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认识和理解
_刑法修正案_八_解读
作者简介:郎 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 本文系作者于2011年3月1日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第一期省级领导班子成员研修班暨第一期分州市院检察长轮训班的授课录音整理而成,经作者审阅。
法学讲坛刑法修正案(八) 解读郎 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北京 100805)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月25日通过了 刑法修正案(八) ,这次对刑法的修改,是我们国家刑法史上非常重要又十分重大的一次修改。
它在刑法理念和刑法制度方面都有理论和实践的创新。
跟大家一起来研究学习这样一个法律修正案,对我而言也是一次很好的对刑事立法工作的回顾和总结。
刑法修正案(八) 尽管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地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但是也将面临实践的检验。
在座的各位都是在检察战线上工作的一些领导同志,我想你们对 刑法修正案(八) 在实践中可能遇到或者存在的问题最有发言权。
以下主要跟大家交流三个问题:第一, 刑法修正案(八) 立法的背景;第二,在制定 刑法修正案(八) 的过程当中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三,重点讲一讲 刑法修正案(八) 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背景第一,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出台 刑法修正案(八) 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作为在我们国家整个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非常重要的法律,它必然也会随着这个体系的形成而不断地发展完善。
刑法是我们国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的第一批法律之一。
从1979年到今天,3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刑事立法活动始终没有停止,始终在伴随着我们国家民主法制发展的进程,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在1997年以前,通过了22-23个单独的补充和修改刑法的决定,1997年到现在又先后通过了一个修改补充刑法的决定和八个刑法的修正案。
在这段时间里面,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做出了9个关于刑法的法律解释,除此之外,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一个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也涉及到刑法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减刑假释的修改内容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分别是:1.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其中,和刑罚执行关系比较密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很好的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但是,它主要是对未决犯的司法审判规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已决犯刑罚执行问题的规定,针对性略显不足。
直接涉及刑罚执行方面的规定只有两条,即第七条和第八条。
第七条是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已决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是八种暴力犯罪行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二、关于修正案溯及力及其对减刑假释的影响《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对于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按照刑法溯及力的理论,应当依照《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减刑假释工作处于刑事审判的“下游”,对于溯及力判断和适用,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并依从生效裁判对于减刑假释的确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全面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全面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全面解读——娄秋琴律师《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相对于刑法的前七次修订,这次修改的范围最广,条文最多,娄秋琴律师通过对照原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的条文,简单地就修订的内容提纲挈领地进行了一些梳理和个人解读,仅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确定了高龄老人犯罪从轻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此次刑法明确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还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首次将“社区矫正”的概念纳入刑法此次刑法明确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删除了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假释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的规定。
三、将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提升到25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这大大提升了原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
四、人民法院判有权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此次修正案新增的规定。
五、进一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人道关怀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按累犯论处。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六、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外,此次刑法还增加了两类犯罪分子,一是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二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他们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可以按照累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八》专题解读
亮点八:加大“打黑除恶”力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 了一些新的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罪的惩处力度。草案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加大惩处力度。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为打击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在,草案拟将这些内容吸 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同时, 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 处罚金、没收财产。
亮点三:75岁以上罪犯不适用死刑
草案完善了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 理的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对已 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 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 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犯罪时不 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不满18周岁的人犯 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予以缓刑;对未满 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草案增加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 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 触特定人,“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草案也作了修改,明确了原来的适用条件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含义,增加规定,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 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同 时,增加不适用缓刑的主体,除“累犯”不适用缓刑外,对“犯罪集 团的首要分子”,也不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专题
