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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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对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相应调整,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该规定不仅明确了北京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案件管辖范围,且确定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提级管辖,同时赋予北京高院立案庭、民三庭对于该规定的解释权。

一、该规定关于北京高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内容一审管辖案件:1. 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2. 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3. 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再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生效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规定详解:1. 关于北京高院一审管辖案件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北京高院在该规定的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其一审管辖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对于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其制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 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范围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都是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该规定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的规定相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承接了原北京市各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职能,从性质上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类似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因此当事人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高院上诉。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导读: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的规定是一般都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比如说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除了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之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的法院也是具有管辖权的。

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1、专利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2、商标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3、版权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四川知识产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四川知识产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四川知识产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是较为特殊的案件,主要是因其专业程度高,所以一般而言知识产权案件是中院管辖,但是也有指定基层审理的。

那么四川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是怎么确定?我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四川知识产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一、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案件外,其他如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企业名称、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发现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为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规定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对于第二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各自管辖。

四、对于第二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四川省绵阳市辖区内案件由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其他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五、对于第二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等特殊类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六、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武侯区、锦江区、郫县范围内争议标的金额在规定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上述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各自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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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与重要性也逐渐增加。

北京作为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地区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和专业能力上具备着独特的优势。

本文将从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和优势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基本原则是按照被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侵权人所在地的基本原则。

而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章程》第五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一家独立的法院,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在北京,除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有一些地区法院也具备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权力。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的意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权确立在各区人民法院。

这样的体制保障了北京各级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管辖,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能力。

二、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上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被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侵权人所在地都具备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而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是知识产权活动的聚集地,很多被侵权行为发生在北京,或者被侵权人在北京,因此北京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地具备着合理性和合法性。

另一方面,是《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章程》。

该章程的颁布和实施,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管辖权。

根据该章程的第二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使的管辖权范围包括对在北京市范围内发生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

这一点再次强调了北京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地的重要性。

三、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优势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北京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资源和专业人才。

在北京,聚集了众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大量的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法释〔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管辖,管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步明确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依法及时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保障当事⼈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州设⽴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辖区内前款所述案件,由所在地⾼级⼈民法院报请最⾼⼈民法院指定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跨区域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市的基层⼈民法院管辖的重⼤涉外或者有重⼤影响的第⼀审知识产权案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提级审理。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审知识产权案件,认为需要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三、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东省内的第⼀审垄断民事纠纷实⾏跨区域管辖。

四、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知识产权民事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依法可以向该基层⼈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

对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民事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依法可以向该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其所在地的⾼级⼈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依法向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级⼈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由该⾼级⼈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五、利害关系⼈或者当事⼈向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为保全、财产保全的,知识产权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裁定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即执⾏。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资产之一,它涉及到创作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创新的推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了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对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一、法院管辖条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条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保证侵权案件审判的效率和便利性的基础。

2.上级法院管辖:在涉及重大的、涉及跨地区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由上级法院或特设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这是为了保证对重要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公正性。

3.专门法院管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这些专门的法院通常由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的法官组成,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质量。

二、受理条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受理条件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的基本要求和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资格:只有具备一定法定资格的主体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

一般来说,只有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受许可人有权提起诉讼,被许可人也有权提起诉讼。

2.合法性证明:原告需要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这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诉讼时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将无法受理。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诉讼时效规定不同,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进行判断。

4.管辖权异议:被告可以在案件受理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案件至其他法院审理。

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管辖权异议的合理性。

三、补充说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是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况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来判断。

此外,随着国际交流的加深和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也日益受到关注。

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管辖权问题如何认定

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管辖权问题如何认定

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管辖权问题如何认定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的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涌现。

而在解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管辖权的认定往往是首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管辖权的确定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原则。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都对管辖权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例如,对于专利纠纷案件,一般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就被告”原则是确定管辖权的常见原则之一。

