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适航要求
适航概述(课堂PPT)
适航性包括初始适航性和持续适航性。 初始适航性保证飞机在设计和研制阶段满足适航性指标和要求, 飞机通过初始适航审定就可取得适航证; 持续适航性是指飞机交付使用以后适航性的保持,其核心是为了 保障飞机的使用安全性。
初始适航性审定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管理部门依据 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航空产品设计、制造的审定,以颁发 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适航证为主要管理内容,通过一系 列规章和程序来验证航空产品的设计特性、使用性能以及制造 质量和安全状态,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按 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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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航空器适航性的发展历史及研究现状
1.2.1 国外航空器适航性的发展历史及研究现状
美国民航最早提出了适航的概念,目前其民用航空器适航技术 和管理体系已经非常成熟。世界上多数国家早已开展适航管理 工作。
适航审定站在整个航空运输系统的层面上,从技术和管理两个 方面为航空器的安全水平把关。
持续适航性审定是在航空器投入使用之后,依据各种使用、维 护、维修和改进等方面的标准,使其适航性得以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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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航空器适航性的发展历史及研究现状
1.2.1 国外航空器适航性的发展历史及研究现状
依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各成员国需建立民用航空器适航 管理机构,履行国家适航部门的职责,开展民用航空器适航管 理工作。
3.逐步强调了综合因素,是抽象的集合概念,是航空器中每一涉 及安全的部件和子系统,以及整体性能和操纵特点的安全品质 的综合反应。
4.强调了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
的;(预期运行环境包括大气、机场、航路、空中交通管制等。
使用限制包括速度、高度、重心、质量以及发动机和其他设备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第一章适航管理概述1.1 适航管理的定义适航管理是指对航空器的设计、生产、维修、运营等过程进行全面管理的一项工作。
适航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航空器的安全、适用性和性能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规要求,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
1.2 适航管理的重要性适航管理对于航空器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适航管理方面的疏漏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适航管理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1.3 适航管理的原则- 遵守适航法规:适航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际航空组织(ICAO)和民航总局制定的适航法规和标准。
- 过程控制:适航管理应该在航空器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对设计、生产、维修和运营等过程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管。
- 持续改进:适航管理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以适应航空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变化。
第二章适航管理法规2.1 民航总局适航管理法规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条例》,规定了适航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程序,包括适航证书的申请和颁发、设计和生产审定、适航标准和规范等方面。
2.2 国际适航法规国际航空组织(ICAO)发布了《适航规范和标准》,其中包括了适航认证、航空器设计和生产、维修和运行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我国作为ICAO成员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国际适航法规。
第三章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3.1 适航设计和生产航空器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的适航标准,包括飞机结构强度、飞机系统、航空电子设备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同时需要进行设计审查和型号认证。
3.2 适航维修航空器的维修必须按照维修手册和适航要求进行,并且需要合格的维修人员和设备进行维修工作。
适航维修还需要进行适航审定和适航检查等程序。
3.3 适航运营航空公司必须确保航空器的适航状态符合法规要求,并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适航培训。
航空器的运营必须在适航要求之内进行,确保飞行安全。
第四章适航管理实践案例分析4.1 适航管理不良事件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适航管理不良事件,总结教训,提出改进方案,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2)
1.早期适航性的定义: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2.(简答)上述列举的适航性定义和解释不尽相同,但其共性的几个要点①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②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④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③强调了综合因素⑤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
3.(简答、名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定义/品质: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件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选择、判断、填空)适航性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5.适航性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6.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有如下共同特点①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②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③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④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7.通过对适航性法规的分析,可以揭示出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
