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124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 财库[2011]1号
急件财库〔2011〕1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专户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目前地方财政专户管理中仍然存在专户过多、过乱、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专户的管理,堵塞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管理漏洞,财政部决定全面开展一次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依据、范围和任务(一)清理整顿依椐。
《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7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 09]12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清理整顿范围。
2010年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保留的所有财政专户。
(三)清理整顿任务。
全面清理检查本地区财政专户情况,对财政专户设置和资金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并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财政专户管理的精简、统一、规范、高效。
二、清理整顿方法与步骤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采取地方各级财政自查清理与省级财政对下级财政核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分四个阶段:(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查清理阶段〈2011年1月- 5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对本级财政专户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
整改内容包括:撤销无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撤并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以及同类或相似性质资金开设的多个财政专户;将财政专户中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纠正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或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转入财政专户的做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财社[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财社〔2000〕104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加强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和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等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用于存储和管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及时办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三)对中央财政专户内中央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四)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六)其他与中央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教育收费等未纳入预算资金今年起纳入预算管理
教育收费等未纳入预算资金今年起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发布《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涉及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相应调整,以适应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需要,规范教育收费等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会计核算。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增设净资产类“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收入类“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科目以及支出类“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科目这3个会计科目,分别核算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相抵形成的结余、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入和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安排的支出。
同时,《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增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分部门收支情况表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分科目收支情况表。
对此,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常丽认为,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后,总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就更加完整、全面,有利于政府了解整体财政收支情况,同时有利于对预算资金的监管和预算信息的公开。
财政部还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应当单独设账核算。
对预算外资金历年滚存结余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的账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有关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从《通知》执行之日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关于财政专户彩票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11.14
•【字号】苏财库[2014]36号
•【施行日期】2014.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
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苏财库[2014]36号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职责,要对照财政部通知要求认真梳理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
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4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 〕4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乡级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将另行发布文件规范。
文件发布前,乡级财政专户管理暂参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4月12日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 〕17 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 1 -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六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9.29•【文号】财库[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29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六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
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30•【文号】财监字[1997]1号•【施行日期】199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现将我部研究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199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顿财税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目前财税纪律松弛的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主要表现在:偷税、骗税、越权减免税、违法退付预算收入的问题还比较严重;搞假凭证、假报表、假决算、虚增成本、隐瞒利润,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乃至转移公有资金,化公为私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越权设立基金、收费项目、乱花预算外资金的问题,以及挥霍浪费国家资金等问题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
这些问题的存在,依然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和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继续大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财经秩序的要求,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199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切实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努力实现财税秩序的根本好转。
一、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收入的财政监督。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当将先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坚决杜绝调节财政收入行为。
二、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三)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7]2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财文字[1997]29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附件: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编制1.行政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见附表)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
同时,单位要按财政部财综字[1997]8号文件的规定填报预算外资金(如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支计划。
2.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由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项内容,经常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支出等项目,专项支出按支出用途分别编列到有关项目。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当将先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坚决杜绝调节财政收入行为。
二、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三)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13•【文号】财综字[1996]121号•【施行日期】199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13日财综字[1996]12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外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抄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下同)。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是指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并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财政部在有关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一)办理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二)对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三)定期反映和报告中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四)督促检查中央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五)其他与中央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财政局财政专户审批管理程序暂行办法
嘉峪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审批管理程序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的资金管理,规范财政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结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3]47号)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财政专户,对其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财政专户账户的开立第三条各有关科室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报经预算国库科审批,可开立财政专户。
第四条开立财政专户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预算国库科应及时对各科室报送的机关事业单位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统一开立的财政专户签发《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第六条各有关科室持《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七条各有关科室应在预算国库科签发《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预算国库科备案。
第三章财政专户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八条各有关科室按规定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备案:(一)各有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二)因开户银行的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三)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分管领导及预算国库科的变更事项。
第九条各有关科室开立的财政专户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
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审批手续,以及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十条各有关科室财政专户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销户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财政专户账户管理制度
财政专户账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财政专户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财政专户账户的设立1. 财政专户账户的设立应当依据相关文件进行申请,并在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开户手续。
2. 财政专户账户的名称应当明确,包括账户用途、资金来源等信息,便于财务管理和监督。
3. 财政专户账户的账户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具备相关财务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财政专户账户的使用1. 财政专户账户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安排执行。
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2. 财政专户账户的支出应当及时、准确记录,并保留相关支出凭证,便于审计和监督。
3. 财政专户账户的资金使用应当合理、规范,不得用于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背专户用途的行为。
四、财政专户账户的管理1. 财政专户账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勤勉尽责,保守秘密,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 财政专户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账户进行清查,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流动,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3. 财政专户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并保留相关自查记录,便于财政部门审核。
五、财政专户账户的监督1. 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专户账户的开户手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账户的规范和安全。
2.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检查和抽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并通报相关机构和部门。
3.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账户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六、财政专户账户的报告1. 财政专户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账户的使用情况,包括收支情况、资金余额等重要信息。
2. 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专户账户的报告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账户的安全和规范。
七、财政专户账户的终结1. 财政专户账户终结时,应当依据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处理,并将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财预字〔1999〕6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3.09【实施日期】1999.03.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9日财预字[1999]6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审查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执行。
并请于1999年5月1日以前,将本部门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汇兑报送给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根据有关财政、金融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的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单位应当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银行账户。
单位内部其他机构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须经财务机构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按照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逐级审批。
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在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款利息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的一般条件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财政部拨付给中央预算单位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资金,除经国务院、财政部明文规定需要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外,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
该账户办理一般预算资金的领取和支出。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1.17•【文号】财社[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切实发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为切实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的规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要纳入补助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库应根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补助专户中增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分类明细账,进行账务核算,具体管理要求仍按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专户收支季报表也做相应调整,格式见附件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相应增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等科目及明细分类账。
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有关要求进行账务核算。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乡级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将另行发布文件规范。
文件发布前,乡级财政专户管理暂参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4月12日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六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绍市财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金〔2020〕14号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2020年10月26日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激励考评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绩效挂钩。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科学确定财政专户资金的存放规模及调整计划,做到资金存放规模与银行对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支持度相匹配,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二)高效安全。
坚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与保障财政资金支付运行相结合,科学调控存量和增量,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公开公平。
坚持存放考评与公开公平公正相结合,充分运用考评结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存放规模,防范廉政风险。
(四)规范有序。
坚持考评与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考评结果,统筹资金存放计划,保持资金性质、使用范围、使用方向和管理权限不变,规范存放秩序。
二、考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