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银业务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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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信银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受理社(行)发现因操作失误产生的错账,必须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按业务操作规程使用“柜台冲销”交易进行冲正处理,并登记差错处理登记簿。错账处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1、只能办理本网点的错账冲正,只能对当日发生的错账进行冲正;
2、受理社(行)能够为错账冲正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3、冲销成功后,只能使用“柜台补正”交易进行补记处理,不得作为正常交易处理;
b)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中心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四条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是指入网机构受个人账户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并通过农信银中心完成受理方入网机构与开户方入网机构之间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十五条
农信银业务系统支持7×24小时处理通存通兑业务。在网点营业期间,客户可通过柜台和自助设备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在网点停止营业期间,客户可通过自助设备办理相应业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通存通兑业务由受理社(行)发起,经农信银中心清算后,发送至开户社(行),由开户社(行)返回交易成功应答为止。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各入网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三十条
各入网机构必须采用硬件加密机,用于产生、保护密钥,个人密码(PIN)的加密、解密及报文鉴别。各入网机构应妥善保管加密设备,因保管不严造成密钥泄露或丢失的,由密钥泄露或丢失的入网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入网机构对异地现金取款业务的限额管理按照其所属成员机构现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受理社(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可按规定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收取客户手续费。受理社(行)受理异地转账业务时(柜台本地卡/折转入异地账户或柜台异地卡/折转入本地账户),应向付款方客户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第九条
入网机构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由成员机构在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账户,成员机构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本机构及所辖网点业务的清算。
第十条
农信银中心应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
业务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农信银业务系统通存通兑的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开户社(行)在处理存款类交易时,成功记客户账后应控制存入资金,并向受理社(行)发送交易成功的应答。受理社(行)在收到存款类交易成功应答并完成行内账务处理后,向开户社(行)发送存款确认请求,开户社(行)根据受理社(行)发送的“存款确认通知”解控已存入的存款金额,并返回存款确认应答。
第二十条
对于受理社(行)发起的账号、户名、交易密码不符的通存通兑业务信息,开户社(行)应返回交易失败应答。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及通过其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
农信银业务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a)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中心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超过应答时间未收到应答,受理社(行)系统将自动发起冲正通知,待收到系统自动冲正应答后,受理社(行)可重新发起通兑业务交易。受理社(行)收到交易成功应答后,方可向客户支付现金。
第二十三条
受理社(行)受理异地大额(五万元以上)现金取款或转账业务,应要求客户出具开户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并通过系统将客户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提交开户社(行)进行核验,如身份证件种类或号码核验不符,受理社(行)不得为其办理现金取款或转账业务。
第十二条
农信银业务系统不能跨社(行)异地代理的业务范围
(一)更换存折或银行卡;
(二)修改客户的支付条件(包括密码的修改);
(三)重写磁条信息;
(四)有权执法机关的冻结、解冻、查询、扣划;
(五)存折或银行卡的挂失及解挂;
(六)补登折;
(七)打印对账单。
第十三条
业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理依据
(一)客户凭存折、银行卡(或存折账号、银行卡卡号)、存款凭条在柜台办理通存业务;
第二十一条
受理社(行)在受理通存业务时,收到存款类交易成功应答后,不得将现金退还客户。
受理社(行)受理通存业务,超过应答时间未收到存款类交易成功应答,系统将自动发起冲正通知,待收到系统自动冲正应答后,受理社(行)可重新发起通存业务交易。
第二十二条
受理社(行)在受理通兑业务时,如在应答时间内未接收到应答信息,不得向客户支付现金。
(三)超过系统响应时间未收到应答,在不能确定通兑交易是否成功的情况下向客户支付现金;
(四)由于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账务处理差错,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开户社(行)未收到“存款确认通知”解控客户账户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开户社(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过程中,入网机构之间如产生争议,由农信银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十一条
入网机构故意拖延通存通兑业务的支付,或截留、挪用客户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理社(行)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
为客户办理无卡/无折取款或查询;
(二)超过系统响应时间未收到应答,在不能确定通存交易失败的情况下将现金退还客户;
第二十八条
差错处理平台的调账类型
(一)贷记调整
柜台现金存款或取款交易的受理社(行)对账后发现长款,以及柜台转账交易(本地存折或卡转入异地账户)的受理社(行)对账后发现长款可向农信银中心提出贷记调整请求。
(二)借记调整
柜台现金存款或取款交易的受理社(行)对账后发现短款,以及柜台转账交易(柜台异地存折或卡转入本地账户)的受理社(行)对账后发现短款可向农信银中心提出借记调整请求。
4、如款项已错记客户账,且错账款项已被支取,应及时联系开户社(行)协助处理。
(二)客观因素导致的错账
因系统响应不及时等客观因素导致的错账在日终对账后由各成员机构提交差错处理平台进行处理,成员机构以受理社(行)的处理结果为准通过差错处理平台向农信银中心提出调账请求,农信银中心核对后根据系统生成的调账策略向成员机构返回调账意见。若调账请求被系统拒绝,需进行人工干预。
(二)客户凭存折、银行卡、取款凭条及折、卡密码在柜台办理通兑业务,办理大额取现、转账业务的客户还应提供开户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凭银行卡及卡密码在ATM机上办理通兑业务;
(三)客户凭存折、银行卡及折、卡密码在柜台办理余额查询业务,凭银行卡及卡密码在ATM机上办理余额查询业务。
第十四条
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客户存折,应记载(打印或加盖条形印章)开户社(行)所属成员机构指定的行号。
(一)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柜台有/无卡存款;
(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自助设备取现;
(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地卡/折转入异地账户,柜台异地卡/折转入本地账户,ATM异地卡转入本地账户,ATM本地卡转入异地账户;
(四)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ATM查询卡余额。
第五条
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必须是辖内(省、地、市或县)已建立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并已开办辖内通存通兑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发起与接收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受理社(行)和开户社(行)。
第七条
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
第八条
具备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权限的成员机构辖内营业网点均可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成员机构清算账户对账文件由农信银中心在每日日终处理后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各成员机构接收到通存通兑业务对账文件后,应认真核对,发现账务不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二十七条
错账处理
(一)操作失误产生的错账
受理社(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妥善保管相关的存、取款原始凭证,对于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错账,由受理社(行)负责处理,开户社(行)有义务协助受理社(行)处理。
农信银业务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业务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实现业务操作、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银行卡管理办法》、《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受理社(行)应从客户输入密码之后,对客户个人密码(PIN)进行加密处理,在业务信息传送和处理中,客户个人密码(PIN)总是以加密后的密文形式存储和传送。
第十八条
受理社(行)实时、逐笔将通存通兑业务信息发送至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在收到业务信息后,检查应借记方成员机构清算账户可用余额,头寸足以支付的,扣减通存业务受理社(行)或通兑业务开户社(行)清算账户可用余额,将业务信息实时传送至开户社(行),并根据开户社(行)的处理结果增加通存业务开户社(行)或通兑业务受理社(行)清算账户可用余额。对于应借记方成员机构可用余额不足的,农信银中心自动将业务退回原受理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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