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推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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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渠道推广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丙方渠道推广行为,明确甲方、乙方与丙方责任,特制订本《阿里巴巴渠道推广管理制度》。

甲方: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阿里软件(中国)技术有限公司

丙方:签约渠道商

二、细则

1、一类违规:协议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况任一的,视为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和乙方均有权立即单方提前终止协议,无须向丙方支付任何未予结算的渠道推广服务费,亦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协议自甲方和(或)乙方通知到达丙方之日起解除。

1.1 不正当经营:

1.1.1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1.1.2 恶意损害甲方和(或)乙方品牌和形象,直接或间接仿冒甲方和(或)乙方产品;

1.1.3 经营推广特定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环球资源网、中国化工网、慧聪、腾讯等,甲方和(或)乙方有权随时更新特定公司列表)的产品或服务,和/或经营推广与甲方和(或)乙方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和/或经营推广与甲方和(或)乙方产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1.1.4 其他符合1.1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二类违规:每(自然)年度,如出现以下情况任一的,累计一次,丙方应向甲方和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累计二次,丙方应向甲方和乙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累计三次,丙方应向甲方和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且甲方和乙方均有权立即单方提前解除协议,无须向丙方支付任何未予结算的渠道推广服务费,亦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协议自甲方和(或)乙方通知到达丙方之日起解除:

2.1违反保密义务,致使与甲方和(或)乙方产品有关的任何商业资料流失、被盗用或被第三者取得:

2.1.1 买卖甲方和(或)乙方用户信息;

2.1.2 私自将买家的详细联络方式透露给客户;

2.1.3 其他符合2.1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2 造假,或引导、协助客户造假:

2.2.1 伪造客户公章;

2.2.2 伪造甲方公章;

2.2.3 引导或协助客户私刻公章;

2.2.3 其他符合2.2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3 低价倾销、明折暗扣、滥收费用、扰乱市场:

2.3.1 低价倾售:以低于甲方和(或)乙方统一市场价格进行渠道推广的行为;

2.3.2渠道垫款或借款给客户办理诚信通的行为。

2.3.3 未经甲方和乙方事先书面批准,擅自进行促销活动,严重干扰当地市场环境的行为;

2.3.4私下给予客户或客户工作人员回扣;

2.3.5 以甲方和(或)乙方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非甲方和(或)乙方业务中规定的费用;

2.3.6 其他符合2.3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4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服务态度、过度承诺、极端销售、工作疏忽等,引起客户严重投诉,或给甲方和乙方或客户造成重大影响(重大影响指丙方行为后果给甲方和(或)乙方或客户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对甲方和(或)乙方的公众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等):

2.4.1 要求客户限期购买诚信通,否则就威胁删除客户账号/删除客户发布的所有信息等;

2.4.2 恶意骚扰客户,造成客户严重不满,如致使客户在网站上公开发贴投诉等;

2.4.3 未经客户的许可,擅自使用客户的诚信通帐号和密码;

2.4.4 辱骂、恐吓客户;

2.4.5其他符合2.4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5通过欺诈手段,故意违反或规避甲方和(或)乙方各项行为准则或管理制度,给甲方和(或)乙方内部管理、声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2.5.1 假冒客户致电,表示撤销投诉;

2.5.2 客户投诉后,虚构事实,隐瞒事情,阻碍甲方和(或)乙方正常调查;

2.5.3 恶意举报,如提供伪证的举报行为;

2.5.4 其他符合2.5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6 私自篡改订单:

2.6.1 篡改订单编号;

2.6.2 篡改订单中的价格,私自填写其他内容;

2.6.3 篡改订单中的举报相关内容;

2.6.4其他符合2.6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3、三类违规:每个(自然)季度,如出现以下情况任一的,丙方应向甲方和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如累计出现超过5次以上(含5次),甲方和乙方均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协议,无须向丙方支付任何未予结算的渠道推广服务费,亦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协议自甲方和(或)乙方通知到达丙方之日起解除:

3.1在渠道推广过程中由于服务态度,过度承诺,工作失误,故意误导客户等造成客户投诉,但行为较轻者:3.1.1 超出甲方和(或)乙方宣传资料范围,夸大诚信通产品内容或保证效果的行为;

3.1.2 夸大或承诺购买甲方或乙方产品后的订单反馈量或成交量;

3.1.3 含糊其辞,客户问的情况明明很清楚,但不予说明,引起客户误解;

3.1.4 不尊敬客户,嘲笑客户,被客户投诉;

3.1.5 承诺客户提供无偿上门服务或代操作,而未能提供;

3.1.6恶意骚扰客户,造成客户不满,情节较轻者;

3.1.7 其他符合3.1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3.2未经许可越区推广(越区推广指丙方向实际经营地或注册地均不在协议中约定的丙方推广区域内的客户进行推广的行为):

3.2.1 渠道商以电话、上门、邮件等形式拜访非本区域客户资源;

3.2.2 客户签订订单中所登记的地址非为渠道商推广区域;

3.2.3 其他符合3.2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3.3 向不符合甲方和(或)乙方要求的客户推广诚信通产品:

3.3.1 明知客户纯外贸客户,未如实告知诚信通业务范围,提供客户不需要的服务;

3.3.2 明知客户执照尚未办理,仍要求客户先行购买甲方或乙方产品,引起客户投诉;

3.3.3 引导客户挂靠他人执照办理甲方或乙方产品的行为;

3.3.4其他符合3.3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3.4 私自扣压客户款项,不及时汇至甲方和(或)乙方指定帐户以及其他行为;

3.4.1 名下无资源,自收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将款项汇至甲方和(或)乙方指定帐户;

3.4.2 客户资源撞单后被判走,客户款项未在判单结果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汇至甲方和(或)乙方指定帐户;

3.4.3 客户资源撞单后被判走,引导客户退款;

3.4.4 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和乙方总部销售索要甩单资源的行为;

3.4.5 其他符合3.4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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