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公告--决定认定“白兔及图”等466件注册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公告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公告--决定认定“白兔及图”等466件注册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9.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公告
根据《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及有关规定,决定认定“白兔及图”等466件注册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附件: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公告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二年九月十二日附件:
山东省著名商标名单。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2•【字号】滨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1月22日第7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二月二日滨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滨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本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滨州市知名商标是指本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滨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滨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滨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滨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公正和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认定滨州市知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2年依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三)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市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2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五)该商标所有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六)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2.27
•【字号】鲁名推办发[2012]18号
•【施行日期】2012.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
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
(鲁名推办发[2012]18号)
各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鲁质监质发[2012]224号)的规定,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资料中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
对于2012年12月底有效期满、没有重新公布的山东名牌产品,如果已经印制了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并在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上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为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可延长至2013年3月31日,逾期不得再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
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并认真做好辖区内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27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鲁商字〔2019〕136号•【施行日期】201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通知鲁商字〔2019〕136号各市会展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促进展览业发展,加快品牌展会培育,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厅修订完善了《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2019年10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品牌展会申报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有关品牌化建设要求,加快品牌展会培育,推进全省展览业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15号文件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定期在专业展馆内举办,具有一定期限的,通过产品、技术或服务的展示,实现产品、技术、服务的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活动,包括综合展览会、经济贸易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消费类展会和博览会。
第三条品牌展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请、行业推荐、专家评审、第三方审核、社会公示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山东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品牌展会认定的指导及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品牌展会申报条件第五条展会在山东省境内专业展馆定期举办五届以上(不限定办展主体的注册地),专业展馆室内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
第六条展览净面积(即展览项目所有展台净面积之和)不少于5000平方米。
第七条展会年营业收入(含拟申报展会的展台销售、赞助、广告、门票及其他与展览项目相关的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鲁质监发[2012]22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质监发〔2012〕224号)各有关单位:《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7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1月14日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实施,规范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提高全省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山东制造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山东名牌产品是指山东省辖区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质量信用好,经济效益显著,有广阔发展前景,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山东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主体,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工作。
省名推委由省有关部门组成。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推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名牌战略的推进实施和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设区的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单位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对山东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20
【摘要】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1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7月4日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J], ;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J], ;
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J], ;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J], ;
5.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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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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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盐;阻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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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山及图
工业用盐
莱州诚源盐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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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on
未加工的金或金箔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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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和及图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需要准备的申报证明材料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需要准备的申报证明材料一)申请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商标注册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2 申请认定的商标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且使用期限一般满三年;3 商标所有人重视广告宣传,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4 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优良;5 商标所指定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等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6 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在市场上有较广的辐射面和较高的占有率;7 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严重,须重点保护的,予以优先认定。