2010年8月23日上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改 是刑法自1997年通过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 是第一次涉及到对刑法总则的修改, ,其 中有八大亮点引人关注。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法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和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它对原有的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对刑法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改变之一就是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的增加。
在过去的刑法中,对一些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而修正案八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其处罚力度进行了明显的提高,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一些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一些新型犯罪行为也随之出现,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修正案八通过明确界定这些新型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有力地打击了这些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在过去的刑法中,由于一些程序上的不完善,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应有的惩罚。
修正案八通过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也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有效地打击了各类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仅仅只是一个开始,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刑法,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刑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它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并对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此外,它还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分析与思考
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分析与思考近日,中国刑法经历了一次重要修订。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讨论,《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公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改变莫过于醉驾入刑。
这一改变的背后是对公众安全和道德规范的追求,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努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这一修正案的意义和影响。
一、背景与问题饮酒驾车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防范交通事故的难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酗酒驾车现象逐渐增加,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事实上,醉驾已经成为中国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的数据,醉驾在2019年的死亡人数为1400人,而2015年仅为34人。
显然,现有法律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防范此类危险行为。
除了安全问题,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目前,只有在造成事故后才能追究酒后驾车的刑事责任,对预防和惩治此类行为形成了明显的滞后效应。
因此,寻找一种新的方式控制饮酒后驾车的现象必须成为当务之急。
二、修正案分析1. 增加了入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刑事处罚条款,明确规定“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这一修订明确将醉酒驾车定性为刑事犯罪,对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给出了清晰的界定。
2. 调整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对于醉驾入刑的界定,相比现有法律而言,修正案调整了处罚的认定标准。
以前的处理方式主要基于后果判断,即当醉驾者酒后行为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才予以惩罚。
而这份新的修正案则将处罚对象在无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饮用酒类饮料后开车,即可被将其定为醉饮驾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对于过去的法规,这种处理方式更加严谨,严密,更能真正做到治标解决。
3. 加强处罚力度对于违规酒后驾车的惩罚,修正案也进一步强化了处罚力度。
处以危险驾驶罪后,可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有期徒刑的组合惩治。
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解读
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解读摘要:19世纪著名的意大利刑法学者菲利曾说过:”如果你能将一个老盗窃犯改造成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可以将一条老护理变成一条家犬了”。
虽然刑法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万能药,但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根据不同的时代、社会现实,各国都在不断地对刑法进行着制定、修改、废止。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与之前的七次相比,本次刑法修订动作最大,共50条。
下面从几个方面浅析一下。
一、关于对刑法结构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我国刑法的刑罚结构,有学者将其概括为“死刑过重,生刑过轻”,刑法修正案(八)采纳了理论研究成果,对死刑和自由刑的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
它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之前,我国刑法死刑罪名比较多,有68个。
国际上一个总的趋势,就是要限制、控制死刑的适用,在很多国家死刑都被废除了。
我国的导向是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强调综合治理,而不是一味地严厉打击。
近些年来,我国也在不断调整,刑修八也在这方面适应了和结合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从以下几方面可见:(一)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虽较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适用过,所以,可以适当减少。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发展,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在许多保留死刑的国家,这些罪名一般都不在死刑之列,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争议不大。
需要强调的是,这次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都是非暴力的经济犯罪,但并不是所有非暴力的经济犯罪都被废除了死刑。
尤其需要提及的是,职务犯罪(主要涉及贪污罪和受贿罪两个罪名)也属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也有少数人主张将其放在废除死刑之列,但我认为,在我国现阶段腐败问题十分严重的情况下,这种设想是不现实的。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犯罪活动也愈加猖獗,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正法治的意义变得更加重要。
为此,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项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以完善刑法体系,加强犯罪打击和预防,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其中,刑法修正案八和配套的司法解释,是当前我国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
这次修正案主要涉及了以下方面:
一、加重某些犯罪的处罚力度,如加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增加了对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犯罪的处罚,同时也对于虚假诉讼、破坏环境资源等犯罪行为进行了加强处理。
二、对于犯罪防范和审判程序进行了加强和优化,如对于聚众斗殴、恶意妨碍公务等行为的处罚进行了加重,对于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也提高了打击力度,同时也增强了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保障。
三、加强了对于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身体健康和人权保护,如规定了对于女性犯罪人的人权保护措施,加强了对于犯罪人的身体检查和治疗,提高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保障。
总之,刑法修正案八和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我国刑法体系,有助于加强对于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预防,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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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三)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 方式
