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相对人的确定)

合集下载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书格式的通知》中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及卫生许可证的文书,2004 卫生部
又发布了《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并规定了卫生行政许可文书的样本.
根据以上规定,可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大致分为三类45种.
1,建设项目审批及卫生许可证文书,共有5种,即: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遵循法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
具体撰稿人是法定作者的代笔人,某些文书的制作不仅要受到法定作者权
限的制约,还要根据法定作者的意图来撰写文书,甚至须经过多道运转程
序,多人参与审稿,多人参与校对缮印.因此,任何环节出了问题,都会
影响到文书的最终效用.不履行法定程序,就不可能产生具有法定效力的
法律素养;也能反映其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所以,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质量应成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是每一个卫生行政执
法人员的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具有规范性,大致包括3个方面,即:格式
规范,内容规范,以及程序规范.
(一)格式规范
(20)合议记录
(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2)陈述和申辩笔录
(2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5)听证笔录
(26)听证意见书
(27)行政处罚决定书
(2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9)送达回执
(30)强制执行申请书
(31)结案报告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卫生部于1992年颁发了《关于统一27种卫生监督文书格式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浙卫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浙卫发[2010]9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并对现行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及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三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合法、适当、公开、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定期进行评查,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推行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说理制度,加强卫生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本级直接管辖的卫生违法案件。

省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卫生违法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办理。

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为给予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1.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卫生监督主体。

2.卫生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相对人。

3.卫生行政处罚是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的制裁。

4. 卫生行政处罚既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的实体性规范,又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范。

卫生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区别●适用违法行为:违反卫生行政法规-刑律●体现权力: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审判权●主体: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处罚种类;卫生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性质:外部管理社会职能-内部管理权限●决定机关:卫监主体-所在机关,上级机关●对象行为:违法相对人-违法失职国家工作人员●依据:社会公共卫生法规-国家工作人员法规●形式:权利有关-职务相关●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内部申诉行政处罚原则(1)法定:主体依据程序(2)公正、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4)保障相对人权利;(5)职能分离;(6)司法程序优先原则(7)一事不再罚司法程序优先原则●涉嫌犯罪,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移送管辖卫生行政案件移送,即移送管辖,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或者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时,而移送有管辖的或便于有权机关处理的活动。

移送的程序一、移送的准备(一)书面报告(二)移送所需附的材料二、移送的批准三、移送的执行审查处理结果1 立案本机关同时作出行政处罚的,应留存案卷材料的原件,但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移送原件2 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并退回相关案卷材料。

卫生监督执法中的证据规定

卫生监督执法中的证据规定

卫生监督执法中的证据规定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行政诉讼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是证据的运用和审查的过程,举证、质证审查证据是诉讼过程的关键环节,也是行政诉讼审理程序中的重点环节。

无论是那一种诉讼活动都毫不例外的注重证据问题。

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证据规定》共有80条,相对于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6条规定,它极大丰富了行政审判的证据规则。

这个《证据规定》所确立的一系列证据规定不论是对法官审理案件还是对卫生行政人员的执法活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而言,最应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的种类及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包括七种形式。

《证据规定》对各种证据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1、书证(第十条)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常见的书证有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卫生许可证件、健康合格证明、采样记录、检验合格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报表、票据、会计账册等。

提供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提供的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如,卫生部制定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需要指出的是,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不具备法定要件的书证不能起到证明的作用,如《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内容”的规定。

《卫生监督基础》试题及答案

《卫生监督基础》试题及答案

《卫生监督基础》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卫生监督是〈D〉。

3A. 实施现场检查的行为B. 提供公益性卫生服务的行为C.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为D. 实施卫生行政执法的行为4. 按卫生监督的对象分类 , 卫生监督包括 (B) 4A. 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B. 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c 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和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 D. 食品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5. 按卫生监督的行为特征分类 , 卫生监督包括〈C) 5A. 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B. 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C. 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和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D. 食品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6. 卫生监督行为成立的内容要件是〈C) 8A. 行政权能的存在B. 行为内容合法C. 法律效果的存在D.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7. 卫生监督行为一经生效,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