(二)申请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 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政管理机关盖章);3 商标在国外的注册证件或其它有关证明资料;4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或商标标识照片;5 近三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及进行广告宣传的宣传费单据复印件;6 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优良的有关证明材料;7 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等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名(须有权威部门的证明);8 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9 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申请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
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机构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提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确认具有著名商标资格的,予以认定,颁发《山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发布公告。
DB37T 2541-2017 山东名牌产品认定规范.pdf
山东名牌产品认定程序,主要包括材料申报、材料初审、经济指标公示、资格审查、品牌认定工具 箱及专家认定、顾客意见调查、名单公示等步骤,具体流程详见图所示。
主管机构组织制定并公布认定范围
企业自愿申报
材料受理及初审
经济指标公示
资格审查
品牌认定工具箱评分
顾客意见调查
专家认定
现场验证 2
提出现场验证产品名单
I
DB37/T 2541-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T 2541.1-2014《山东名牌产品评价 第一部分:通则》、DB37/T 2541.2-2014 《山东名牌产品评价 第二部分:评分指南》,与DB37/T 2541-201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申报要求、质量水平、创新发展、社会责任”具体包含指标内容; ——增加了“社会效益”认定内容;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质量评价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晓红、李韶南、夏英、夏冬、邓强。
ICS 03.120.20 A 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541-2017
代替 DB37/T 2541.1-2014,DB37/T 2541.2-2014
山东名牌产品认定规范
2017-04-27 发布
2017-05-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37/T 2541-2017
《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鲁质监质发〔2015〕3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山东名牌产品 根据《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认定的山东省辖区内企业生产的质量水平高、 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发展前景的产品。 3.2 组织认定机构 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技术中介机构,组织对申报山东名牌产品进 行认定。 3.3 品牌认定工具箱 对山东名牌产品认定指标中可量化的指标进行自动计分认定系统。
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整体质量水平,增强山东品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推进实施品牌战略,规范山东名牌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认定山东名牌产品和山东省服务名牌(简称“山东名牌"),适用本办法。
山东名牌产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等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质量信用好、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广阔,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山东省服务名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务方通过商品或劳务的服务过程为消费者提供的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肯定的优质服务,具有知名度高、信誉度高、忠诚度高的特点,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山东名牌认定,坚持组织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无偿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消费者认可为基础,注重综合认定,好中选优;坚持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认定.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山东名牌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山东名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公室负责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承担山东名牌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下列工作:(一)根据山东省质量发展目标、产业政策和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的要求,拟定山东名牌认定范围并按程序公布;(二)委托第三方组织对申报的山东名牌主体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或品牌价值测算;(三)委托第三方组织具体承担山东名牌认定工作;(四)制定山东名牌认定专家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对第三方组织提报的山东名牌认定结果进行监督审核,并按程序报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定。
山东商标注册指南
山东商标注册指南山东省也是商标注册大省,山东省工商局公布了2014年山东省商标注册数据,山东省国内商标申请量、注册量分别为10.8万件、6.5万件,新增驰名商标44件,认定省着名商标359件,续展629件,山东省地理标志商标总数继续保持全国首位。
青岛市南区、临沂市兰山区有效注册商标过万件,高于山东省其他各县市区。
【公司宝】总结了山东商标注册指南供您参考。
一、山东商标注册如何申请?山东省工商局数据显示:2014年山东省国内商标申请量为10.8万件,其中有7.4万件由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占总量的68.5%。
由此可见,山东商标注册申请大部分企业/个人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少部分人会自己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那么山东商标注册找代理的好处有哪些呢?1、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写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关键是因为很多申请人申请表格不规范,常常被退回补正,或不予受理,找公司宝办理完全没有这方面的麻烦。
2、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整个流程下来大概需要13个月左右时间,如果是申请人自己办理这个时间肯定是办不下来的。
商标注册办理只有一个机构可以办理,那就是位于北京的商标局,外地人申请商标注册不委托代理的话自己跑北京办理既费时又费钱。
3、商标注册过程中会遇到商标驳回、异议或者材料不全补证等各种各样的情况,申请人自己办理应对这些问题会显得手足无措,【公司宝】办理商标注册有十年经验,能及时根据商标注册遇到的问题指导客户准备相应材料进行相应程序处理。
因为山东省大部分朋友都是通过代理办理山东商标注册申请的,所以公司宝会重点介绍下代理办理商标注册的流程,当然企业/个人自己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也会提到。
公司宝本身就是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的,就以公司宝代理山东商标注册申请流程为例,给您讲解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流程。
公司宝代理山东商标注册申请流程:免费商标查询→确认能否注册→准备申请材料→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下发受理通知书→进行实质审查→准许注册→进入公示期→公示期无异议→核发商标注册证书。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工商标规字[2012]9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工商标规字〔2012〕9号)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为加强商标印制管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工作和商标印制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省工商局制订了《山东省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方便商标印制企业规范开展商标印制业务,设计了《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等表格(见附件),供商标印制企业参考使用。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工商局。
附件:1.《山东省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规范》2.《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3.《商标标识成品出入库登记表》4.《商标标识废次品销毁登记表》5.《印版及模具登记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山东省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商标印制管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工作和商标印制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第三条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以印刷、制版、冲压、印铁、铸模、贴花、刻字、织字、印染、晒蚀、烫印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管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济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济南市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工作,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公正认定,依法保护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经济、法律、科技方面专家任委员的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著名商标认定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工商局及其各分局负责著名商标保护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商标权属无争议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2年依法使用;(三)商标所指商品在本市同类商品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四)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五)商标所有人建立了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它严重违法经营的行为。
山东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怎么认定?