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原告需要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仅仅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有时并不能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以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为例,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多个地点,侵权结果也可能在多个地方呈现。

此时,如果严格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可能会给权利人维权带来诸多不便。

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往往会采用“侵权行为地”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时,也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

比如,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等都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而对于网络商标侵权案件,被侵权人住所地、侵权商品销售地等则可能被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此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认定也有其特点。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条款,且该条款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应当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权。

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条款,则一般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权。

在涉及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管辖的顺位和选择。

一般来说,先立案的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的诉讼,上级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管辖。

上海市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管辖规定

上海市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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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 外...
上 海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管辖以下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 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 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 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除此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论标的额多少,由以下基 层 法 院 管 辖 : (一)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二)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三)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四)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五)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奉贤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六)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

The kind of people who blindly look forward to but never act are a breeding ground for the plagu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权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权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知识产权包括哪几项权利?(一)专利权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二)商标权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

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三)著作权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1999年3月30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就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规定如下:一、收案范围(一)著作权、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4、其他与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有关的案件;5、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二)专利案件1、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以前使用该发明的费用纠纷案件2、关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纠纷案件;3、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三)商标案件1、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2、商标侵权纠纷案件;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4、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纠纷案件。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案件;2、侵犯知名商品声誉的纠纷案件;3、侵犯商业信誉的纠纷案件;4、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纠纷案件;5、损害公平竞争的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技术合同案件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2、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3、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六)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包括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二、案件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1、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仅对侵权产品销售者起诉的案件,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起诉的案件,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侵权产品销售者、制造者提起共同诉讼,由销售地、制造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集中管辖问题调研

知识产权集中管辖问题调研
• 保障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顺利实施
• 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04
知识产权集中管辖问题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未来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 制定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专项法律法规
• 完善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配套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审判体制不断优化
•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局限性分析
法律依据不足
审判队伍建设不足
实施效果评估不足
• 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法律法规尚不
• 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数量不足
• 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统计数据不完
完善
• 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业务素质不高

• 知识产权集中管辖与现行法律制度
• 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效果评价指标
的衔接问题
体系不健全
• 保证审理质量,提高案件成功率
• 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与发展
• 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
•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适用范围
• 专利侵权案件
• 商标侵权案件
• 著作权侵权案件
•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知识产权法院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
• 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减少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 促进了公平竞争,提高了社会经济效益
知识产权集中管辖问题的研究展望
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法律法规研究
• 研究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法律法规,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 完善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法律法规,为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能否约定管辖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能否约定管辖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能否约定管辖在司法实践中,随着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案件产生的纠纷非常多,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就要确定管辖权,那么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能不能约定管辖?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能否约定管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不能约定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适用专属管辖,所以不能约定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的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五个地点与合同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

当事人在选择时只能选择上述五个法院中的一个,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选择多数法院同样无法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和的规定。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佛山市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管辖法院的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佛山市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管辖法院的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佛山市知识产权一审案
件管辖法院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3.01.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佛山市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管辖
法院的公告
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质效,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佛山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对全市知识产权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基层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起,全市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本公告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统一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二、自2023年1月起,除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外,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公告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一审案件。

三、2023年1月13日前,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或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民
事、行政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已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最新调整

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最新调整

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最新调整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调整⾃2013年1⽉1⽇起,浙江省共有32个基层法院可以审理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其中2个基层法院实⾏跨地域管辖,13个基层⼈民法院可以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专利民事纠纷案件1.全省除⾈⼭中院外,各中级⼈民法院均具有标的额为⼈民币500万⾄2亿之间的专利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地区的专利民事案件由宁波中院管辖。

2.义乌法院管辖其辖区内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实⽤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发明专利除外)。

⼆、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垄断纠纷案件全省各中级⼈民法院对标的额为⼈民币500万⾄2亿之间该类案件,均具有管辖权。

基层法院不能管辖该类案件。

⼆、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全省只有杭州中院和宁波中院具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管辖权。

