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简述物权的基本原则
简述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
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2、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个权利人主体一体保护。
其基本内容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
3、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
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
该原则的内容包括物权类型和物权内容及其效力变动的方法。
4、所为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
所为公信,是指
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依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
可见,公司产生公信,公信是公示的补充。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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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定
(一)含义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允许
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变更物权的内 容。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 法律规定。 【最高院对租赁权的认识?】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 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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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 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 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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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含义: (二)立法:《物权法》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 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 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 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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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一性:应是单一物,而不是数个物。 【一个书柜,五本书】【一揽子买卖:房
屋、旧家具、轿车】 注意:民法上的“一物”并非物理上的一
物,而是社会观念上的一物。看似数个物, 却可以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如一袋米; 一副扑克;一双鞋;财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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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物“一权”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物权,这主要是指只 能有一个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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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缘由 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
合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时有发生。如果不采 纳公信原则,当事人在物权交易中都得先一一调 查物权的归属,必然十分不便。若在物权变动中 贯彻公信原则,使行为人可以信赖登记与交付所 公示的物权状态,进行交易,而不必担心其实际 权利的状况,那么就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 交易效率。 【动的安全、静的安全】 【机理与表见代理比较类似】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者:佚名时间:2008-5-18浏览量: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存在一些基本原则,用以指导整个物权立法和司法实践。
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3)四原则说,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关于基本原则认识的基本差异并不会对物权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几乎所有的学者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将这些“原则”贯穿到物权法研究和论述中,差异只在于是否将它(们)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已。
作者选择三原则说,并将一物一权原则改称为物权客体确定原则,即将物权法定、物权客体确定和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其含义如何,应如何随社会经济之演变与需求而注入新生命,却是争议颇多的事情,为此对之作一检讨。
1.物权法定的含义通常认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改变。
例如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法定主义者,乃物权之种类与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之谓”。
段匡先生也认为,所谓物权法定主义指的是,物权的种类以及它的内容必须依法律来制定,也就是说,不仅禁止创设法定外的物权,同时也意味着禁止变更法定物权的内容。
在德国,物权法定也称为物权类型强制原则,其含义与前款定义大同小异。
它指物权的内容不许可自由设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越过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时,只能发生债权法的附加效果,但是却不可以改变物权的内容本身。
故协议本身没有绝对的效力(即物权排他效力)。
物权类型强制原则不许可根据协议创设新物权类型,也不许可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之间串换其内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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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幵不是用 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 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 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 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谁都不 用暴力占有他人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出让财 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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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原则
• 1、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存在与变动具有法定的外在表示方式,
使得当事人以及其他第三人能够发现物权的权属状态及其变动的原 则。 • 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 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2、公示方式
第一,不动产以登记为原则,例外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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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一物一权主义,即一物上只能成立一 所有权,一 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 理由: 1、确定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使支配对象明确。 2、间接使物权易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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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一物的含义将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从地表建设 用地使用权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设用 地使用权;从传统的房屋所有权到建筑物区分所 有;从单一物抵押到财团抵押。 现实意义: 除立法理由反映的意义外,还能解决国有企业财 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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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所谓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指不同
物权人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下,享有平等的法 律地位,受到平等的保护。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中国物权法的特色原则
2、具体体现:
第一,物权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适用平等的法规机制,享有平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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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权主体地位平等。
1、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 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犯。 2、物权法第3条第3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3、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 本经济制度的关系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提要: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文章对这三项原则的含义、意义、效力、表现等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关键词: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开始草拟。
如何制定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涉及到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指导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
物权法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
