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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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规则

(一)处方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需要复写件可用蓝色圆珠笔复写。字迹清晰可认、内容完整。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由开具处方的医生签章。一张处方内修改处不超过二处。

(二)儿科处方应写明实足“岁”和“月”。

(三)药名与剂量所用文字:中文和拉丁文,可用拉丁缩写。中文书写顺序为药名,剂型名。拉丁文顺序为剂型名、药名。

(四)剂量以新版药典及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规定为准,如确实医疗需要,必须超剂量时,医生须在剂量旁签章以示负责。

(五)药品剂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点前无整数必须加“0”如“0.5”;剂量为整数时还应加小数点和“0”如“3.0”,以免差错。

(六)药品的剂量单位一律采用药典规定的法定剂量单位。固体、半固体和中药饮片以克(g),毫克(mg)为单位,液体以毫升(ml)为单位。“ g”“ ml”可以省略不写,其它单位(如 mg等)必须注明含量。复方制剂、片剂、胶囊剂、注射剂、口服剂均以片、丸、粒、毫升为单位,不可用支、盒、袋、瓶等。抗生素以克国际单位计算。血清类制剂按规定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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