这是卫生监督行为 (B〉的体现。

10A. 拘束力B. 确定力C. 自执行力D. 强制执行力8. 卫生监督行为因法定事由而被依法废止,由此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 卫生行政部门应〈C〉。

A. 依法赔偿B. 依法不予赔偿C. 适当补偿 12D. 不予补偿9. 解决不同级别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管辖权是〈B) 20A. 地域管辖B. 级别管辖C. 指定管辖D. 移送管辖10. 卫生行政处罚按照地域标准行使管辖权 , 其具体标准是〈A) 20A. 违法行为地B. 违法结果地C. 违法行为人所在地D. 违法行为地和违法结果地11.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包括〈C〉。

20A. 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B. 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C.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D. 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12.M 省 X 市的 Y 县卫生行政部门与 M 省 J 市的 K 县卫生行政部门因管辖发生争议而又无法协商一致 , 应报请哪个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C〉。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针对违反卫生法规和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严格,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才能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本文将介绍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

一、立案调查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始于立案调查。

当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卫生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调取相关证据资料,并有权进行检查、复核等行政措施。

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辩意见。

调查期间不得超过60天,如需要延长应当经过批准。

二、制定处罚决定在调查的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要求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卫生隐患。

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罚人,并告知其申诉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三、行政复议或诉讼如果被处罚人认为处罚决定不公正或者存在错误,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行政复议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依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处罚人涉及恶性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依法制定的程序下,将其上报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制执行当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强制措施包括实施行政强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限制被处罚人乘坐飞机、火车等措施。

同时,对于拒不执行的被处罚人,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对其实施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五、处罚决定的生效与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一般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生效。

生效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处罚决定,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积极推动处罚决定的有效实施。

六、卫生行政处罚的审查与奖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进行自查和查办。

发现卫生行政处罚存在错误或者不公正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卫生监督简答题

卫生监督简答题

1.卫生监督:是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法人和组织从事与卫生有关的事项许可,对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行为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2.卫生监督的功能:(1)规范功能(效果);(2)制约功能(目标);(3)预防功能(重心);(4)促进功能(结果)。

3.卫生监督的作用:(1)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2)实施国家职能打击违法活动;(3)保护国家、团体、个头有关卫生方面合法权益;(4)促进卫生法律制度的完善;(5)增强人民的法制意识。

4.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为不超越权限;(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2)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6.卫生监督行为的法律效应: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7.卫生监督原则:合法性的原则;合理性的原则;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信赖保护的原则。

8.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9.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1)卫生监督主体;(2)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

10.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1)身体、生命与健康;(2)物;(3)行为。

11.卫生监督主体:是指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卫生监督主体的判断标准有三个:(1)卫生监督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卫生监督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组织;(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卫生监督的主要标准)(3)卫生监督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1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

13.受委托组织:是指接受卫生监督主体的委托而行使委托机关委托的特定的卫生监督职能的组织。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调查取证
现场检查时,按照卫生执法工作规范和各类产品(场所)卫 生要求进行认真、细致、客观的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被检查人对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应当注明“以上笔录属实” 字样并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卫生执法人员 也应当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的, 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有第三 人在场的,可邀请第三人签字证明。
3
3.卫生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卫生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 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违反了 卫生法律规范,才能给予卫生行政处罚;其次,只有卫生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能处罚,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4.卫生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 有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 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一点 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卫生行 政许可、奖励等。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 (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四)属于卫生行政处罚范围; (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六)属于本机关管辖。
* 制作文书:《立案报告》,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18
调查取证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所谓财产罚,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强制行政相对方承担金钱给 付义务或将卫生行政违法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收入、物品 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方式。财产罚 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所谓行为罚,也称能力罚,是指卫生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卫 生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者资格。卫生行政违法行为罚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执照。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 政 号,实施日期1994年9月1日。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步骤:(一)受理与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合议(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五)陈述与申辩 (六)处罚决定(七)送达(八)执行(九)结案、归档。