①是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②是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8.一架航空器的基本质量,首先取决于它的初始设计和制造。
9.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10.(考)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11.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①初始适航管理②持续适航管理12.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
13.(考)适航管理的特点:(具有一些国际间普遍承认的特点)①权威性和法规性②国际性③完整性和统一性④动态发展性⑤独立性14.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①立法、定标②颁发适航证件③监督检查15.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因素:①民用航空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员的素质②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等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水平③航空器材的供应④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维修质量⑤机场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性能状态⑥空中交通管制能力⑦航空营运人、航空器维修部门、航空(空、地勤)院校的资格⑧空中保安措施⑨气象保证16.在人的因素中,机组责任是引发飞行事故的第一大原因。
经济学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即问即答
1、以下哪些货损原因不属于船舶不适航: A、在航行中忘了给货物开舱透气导致货损 B、船员没有经过消防训练导致航行中起火 C、船舶在航行途中到中途港加油时,船上的止回排水阀门盖板被盗,
导致货物水湿 D、货舱没有彻底清洁,使上一航次留下的异味污染了本航次装载的
茶叶。 答案:A、C
2、判断正误:船舶在开航前已经请著名的劳氏船级社(办理船舶登记入 级)检验并取得了“适航证书”,承运人因此得以解除适航义务。
“金康合同”中有关于绕航的免责条款,又称“自由绕航 条款”,其第3条规定: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 挂靠任何港口。
该条款的措词看似广泛,但以往法院对该条款的适用还是 有一定限制的,如只允许沿着航线的港口挂靠,而不能严 重偏离,次序也不应过于颠倒。另外,绕航也不能为了 “任何事情”,应只限于为修理、加油、装卸其他货物等 原因而绕航,即这些事情须与航次有关。租船运输与班轮 运输不同,租船运输没有严格的航线和挂靠港口,该条款 主要是从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出发,使船方在运输货物时有 一定的自由度。但如上所述,司法上的解释并非如文字上 所称的可任意航行,并以任何顺序挂靠。一般来说,船舶 只能挂靠合同规定的或通常习惯的航线上通常挂靠的港口, 并应依地理的顺序挂靠。
责任心
即问即答
1、以下哪些违背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A、将相互之间会产生化学反应的货物堆放在一起结果造
成货损。 B、由于船上没有积载图造成货物不能迅速卸载。 C、使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远洋船舶上的过程中由于船员疏
于照料使货物受损。 D、航程受阻后,货物受损并有继续变质的危险,承运人
既没有将货物出售,也没有通知货主。
合理绕航
各国法律对于不合理绕航的规定,一般都采用的是排除 的规定模式,即明确规定合理绕航的内容,除此之外的绕 航均为不合理绕航。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
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八)“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个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上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飞行器适航基础-第二章
适航规章
2.1 适航要求、规章与标准
y 标准(Standard) y 被颁布用来定义设计准则的技术文件,是一种强制性标准。
y JAA: JAR(Requirements,要求) y FAA:FAR(Regulations,规章) y CAAC:CCAR(Regulations,规章)
y OSTIV组织颁布了一个用于滑翔机和动力滑翔机设计的标准 《OSTIV适航标准》。
6000磅飞机的审定与运行要求及其机上人员的管理规则 y FAR 129 :外国航空承运人和运营人使用美国注册航空器进行
公共运输的运行要求 y FAR 133:旋翼航空器外部装载运行 y FAR 135:通勤和应需运行要求及其机上人员的管理规则 y FAR 137: 农用航空器运行
2.1 适航要求、规章与标准
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
y FAR 145:修理站
y 规定了取得修理站合格证的程序,以及一个持证的修理站必须遵守的规则,包括对航空器、航空 器机体、航空发动机、螺旋桨等进行的维修或改装。
y FAR 147: 航空维修技校
y 规定了签发航空维修技校合格证及合格证等级的要求,以及这些合格证或合格证等级的持有人需遵守的一 般规则。
CCAR-23/25-A分部
y 对所适用的航空器型号和类别进行说明
2.2 航空器适航标准的结构
CCAR-23/25-B分部
2.2 航空器适航标准的结构
y 验证方法:试验、分析评估等 y 内容:
y 性能(起飞、爬升、着陆) y 操纵性和稳定性(配平、操纵、稳定性、失速、地面/水面操纵) y 其他(振动和抖振、高速特性、失配平特性)
y 仅是一个有价值的参考指南。
y JAR22部《滑翔机机动力滑翔机》(Sailplane and Powered Sailplane)
民用飞机飞控系统重要适航要求
飞控系统应具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避免外部干 扰对飞机稳定性的影响。
可靠性要求
高可靠性设计
飞控系统应采用高可靠性设计,确保在长时间运行过程中能够保 持较高的可靠性。
故障预测与健康管理
飞控系统应具备故障预测与健康管理功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 的故障,保证飞机的安全运行。
维修与维护
飞控系统应易于维修与维护,确保在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修复, 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硬件安全性评估
对飞控系统硬件进行安全性评估,包括其可靠性、容 错性能等。
软件安全性评估
对飞控系统软件进行安全性评估,包括其抵御攻击的 能力、鲁棒性等。
04
飞控系统验证和确认
验证方法
硬件和软件测试
对飞控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进行测试,确保其功 能正常、性能稳定。
模拟器测试
在地面模拟器上对飞控系统进行测试,模拟各 种飞行条件下的操作和响应。
入先进的算法和传感器技术,可以实现更加精准的飞行控制,提高飞行
效率和安全性。
02
增强自主性
随着自主飞行技术的发展,未来飞控系统将更加自主化。通过引入先进
的自主飞行算法和决策支持系统,可以减少人工干预,降低飞行错误和
事故风险。
03
安全性与效率的平衡
随着飞机设计的发展,未来飞控系统需要在保证安全性的同时,提高运
故障安全设计
