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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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宣城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宣城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局)受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可设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交通质监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未设置专职质量监督机构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承担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质监机构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加强质量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所属质监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监督程序。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和关键设备
性能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和关键设备状况;
(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三章质监机构条件与监督范围
第九条市交通质监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市交通质监局应当按照精简、效能、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配备质监人员,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公路或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职能部门健全,拥有满足质监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组织管理和技术培训制度;
(六)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七)市交通质监局须经省交通运输厅考核合格。
第十条县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县级交通质监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县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公路或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拥有满足质监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组织管理和技术培训制度;
(六)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七)县交通质监机构须经市交通运输局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范围划分
(一)属于省交通质监站监督项目按《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由市交通质监局负责监督: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干线公路的新、改(扩)建工程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独立大中桥工程;独立中短隧道工程。
2、500吨级以下码头工程;4级以下航道工程,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1000吨级以下船台、滑道工程和3000吨级以下船坞工程。
3、二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新、改建和大修项目;独立大桥工程;独立危桥改造工程。
4、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市交通质监局监督的其他公路水运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