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步骤:(一)受理与立案1、卫生行政案件受理的范围⑴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⑵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⑶社会举报的;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卫生行政机关对以上四种情形,都应当受理,并填写《案件受理记录》。

2、卫生行政案件立案条件及时效立案: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拥有行政职权的有关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开始,其目的是通过对所获得材料的审查,发现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行为。

⑴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危害后果;⑵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⑶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⑷属于本机关管辖。

符合以上条件的,七日内立案。

卫生监督机关认为具有可能构成行政处罚情节,拟追究法律责任时,均须予以立案。

对大型案件,则要成立办案组。

通常立案来源有四个方面:一是卫生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被监督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卫生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或行为(即受理范围1);二是对送检、抽检的监测的产品的样品发现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即受理范围2);三是被监督单位或个人被检举、控告经查实有违反卫生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或行为,以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即受理范围3、4);四是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发生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中毒或污染事故等均为立案的来源。

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被检举、控告经查实无违反卫生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或行为的,可不予立案。

立案一般是根据不同的立案来源,由卫生监督人员填写《立案报告》,并由卫生监督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案件,均要制作案卷,且一事一案一卷,详细记载违法行为的情况及违法事实,并附相应的证据及各种有关材料。

论卫生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的确定

论卫生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的确定

论卫生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的确定确定卫生行政相对人是卫生行政处罚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正确确定卫生行政相对人是卫生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职能,合法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在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因错列、漏列行政相对人而导致败诉的现象时有发生。

卫生行政相对人常见的表现形式:1、个体工商户《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不是必登的项目。

个体工商户应视为公民的特殊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如果该个体工商户登记了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登记的字号,但字号不是当事人。

这就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仅作为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

所以在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行政相对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

2、个人合伙《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合伙也可以起字号”。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部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合伙也是公民个体的一种特殊形式,他不是组织,因此,不能以字号名称作为行政相对人,应该以共同合伙人作为共同行政相对人,有2个列2个,有3个列3个。

如已成立合伙企业,应作为其他组织看待,以登记人为行政相对人。

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因而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应以企业名称作为行政相对人,后面括号注明负责人,而不应该以公民姓名作为相对人。

要特别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个体工商户的依据是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行政相对人没有登记为私营企业前,卫生行政部门无权根据该户的规模、雇工人数等认定为私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涉及卫生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套规范程序。

通过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保护公众健康,同时也促使违法违规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立案调查阶段1. 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通过巡查、检查、举报等方式主动发现卫生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立案调查。

2. 立案登记立案调查之初,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登记,并颁发立案通知书,告知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责任人及其权利义务等信息。

3. 查证取证卫生行政部门在立案调查阶段,要充分查证违法事实,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手段获取证据,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听证审理阶段1. 通知听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告知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

同时,还应当将听证事项和证据提供给当事人。

2. 举行听证听证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律师等参与。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申辩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3. 审理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听证结束后,依法进行审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中应当包含违法事实、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处罚决定等必要的内容。

三、行政处罚阶段1. 通知当事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2. 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缴纳罚款、整改违法行为等。

3. 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当事人按照决定书要求履行行政处罚。

一旦发现未履行或不合格的情况,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阶段1. 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复议,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卫生的重要手段。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立案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卫生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是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第一步,也是判定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的前提。

在立案调查环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核实举报信息或现场勘测结果,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同时向当事人通知调查事宜,并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与调查。

二、听证会听证会是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当事人行使申辩权的重要机会。

卫生行政部门在立案调查阶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并约定听证时间和地点。

在听证会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和辩称,同时当事人也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提前提交证据和辩称理由,以为听证会做好准备。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酌情考虑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同时结合事实情况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作出合理、公正的处罚决定。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涉及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内容和期限,以及下一步的申诉途径和法律后果。

同时,可以采取公告方式或发送邮寄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四、申诉复审当事人在收到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满意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有权申诉复审。

申诉复审分为两个阶段:行政申诉和司法复议。

1.行政申诉当事人可以向更高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申诉,要求复审原处罚决定。

行政申诉的期限为15天。

在行政申诉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或提交新证据。

高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

2.司法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高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决定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复议。