系统应采用故障安全设计,当关键部件出现故障时,应能够自动切 换到备份系统或安全模式。
飞行员接口
自动飞行控制系统的界面应清晰、直观,便于飞行员操作和监控。
显示系统适航要求
清晰度与可读性
显示系统的图像应清晰 、色彩鲜艳,易于阅读 和理解。
符号与标记
显示系统应使用标准的 航空符号和标记,以便 飞行员快速识别相关信 息。
规章制度及基本适航要求
规章制度及基本适航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及基本适航要求。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内从事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航空器制造、改装、维修、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本规章所称航空器,是指具有机翼,能够在大气中飞行,或者有推力装置能够在地面移动,且符合适航标准的机器。
第四条航空器适航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航空器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章及相关适航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国家民航局是本规章的主管机构,负责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航空器适航管理基本要求第八条航空器制造、改装、维修、维护等相关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适航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适航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适航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第十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定期检查航空器的适航状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能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对负责适航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技术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二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文件管理制度,对所有适航记录和资料进行存档管理,确保适航管理过程的追踪和溯源。
第十三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做好适航管理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与生产厂家、维修单位等相关单位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维护航空器的适航状态。
第十五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对外界投诉和举报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确保适航管理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六条对于发生的适航事故和事件,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确保飞行安全和适航管理的正常运行。
船舶适航规章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适航规章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适航管理,保障船舶安全、可靠、高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外从事船舶运输、修理、改装等活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和相关服务机构。
第三条船舶适航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船舶适航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适航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舶适航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适航条件第五条船舶应当符合下列适航条件:(一)船体、船机、船舶设备、船舶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二)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配备要求;(三)船舶文件和资料应当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要求;(四)船舶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五)船舶污染物排放和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标准;(六)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适航证书。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应当保证船舶符合适航条件,并对其安全运行负责。
第三章船舶适航检验第七条船舶应当定期进行适航检验,确保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适航检验,并出具适航检验报告。
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检验机构的适航检验报告,及时整改船舶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四章船舶适航证书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适航证书。
船舶适航证书是船舶合法从事运输、修理、改装等活动的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船舶适航证书的申请、审查、颁发、换发、补发和注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应当随身携带船舶适航证书,并按照船舶适航证书的规定使用船舶。
第五章船舶适航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适航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船舶进行适航检验。
