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谢谢大家指导
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 “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 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 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小姐可能获得3 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 500元的赔偿。 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 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亮点二: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 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 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 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 系上。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 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 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 失只能自己承担。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 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 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虽然不是为了个人生活消 费,但是作为经营者的相对方,仍然处于弱势 地位。因此,该行为被纳入本法的保护范围。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 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二、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 者依法享有各项权利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为消费者设立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九 项权利。
1
保障安全权
6
依法结社权
2
知悉权(或称知情权)
7
求教获知权
3
自主选择权
8
人格尊重权
4
公平交易权
9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政府机构
指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 法的有关政府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方式
规定消费者的权利
如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索赔权等。
规定政府机构的监管职责
如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监督经营者行为, 处理消费者投诉等。
规定经营者的义务
如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保障安全的 义务,公平交易的义务等。
提供法律救济途径
如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
0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和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 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平交易
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防止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完善法律法规
政府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为消 费者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提高消费者权益意识
政府和社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 消费者的权益意识,引导消费者正确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机制
01
02
03
04
协商和解
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就纠纷进 行协商和解,达成一致意见后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调整范围
汇报人: 2024-01-09
目录
• 消费者定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和原则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01
消费者定义
消费者的定义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 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
服务的个体。
消费者是以个人为目的而进行商 品和服务的购买和使用的人。
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 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 务,应做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标明正确使用 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给予特别保护原则 3.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权
知情权
选择权
公平权
求偿权
结社权
教育权
尊严权
监督权
一、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 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 全的要求。
❖ 经举证及双方质证,所指存储柜没有被撬压痕迹,经试用,使用正 常。该自动存储柜上有“操作步骤”及“寄存须知”。“操作步骤: 1、将柜门关上;2、从投币口投币;3、取出 密码纸,勿向他人展示 密码;4、包放入箱内;5、关门,保留好密码纸。取包步骤:1、输 入密码;2、取出物品;3、关门”。“寄存须知:1、不会使用自动 存储柜应当向管理员请教;2、贵重物品及现金(价值500元以上) 不得寄存;3、密码纸只能使用一次。”
禁止侵犯人格权
保证质量 禁止性义务
一、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 的,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 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 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 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 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是与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相 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定义及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定义及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定义及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
法律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同时,不同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是各不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是《消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所作的界定。
据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产生的关系;或者说是一种生活消费关系。
但该规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
争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何谓消费者?消费者是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第二,如何界定生活消费?除此之外,还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哪些关系不属于生活消费,并应当排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笔者不揣鄙陋,就有关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提出若干浅见,求教于大家。
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概念曾经因为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争论,即消费者是否仅应限定在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笔者认为,如果仅仅将消费者的概念限定在满足自己消费的范围上,这未免对消费者的概念理解得过于狭窄。
事实上,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比较广泛。
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
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
而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
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
例如,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一)消费者概念1、消费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
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者耗费劳动服务的行为。
其包括物质产品消费和劳动服务消费两种。
生产消费还属于生产过程本身,消费的结果是生产出新产品,其对于人们生活消费的影响只是一种间接因素,生产消费已纳入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在生产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适用其他法律得到救济如《合同法》。
2、消费者从不同的角度讲消费者有不同的含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
从生物上讲,消费者也是自然界中的一个生物群落,异养型生物,包括草食动物和食肉动物,即被称为消费者。
《消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
农民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而作为消费者并受到《消法》的保护,是无可置疑的,但农民除了生活消费外,作为个体生产者他们还需进行生产消费,如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农药、化肥、种子等)。
这种消费本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但在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不大,生产单位以户为主,且农民在购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化肥、种子的坑害。
农民受害后由于各种原因,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故将其作为一种例外情况纳入《消法》中亦视为生活消费。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
