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账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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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账款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对赊销账款的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速货款资金回笼,保证赊销账款的安全完整,降低公司资金成本和坏账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赊销账款是公司对外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收未收款项;
3、公司对外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必须遵循本制度。

二、款项赊销
1、公司对外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以钱货两清为原则:对于确需赊销的客户,公司销售部门应设置专人负责,对其资格和信誉状况、经营与财务状况、历史交易表现等重要资信内容按逐级审批原则进行鉴定与评审。

销售部门严格按公司规定的赊销授信权限(见附表2)和合同条款对赊销货款进行管理,并对业务员、主要负责人所经办、批示赊销的货款执行“终身负责制”。

2、允许款项赊销的客户实行三个月评审一次,并重新确定相应许可赊销额度,明确货款的支付方式与比例,赊销款项的支付期限。

允许赊销的客户须与公司签定合作协议书。

在合作有效期内遵照执行。

3、需要办理赊销的购销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持销售合同和已审批的备货申请单,到财务部办理相关事项。

财务部根据赊销审批意见在客户授信额度内核定并办理发货和结算手续,切实作到财务及时入账、债权债务的及时确认,力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三、款项跟踪与清理
1、财务部与销售部门应根据合作协议书、销售合同定期检查客户的执行及回款情况。

对不能遵照合作协议与合同条款支付货款的客户,财务部应及时将合同货款执行意见反馈书送交销售部门,销售部门须在接到合同货款执行意见反馈书后24小时内与违约客户取得联系,并指定经办业务员或专人催收。

没有特殊情况催收回款期不得超过30天。

2、财务部应对赊销款项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并协助销售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致函或派人核对。

及时了解和掌握赊销客户的情况和对债权进行确认。

核对或函证应自赊销产品发货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

函证或核对间隔期不得超过6个月。

在间隔期限内,对致函规定回函期满后,没有回函的客户,财务部或销售部门应在致函规定回函期满后30天内派人核对并予以确认。

3、财务部每季度末最后一天应对所有赊销账款进行全面清理,对逾期赊销账款,并及时填报《逾期应收账款明细表》上报财务总监、营销总监和总裁,同时填写《逾期应收账款催收通知单》通知业务人员,并要求业务人员提交赊销账款逾期情况报告,详细说明逾期原因。

销售部门和财务部应提出相应的收款措施,对很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款项,必要时可以采取司法方式予以收回。

四、赊销退回或转让
1、因产品质量无法达到合同要求而客户提出退货的,经办业务员必须凭客户质检证明作出书面报告,随有效证明资料(产品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文件、如需公证机关检验的还要提供公证机关的质检证明)一并提交销售部门和财务部核定确认。

对核定确认无误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规定程序予以退货,在采购供应部验收入库后,财务部方可核销其相关账款。

2、因产品质量无法满足合同要求或产品等级降级而客户提出折让的,经办业务员必须凭客户折让函件作出书面报告,随有效证明资料(产品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文件、如需公证机关检验的还要提供公证机关的质检证明)一并提交销售部门和财务部核定确认。

对核定确认无误的,可在授权范围(见附表3)内根据规定程序(见附表3)可实行一定比例的销售折让核销相关账款。

五、呆账处理
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由销售部门凭法定证明资料(债务人死亡证明或企业破产裁定书)或调查报告,填列呆账审批意见表,一并交营销总监、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批后予以核销: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清偿义务,并有足够证据已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款项。

2、对申请核销的账款必须说明以下具体内容:
(1)申请核销账款的单位及其形成过程(见附表1);
(2)申请核销的原因、变异情况、书面证据和核销金额
(3)申请核销账款的原赊销批准负责人批示意见及跟踪措施实施情况。

(4)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

六、损失责任
1、由于对赊销单位许可赊销资格审查不当或掌握了解不充分,造成呆账损失的,主要负责人与一般工作人员应分别承担全部损失款项。

损失数额较大时,将追究其失职甚至渎职责任。

2、签定合同时由于对客户的信用程度不了解或合同签定不严密造成损失的,没有按合同进行追踪催收而造成款项无法收回的,对经办业务员和销售部门负责人将处以造成坏账损失金额的20%的罚款,并赔偿全部货款金额。

损失数额较大时,还将追究其失职甚至渎职责任。

3、对于个人或伙同他人一起共同提供虚假资料核销款项的,对直接参与人一律开除,部门负责人在未了解实际情况下签字同意的,处以撤职,严重的予以开除。

对于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门、销售部门联合制订,并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总裁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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