CCAR-39-AA-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第六条 概述 当中国民用航空局发现民用航空产品上存在有如第一章第二条所述的情况,将以适航指 令的形式加以指明,并且在适航指令中规定强制性的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 第七条 适航指令的颁发 中国民用空空局颁发的每一份适航指令均以书面形式颁发;紧急情况时,以电报的形式 颁发,但随后补发书面适航指令。 每一份适航指令均有统一的编号,并成为本规定的一部分。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民航局令第 Nhomakorabea8 号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要求 第四条 责任 第五条 授权 第二章 适航指令 第六条 概述 第七条 适航指令的颁发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及机载设备(除非特别指明,以下均简 称民用航空产品)。当民用航空产品处于下述情况之一时,颁发适航指令: (一)某一民用航空产品存在不安全的状态,并且这种状态很可能存在于或发生于同型 号设计的其他民用航空产品之中; (二)当发现民用航空产品没有按照该产品型号合格证批准的设计标准生产; (三)外国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涉及在中国登记注册的民用航空产品。 (注)外国适航当局指批准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合格证或等效文件的国家适航当局。 第三条 要求 民用航空产品在未满足所有有关适航指令的要求之前,任何人不得使用。 第四条 责任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册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保证其使用的民 用航空器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产品的设计、制造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其设计、制 造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现行的中国民用航空适航标准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因执行按本规定颁发的适航指令所造成的经济影响,中国民航航空局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授权 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司司长以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名义颁 发适航指令。 航空器适航司司长可根据特定的情况授权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适航指令。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保护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航空业的良好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及相关行业的各方,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方、航空器生产企业、航空维修单位、航空通信导航单位、航空安全监管机构及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民航单位应当坚持以安全为中心,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航空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民航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责任与义务】民航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民航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手册、规程、操作规范等,确保安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安全管理培训】民航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包括岗位培训、工作流程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巧。
第三章航空器安全第八条【航空器适航审定】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适航审定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能满足要求。
第九条【航空器维修保障】航空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维修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第十条【航空器备件管理】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航空器备件管理制度,确保备件的合规使用和供应链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航空器事故调查】航空事故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航空事故的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
第四章乘客安全第十二条【乘客登机安全】航空公司应当对乘客的登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航班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ppt课件
– 主权国家基本上可自由适用适当的措施以保护他 们的领空并阻止侵犯行为。
• 然而,外国航空器侵入一国领空,往往呈现 复杂的情形,有平时和战时之分,有民用航 空器与国家航空器,特别是军用航空器之别。 因此国家对入侵航空器行使主权,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应当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所采取 的措施应当既是必要的,又是适当的。
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
• 航空自由最早是由加拿大代表在1944年 芝加哥会议上提出的。
• 在会议上,从“二战”后发展国际长途 航空运输的考虑出发,加拿大代表把一国 民用飞机飞入、飞经外国的经营权利划分 为四种,称作四种“航空自由”。经美国 代表的补充,形成了所谓五种“航行自由” 的说法。
一、五种自由(权利)的定义
• 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解决了上述对峙。 1919年巴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 航行管理公约》,在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 惯国际法规则:
•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 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 力,而且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 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 领海,由原来的3海里扩大到12海里。
– 单方拓展领海边界,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防空识别区(一般认为应类同公海)等。
• 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 限。
• -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 卫星后,没有任何国家抗议卫星轨道侵 犯了其主权,因而很快就确定了对空气 空间的主权并不意味着向外层空间的无 限延伸。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不同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
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一国家 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宇 航器有无害过境权)
适航管理