山东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怎么认定?截至2017年底,山东市场主体总量突破800万户,居全国第三,列广东、江苏之后,实有注册资本(金)年均净增加近3万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山东实有企业225.9万户,成为全国第三个超过200万户的省份,私营企业成为全省企业快速发展的绝对主力。
据悉,到去年底,山东实有市场主体806.8万户,同比增长13.6%,比全国平均增幅高了0.9个百分点;实有注册资本(金)16.6万亿元,同比增长34.7%。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下山东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怎么认定?山东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怎么认定?山东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1、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能够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能够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
4、能够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5、能够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山东驰名商标怎么认定?1、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商标使用过程中,当事人认为他人在不同或不类似相关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经设区市以上工商局立案调查,将案件材料逐级报送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
此种情况是通过商标使用过程中的侵权纠纷案件来认定驰名商标。
2、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此种通过商标争议案件来申请驰名商标,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般情况下提出此种申请的时间为侵权商标取得注册后五年内。
3、向法院申请:除了通过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等方式申请的外,其他的商标侵权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且一般只有中级以上的法院才可以认定。
关于山东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怎么认定?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商标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呱呱知道网,或电话联系我们。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5(000)029
【摘要】<正>鲁质监质发[2015]38号各有关单位:《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13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28日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整体质量水平,增强山东品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山东名牌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
【总页数】5页(P55-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
质监质发[2017]29号 [J], ;
4.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济南名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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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著名品牌实施细则
山东省著名品牌实施细则本标准中的"山东省著名品牌"是指在山东省域内或同行业中较有影响力的品牌。
下文是山东省著名品牌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山东省著名品牌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培育范围及条件(一)培育范围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的会员单位及区域性知名企业。
(二)基本条件1)在山东省内注册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名优企业,拥有国内商标;2)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4)有较先进的基础设施和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5)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6)近三年无不合格产品出厂,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7)售后服务健全,有较高的用户满意度;8)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信誉良好;(三)培育时间重点培育的"山东省著名品牌"不搞终身制,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满延续培育者需重新申报。
第二条、提供资料要求1)填写《重点培育"山东省著名品牌"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原件;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3)注册商标复印件:4)企业概况及产品介绍(图片、说明);5)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特种行业证书复印件);6)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7)产品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8)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9)地市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销售量、销售额证明;10)产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证明或海关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量、出口额证明。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条、培育目标重点扶持创新型品牌、成长型品牌、民族特色型品牌等。
依据我国实施名牌战略方针,逐渐培育出名牌企业群体,努力培育出具有高知名度、美誉度的山东名牌。
第四条、基本程序及实施方案(一)申报流程:企业自愿申报-相关部门推荐-初审(科学公开公正评价)-媒体公告公示-正式批复-咨询-培育-发布成果-跟踪服务(二)实施方案1)参加重点培育"山东省著名品牌"的企业,须是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的会员单位;2)严格按照实施名牌战略的要求审查申报企业及产品,对符合条件者组织申报、立项;3)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山东省著名品牌"牌匾和证书(不收取评审费用);4)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品牌山东》杂志和网站上对企业品牌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监督。
山东老字号认定通则
山东老字号认定通则一、定义山东老字号是指在近代期间在山东省(不包括山东省其他省市)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历史积淀、信誉和特色的企业,并传承了原来的商标、品牌、商号及其包括职业进修内容等规范其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则。
二、目的本通则的制定是为了充分挖掘和发掘山东省内的老字号企业资源,以保护和传承老字号企业,以及向社会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经济作用,以及加强社会和企业规范。
三、鉴定条件(一)时间历史条件:指企业在山东地区营业活动期间至少已有60年,如本省申报企业在历史上曾分布在多个省市,应以山东省作为最长营业活动期间的“主要经营地”计算。
(二)老字号品牌条件:指企业品牌在企业历史发展期间的发展程度、历史应用时间以及地域影响程度。
工商登记及其他相关资料以及当地历史文献等资料也可作为考证重要参考。
(三)老字号继承条件:指企业历史上有历史连续性经营同一行业或同一品牌,经过一至数代传承者继承与发扬了原来的品牌及管理模式。
(四)老字号社会责任条件:指企业实施传统性本事之行动,具有社会责任感,并参照本通则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规范行为。
四、鉴定程序(一)申请及审核程序:企业应向省商务厅出具申请书,向省商务厅提交字号认定申请材料。
认定申请材料提交完成后,企业应按照省商务厅规定填写《山东老字号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提交《申请鉴定宣言》和企业资质证明文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审核。
(二)认定资格审核:由省商务厅按照本通则及山东老字号标准进行鉴定认定资格审查,采取网上报送及实地考察等方式。
包括:企业在山东期间营业活动量及稳定性、历史记录真实性以及社会影响力等;品牌发展步骤如何、记录完整性以及职业传承有效性等。
(三)认定对象通过审核,省商务厅将组织专家评审,把消息转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办理认定手续。
然后由省发改委印发《山东老字号企业证书》,以此认定被评审企业为山东老字号企业。
