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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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分析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在不占用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条件下增加利润,转移信贷风险,改善信贷结构。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给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建议。

标签: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

所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贷款或流动性较差的资产经过资产整合处理、同时经过信用增级以提高资产的可靠性,并将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

不良资产证券化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此后的几十年中,其成为一种有效的处理大规模不良资产的金融工具。在我国,不良资产一直是困扰我国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问题。从2004年开始,工行,建行,信达等开始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很多投资者对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金融创新产生了怀疑,认为是资产证券化导致了这场金融风暴的爆发。实际上,引发危机的关键不在证券化,而在证券化的信用资产以及政府的监管不利。据《巴塞尔协议III》规定,到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这一标准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1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划分不良资产的方法有三种:

第一种是“一逾两呆”分类法,在1998年以前,金融行业把全部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贷款四类,把后三种归为银行不良贷款。

第二种是按政策性不良贷款和商业性不良贷款分类。前者主要是由国家过度干预引致的,后者主要是由银行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例如管理水平,放贷宽松,信贷监控不严。

第三种是五级分类法,1998年,人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客观情况,把贷款分为五级,分别是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五类,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

可以看出,自2007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总额逐年降低,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从2007年的12684.2亿元下降为4564亿元,减幅达到64.01%,

其中损失贷款余额减少了5207.1亿元,减幅高达88.6%。由表2可知,各性质银行不良资产余额情况各不相同。到2012 年上半年底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994 亿元,占商业银行总计不良贷款余额的68.32%,外资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8亿元,占商业银行总计不良贷款余额的1.1%。不良贷款率的行业平均值为0.9%,超过这一水平的是大型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小于这一水平。总之,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情况逐渐好转,但是数额仍然较大,尤其是《巴塞尔协议III》的逐步实施,给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挑战。

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无疑是清洁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有效手段,商业银行通过将不良资产真实出售给SPV(特殊目的载体),将这部分高风险权数的资产清除出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从而显著提高资本充足率,提升抗风险能力和扩大信贷消费业务。但是,我国商业银行过往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存在着很多问题。

(1)信用评级机构不规范运作,金融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普遍偏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涉及到银行、企业、政府、投资者、证券公司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的一项系统工程,金融服务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尤为重要,但是我国当前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的信用评价机构严重缺失,阻碍了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的发展。

(2)现行的相关法律不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我国

商业银行的一种金融创新,其在发展过程中将会涉及到如委托人、受托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等行为主体,不同的主体职能不同,因此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然而,目前法律制度对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很好的规范,并且法律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化不良资产在债权追偿方面的规范与约束也不完善,难以保证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良性运作,从而导致其操作风险的增加。

(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环境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金融类的创新业务,评估、担保、税收和会计等多个行业必须为其搭建良好的发展条件。根据当前我国的发展状况,以上方面和资产证券化的要求不相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施。

(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缺乏统一的协调体系,监管系统不健全。国家一直严格监管我国的资本市场,法律、会计、税收、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等多个因素都会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单个独立的业务分工管理很难与此相适应,而我国目前尚缺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和协调的专门机构还未建立。

2拓展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在机构、法律制度、市场、人才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此推出我国不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值得商榷了。每一种金融创新都与原来的市场和制度存在摩擦和不适应,如果等到条件完全具备,那么恐怕国际市场上资产证券化就不会产生。《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强调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这为推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政策基础。

如何规范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使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得到更加健康的发展。

(1)加强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机构的建设。加强对资产评估和资产评级机构的监管,着力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地位,增强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尽快培养出我国自己的具有市场权威和高度中立性的资信评级机构。

(2)健全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尽快着手指定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规,明确不良资产证券化具体操作细则,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事宜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要修正破产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手段相关的法规条例,促使资产证券化得以更顺畅的发展。

(3)加强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监管。管理当局应该加强和深化对资产证券化的正确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各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进而从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上加强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正确引导。要大力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和沟通,向统一监管方向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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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琪,童立华,肖体爱.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质问题解析[J].财经论坛,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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