适航管理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和适航管理国际组织与法规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和适航管理第一节民用航空器适航的基本概念一、适航的定义二、适航标准一、适航的定义适航是适航性的简称英文:AIRWORTHINESS-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一、适航的定义适航性的要点:适航性只局限于民用航空器;最终目标是飞行中的安全性;它是以预期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它是一个包括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在内的动态系统。
二、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适航标准的特点法规性务实性稳健性平衡性第二节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目的、范围、种类和方法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对策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证件体系及其证件要求四、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目的、范围、种类和方法是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的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它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规律的一套规范化管理。
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目的、范围、种类和方法目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范围:除国家航空器之外的所有航空器种类: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方法:适航部门依据制定的各类适航规章、标准和程序,再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的全过程对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及个人进行合格审定,通过颁发各类合格证书,并对持证人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
航空器适航要求
航空器适航要求航空器适航要求(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s for Aircraft)旨在确保航空器在飞行期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这些要求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并由各国的民航局进行制定和执行。
航空器适航要求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设计、构造、材料、系统、操作和维护等,以确保飞机及其相关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
一、设计要求在航空器适航要求中,设计要求是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
设计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结构强度要求: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静态和动态载荷,因此需要满足一定的结构强度要求。
这涉及到材料的选择、结构的设计、螺栓连接、梁柱系统等。
2. 控制和操纵要求:航空器的控制和操纵系统必须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以确保飞行员能够准确、快速地对飞机进行操纵。
这包括操纵杆、螺旋桨、舵面、襟翼等。
3. 电气和电子系统要求:现代航空器中,电气和电子系统在飞机的控制、导航、通信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航空器的电气和电子系统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以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4. 燃油系统要求:航空器的燃油系统不仅要能够提供足够的燃油供应,还要确保燃油的存储和输送的安全和可靠。
这包括燃油箱的设计、燃油泵、燃油过滤器等。
5. 座舱和客舱要求:座舱和客舱是乘客和机组成员的工作和生活空间,因此必须满足一定的舒适性和安全性要求。
这包括座椅的设计、灯光设备、氧气系统、紧急出口等。
二、构造要求航空器适航要求中,构造要求是指航空器的组装和装配要求,以及相关结构件的材料、加工和质量控制要求。
构造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装配和拆卸要求:航空器的装配和拆卸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以确保航空器的结构完整和功能正常。
2. 数字化制造要求: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航空器的制造过程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了数字化制造技术。
数字化制造要求包括数字化设计、虚拟装配和数字化检验等。
3. 结构件材料和加工要求:航空器的结构件必须使用符合特定标准的材料,并且经过特定的加工工艺,以确保其性能和可靠性。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
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适航要求
航空科学与工程学院2015.3.飞行器适航基础问题y1.为什么要提出适航的概念?y2.适航的定义及其要素是什么?y3.适航性与飞机设计的关系?y4.航空器适航性的影响因素?y5.适航标准是确保民用航空器适航性所制定的最高安全标准还是最低安全标准?y1. JAR/FAR/CCAR由什么机构颁布(中文或英文全称)y2. 航空器除需满足产品型号合格证标准之外,还需满足的标准是什么y3. 适航标准的适用性在适航标准的哪一分部中进行描述y4. 为提高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适航标准需以最高的严格度来制定和实施()y5. 我国的适航管理法规以什么为主要参考内容?y6. 我国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机构是哪个?y7. 我国的航空器国籍标志是什么?y8. 什么是挂旗公司y9. 航空器在登记国之外飞行时,航空器内发生的法律行为和事件不适用登记国的法律()第二章适航要求适航要求、规章与标准1航空器适航标准的适用性3航空器适航标准的结构2我国适航管理法规4第二章适航要求适航要求、规章与标准1航空器适航标准的适用性3航空器适航标准的结构2我国适航管理法规4名词缩写y CAA:各国民用航空管理局(Civil Aviation Authorities)y FAA:联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y FAR:联邦航空规章(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y JAA:联合航空管理当局(Joint Aviation Authorities)y EASA:欧洲航空安全局(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y JAR:联合航空要求(Joint Aviation Requirements)y CAAC: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y CCAR: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适航规章y标准(Standard)y被颁布用来定义设计准则的技术文件,是一种强制性标准。
运输类适航规章制度汇编