五、效力《山东老字号企业认定通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青政字[2018]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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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青政字[2018]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关于清理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工作实际,决定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青政字〔2012〕10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有效期的通知》(青政字〔2017〕102号)。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妥善处置现有著名商标的期限管理相关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一并清理涉及以著名商标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条件等违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相关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结束——。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法规类别】商标注册【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06]25号【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1.10【实施日期】2006.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德政办发〔2006〕25号2006年11月10日)第一条为加快全市商标战略的实施,促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商标树立形象,增强我市产品知名度,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德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德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所有人应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户籍在德州的自然人;(二)该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三)申请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四)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市的知名度、满意度较高,在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抽样调查中位居同行业前列,消费纠纷能及时得到圆满解决;(五)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达标,贯彻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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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2月6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依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三)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省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上传者知盟网(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类商品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五)该商标所有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六)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五)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情况;(六)该商标或者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七)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省内、国内同行业的排序情况;(八)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九)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营情况和销售区域;(十)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可以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第十条决定受理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著名商标初审公告。
自初审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期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如实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认定委员会由不少于30人的经济、法律、科技和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每次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认定委员会中确定1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著名商标认定组。
认定组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由认定组的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认定组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评审或者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认定委员会委员以及参加著名商标评审、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认定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认定委员会委员以及参加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认定委员会委员以及参加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的其他人员的回避,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未予认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著名商标所指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第十七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在依法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使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十八条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前3个月,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并公告。
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或者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签订著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依法许可,使用他人著名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二十条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字样。
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字样。
第二十一条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二)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第二十二条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但是,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权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解决。
第二十五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转让该商标。
受让人依法受让该商标后,需要继续作为著名商标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的;(二)在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差,或者其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严重下降的;(三)擅自超越所核定的使用范围,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四)逾期未申请续展,或者申请续展后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五)具有其他严重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重新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著名商标,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以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评审费、公告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物价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著名商标所有人自变更登记或者签订著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未按规定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擅自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字样的,责令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扩大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核定使用范围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商品说明书、包装、装潢等,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侵犯著名商标所有人的著名商标专用权,或者在使用著名商标过程中其商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评审、认定著名商标的;(二)未依法履行保护著名商标职责的;(三)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在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著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严重失实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委员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著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认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和具体的认定程序、规则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