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岗位职责)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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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加强岗位设置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1.聘用条件(1)单位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所聘岗位任职条件。

(3)现等级岗位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取得一次优秀。

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秀次数多者优先聘用。

(4)必要时可进行考试。

2.聘用原则(1)第一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不得直接聘用到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2)第一次最高可聘用的岗位分别是: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十级职员岗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八级职员岗位,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七级职员岗位,少数特别优秀的人员和后勤服务型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

(3)聘用到管理岗位后,再竞聘高等级岗位必须符合竞聘上岗规定的相关条件。

(4)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对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前的职务或岗位,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聘用相应等级岗位。

(二)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1.聘用条件(1)单位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规定的相应等级岗位条件。

(3)现等级岗位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取得一次优秀。

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秀次数多者优先聘用。

2.聘用原则(1)首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一般聘用到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

(2)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对未取得经人事(职改)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聘用制干部,不能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上。

(三)相关问题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择优聘用。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附件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2015年)
一、岗位类别设置
1、主要承担社会事物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卫生8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对乡、镇、社区属事业单位,除教育、卫生、农业等行业外,原则上不设七级岗位;对县(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三级岗位,从严控制四级岗位;对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二级岗位,从严控制三级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国家整体控制标准1:3:6,省规定:市直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区为1:3:6,乡、镇、社区为:3:。

(二)专业技术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二、三、四级比例为1:3:6,五、六、七级比例为2:4:4,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十一、十
二级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岗位由省级确定,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模板范本:一、背景介绍甘肃省作为我国西北地区的重要省份,事业单位在其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结构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本进行了全面研究和调查,分析了甘肃省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以期为相关单位提供参考。

二、统计方法与调查范围本所涉及的数据来源于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采集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甘肃省所有事业单位的招聘信息和人员统计情况,时间跨度为近五年。

三、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分析3.1 高层管理岗位比例高层管理岗位通常是指行政、部门主管等职位,对于一个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甘肃省事业单位的高层管理岗位平均占比为15%。

3.2 技术支持岗位比例技术支持岗位主要是指科研、工程技术等职位,对于事业单位的技术创新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数据显示,甘肃省事业单位的技术支持岗位平均占比为30%。

3.3 基层执行岗位比例基层执行岗位主要是指从事具体业务执行工作的职位,是事业单位中重要的基础人员。

据统计数据显示,甘肃省事业单位的基层执行岗位平均占比为55%。

四、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结构的建议4.1 加强高层管理岗位选拔和培养事业单位应加强对高层管理岗位的选聘和培养,注重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的培养,提高高层管理岗位的专业化水平。

4.2 加大对技术支持岗位的扶持力度事业单位应加大对技术支持岗位人材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的提升,提高事业单位的科技含量和核心竞争力。

4.3 培养和激励基层执行岗位的人材事业单位应注重培养和激励基层执行岗位的人材,提供更好的晋升机会和发展平台,激发基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五、附件列表本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甘肃省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统计表附件2:甘肃省事业单位人员统计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比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合用于甘肃省各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比例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应当合理、适度、稳定,既能满足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又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岗位结构比例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职能和岗位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岗位的工作量、薪酬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职工的内部调配,同时鼓励和支持职工外部流动,以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事业单位整体竞争力。

第三章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要求第七条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应当包括领导、管理、专业技术、普通工勤四类,比例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领导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决策、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应当保证适度、稳定。

领导人员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管理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管理岗位的比例应当与领导岗位相适应。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工作,应当根据事业单位业务特点和人材需求进行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应当与领导、管理岗位相适应。

第十一条普通工勤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基层服务工作,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普通工勤岗位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四章岗位结构比例的调整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调整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职工利益与事业单位发展相统一。

第十三条岗位结构比例调整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沟通商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须向甘肃省人事厅提出申请并获批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甘肃省人事厅负责监督甘肃省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并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附件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2015年)
一、岗位类别设置
1、主要承担社会事物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卫生8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对乡、镇、社区属事业单位,除教育、卫生、农业等行业外,原则上不设七级岗位;对县(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三级岗位,从严控制四级岗位;对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二级岗位,从严控制三级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国家整体控制标准1:3:6,省规定:市直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区为1:3:6,乡、镇、社区为0.5:3:6.5。