• 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予关押的刑罚。 有些人大代表提出,需要根据新的情况, 对管制的执行方式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行为 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 要。据此,建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 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 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修正案草案 第二条)
(一)
适当减少死刑罪名
• 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 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 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 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 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 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 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 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 刑罪名总数的19.1%。(修正案 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三)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 大惩处力度。
•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强迫交 易罪。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 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是当前黑社会 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重要犯罪形式, 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经济 社会秩序。建议对该条规定作出修 改:一是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 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 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 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 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 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二是 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 到七年有期徒刑。(修正案草案第 三十四条)
(二)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 分子的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详细解读及最高法院关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解读徐光华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刑法规定的两种自首: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如何理解“自动投案”1.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知识点讲解:特别自首的主体存在扩大化趋势,有利于被告。
2008年四川卷二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自首B.坦白C.立功D.重大立功解析:A。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2.形迹可疑被盘问的,如实交待罪行的应该认定为是自首。
“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人”的区别1.形迹可疑:司法机关认为你看上去不像是个好人,但不知道你具体做了什么事情;(司法机关没有将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联系起来)2.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已经怀疑你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即司法机关已经将人和事(犯罪)紧密地联系起来了;司法解释的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犯罪行为打击的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犯罪行为打击的力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犯罪行为也随之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刑法修正案(八)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犯罪行为打击的力度进行探讨。
一、加强对暴力犯罪的打击暴力犯罪是目前社会上较为突出的一种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为此,刑法修正案(八)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来打击暴力犯罪。
首先,修正案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力度加大。
针对恶意伤害他人身体,给予他人身体健康带来严重损害的行为,修正案明确规定,涉及轻伤、重伤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刑罚。
其次,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型暴力犯罪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网络暴力、家庭暴力等新兴犯罪行为,修正案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对其处罚力度进行了相应加大,以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经济犯罪是当前社会上的另一个突出问题,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以保障社会的经济秩序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修正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
此外,修正案还对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强了执法力度和打击手段,在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强化对网络犯罪的打击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犯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加大了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诈骗、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网络盗窃等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其处罚进行了相应加重。
此外,还进一步加大了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了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了网络监管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执法力度。
结语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加大对犯罪行为打击的力度有着积极的作用。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一、出台背景(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与“严”两种手段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做到统筹兼顾,协调运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要求在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从宽处理的一面,要求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
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不仅要贯穿于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而且要贯穿于刑事立法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规定,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老年被告人应当成为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上从宽的适用对象。
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使得他们认识、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逐渐下降。
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一般成年人相比,会有所减弱,有的甚至是严重减弱。
因此,法律对老年人犯罪应当规定与未成年人相似的宽宥。
将老年人纳入刑法关于特殊群体从宽制度范围,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环节的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二)贯彻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需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要求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
