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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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南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在南平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用地分为新区开发及旧区改建。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旧区指城市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

第三条本规定尚未包括的内容,均以国家法律和福建省、南平市现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南平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五条南平市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第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片)区规划。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编制相应的各专业系统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此规划应由业务隶属单位完成。

第八条城市土地的地块开发利用,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视建设的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地块开发单位完成。

第九条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应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特别重要的地区,还应编制城市设计。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设计,必须使用南平市城乡规划局统一的地形图及高程、座标系统。第三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

第十一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包括两建筑夹角≤30°)1.朝向为南北向(建筑走向与东西向夹角≤45°,下同)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区不小于0.8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走向与南北向夹角≤45°,下同)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旧区不小于0.6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90°≥两建筑夹角≥60°)在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旧区不小于0.5倍。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5米,若大于15米,其间距按平行的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同时须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山墙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卫生间、楼梯间或其它非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适当增加。

第十三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在新区不小于0.5倍,且最小间距为24米,旧区不小于0.4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2、东西向布置时,在新区不小于0.35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在旧区不小于0.3倍,且最小间距为15米。3、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

(二)垂直的间距,在新区不小于0.25倍,在旧区不小于0.2倍,且最小值为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有窗洞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十四条文、教、卫建筑之间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非居住建筑(第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表一)的控制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南平市规划局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一)在旧区、中心区的商业街,按此规划控制有困难的。

(二)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筑工程。

第十七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十八条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一)的规定外,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6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十九条沿河道两侧所建的建筑物,要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有关专业规定外,退让堤脚不得小于6米。位于江河桥头建筑物,在行洪区之外应增大退缩距离,一般不小于15米。

第二十条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沿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沿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中心城区外,其建筑线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5米。

第二十二条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1--10千伏5米;10--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2.中心城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南平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3米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二十四条其它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一)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底层层高不宜低于5米,临街一侧底层原则上应收进3至5米,作骑楼处理形成空廊。(二)建筑物临路外墙突出部分,包括外柱、门廊、踏步、台阶、花坛、一层阳台、采光井、橱窗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雨棚、挑檐以及二层以上挑出的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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