按不同的确认标准,大体分为三种:(1)以经济领域为主要确认标准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者,都属于消费者之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九项权利: 消费者九项权利:
• 第二项:知悉真情权。 第二项:知悉真情权。 • 就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所购买和使用 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消费者对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 消费者对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 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 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有效 期、使用说明等这些情况中任何一种的了 解,都是在行使知情权 。
消费者九项权利: 消费者九项权利:
• • • • 第四项:公平交易权。 第四项:公平交易权。 第一,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交易条件。 第一,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交易条件。 第二,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公平交易条件明确规定,质量保障、 公平交易条件明确规定,质量保障、价格 合理、计量准确。 合理、计量准确。
(三)经营者的义务
• 第五项: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商 第五项: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品和服务的名称是消费者判断商品生产者 和质量的最基本的依据, 和质量的最基本的依据,同样商品经营者 名称不同,价格、质量也都不一样, 名称不同,价格、质量也都不一样,标记 也是如此。租赁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 也是如此。租赁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也 应当表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应当表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三)经营者的义务
• 经营者的义务有十种: 经营者的义务有十种: • 第一项: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第一项: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 履行法定义务就是首先必须履行《产品质 履行法定义务就是首先必须履行《 量法》为经营者所设定的义务, 量法》为经营者所设定的义务,其次要履 行我国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经营者 所设定的义务。第二是履行约定义务, 所设定的义务。第二是履行约定义务,约 定形式多种多样,约定一般是消费者和经 定形式多种多样, 营者之间发生合同关系才有约定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 也是消费者。如果不是用于 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和经 营,则不是法律上所说的消费者。消费者这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 整范围
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个人,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 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 整范围
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 务的赠与,赠与的财 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 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暇疵或者保证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 整范围
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因此,对这些赠品或免费服务,经营者不能被免除合同上 的责任,同样,在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领域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 整范围
的一方当事人,即亲自缔约购买商品的人,而消费者则不 限于亲自缔约购买商 品的人,还包括他人购买商品后,实 际使用该商品的人。当然,这两个概念之间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 整范围
有一定 的交叉。如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如果是单个的 个人,一般都是消费者。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是否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对此在学理上有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 整范围
,所谓 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的人。对于该定义具体陈述如下: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 整范围
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 购买商 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 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 务(
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作者:王利明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刊名:政治与法律英文刊名: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年,卷(期):2002(2)被引用次数:142次1.The 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Vol.1 19802.P S Ativah查看详情3.林世宗<消费者保护法之商品责任论> 19964.李凌燕消费信用法律研究 20005.许建宇完善消费者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期刊论文]-浙江学刊 2001(01)6.The "Magnuson-Moss Warranty-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Improvement Act",15 U.S.C.A.2301-12 19757.徐国强对消费者主体范围的思考 1996(06)8.冯震宇消费者保护法解读 19949.梁慧星关于消法四十九条的解释适用 200110.持此类观点的文章还有陈运雄论消费者的概念 1998(04)11.肖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三题 1999(03)12.许建宇完善消费者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期刊论文]-浙江学刊 2001(01)13.何山还我一个宁静的公序良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问题访谈录 1998(03)14.陈运雄论消费者的概念 1998(04)15.何山还我一个宁静的公序良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问题访谈录 1998(03)16.热拉尔·卡消费者权益保护 199717.丁彩霞消费者运动与近代民事立法的变革 2000(32)18.沈晓倩消费者权利刍议 2000(03)19.张献试析消费者权利内涵及其性质 2000(06)2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释义与应用 199521.消法22.梁慧星关于消法四十九条的解释适用 200123.货物买卖法24.储皖中打假更须用足法 199625.梁慧星民法解释学 199526.杨支柱哪一种欺诈 1998(12)27.陈栓青;王松芳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医疗纠纷的不同见解[期刊论文]-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1999(12)28.高虹;何忠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处理医疗纠纷吗 1998(12)29.姜柏生医疗行为与消费行为之比较分析 2000(14)30.于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几大误区[期刊论文]-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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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3、自主选择权
〔1〕自主选择权的内容
〔2〕如何判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收到侵 害?四条标准:第一、违背消费者的主观 意愿,第二、客观上表现为强迫消费者从 事不公平或不平等的交易,第三、该强制 交易行为自身存在违法性,第四、该交易 行为将要或已经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3〕对该权的限制
第一、经营者以 “高档商品,非买勿动〞 进行明确告知的;第二、裸装食品;第三、 根据商品的特点,进行选择会降低使用价 值的。
提问:对 “来电显示〞收费是否侵犯消 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 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有权拒绝 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质量保障要求商 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没有标准的应符 合社会普遍公认的要求。价格合理要求商 品或服务的价格与价值相符,对有国家定 价的必须按照定价执行,对没有定价的由 交易双方按价值规律合理确定。计量正确 要求称重误差不能超过法定范围。
案例2:2003年9月8日,吴某到某邮局寄一些 药品给父母,他先付5元从柜台购置一个邮政 专用纸箱,而后将所寄药品〔重1600克〕装
入纸箱。吴某认为依邮政部门的收费标准, 2000克之内收费7元整,他所寄的药品重达 1600克,理应收费7元,而该局营业员将药品 和纸箱〔405克〕一起称重,计2005克,加收 1元。吴某认为,消费者购置邮政专用纸箱已 付5元,而邮政部门又将其计入邮寄资料总量
案例1:卢某于2002年3月23日从某汽车贸 易购置一辆 产道奇公羊牌汽车,售价69万 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购车先后 支付了各种费用共计65682元。同年8月, 卢某驾车时发现车内气味刺鼻难闻,头顶 开始小片脱发。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 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卢某先后与该公司 屡次协商无效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市朝 阳区法院,要求其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 共计755682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联通来电显示第一案
2000年2月18日,刘茂通在联通公司营业部购买手机一部,并办理了 GSM“如意行”业务服务合同,当时他在合同上签完字后,联通公 司即称其可以免费使用“来电显示”业务。至于来电显示是否一 直免费,服务登记表上没有说明。而2004年4月7日,联通公司突 然在媒体上刊登业务通告,称从2004年5月1日起,将对2003年5 月1日以前入网的联通用户收取每月5元的“来电显示”费,用户 如不办理来电显示关闭手续,公司将开始对老客户收取“来电显 示”费。刘茂通认为联通公司未经作为平等主体的广大老客户的 认可,单方变更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侵犯了包括原 告在内的广大联通老客户的合法权益。
思考: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对生活消费的定义是否 合理?
