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教材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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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规定了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主要禁止行为。主要依据是:《证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承销或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股票;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了从业人员不得挪用客户资产;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全权委托;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间、不同客户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2)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3)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5)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该条具体列举了几项基金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具体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的行为,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财产禁止从事的投资和活动,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基金在进行信息披露时的禁止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基金销售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该条具体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具体禁止行为。《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投资咨询人员的几项禁止行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等相关行政规章和自律规则对此也有规定。
(四)监督及惩戒
1.《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机构应根据《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该条明确了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将其管理责任从资格管理扩展到了执业行为管理,强化了其管理责任,这对于构建包括行政监管机关、自律管理组织和机构在内的从业人员三级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机构执行《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检查工作。该条规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检查职能,《准则》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检查范围扩大到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不再限于资格方面。
3.《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复议。该条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的职权及机构和从业人员申请复议的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4.《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准则》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记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
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该条确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即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则作出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5.《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该条规定了对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的从业人员的处理办法。
6.《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为了及时掌握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信息,加大从业人员诚信信息收集力度,该条进一步明确了机构的信息报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