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而老年犯罪人的智力和控制力明显下降,人身危险性也有所降低,一般来说再次实施严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这类群体适用死刑的意义不是很大。
司法实践中,对高龄老年人适用死刑往往也会引起较大的社会争议。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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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共涉及了刑法50个条款、49个问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解读。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2011-02-27 S.L.K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修改刑法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_网易新闻中心2011-02-26 merry668899此次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以下修改: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2010-09-10 酒泉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修正案八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刑法的重要修改之一,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新增罪名、修改罪状、完善刑罚体系等。
本文将从刑法修正案八的法律适用角度出发,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以期为我国刑法的实施提供参考。
二、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修改内容1. 新增罪名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多个罪名,如:危险驾驶罪、环境污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这些新增罪名有助于打击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2. 修改罪状刑法修正案八对部分罪状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修改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修改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
这些修改使得罪状的表述更加明确,有利于准确认定犯罪。
3. 完善刑罚体系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体系进行了完善,如:提高盗窃罪、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降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等。
这些修改旨在实现刑罚的合理化、人性化。
三、刑法修正案八的法律适用分析1. 新增罪名的法律适用新增罪名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罪名的准确认定。
对于新增罪名,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罪名的含义,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错案。
(2)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新增罪名,需要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将一般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
(3)罪责刑相适应。
在适用新增罪名时,要确保罪责刑相适应,避免量刑过重或过轻。
2. 修改罪状的法律适用修改罪状的法律适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罪状的变更。
对于修改后的罪状,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变更后的罪状内容,确保罪状与犯罪事实相符。
(2)罪名的适用。
在修改罪状的情况下,需要根据修改后的罪状确定罪名,避免罪名适用错误。
3. 完善刑罚体系的法律适用完善刑罚体系的法律适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量刑标准。
在适用刑罚时,要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刑罚。
(2)刑罚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执行的影响及反思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执行的影响及反思《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因其是历次刑法修改中力度最强、范围最广的一次修改,无论在理论研究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产生深远而持久的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其主要内容一是对有些刑罚进行了调整,二是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这给以监狱为主的刑罚执行机关带来长远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它完善了我国的刑罚结构,有利于进一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而另一方面由于它未充分考虑到我国当前刑罚执行工作的现状,与当前“给出路”的教育改造方法产生违背,过分加重了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负担,给社会埋下了新的隐患。
本文拟就《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对刑罚执行工作产生的影响作一些分析探讨,同时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引起大家对监狱工作的重视,对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进步发展尽绵薄之力。
尽管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刑事司法体系在不断完备,但刑罚体系,尤其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若想真正地符合法治社会要求,体现社会之公平正义,仍然任重道远。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限制减刑”内容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限制减刑”内容解读吴金花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我国刑法中确立了一个全新的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一个全新的事物,是该次刑法修改的最重要的亮点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本文对该项改革的意义、理解与适用及原则等进行粗浅的解读。
一、修改的意义在此次修改之前,总体而言,我国的刑罚结构能够满足当前惩治犯罪、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我国的刑罚结构还有一些问题,其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现象尤为突出。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受杀人偿命观念的影响,死刑适用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
对于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一般减为无期徒刑。
据统计,实践中死缓犯的平均服刑期不足二十年,相当一部分罪犯服刑十七至十八年后便获释,有的服刑期限更短,十几年的监禁与剥夺生命相比,一生一死,轻重悬殊,导致出现“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适用不平衡现象,死刑缓期执行的严厉性得不到充分发挥,我国的刑罚结构在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出现了明显的断档。
修改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被告人的最低服刑年限在27年以上,比原来的死缓被告人服刑年限平均延长了8年左右。
我国刑法修正的重大突破——简评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决定于5月1日起施行。
为有助于广大读者深入了解和深刻理解这次刑法修正的主要内容、特点和重大意义,本版特辟“刑法修正案(八)论坛”专栏,约请学者和法官撰文,近期连续刊出。
1997年修订的刑法施行后,为适应同新的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从1998年至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一个有关犯罪的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
今年通过并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重点是:落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与前几次修正相比较,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内容在两个方面有重大突破:一、取消了13个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历次刑法修正都未涉及取消一些犯罪死刑这一敏感的话题。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13个罪名的死刑,占现有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取消这13个罪名的死刑,是为了克服“死刑偏重”的现象。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达68种之多,且覆盖除渎职罪之外的9章,范围过宽,在现今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是少有的。