2、消费者问题:指消费者自身以外的组织或个 人,与其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商品性服务,给 消费者的财产或个人健康造成损害,侵犯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原因 (1)个体利益本位的追求,不顾他人,不顾社 会; (2)地方保护主义; (3)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力; (4)生产力发展不够,市场发育不足,买方市 场没有普遍形成; (5)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三是联通公司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联通公司原来提 供免费服务不能上升为法律行为,即便是一种单方的 法律行为,联通公司可以单方撤销该行为。因此,联 通公司认为,虽然登记表没有说明来电显示是收费的,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是长期免费的。手机的基本功能只 是通话,来电显示是补充业务,是独立的可供选择的 增值业务,既然是单方的行为就可以变更,不需要征 求客户意见,公司没有义务一直提供免费服务。综上, 联通公司认为刘茂通的起诉年4月16日,刘茂通将联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并承担本案 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联通公司的该项收费 是否合法这一点上。刘茂通首先强调自己在入网的时 候,固定电话还是不具备来电显示功能,手机区别于 固定电话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来电显示,因而他认为 “来电显示”是手机的一项基本功能,且从入网至 2004年5月份4年时间均未收费,这已形成了事实上 的口头合同。
消费者权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商品或服务交易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的定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及其重要性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消费者权益的定义消费者权益是指在购买商品或受到服务时,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
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权益得到尊重、合理的选择、知情权、安全权、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权益、有偿服务的公平性等。
消费者权益的存在,保障了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项法律法规,旨在确保消费者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价格合理公平:消费者有权享受合理公平的价格,禁止垄断行为和价格欺诈。
2. 商品质量安全:消费者享有购买安全、符合标准质量的商品的权益,对不合格商品有权要求退换货或索赔。
3. 服务合同公平:消费者享有与商家公平签订合同的权益,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明确、合理、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4. 维权渠道畅通:建立健全的消费者维权渠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建设,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5. 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禁止商家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市场秩序的公正公平。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有助于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当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时,他们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信心将增强,满意度也会提高。
这对于商家来说,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口碑,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虚假宣传等不合法行为,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水平。
这有利于促进良性竞争,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存在有助于推动企业诚信经营。
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的定义消费者是...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一)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的定义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狭义上讲,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从广义上讲,即调整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消费者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1,2,立法规定为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作为直接目的,使消费者权益内容的规范集中、配套、协调,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1993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这部法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调整消费者在生活消费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三)新消费法、新规定(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交易活动时,应当彼此尊重、平等相待,表示出来的意愿应当真实,符合等价交换和商业惯例的要求;要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2、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宪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具体反映。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国家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如通过立法、行政执法、加强司法工作等手段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贯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正是国家通过立法行使这一职能的具体体现。
3、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动员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力量,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权益的社会机制。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一)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依法在生活消费领域中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权能。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内容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内容2013-10-28作者: TGH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8核心内容: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哪些内容是修改、增加还是删除?如第五条增加了第三款,公民要爱护环境,要绿色消费等等。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四、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将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王利明【内容提要】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不能够以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标准,判断是否“生活消费”也不应考虑购买者的目的与动机。
关于医疗纠纷能否适用《消法》的问题,应当肯定医疗关系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符合《消法》适用于商品、服务两类消费关系的规定要求。
但对于医疗关系,并不一定要适用《消法》第49条的规定对患者的权益加以保护。
【英文摘要】The author makes the analysis on the concept of consumer,he holds that the consumer refers to persons who buy commodities oraccept service without th e purpose of making profit.What is opposite tothe consumer is the manager.A ccording to the author's view,the “consumer”under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is limited in principleto the natural person with the exclusion of the units,which should beregulated by the contract law for their purchase of co mmodities andacceptance of service.Through his analysis on the concept of“ living consumption”,the author holds that whether the purchased commoditiesshould belong to the consumer goods should not be served as the standardfo r the judgment on “living consumption”.At the same time.thejudgment on “ living consumption”should not include theconsideration of the buyers purpo se or his motive either.On the issuethat whether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 w should be applied to themedical disputes,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jural relation of medicaltreatment.which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 wo consumingrelations-commodity and service,should be defined to be the jur alrelation of medical service contract.However,the application of theArtic le 49 of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will not be definitely thebest approac h for protecting the patients interests.【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活消费/医疗纠纷/consumer/consumer protection law /living consumption/disputes of medical treatment【正文】法律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同时,不同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是各不相同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具体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具体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电子商品后接受商家赠送的网卡,属于随商品附赠的服务,作为购买者有权知道这项服务的真实的费用情况。
