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同名18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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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最高院)目录

一、调研目的与意义

1、加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是履行TRIPS协议要求的需要

2、加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是治理目前假冒盗版猖獗、经济秩序混乱的需要

3、司法实践的许多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现状

1、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现状

2、案件审判现状

(1)1998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犯罪案件情况

(2)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

3、与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状况的比较

4、外界的呼声和评价

三、实体法适用中的主要问题

(一)审判实践中的普遍性问题

1、缺乏定罪量刑的具体量化标准

2、已有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存在诸多问题

(1)上述规定的金额标准过高,仅以金额为标准也不尽合理

(2)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额、经济损失等数额的具体认定

3、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差别过大

4、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竞合严重

5、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较难把握

6、刑罚具体适用中也存在一定问题

(二)具体侵犯知识产权罪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有关概念的理解和驰名商标的认定

(1)“同一种商品”

(2)“相同的商标”

(3)“使用”

(4)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明知”的认定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商标标识件(套)的认定

4、假冒专利罪中“假冒他人专利”的认定

5、侵犯著作权犯罪尚未解决的问题

(1)《非法出版物案件解释》存在缺陷

(2)网络环境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问题急需解释

(3)对其他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法律适用

6、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

7、假冒植物新品种犯罪的法律适用

8、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犯罪的法律适用

四、程序问题

1、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间案件移送

(1)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

(2)民事侵权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

2、法院内部管辖和诉讼程序的衔接

(1)级别管辖上不协调

(2)“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用于知识产权案件不适宜

(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需要特殊对待

3、证据的取得与认定问题

五、对策与建议

(一)统一、明确、完善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

(二)建立统一审理刑、民、行政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庭和刑事自诉与公诉畅通的审判机制

(三)培养一支高水平的法官队伍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民三庭拟稿2003年5月19日[1])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问题调查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八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由研究室、民三庭和刑二庭共同承担,课题组由三部门选派专门人员组成。2002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浙江、江苏和福建等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协助调查、收集有关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情况、问题及建议。2002年10月至12月,在民三庭蒋志培庭长、研究室胡云腾副主任和刑二庭杨万明副庭长的主持下,分别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由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工商、知识产权、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部门参加的座谈会。2002年11月和2003年3月还分别在北京召开了由国际知名企业组成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成员公司参加的座谈会。调研中,对1998年以来的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统计进行了统计分析。通过调研,对目前法院系统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现状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有了比较清楚的掌握,在此基础上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调研目的与意义

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破坏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有效保护权利人、鼓励智力成果开发创造的重要手段。自1979年和1994年我国分别对严重侵犯商标权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犯罪论处,特别是1997年刑法修订设立专节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以来,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惩办了一批犯罪分子,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初步树立了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形象。但是,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状况与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乃至TRIPS协议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打击犯罪、制裁侵权方面仍有大量的执法问题急需解决,特别是在入世以后,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手段的作用,加大对假冒和盗版的打击力度,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

1、加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是履行TRIPS协议要求的需要

TRIPS协议涉及刑事程序的专门条文只有第61条。该条规定:“各成员应规定至少将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可使用的救济应包括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罚金,并应与适用于同等严重性的犯罪所受到的处罚水平一致。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使用的救济还应包括扣押、没收和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侵权活动的任何材料和工具。各成员可规定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处罚,特别是蓄意并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案件。”TRIPS协议突出强调了对盗版行为以及有意假冒商标行为应当采取刑事惩罚(包括处以监禁或者罚金,或者两者并处)。

1997年修订的我国刑法规定了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主要知识产权类型的七种罪名,其中五种罪名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在诉讼程序上,除了公诉以外,被侵权人还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自诉,还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比较于许多国家,我国在罪名设定上是比较完善的;刑罚的幅度是相当严厉的;诉讼程序基本上也是完备的。就打击假冒和盗版而言,我国一贯非常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就商标和著作权犯罪作出专门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分别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加大了对假冒和盗版的打击力度。从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与TRIPS 第61条强调对“以商业规模”进行假冒盗版的行为予以刑事惩罚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以侵权行为规模的量化作为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而言,应当说,我国在知识产权犯罪问题上的刑事立法基本上是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急需解决。在打击假冒商标、盗版和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执法活动中,如何才能够实现TRIPS协议的要求,把真正的制假者、地下工厂、下订单的幕后“黑手”挖出来,并对这些人以及假冒品的出口代理商、屡犯、从事假冒商标印制和盗版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点打击,以使所有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盗版案件都受到刑事追究,仍然任重道远。正如WTO中国加入工作组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所言,“一些工作组成员对刑事程序不能被有效地用以打击盗版和假冒行为表示关注。特别是,提起刑事诉讼的现行适用的金额标准非常高,很少能达到。应降低这种金额标准,以便诉讼能够有效震慑以后的盗版和假冒行为。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的行政主管机关将建议司法机关作出必要调整,降低金额标准,以解决这些关注。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3]

2、加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是治理目前假冒盗版猖獗、经济秩序混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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