1.受规制的主要交易类型。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关联交易类型也主要集中在具有较高风险或易产生损失的业务上。
根据美国《联邦储备法》及其修订规则,银行的关联交易包括从关联方购买资产,向其提供信贷,为其提供保证以及其他一些可能引发信用或投资风险的交易(布鲁姆、马卡姆,2006)。
2003年美国《W条例》①明确要求与关联方进行的衍生金融交易和隔夜拆借亦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市场条件进行。
我国银监会界定的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授信、资产转移和向商业银行提供服务。
2.限制性规则。
这类规则主要包括附加交易条件、比例及金额限制、禁止交易三类规则。
(1)附加交易条件主要体现在关联交易风险防范措施上,比如《联邦储备法》要求为关联方提供的信贷或保证必须适当地获得法定数量的担保。
《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足额担保的除外。
(2)设定商业银行与单个关联方及全部关联方交易金额的比例,以将交易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安全营运的范围内。
《联邦储备法》规定,银行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及盈余的10%,与其所有关联方的交易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及盈余的20%。
《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3)禁止性的规则是指商业银行不得从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