其中,杭州中院管辖杭州、嘉兴、湖州、⾦华、绍兴、衢州、丽⽔辖区内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宁波中院管辖宁波、温州、台州、⾈⼭市辖区内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三、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今,全省共有32个基层⼈民法院具有标的额在500万以下的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分别是:杭州地区:西湖区⼈民法院(涉外,简易程序审法院),滨江区⼈民法院(涉外,含滨江、江⼲、上城辖区),拱墅区⼈民法院(涉外),下城区⼈民法院(涉外),余杭区⼈民法院,萧⼭区⼈民法院;宁波地区:鄞州区⼈民法院,余姚市⼈民法院,北仑区⼈民法院(涉外),慈溪市⼈民法院(涉外),海曙区⼈民法院,奉化市⼈民法院(涉外);温州地区:乐清市⼈民法院,瑞安市⼈民法院(含平阳、泰顺、苍南、⽂成辖区),⿅城区⼈民法院(简易程序审法院),瓯海区⼈民法院(涉外);绍兴地区:绍兴县⼈民法院(涉外),诸暨市⼈民法院,上虞市⼈民法院(涉外)。

台州地区:⽟环县⼈民法院,温岭市⼈民法院,椒江区⼈民法院;⾦华地区:婺城区⼈民法院,义乌市⼈民法院(涉外,部分专利案件,三审合⼀法院),东阳市⼈民法院,永康市⼈民法院(涉外);嘉兴地区:南湖区⼈民法院,桐乡市⼈民法院,海宁市⼈民法院,秀洲区⼈民法院。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一般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涉外知识产权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是指的在我们国内注册商标等等之类的知
识产权业务只是针对于我们国内。

到国外的话就不受保护了。

比如你格力空调在国内注册了商标他们的产品出口美国或其他地方,那么格力这个商标在国外在了商标注册的话就会受到保护,如果没做给别人抢注了,那么你以后每经过抢注者的统一你的产品就不能出口到那个国家了。

知识产权检索分很多种,国外的一些商标注册是需要检索,国内的专利也是需要检索的。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般由哪个法院管辖在我们国家对于不同的案件是有不同的法院进⾏管辖的,那如果是知识产权案件应该哪个法院管辖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知识产权案件⼀般由哪个法院管辖专利纠纷第⼀审案件,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第⼆条注:经最⾼⼈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实⽤新型专利案件。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民法院受理第⼀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范围问题的解释》第⼆条不服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审案件,⼀般由中级⼈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案件》第⼗⼋条最⾼⼈民法院于2010年1⽉28⽇发出了《关于调整地⽅各级⼈民法院管辖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管辖

知识产权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管辖

知识产权申请诉前⾏为保全的管辖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如果情况紧急的,原告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最⾼⼈民法院出台规定,知识产权也可以保全的,那么知识产权申请诉前⾏为保全怎样管辖?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知识产权申请诉前⾏为保全的管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知识产权诉前保全的,应该向被申请⼈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出。

《最⾼⼈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为保全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申请诉前⾏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出。

当事⼈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民法院申请⾏为保全。

qaqq 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注意事项(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是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的情况紧急通常表现为相关财产可能被转移、转让、隐匿等,从⽽影响到债权的实现;(2)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提起的保全,并且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3)对诉前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三个⽅向的选择,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对此债权⼈需要注意;(4)申请⼈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5)⼈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家⼀定要注意,这⾥⽤的是必须。

(6)申请⼈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7)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

保全财产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8)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提供担保的,⼈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9)申请有错误的,申请⼈应当赔偿被申请⼈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知识产权诉前保全的,应该向被申请⼈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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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管辖
一、知识产权诉讼管辖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
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
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八条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
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
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知识产权诉讼特点
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为例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与其他民事诉讼没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其所保护的对象与有形物权、债权和人身权均有较大不同,因此又具有
如下的不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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