司法复议是对卫生行政处罚的最终审查,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司法复议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请律师代为处理,有权提供证据和辩论,同时人民法院也会听取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审查。

以上是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正确履行职责,严格查处卫生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

卫生行政执法程序

卫生行政执法程序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内部移送和外部移送。制作《案件移送书》
(三)受理与立案
➢ 案件的来源及制作《案件受理记录》
➢ 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 社会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的; ➢ 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 立案条件及立案
➢ 立案条件审查 ➢ 制作《立案报告》,并报直接领导批准 ➢ 确定立案日期和承办人(两名以上卫生执法
➢ 简易处罚的期限
➢ 卫生监督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7日内报 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 诉讼行政案件: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 非诉行政案件:从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
六、卫生行政执法的有关期限
➢行政复议的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
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卫生行政执法程序
xx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卫生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控制程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有关时限
一、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 ➢行政执法程序的分类 ➢行政执法程序的作用 ➢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可以保全证据,经卫生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七日。
➢ 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等文书 上签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但此证据一般是间接证据。也可以请有关人员作证或制作录 像资料。
(四)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方法(续)
(五)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续)

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图

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图

7 日内
立案
制作“立案报 告”报主管领 导审查批准, 确定立案日 期及 2 名以上 案件承办人。
调查取证
1、 必须 2 名以上执法人 员参加; 2、 出示有关证件; 3、 根据情况制作“现场检 查笔录”、“询问笔录”、“采 样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 存决定书”等; 4、 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 告”。
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予以警告,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
调查取证
必须 2 名以上执 法人员参加、出 示有关证件,制 作“现场检查笔 录”或“询问笔 录”。
陈述申辩
1、 告知行政处 罚认定的事实、理 由和依据及当事 人享有的权利; 2、 对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予以复核。
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
合议
1、 必 须3人 以上单 数参加; 2、 提 出具体 处理意 见
告知听证申辩权
1、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交当事人。 2、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做 好“陈述和申辩笔录” 3、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或 不 执照的行政处罚;拟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 需 违法行为处以 5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 听 织的违法行为处以 20000 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证 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结案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 后,承办人员制作“结 案报告”,有关案件材 料归档保存。
23 / 2
二、一般程序
案件移送
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 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 管辖,应当及时书面 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 生行政机关。
受理
1、案件来源:卫 生监督管理中发 现的;卫生机构 监测报告的;社 会举报的;上级 交办或移送的。 2、填写“案件受 理记录”

卫生行政处罚办案

卫生行政处罚办案
(川卫办发[2011]255号文件)
• 省厅2008年4月28日下发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要 求(试行)》(川卫办发〔2008〕162号),对卫生行 政处罚的实体、程序、归档等方面均做了具体的指导和要 求。但各地对此重视程度不够。
卫生行政处罚办案要求
•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 二、违法事实清楚 • 三、法律适用得当 • 四、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13、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 笔录等文书,应当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 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写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 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笔录上注 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文书规范第八条)
督相关;要重点记录主要的违法事实。
• 要准确、规范、具体。不能笼统、抽象,不能使用简称
• 要注意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 。如应当记录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
从业人员是否正在为顾客服务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要同时记载现场检查活动和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如现场调取
了相关物证、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采取了行政控制或者保存证据
的措施等都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以与实物、拍照证据相
• 5、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记录的修改处需经被询问人确认。 • 6、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 7、影像资料应能明显表现出与当事人有关联。
执法文书制作的具体要求
1、使用蓝色或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文书;项目填写要齐 全,不得有漏项;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2、外部文书,应以卫生行政机关名义制作文书,使用机关 全称,并加盖机关公章;
新兴市卫生局(盖章) 2008年7月10日

卫生监督学必作作业及参考答案(要点)

卫生监督学必作作业及参考答案(要点)