运输类适航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类适航规章制度,保障运输类适航工作的安全与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运输类适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运输类适航规章制度是指为确保运输类航空器在设计、制造、维修、运行等方面满足适航标准和适航要求,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规则。
第四条运输类适航规章制度的核心是保障适航安全,促进适航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运输类适航规章制度的遵守是运输类适航工作的基本准则。
第六条运输类适航规章制度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国际适航标准进行制定。
第七条运输类适航规章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保证适航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
第二章设计及制造第八条运输类航空器的设计及制造应当符合国家适航标准,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及制造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和检验。
第九条运输类航空器的设计及制造应当遵守适航标准要求,确保航空器的性能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条运输类航空器的设计及制造应当进行全面评估和验证,确保符合适航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运输类航空器的设计及制造应当保证相关技术文件、材料和工艺符合适航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运输类航空器的设计及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十三条运输类航空器的设计及制造单位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攻关,提升技术水平和设计能力。
第十四条运输类航空器的设计及制造过程中如需对现有航空器进行改装或加装,应当符合适航标准规定。
第十五条运输类航空器的设计及制造单位应当定期对制造设备和工具进行维护,确保生产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运输类航空器的设计及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追踪系统,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维护及检修第十七条运输类航空器的维护及检修应当由符合适航标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运输类航空器的维护及检修应当符合相关适航标准和维护手册要求。
第十九条运输类航空器的维护及检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护质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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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科学与工程学院2015.3.飞行器适航基础问题y1.为什么要提出适航的概念?y2.适航的定义及其要素是什么?y3.适航性与飞机设计的关系?y4.航空器适航性的影响因素?y5.适航标准是确保民用航空器适航性所制定的最高安全标准还是最低安全标准?y1. JAR/FAR/CCAR由什么机构颁布(中文或英文全称)y2. 航空器除需满足产品型号合格证标准之外,还需满足的标准是什么y3. 适航标准的适用性在适航标准的哪一分部中进行描述y4. 为提高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适航标准需以最高的严格度来制定和实施()y5. 我国的适航管理法规以什么为主要参考内容?y6. 我国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机构是哪个?y7. 我国的航空器国籍标志是什么?y8. 什么是挂旗公司y9. 航空器在登记国之外飞行时,航空器内发生的法律行为和事件不适用登记国的法律()第二章适航要求适航要求、规章与标准1航空器适航标准的适用性3航空器适航标准的结构2我国适航管理法规4第二章适航要求适航要求、规章与标准1航空器适航标准的适用性3航空器适航标准的结构2我国适航管理法规4名词缩写y CAA:各国民用航空管理局(Civil Aviation Authorities)y FAA:联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y FAR:联邦航空规章(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y JAA:联合航空管理当局(Joint Aviation Authorities)y EASA:欧洲航空安全局(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y JAR:联合航空要求(Joint Aviation Requirements)y CAAC: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y CCAR: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适航规章y标准(Standard)y被颁布用来定义设计准则的技术文件,是一种强制性标准。
y JAA:JAR(Requirements,要求)y FAA:FAR(Regulations,规章)y CAAC:CCAR(Regulations,规章)y OSTIV组织颁布了一个用于滑翔机和动力滑翔机设计的标准《OSTIV适航标准》。
y仅是一个有价值的参考指南。
y JAR22部《滑翔机机动力滑翔机》(Sailplane and PoweredSailplane)y唯一一套具有法律效力并被所有JAA成员管理当局接受的滑翔机适航标准。
适航规章/标准y美国:FARy前身CAR(Civil Air Regulations),1965年更改为FAR。
y欧洲联合航空局:JARy70年代以前,欧洲各国都有自己的航空规章;y1992年JAR成为欧共体规章的一部分(现被EASA规章替换)。
y我国适航标准:以美国FAA(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的适航标准FAR为蓝本,CAAC(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结合国情而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部分CCAR适航标准及与FAR对照规章号名称对应FAR及修订号最新修订号FAR-23第42号第55号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FAR-25第100号第117号FAR-27第40号第40号CCAR-27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FAR-29第47号第47号定CCAR-33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FAR-33第20号第20号CCAR-35螺旋桨适航规定FAR-35第5号第7号Array……注:2006年1月7日至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y JAR 1/FAR 1y定义和缩写:用在JAR/FAR标准中的术语定义和缩写y FAR 1中还包括一些行文规则,如Shall,May,a person may not, Includes等y JAR 11/FAR 11y管理及相关程序(JAR 11)y JAR格式和结构,JAR的发展和修订,JAR中准予豁免的程序等。
y一般立法程序(FAR 11)y规则颁布程序,豁免申请,立法申请等。
y JAR 21/FAR 21y JAR 21:航空器和相关产品、零部件的审定程序。