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也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还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行为理论。
我们认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都不能成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所谓公信乃公示原则作用之结果;所谓物权行为独立乃物权行为应否与债权行为相区别之问题;所谓物权效力优先乃物权效力之具体体现。
故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只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共同原则。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物权法之所以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其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 约定优先) 物权法定,债权意定(约定优先) 种类法定, 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物权具有绝对性,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 的自由 整理物权类型,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6.动产“交付”
(3)交付的效力:生效要件主义。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即可按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 信任, 信任,仍能取得物权 。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5.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摘要: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原则在物权法的运用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特殊关系导致公示原则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理论上提高对于公示原则的认识,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局限一、物权法的基本理论1.“物”的概念“物权法”的“物”,具体分为两类,即“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地上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树木、植物等,不能与土地分离或从土地上移动,否则会影响其价值。
“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一切财物,如工厂机器、机动车辆、各种动物以及生活设施等等,“动产”的特点即可以移动,移动后不影响其价值。
2.“物权”的概念“物权“属于民事财产权,与债券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物权”从字面理解即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权。
在《物权法》中第2条明确规定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所指的“所有权”可以解释为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全面支配权。
而“物权”所指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体现的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于物在使用价值方面的支配权,而“担保物权”是指对于物在交换价值方面的支配权。
3.《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它是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在遇到特殊情况也可能是国家)在利用和支配物的过程中,规范和调节人与物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一项法律。
《物权法》具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即具有实际意义的物权法,它是用来规范和调整人对物的利用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物权法则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篇,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
相对于《民法》中的其他部分,物权篇比较直接的反映了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中国《物权法》的主要原则就是围绕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即权利人对物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方面所具有的全面和部分的支配权。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内容提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
它是研究、制定、适用物权法的出发点。
由于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仍然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是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绝对、排他的法律属性。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我国物权法仍需以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物权优先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和公信为其基本原则,仍应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
唯有如此,我国物权法才能对现实的财产交配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人们的日常用法中,物权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涵义。
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广义的物权法,因此不仅民法物权编包括在内,其他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编而言。
本文所论述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就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但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广义的物权法仍具有指导意义。
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较之民法的其他部分,它更为直接地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
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
所以,物权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财产问题从来就随着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成为这个或那个阶级的切身问题。
”〔1〕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权法》,有关物权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众多的法律之中,但我国立法机关已展开物权法的制定工作。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摘要】本文将围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自主意志原则,指出在物权关系中,当事人应当依据其自主意志实现财产权益的支配和支配变更。
接着讨论合法性原则,强调物权关系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保障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然后阐述保护原则,指出物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紧接着探讨公序良俗原则,提出物权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介绍依法保护原则,强调法律应当对物权关系进行全面保护,确保权利的有效实现。
通过对这些基本原则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法,为物权关系的发展提供指导。
【关键词】物权法,基本原则,自主意志原则,合法性原则,保护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依法保护原则,总结,重要性,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它主要保护人们对于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物权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是非常重要且必须遵守的。
这些基本原则不仅是法律的基石,也是保障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围绕着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展开深入探讨,探究这些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和作用,希望可以为读者带来对于物权法的更深入了解和认识。
2. 正文2.1 自主意志原则自主意志原则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指的是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主意愿。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保护,是保障私人财产权利的基础之一。
在物权法律关系中,自主意志原则的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所有的物权行为都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进行的,不能强制进行;当事人有权对其拥有的财物自行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等权利;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继承或赠与。
自主意志原则在物权法律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保障了当事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自主权利,增强了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力度。
自主意志原则也促进了物权关系的顺畅进行,避免了因为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张玲玲 尹 钧 张新宇
【摘 要】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物权法施行,关于物权法的各种问题都成为法学界争论的热点。本文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涵 义、各国物权立法先例、存在的争议及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涉及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 原则,物权绝对性原则,物权公示与公信等原则。