商家若以免费的幌子兜售实际需要缴费的网卡,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骗。
因此,消费者可向商家要求赔偿,商家拒绝是毫无依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
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1.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
该法列举的消费者权利有九项之多,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
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
首先,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次,以专章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义务。
3.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4.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54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对象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这与国际上的通说是一致的。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因为,分散的、单个的自然人,在市场中处于弱者地位,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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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对消费者定义为:“(一)消费性商品的买受人(非 以 转售为目的);(二)商品的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限内的受 让人;(三)适用商品或服务的 担
保条款的人”。根据解释,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或法 人为其本人、家人或家庭而直 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人。这不同于合伙或公司是以进行商业交易,通
受服务时,可能并没有也不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但这 并不否定使用商品或接受一定 服务的人是消费者。例如, 经营者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商品(如免费试用产
品、免费品尝 饮料),以及实行附赠式的销售(如提供赠品、 免费服务或以优惠价供应配件)等等。根 据我国《合同法》 第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
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 务的赠与,赠与的
显然比买受人的范围更为宽泛,因为, 一方面,根据我
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只限于对实物的 买卖,因此买 受人只是商品买卖中购买商
品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并不包括提供服务合同中接受 服务 的一方当事人。而消费者显然包括了提供服务合同 中的接受服务者。另一方面,买受人 都是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即亲自缔约购买商品的人,而消费者则 不限于亲自缔约购买商 品的人,还包括他人购买商品后, 实际使用该商品的人。当然,这两个概念之间
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这就是说,一方面, 购买 商品和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的消费,个
人消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物质资料的消费, 另一部
分是劳务消费,即接受各种形式的服务。当然,消费者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 的也不完全限于个人
的直接消费,也可能是用于储存、欣赏,或作为赠品赠 送给他人等 等。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也可能是用于家庭的或单位的消费,这些 直
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在默示或明示的担 保期间(或服务契约),适应受让 该商品或服
务者,均该当为消费者”。《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 消费者是指“那些购 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 括住房)的人”。所以,笔者认为,在市场中
,所谓 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的人。对于该定义具体陈述如下:1.消费者是指购买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
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如果个人或家庭有偿取得的商品 或接 受的服务是用于消费,那么,该个人或家
庭就是消费者;如果没有支付一定的对价则不是 消费者。 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值得商榷的。第一,尽管在一般情 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 之间发生的生活消费
关系,消费者大多需要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但应指出 的是,有偿 方式并不是市场交易的单一表象,换言之, 在消费领域,消费者使用和接受某种商品或 接
有一定 的交叉。如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如果是单个
的个人,一般都是消费者。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 服务是否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对此在学理上有
不同的看 法,有不少学者认为,支付对价是判断消费者 和非消费者的一个重要标准,因为看一个 人或一个家庭 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关键是看他有偿
获得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 是否用来满足个人或家庭物
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但也是消费者。如果不是用于 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 和经营,则不是法律上所说的消费者。消费者这
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 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个人,经营者是指为消费 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
和个 人。对此,许多国家的立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
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 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暇疵或者保证
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因此,对这些赠品或免费服务,经营者不能被免除合同 上的责任,同样,在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领域
,经营者仍然应当承担消法规定的诸如安全保障、质量 保证、支付赔偿等 法定义务,而免费接受这些商品或服 务的个人,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仍然应当受
过转售来获得 商业利益为目的的。英国1977年的《货物 买卖法》第12 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 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
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 自购买商 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 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 务(
如旅馆、运输、酒店、食品、劳务等各种服务)的一方当 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 非合同当事人。但必须指出
的是,消费者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所谓
买受人,是指 买卖合同中,给付价款并受领买卖的标的 物的一方当事人。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 而进行交 易,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的范围
到保护。更何况,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者虽然接受 了服务但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即并没有支付一定的对 价,也可以成为消费者。由此可见,交易形式
上的有偿、无偿不 是决定消费者构成要件的标准。2.消 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消费者购 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
让给他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 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上,这未免对消费者的概念理解得过 于狭窄。事实上,
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 要购买物品的 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买物品,代
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 别的。而 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
相区别的概念。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 服务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从法 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 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
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 生产者、经营者。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概念 曾经因为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
争论,即消费者是否 仅应限定在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仅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笔者认为,如 果仅 仅将消费者的概念限定在满足自己消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