y FAR 21:产品和零部件的审定程序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y JAR 22y JAR 22:滑翔机和动力滑翔机y JAR-VLAy JAR-VLA:甚轻型飞机y JAR 23/FAR 23y JAR 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y FAR 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y JAR 25/FAR 25y JAR 25:大型飞机y FAR 25:运输类飞机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y JAR 26y JAR 26:运行附加适航要求y如按特殊类型方式运行,则需要满足该部要求y B分部:关于商业航空运输(飞机)y C分部(预留):关于通用航空(飞机)y D分部(预留):关于商业航空运输(直升机)y E分部(预留):关于通用航空(直升机)y JAR 27/FAR 27y JAR 27:小型旋翼机y FAR 27:正常类旋翼机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y JAR 29/FAR 29y JAR 29:大型旋翼机y FAR 29:运输类旋翼机y FAR 31y FAR 31:载人自由气球适航标准y JAR-E/FAR 33y JAR-E:发动机y B和C分部针对活塞发动机;D和E分部针对涡轮发动机。
y FAR 33: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y C和D分部针对活塞发动机;E和F分部针对航空涡轮发动机。
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y JAR-APUy JAR-APU:辅助动力装置y对航空器用涡轮辅助动力装置的适航要求y FAR 34y FAR 34:对涡轮动力飞机的燃油排泄和废气排放要求y JAR-P/FAR 35y JAR-P:螺旋桨(适用于常规设计的螺旋桨)y JAR 35:螺旋桨适航标准y JAR 36/FAR 36y JAR 36:航空器噪声y FAR 36: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审定的噪声标准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y FAR 39y FAR 39:适航指令(Airworthiness Directive)y规定了适航指令的法律框架y FAR 43y FAR 43:维修、预防性维修、翻修和改装y FAR 45y FAR 45:标识和注册标志y航空器上的标识:根据型号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航空器、航空发动机以及螺旋桨的标识;y特定替换件或更改件的标识y美国注册的航空器的国籍和注册标志y JAR-TSOy JAR-TSO:联合技术标准规定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y JAR-OPS 1:商业航空运输(飞机)y JAR-OPS 3:商业航空运输(直升机)y JAR-MMEL/MEL:主要最小设备清单/最小设备清单y FAR 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y规定了航空器在距海岸线3海里以内水域的美国境内运行时的管理规则。
y FAR 101: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自由气球y规定了其特征和限制y FAR 103 :超轻型飞行器y FAR 119:航空承运人和商业运营人的审定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y FAR 121:国内运行、旗帜运行、补充运行的要求y FAR 125:客座数等于或大于20座或着最大商载等于或大于6000磅飞机的审定与运行要求及其机上人员的管理规则y FAR 129 :外国航空承运人和运营人使用美国注册航空器进行公共运输的运行要求y FAR 133:旋翼航空器外部装载运行y FAR 135:通勤和应需运行要求及其机上人员的管理规则y FAR 137:农用航空器运行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y FAR 145:修理站y规定了取得修理站合格证的程序,以及一个持证的修理站必须遵守的规则,包括对航空器、航空器机体、航空发动机、螺旋桨等进行的维修或改装。
y FAR 147:航空维修技校y规定了签发航空维修技校合格证及合格证等级的要求,以及这些合格证或合格证等级的持有人需遵守的一般规则。
y JAR-AWO:全天候运行y JAR/CS-VLR:甚轻型旋翼机y航空器零部件审定参考y联合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JTSO)y技术标准规定(TSO)y联合零部件批准(JPA)y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y军用和工业规范y航空器审定过程中的撰写规范小结y航空器除了需满足产品型号合格证标准之外,还需满足运行标准。
y如要取得适航证,必须针对飞行条件(目视飞行、仪表飞行、夜间飞行)、运行类别,根据运行规则的规定安装其他仪表和机载设备。
y另外还需考虑FAR34 、JAR/FAR36的环境要求y JAR和FAR标准是相似的,但某些条款还存在差别。
相关的协调过程正在进行。
小结y 适航标准编制的基本理念y 发行:标准草拟管理当局提交公众评估征询意见y 专用条件:适航标准并不是僵化的,需根据航空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y 适航标准的严格度:2.1 适航要求、规章与标准规则的严格度(费用)安全性100%可实施不可实施需对适航标准的可接受性和可实施性进行平衡第二章适航要求适航要求、规章与标准1航空器适航标准的适用性3航空器适航标准的结构2我国适航管理法规4适航标准的结构y适航标准的结构存在一定的协调性和一致性y JAR/CS 22, JAR/CS VLA, JAR/CS VLR, JAR/FAR/CS 23, JAR/FAR/CS 25, JAR/FAR/CS 27, JAR/FAR/CS 29y CCAR-23/25CCAR-23/25的结构y内容:A-G共7个分部y A分部:总则y B分部:飞行(性能、操纵性和机动性、配平、稳定性、失速、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其他飞行要求)y C分部:结构(飞行载荷、飞行机动和突风情况、补充情况、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地面载荷、水载荷、应急着陆情况、疲劳评定、闪电防护)y D分部:设计与构造(操纵面、操纵系统、起落架、浮筒和船体、载人和装货设施、应急设施、通风和加温、增压、防火、其它)y E分部:动力装置(燃油系统、燃油系统部件、滑油系统、冷却、进气系统、排气系统、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和附件、动力装置和防火)y F分部:设备(总则、仪表安装、电气系统和设备、灯、安全设备、其它设备)y G分部:使用限制和资料(使用限制、标记和标牌、飞机飞行手册)y附录CCAR-23/25-A分部y对所适用的航空器型号和类别进行说明CCAR-23/25-B分部y验证方法:试验、分析评估等y内容:y性能(起飞、爬升、着陆)y操纵性和稳定性(配平、操纵、稳定性、失速、地面/水面操纵)y其他(振动和抖振、高速特性、失配平特性)y重量限制(最重、最轻)y载重分布和重心限制(前后、展向;配重)y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y无冰和结冰条件CCAR-23/25-B分部第25.21条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a) 本分部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1) 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飞机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样准确的计算;(2) 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与重心的每种预期的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