三、物权绝对性原则 ( 一) 物权绝对性原则之概述。物权绝对性原则,或称物 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权的原则,或者说权 利人对妨碍其支配权的任意第三人绝对排斥的原则。物权 绝对性原则应当包含三层含义: ( 1) 在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 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物权。( 2) 物权 人对标的物的 绝 对 的 支 配 力,决 定 了 物 权 的 排 他 性。 因 此, 在一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券的情况下,物权效力优先于 债权。( 3) 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并不是毫无限制的,物权的 行使不得滥用,不得妨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以上三层含 义概括来说就是下文要提到的两个分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 二) 物权绝对性原则的内容。 1. 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 仅为一个独立的 物,在 同 一 物 上 不 能 设 立 类 型 相 同、效 力 一 致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原则。物权的这种特性表现在完全物 权所有权上,指一个物上绝对不可能存在两个所有权或者双 重所有权,一个标 的 上 只 能 有 一 个 所 有 权,而 其 他 对 该 标 的 支配权只能是所有权之外的、效力低于所有权的权利。表现 在他物权上,这 种 特 性 同 样 成 立。 本 文 此 处 所 说 的 一 物 一 权,并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定多个类型不同或者效力不一 致的物权,而主要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从根本 上说,这是出于产权界定、定纷止争的需要。产权界定就是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总结精选(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务必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透过必须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明白物权变动的状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资料应由法律直接设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协商创设和确立。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资料,由法律规定。
”(3)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总结精选(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之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
由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由物权法所确立,所以笔者不赞同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表述为物权立法的根本准则,在没有透过立法确立其基本原则之前,只能说有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却不能说已经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意识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可能会在立法过程中得到确立或者在立法之后得到总结,但不可能在立法之前就先予确立,物权法也不例外。
但是,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就应对确立什么样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大体的轮廓,以有针对性地指导立法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讨论已久。
但至今尚未构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大家喜欢!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3、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的含义:(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在物权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认可并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为保护个体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展开探讨,并逐步回答中括号内的问题。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合法性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法性原则,它强调物权的取得、变动和消灭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并依法保障。
合法性原则是物权法规定的行为有效性的前提,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
2.物权的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物权的保护原则。
该原则确保权利人对物享有的完整权益得以保护,并提供追回损失的救济措施。
物权的保护原则起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以及促进经济活动的重要作用。
3.公平原则:物权法还包含了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在物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不当侵占或虚假行为。
这一原则为维护公民的平等权益和社会公正发挥了关键作用。
4.合理利用原则:物权法的最后一个基本原则是合理利用原则。
合理利用原则要求权利人在行使其物权权益时,应当合理利用物,不能滥用权益导致浪费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强调权利人应当在物权的行使中考虑整体社会和公共利益,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为何以合法性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法性原则是确保物权法的一切行为有效性的前提。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个体的物权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通过规范物权的取得、变动和消灭在合法程序下进行,减少不当侵占和虚假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合法性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物权法对物权行为设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如限制权利的设定和转让、规定登记手续等,这些法律规范的实施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对所有物权人平等保护,不因身份、种族、性别等原因给予特殊待遇。
2. 所有权自由原则:物权法允许物权人自由处分其财产,不受任何限制,包括转让、抵押、租赁等。
3.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要求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即向公众公开,以便第三人知道。
同时,物权法也要求物权的取得和变动必须具有公信力,即能够被公众信任。
4.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方式等,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
5. 支配权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即物权人可以支配其财产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6. 永续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为永久性权利,即物权人不因财产的消灭而丧失其权利。
这些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框架,为物权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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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
引言
物权法存在一些基本原则,用以指导整个物权立法和司法实践。
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3)四原则说,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关于基本原则认识的基本差异并不会对物权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几乎所有的学者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将这些“原则”贯穿到物权法研究和论述中,差异只在于是否将它(们)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已。
作者选择三原则说,并将一物一权原则改称为物权客体确定原则,即将物权法定、物权客体确定和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其含义如何,应如何随社会经济之演变与需求而注入新生命,却是争议颇多的事情,为此对之作一检讨。
1.物权法定的含义
通常认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改变。
例如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法定主义者,乃物权之种类与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之谓”。
段匡先生也认为,所谓物权法定主义指的是,物权的(a)种类以及它的(b)内容必须依法律来制定,也就是说,(a)不仅禁止创设法定外的物权,(b)同时也意味着禁止变更法定物权的内容。
在德国,物权法定也称为物权类型强制原则,其含义与前款定义大同小异。
它指物权的内容不许可自由设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越过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时,只能发生债权法的附加效果,但是却不可以改变物权的内容本身。
故协议本身没有绝对的效力(即物权排他效力)。
物权类型强制原则不许可根据协议创设新物权类型,也不许可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之间串换其内容。
”
一般认为物权法定之内容包含两项,一项是种类法定;一项是内容法定,实际上,这两者并非有着截然的区分。
种类法定指当事人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类型物权。
人们在经济交往当中只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物权种类进行交易,不得创设新名词,因为即使创设新权利,也只是在他们双方之间生效,不可能产生对世效力。
因此物权的对世性特点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种类让与权利。
内容法定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相悖的物权。
这要求:其一,人们在交易当中
不得随意修正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比如减少所有权的内容;其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移转权利或创设权利,相对人才能取得与法律规定内容相一致的物权,比如不得创设不移转占有的质权。
《日本民法典》对物权法定主义作出了明文规定:“除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创设物权(第175条)”。
但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大多数民法典均没有将明文规定。
在德国,民法草案理由书中清楚地说明民法是立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因此理论学说也一致公认物权法定。
在法国,对于这一点没有这样明确的说明,以致一部分学者认为民法典规定中列举物权以外可以创设物权。
但是,现实中违反公序设定物权是不被承认的,也就没有过新物权被设定的先例。
事实上可以认为法国也采取了德国和日本同样的立场。
这一结论推广至整个大陆法国家,也不为过。
因为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本身之性质决定的,只要有明确的物权和债权划分,即要求物权类型法定。
既然物权是对世权,那么大家对之都应该有统一的认识,言某种物权世人皆知其为何义、有何效力等,否则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有对世效力。
法律事先规定物权种类和内容,大家一体遵守,即省去人们在每份合同之中作各种定义条款,达成共识(即使有这样的共识,对第三方也没有约束力)。
因此,一般认为权利种类和内容一致是为了实现物权的一般对抗效力,维护交易的安全、便捷。
因此,物权法定原则是以物权和债权明确划分为基础的,是物权排他性和绝对性本身之所需,是交易秩序与安全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