这涉及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解和执行,涉及人权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似乎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部分第6条第2款关于“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相类似。
但1984年5月25日经联合国大会批准《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1条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以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废除死刑和轻判化,是当代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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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认识与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八)》涉及修改的条款有50条,内容多,范围广。
通过学习,现将本人对《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和认识叙述如下,供同志们在学习中参考。
一、《刑法修正案(八)》体现的主要立法精神:
个人理解:《刑法修正案(八)》在继续继承原有立法核心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以下立法精神:
1、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宽的方面:除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外,在具体条款中也予以相应的体现,如第十七条增加“已满七十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增加“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等。
在严的方面: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做了严格规范,涉及的具体条款有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
八十一条等。
2、突出了刑罚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通过延长罪重刑长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增加违法犯罪成本,起到惩罚和警示、预防和减少犯罪作用。
如第七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延
长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服刑时间,第六十九条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期限延长至二十五年等。
3、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了对民生保护的理念。
一是首次将醉酒驾驶、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规定为犯罪;二是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三是细化了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
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
4、将社会综合治理和改造罪犯工作以立法形式向社区延伸并接轨。
如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等。
二、全面认识和理解《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
执行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内容与监狱刑罚执行有直接关系的主要有三条,即五十条、七十八条和八十一条,涉及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政策的调整。
个人认为:七十八条、八十一条规定明确,容易理解;但五十条规定比较复杂,对罪犯减刑的影响程度,应根据具体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来
区分理解和把握:
1、对原判无期徒刑罪犯的影响:修正前规定:原判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原判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
能少于十三年;前后对比:实际延长无期徒刑罪犯服刑时间
有三年。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的影响(以下简称8﹢1人员):刑法修正前规定,此类罪犯实际服刑时间的最低限度为不少于14年;刑法修正后,对这类罪犯采取的是限制政策,即通过减刑后,实际服刑时间最低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因重大立功减刑的,在实际工作中基本没有,故不做分析)。
前后对比,实际延
长11年服刑时间。
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除8﹢1以外人员:刑法修正前规定,此类罪犯实际服刑时间的最低限度为不少于14年;刑法修正后,对这类罪犯减刑的程序按二年欺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以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方式推算。
其最低服刑时间不能少于15年,前后对比,实际延长1年服刑时间。
4、相关结论:通过具体分析和对比,个人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上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对无期徒刑和8+1以外的死缓罪犯影响较小,理论上讲只延长1至3年左右的服刑时间;但对8+1情况的死缓罪犯的影响非常大,实际延长11年左右的服刑时间,通过对我省近二年来收押的原判死缓罪犯的统计情况来看,这类罪犯占死缓罪犯总数
的70%至80%之间,对这类罪犯如何管理和教育,是当前和今后摆在刑罚执行机关面前头等大事,也是实际工作中无法
回避的问题。
5、对罪犯假释的影响:此次刑法修正在假释规定方面虽未做大的调整,只增加一款和修改了一处具体表述,即八十一条增加了“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将原来的“不致在危害社会”修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增加和修改内容虽不到四十个字,但我理解:假释的法定条件比原来规定要严,主要理由是,从修改内容上看,“危害社会”和“再犯罪”表述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危害社会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一定是危害社会行为,从增加条款看,如何判定其对居住社区的“影响”,在实际中难以操作。
鉴于以上分析,今后罪犯假释工作势必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
6、相关说明:以上判断结论,均是从理论上进行的分析,正确与否,最终还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的《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司法解释来验证。
三、应对的工作措施: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全面施行,做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应针对可能产生的影响,积极采取行动。
个人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相关内容。
正确的实施需要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和熟知相关规定。
因此,做为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者,必须广泛、深入地学习,转变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思想观念、思维模式和习惯做法。
通过全面、细致地学习,及时掌握刑法修正案(八)的精神实质,为开展正面宣传与引导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统一口径,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正面引导。
法律的即将实施,宣传教育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在具体的宣传落实中,应把握以下方式和原则,一是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准确解说,对没有具体规定或一时无法界定问题,不能凭主观臆断,随意解释,要统一宣传口径;二是依照规定的内容开展宣传引导,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相关内容;三是运用讲评、黑板报、广播站等载体和途径,重点从法律立法宗旨和公正性上广泛进行宣传。
3、及时分析研判形势,找准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罪犯改造有直接影响的主要集中在对无期、死缓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方面。
因此,我们应围绕现有管理、教育机制,针对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认真全面地开展研判工作,力求问题找的准,分析的透。
4、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根据法律政策的调整,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法规
规定来调整现有的管理、教育工作模式。
努力在实效性上下
功夫。
5、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激励机制,鼓励罪犯积极改造。
如开展加大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机制的研究、罪犯分级处遇修订、罪犯行政奖励与刑事奖励的衔接等等,在充分发挥现有行之有效的的手段的同时,大胆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为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和提高改造质量而不
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