卫生监督学作业参考答案(要点)第三章卫生监督概述1、卫生监督的概念和作用概念?答: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其作用有:(1)行使国家公共卫生职能,实现国家对社会的卫生行政管理,保护人体的健康;(2)保护国家、企业和公民有关卫生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3)通过卫生监督的开展,能够促进卫生监督的自我完善,促进依法治国;(4)打击卫生领域的违法行为。

2、简述卫生监督的功能。

答:(1)制约功能通过卫生监督行为对相对人权力的限制和在具体行为上的制约,及时地纠正经营活动出现的偏差,从而实现卫生产业的健康发展,体现政府公共职能。

(2)规范功能卫生监督作为抽象卫生法律的具体体现,则从直观上显示了法律的规范作用。

它通过对守法者的认可和对违法者的惩罚,在人们的行为坐标上亮起了指示灯。

指出了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什么样的行为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

即有规范人们行为导向的作用。

(3)预防功能卫生监督作为强制和规范社会卫生事务或行为的一种制度,它在对社会卫生事务或行为进行依法监督过程中,必须渗入到每项具体事务或行为之中,在参与中实施监督,积极主动地参与或渗透于监督对象的整个运作过程,提前发现和排除可能出现的危害健康的各种问题和潜在弊端。

(4)促进功能卫生监督的目的不仅是发现问题,查处卫生违法行为,而且还要通过对问题或违法行为的分析,找出和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产生问题的根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弥补措施和解决办法,进而在管理制度和立法上最终完善社会保护人类健康的运行机制。

3、卫生监督是如何分类的?答:(1)按卫生监督的过程分类。

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

(2)按卫生监督的行为方式分类。

羁束卫生监督行为与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与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要式卫生监督行为与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六、行政处罚的管辖
• 1、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
地域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
• 2、指定管辖(管辖争议)
《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指定管辖。”
• 3、移送管辖(构成犯罪)
行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而移送有管 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如《刑法》中对非 法行医的处罚。
、牵连行为;不再罚: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刑罚后不再
行政处罚。) •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5、保障权利原则 (陈诉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听证)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 1、警告 • 2、罚款 • 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4、责令停产停业 •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 6、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 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
简易程序实施条件及程序
实施条件 • 1、执法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正在进行或处于持续状态的行政违法行为。 • 2、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违法行为必须是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 • 3、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处罚较轻。 •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法当场作出警告或对
• 文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 录》等
一般程序具体步骤
(一)案件来源
•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 3、社会举报的; •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一、必须熟悉和了解的法律规定(一)行政处罚法(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杭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五)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六)处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七) 本单位的操作规范二、良好的办案习惯(一)严谨的工作态度(二)严密的逻辑思维(三)及时进行自我审核(四)及时查阅法规规定三、有关违法主体的认定正确认定违法主体的重要性:在当事人不履行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行政争议发生时的不败地位防止错误追究他人责任主体登记和认定的法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二)确定被处罚主体时,应当取得相应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组织相应的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主办监督员必须同时核对原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未能取得上述证明身份的证书作为审核依据的,主办监督员应当在案卷中说明情况。

(三)以公民个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下列情形按照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建议):1、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2、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3、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的民办非法人型的非企业单位;4、其它未经登记以个人或个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非经营活动的个人。

上述按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时,还应当取得相应证书的复印件(五)以法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根据不同的法人类型,以不同的证书为依据:1、企业法人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认定依据;2、事业单位法人以编委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认定依据;3、机关法人以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核发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为认定依据;4、社会团体法人以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为认定依据;5、其他法人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权机关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为依据。

(六)其他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他组织的认定应该在取得登记证书复印件后分别情况加以确定。

目前理论方面有的也存在争议。

以谨慎为原则。

(七)违法行为人未能提供主体身份登记证明材料的,不得随意认定违法行为人为被处罚主体。

(八)调查中遇违法行为人身份登记证明毁损或灭失时,申办时间短的,应当在行为人办理补办手续取得证书后确认;申办时间较长的,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登记机关的书面证明并确认。

(九)违法行为人因未办理有关身份登记的,一般不得以该未经登记设立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作为被处罚主体进行处罚,而应当以主办者或投资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十)未经依法登记而且投资主体不明的,也可以其对外所使用的名称为被处罚人。