(二)专业技术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二、三、四级比例为1:3:6,五、六、七级比例为2:4:4,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十一、十
二级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岗位由省级确定,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目的1、为适应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类改革的需要,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管理机制,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的用人机制,不断推进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2、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岗位设置管理与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员聘用制度,用人机制转换相结合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3、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是:(1)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4、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岗位和人员是: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单位中的全部岗位和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岗位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和人员以及工勤技能岗位和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是:(1)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3)已由事业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6、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岗位类别设置和岗位总量7、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各市州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规程》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平稳顺利实施。

对于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一、《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三、《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四、《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规程》二○○八年八月十一日附件一: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一)确定依据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核定工作的通知》甘职改办函宇[1996]第11号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人事处、职改办:为了进一步落实甘职改办[1995]19号《关于核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暂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核定和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岗位设置办法1.设岗工作机构。

各地(州、市)、省直各厅(局)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核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

各事业单位都要组成由主管领导负责,人事(职改)部门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设岗工作小组或岗位设置办公室,专门办理设岗的日常工作。

2.学习有关文件。

各单位在设岗前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甘职改办[1995]19号及其他有关文件,明确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的意义,掌握设岗应遵循的原则和步骤。

3.调查分析,岗位归类。

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任务、人员素质结构、专业层次分布等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综合分析,对原有岗位进行分解、排类、归并。

适当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以一个专业技术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确定单位(部门)的岗位总数。

4.根据专业技术工作性质,难易繁简程度、责任轻重、工作量大小以及所需知识技能和经验等,在上级核批的编制数内,提出拟设岗位的系列(专业)职务,(高、中、初级)层次及其职数。

5.制定岗位职责。

以规范的书面形式,分专业制定各级职务岗位职责。

其主要内容有:岗位名称、工作任务(质和量)、工作目标、工作标准、所需知识和技能及任务书等。

6.对拟设岗位进行评价、审定。

设岗工作小组对本单位拟设岗位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的依据是:看拟设岗位总体是否保证单位专业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是否保证了有效合作;是否有利于专业工作的发展;系列之间、岗位之间是否相互协调;是否突破上级规定的比例数。

按上述原则,对各岗位职责进行综合平衡、调整、审定后,确定出设岗方案。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文件一)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文件一)

附件1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20年〕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20年〕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20年〕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一)确定依据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事业单位岗位总量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总数。

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按不同的比例进行控制:1.管理型单位。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2.专业技术型单位。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3.后勤服务型单位。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4.《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主体岗位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的,应通过各种途径调整逐步达到,在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之前,不得招聘、新进其他两类岗位的工作人员。

自《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实行之日起,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在进入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填报《甘肃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位审核表》,有关部门凭本审核表办理进人手续。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目的1、为适应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类改革的需要,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管理机制,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的用人机制,不断推进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2、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岗位设置管理与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员聘用制度,用人机制转换相结合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3、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是:(1)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4、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岗位和人员是: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单位中的全部岗位和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岗位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和人员以及工勤技能岗位和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是:(1)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3)已由事业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6、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岗位类别设置和岗位总量7、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人事部关于新建事业单位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19号

人事部关于新建事业单位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19号

人事部关于新建事业单位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新建事业单位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19号)为做好新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的核定工作,加强对新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管理,现将新建事业单位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事业单位应在编制批准后一年以内,按本通知规定,申请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

超过一年的,在申请时要说明情况。

凡未经核定的,不能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各单位在申请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前,应该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

在设置岗位时,要按照因事设岗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以及目前的人员情况,设置现阶段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确定明确的、符合工作需要的岗位职责。

岗位设置必须从严掌握,不能因人设岗。

属行政工作的,一律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三、经费自收自自支并实行企业化管理且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新建事业单位,在国家认可的编制和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内,可由本单位根据上级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和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认可。

四、经费实行差额补贴的新建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但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新建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在批准的编制内,根据其目前的事业发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以及现有人员情况,比照本地区、本部门同类单位的职务结构比例,核定其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人事部门根据其现有在编人数,在已核定结构比例内的实际聘任情况,核定其工资总额计划。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附件2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为了确保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在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时,客观准确地确定三类岗位的岗位等级,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岗位变动后岗位等级的认定(一)岗位变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变动主要包括,同类岗位内部的高聘或低聘、三类岗位之间的岗位转换。

岗位变动后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发生实质性变化,岗位等级、岗位工资和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相应变更。

