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出让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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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出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出让标的

第一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不包括地下埋藏物、文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第二条该采矿权位于县(市、区)镇(乡)

矿山名称:,

矿区面积:(小写平方公里),开采矿种:,开采方式:。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

开采深度为米标高至米标高(1985国家高程基准)。

(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第三条该采矿权首次取得的有效期限为年,自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成交价款及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出让价款为:

人民币(大写)(小写)万元。该价款不包括乙方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价款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且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之前一次性缴入甲方指定的帐户。申请分期缴纳的,出让方的审查审批时间不计入在内。

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且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可申请分期缴纳,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期限分期缴纳,并按规定缴纳应承担的资金占用费。

甲方指定收款单位: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支行

帐号:0402 0205 0924 9040 940

第三章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甲方权利: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开采工作、地质环境保护及其他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甲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为乙方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维护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

(三)甲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乙方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依法享有申请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的权利,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三)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向甲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申请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

(二)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三)乙方应按照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达到矿山设计指标要求;

(四)乙方应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和复垦;

(五)乙方在开采过程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税费;

(七)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现行规范及质量标准;

(八)乙方应接受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条乙方未按时缴纳出让价款的,甲方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 ‰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甲方吊销乙方采矿许可证,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价款不予返还。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因甲方过失,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依法赔偿。

第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当事人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

第六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出让期内,若因乙方有违法行为导致矿山被有关部门关闭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处理。

第二十条在开采过程中,如实际情况与甲方提供资料内容出现差异,所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1份,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备案1份,乙方3份。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条款)

出让人:受让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代理人签章)(或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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