(十一)无身份证明、登记证书,但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处罚主体存在的,也可以依法予以认定。

但应当由主办监督员查明并说明情况。

(十二)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等不是证明主体身份的依据,如果与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关联关系,应当予以提取。

(十三)单位内部机构不得作为被处罚主体加以认定。

(十四)分支机构一般不作为被处罚主体,而应当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单位作为被处罚主体。

特殊情况下,当证据证明分支机构经过登记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相对独立的财产时,该分支机构也可以作为被处罚主体。

(十五)当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承包、转让、合并等情形时,按下列原则确定被处罚主体:1、承包人和发包人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以发包人作为被处罚主体;当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以承包人作为被处罚主体;2、发包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人为个人时,以发包人作为被处罚主体;3、法人或其它组织因发生合并、分列等情形时,在尚未经过工商登记时,仍以原单位作为被处罚主体;如已经工商登记的,以新单位作为被处罚主体,但应当证明两单位之间的关联性。

4、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解散或撤销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或法律原理确定被处罚主体。

(十六)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规定不得承包或出租证照,当经营人与证照持有人姓名不一致的,按下列原则确定被处罚主体:1、认定委托管理关系的,以证照持有人作为被处罚主体;2、认定为转让关系的,以实际经营人作为被处罚主体四、有关证据的要求(一)卫生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证据与违法事实之间应一一对(二)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卫生监督员进行。

调查取证前,卫生监督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并有相关的记录。

未取得法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三)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提取的复印材料应当由当事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一份材料由两页以上组成的,应当要求提供人加盖骑缝章。

(四)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笔录,经被检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署“以上笔录属实”等字样,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执法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署日期。

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如笔录中出现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和补充,并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盖章或者压指印确认。

被检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询问笔录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附有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五)现场检查笔录内容限于对现场存在情况的客观记录。

包括与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相关的数据、位置、状态、情节和程度;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询问和记录内容包括: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及后果,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的确认意见等。

一份现场检查笔录限于对一个单位相对独立的场所内的一次检查的记录。

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记录一名被询问人的一次询问。

(六)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但需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2、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

(七)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像等视听资料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影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八)收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证人就所知道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客观陈述;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九)证据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制作证据清单,列明以下项目,以便审核证据:1、证据名称;2、证据来源;3、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

(十)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假的;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判断行政处罚证据的真实性,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证据形成的客观原因;2、现证据的客观环境;3、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4、是否有其他影响真实性的因素。

(十二)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1、众所周知的事实;2、按照自然规律推定的事实;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十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1、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5、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十四)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十五)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为了鉴定检验样品,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

(十六)采用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附有载明委托人和委托检验事项、检验样品名称、数量等内容的相关材料,检验报告应有检验人的签名和检验部门的盖章(十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审批表,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决定书)(十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

(十八)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填写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准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十九)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的认定最好有原始书面证据。

五、程序和文书的要求(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一般程序2、简易程序基本条件:证据确凿,违法事实简单、清楚,有法定依据限制条件:罚种限制:适用于警告和罚款主体和金额限制:公民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二)调查取证程序1、步骤①出示证件、表明身份②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抽取样品并制作采样记录或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③核对笔录内容④签字确认、现场检查2、方法①现场检查②询问③抽样取证④证据登记保存⑤核查有关资料3、调查取证中的注意事项①调查取证要公开进行②调取的证据一定要有提供人签字或盖章③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一定要核查原件④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员进行⑤对获取的资料应当注意保密(三)卫生行政控制程序步骤①提出控制事项②报领导审批③制作控制决定书④送达控制决定⑤执行控制决定⑥对已控制的物品或场所作出处理决定(四)证据登记保存程序1、证据登记保存的条件①对违法事实具有证明作用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2、步骤①提出登记保存事项②负责人审批③制作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④送达当事人⑤实施保存,并制作保存清单⑥对已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五)监督抽检、公告程序1、抽样2、样品确认3、检验报告4、检验结果告知5、公布(或公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