在相同或相近岗位之间进行交流调整,岗位职责、岗位任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不视为岗位变动。

(二)岗位变动的途径1(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完成后,工作人员要再取得比现岗位更高等级的岗位,或在三类岗位之间转换岗位,必须在相应岗位出现空缺的情况下,符合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的办法取得。

竞聘上岗办法暂由各单位制定,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可以采取不同的竞聘办法。

2(聘用期满的岗位续聘现岗位必须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通过竞聘不符合现岗位要求的,可兑聘较低等级的岗位。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岗位等级逐级竞聘。

对少数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破格竞聘:(1)符合《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层级岗位的人员。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跨内部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

(3)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破格竞聘,须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现行政策规定。

(三)岗位等级认定的主要内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在审核和认定岗位等级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是否经过核准,有无空缺岗位,与《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册》记载是否一致等。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目的1、为适应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类改革的需要,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管理机制,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的用人机制,不断推进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2、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岗位设置管理与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员聘用制度,用人机制转换相结合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3、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是:(1)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4、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岗位和人员是: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单位中的全部岗位和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岗位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和人员以及工勤技能岗位和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是:(1)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3)已由事业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6、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岗位类别设置和岗位总量7、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甘肃省事业单位的发展与改革,为了保证事业单位在人员安排上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促进事业单位的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制定了本《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本文 ms to establish and regulate the ratio of positions in public institutions in Gansu Province, as well as to ensure the rational and scientific arrangement of personnel in public institutions, and to promote the sustnable development of public institutions.二、岗位结构比例的定义和意义1.岗位结构比例的定义: 岗位结构比例是指一个组织内各岗位的数量和比例。

2.岗位结构比例的意义: 合理的岗位结构比例可以保证各职能部门的均衡发展,合理分配资源,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三、岗位结构比例的确定原则1.需求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和人员需求,确定不同岗位的数量和比例。

2.公平原则:保持各部门和职位之间的公平,防止某部门或某职位过于庞大而导致资源浪费。

3.灵活原则:岗位结构比例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四、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管理办法1.组织机构设置:明确事业单位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2.岗位编制管理:根据工作任务和人员需求,合理确定各岗位的编制数,确保编制数与岗位结构比例相符。

3.人员配备管理:根据岗位结构比例和编制数,制定人员配备方案,安排人员到各个岗位上。

4.监督检查与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确保岗位结构比例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2020年(岗位职责)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2020年(岗位职责)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附件1: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附件2:
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说明:我市只设3—10级职员岗位,备注栏所指系我市原职员职级
附件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附件4: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附件5:
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6: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
单位名称(盖章):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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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认定表
-9-
附件8: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2、“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3、专技人员、工勤人员取得相应资格但未聘者,在“聘用时间”一栏填写“未聘”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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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此表须经区县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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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2号)

关于调整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2号)

关于调整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赣人发〔2008〕13号)自2008年8月下发以来,为我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岗位设置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

近年来,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我省事业单位人才结构变化较大。

为适应工作需要,我们在坚持国家基本政策框架及原则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0月26日1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一、教育事业单位2说明:(一)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所在城市规模较大的初级中学的结构比例可参照一般完全中学的比例。

(二)国家级示范性高职学校的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1-3个百分点。

3(二)被评为三级甲等的医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3个百分点,被评为三级乙等的医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2个百分点。

被评为二级甲等的医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3个百分点,被评为二级乙等的医院结构比例提高1-2个百分点。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心卫生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三)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中承担高等学校医学教育的直属附属医院,其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相比其它省级医院可提高1-3个百分点,被评为三级甲等医院后,其高级结构比例可再提高1-3个百分点。

(四)健康教育所、血液中心参照疾病控制、保健、药检机构的结构比例执行。

4说明:(一)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工程中心并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1-5个百分点。

(二)对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相对较高的质量检验、分析测试、计量测试等单位,参照科研、设计事业单位比例执行。

5四、文化事业单位说明: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创作项目的机构及单位,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1-5个百分点。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等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2008年8月11日甘人发〔2008〕28号)各市州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规程》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平稳顺利实施。

对于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一、《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三、《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四、《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规程》附件一: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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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一)确定依据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事业单位岗位总量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总数。

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按不同的比例进行控制:1.管理型单位。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2.专业技术型单位。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3.后勤服务型单位。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4.《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主体岗位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的,应通过各种途径调整逐步达到,在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之前,不得招聘、新进其他两类岗位的工作人员。

自《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实行之日起,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在进入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填报《甘肃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位审核表》,有关部门凭本审核表办理进人手续。

二、管理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一)确定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确定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设置。

(二)岗位总量管理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后勤服务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

《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机构规格。

(四)结构比例1.单位领导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

2.内设机构管理岗位设置(1)领导岗位①内设机构中的领导人员设岗,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②内设行政处(科)室的领导岗位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专业处(科)室的领导岗位由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较高的人员担任。

③内设机构设置党群组织须符合有关规定。

其专职领导岗位按照规定设置,纳入管理岗位管理,且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

(2)其他管理岗位其他管理岗位的数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一)确定依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下简称层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以下简称内部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二)岗位总量专业技术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后勤服务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1.层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1)层级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某个系列(专业)是否设置最高等级,根据单位性质、任务、规格、规模、技术密集程度及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①本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不足10人的,不设最高等级。

②在小学任教,按有关规定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可设置中学教师最高等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各类卫生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设置最高等级:有省级干部保健任务的;有住院部,设专业科室且卫生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的;有特殊工作任务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④会计专业设置最高等级的条件是:设财务(会计、审计)处和设总会计师的单位;管理全省行业和系统财务工作的单位;管理三个以上独立县级单位财务工作的部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⑤超出上述4条所列范围设置最高等级的,必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2.内部等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1)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的最高等级,必须在符合层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的基础上设置。

(2)区分了正、副高的系列(专业),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二级;不区分正、副高的系列(专业),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五级(省上决定评审了正高级职务的专业,最高可设专业技术二级)。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正高级岗位人数不足10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人数不足5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中级岗位人数不足3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4)超出上述3条所列范围设置最高等级的,必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四)结构比例1.全省总体岗位结构比例(1)层级岗位之间全省总体控制结构比例为l:3:6;省直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2.5:4.0:3.5:市州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1.5:4.0:4.5;县及以下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0.4:3.2:6.4。

(2)内部等级岗位之间全省总体控制结构比例是: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与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结构比例,一般按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80%的标准控制。

《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不同类型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同类别、不同机构规格、不同系列(专业)的单位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一)确定依据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二)岗位总量后勤服务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管理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是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不同工种的最高等级设置,按照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所摘录的《甘肃省事业单位不同工种工勤技能最高等级设置名称一览表》(附件1)执行。

(四)结构比例1.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30%以内,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不同工种岗位结构比例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控制:五、岗位设置方案和结构比例核准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按照科学设岗的原则,在总结同类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参考《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层级岗位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结构比例试行标准》(附件2)和有关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核定的要求,另行核定具体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核准的办法、程序和权限与《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办法、程序和权限相同。

六、结构比例调整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一经核准,保持相对稳定,省人事行政部门将根据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提出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调整意见,事业单位根据调整意见进行统一调整,逐步实现岗位设置的科学合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调整单位结构比例1.从外省或中央在甘单位引进具有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其中,省直事业单位只允许引进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在国外学习取得学位或进修2年以上经评审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归国人员。

4.在部队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省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转业军官。

5.由国家机关调入事业单位后,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6.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新增加领导职数的人员。

7.其他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调整单位结构比例1.符合《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 〕4号)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跨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

3.按规定不符合设置正、副高级岗位条件的单位,若业绩成果达到《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规定的破格晋升正、副高职务条件,并获得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按规定不符合设置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最高等级条件的单位,若业绩成果达到《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跨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

5.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查确定为中医师带徒人员,出师后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6.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从外省或中央在甘单位引进的少数特别优秀的管理人才,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工勤技能人员。

7.由于单位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等因素,确需提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等级,而受结构比例限制的。

(三)下列人员的岗位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1.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中的高级专家。

2.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

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只能用于本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能用于他人。

当本人调出原单位,在新单位继续聘用本专业技术岗位,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由原单位划入新调入单位使用和管理;当本人退休或岗位变动后,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终止使用;由于本人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等原因,单位认为不宜聘用相应岗位时,可以不聘用或终止聘用,岗位终止使用。

(四)调整办法符合“随时调整”、“优先调整”、“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条件的(超编单位除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附相关批准文件及业绩成果的原始证明材料、任职资格文件、资格证书、相关原始材料和证件,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市州人事行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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