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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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2月12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2月12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第二章第十一条(一)借款人依法(五)借款人信用状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施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加强对贷款的风险监控和风险防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企业日常运营、产品生产、营销等活动的贷款。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制度,按照信贷审查流程和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做好贷款业务的监督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保障借款人合法权益,提高贷款使用效益。

第二章审查和批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规定,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制定贷款方案,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核实贷款用途和还款保障措施,做好资料保存工作。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审批权限,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依法审查和批准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贷款风险较大的借款人,应当拒绝贷款。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审批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借款人,告知贷款额度、利率、担保要求等贷款条件。

第三章贷后管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拖欠还款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催收措施,促使其履行还款义务,并加强风险控制和再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对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风险监控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对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的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发现和传递风险信息,制定应对措施,保障贷款的安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主席:刘明康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在加强风险防范、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借款人借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用于日常营运、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负责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保障合法权益,为实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借款人在取得流动资金贷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还款计划及时还款,不得将贷款用于非法或者违法经营活动。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合法依据和业务流程下,全面测评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制定贷款方案,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监管、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等各项程序要求,确保业务合规、流程完备和安全有效。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咨询引导和风险提示,加强借款人的自我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的提升。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准确地记录借款人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历史等内容,加强信息保护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业务流程的要求,制定客户准入制度,全面测评借款人的信用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制定贷款方案。

第十条当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初步审核和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和贷款用途,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风险分类制度,按照客户的信用等级和信用风险评估结果,对借款人进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贷后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告知借款人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确保借款人了解贷款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章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贷款业务,确保贷款资金使用合规、风险可控。

二、流动资金贷款范围和用途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发展、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原材料采购等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用途。

三、贷款申请和审批第六条:企业在融资需求出现时,应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到企业贷款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包括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及时告知贷款申请方审批结果,并在审批通过后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

四、贷款发放和管理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企业指定账户。

第十条: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于贷款合同中,贷款发放后企业应按时按量偿还贷款。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有权对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企业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五、贷款风险防控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的风险状况设定贷款额度和利率,并加强对贷款人的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及时应对贷款违约等风险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在发现企业存在贷款违约等风险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催收、追缴贷款本息等。

附件:1. 贷款申请表格2. 授信审批流程图3. 贷款合同范本4. 贷款使用报表5. 贷款违约处理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流动资金:企业日常运营所需的资金。

2. 短期贷款:贷款期限较短,通常为1年以内。

3. 中期贷款:贷款期限较长,通常为1-5年。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绪论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率,加强风险控制,保障金融机构及借款人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资格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条件,提供真实、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四条贷款额度与期限1.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贷款额度。

2.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应根据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市场利率水平、风险评估结论以及监管规定等因素确定。

2.贷款利率调整应当及时、合理,避免对借款人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条贷款管理1.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贷前审查、贷中监管和贷后管理等环节。

2.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条风险控制1.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的监测和控制。

2.对于风险较高的贷款,金融机构应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监管与报告1.金融机构应遵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贷款业务相关报告,确保信息透明度和监管有效性。

第九条处罚与奖励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2.对符合规定、贷款运营良好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可以给予奖励或优惠政策。

第十条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并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以上暂行办法,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规范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具体规定了银行在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方面的管理原则、操作规程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障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贷款利率的管理。

根据该办法,银行在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当依据市场利率和贷款对象的信用风险,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同时,银行应当对贷款利率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和资金成本的波动,确保贷款利率的公平合理性。

三、贷款用途的管理。

根据该办法,银行在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时,必须明确贷款用途,并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贷款。

银行应当加强贷款用途的监管,防止资金被转移、挪用或滥用,确保贷款资金能够切实用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四、贷款风险的管理。

该办法要求银行在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时,必须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银行应当制定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贷款对象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和风险特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贷款风险。

同时,银行还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和可管理性。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和法律责任。

该办法规定,银行在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银行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防范能力,做到诚信经营、持续发展。

总之,《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有效规范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运作,增强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保障了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同时,该办法还具有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为其他金融机构和相关行业提供了规范和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浏览次数:319 加入时间:2010-5-13 15:46:18 来源: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银监会号令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号令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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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监管工作信息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专刊
第2期(总第195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月6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中的难点及有效解决路径探析
针对辖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近日,青岛银监局从制度完善、操作流程、资金需求量分析、支付方式、贷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专题调研,与五家有代表性的国有、中小股份制、城商行、外资银行等银行机构进行了现场座谈,摸清了辖区银行机构执行中的难点,并就其中关于流动资金测算、受托支付等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和经验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初步探索出一些适用新规的良好监管实践。

一、基本情况
自流贷新规实施以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改进信贷流程、加强培训与学习,监管部门通过开展现场调研、月度监测、经验交流、考试考核等方式严格督导,推进流贷新规稳步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截至2010年10月末,辖内各银行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所依据的实施细则及合同均已按《流贷办法》要求修订完毕,各行流动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受托支付标准均已明确规范,有的银行建立了更为详尽的流动资金需求量测算方法,有的银行将流动资金贷款全部执行受托支付,切实将流贷新规落实到了规章制度和合同文本中,并在信贷业务中严格执行。

按人民币贷款口径统计,截至10月末辖内当年累计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843.24亿元,其中受托支付802.33亿元,受托支付比例为43.5%。

经监测,自2010年7月以来,辖内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比例上升了3.8个百分点,受托支付比例逐月上升。

二、当前面临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一)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参考标准的实际应用率不足。

《流贷办法》要求贷款人综合估算借款人日常营运资金真实需求,并结合其自有资金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状况等情况,综合核定借款人授信额度。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简单按照测算参考的公式,多数情况下与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不符。

特别是在事业单位借款和一些特殊交易情形下,营运资金测算需求量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

解决路径:要求银行机构在《流贷办法》提供的测算参考基础上,依照本行和客户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借款人资金缺口,为借款人量身订制适合其需求的融资方案。

如工商银行在47类评
级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现金流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限额。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在流贷办法的测算参考基础上,制定了本行的测算制度,按借款人行业不同、经营模式不同对测算方法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建设银行对事业单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特殊借款人,其财务报表中没有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相关数据项的,允许使用其报表中的类似数据项测算,没有类似数据项的,可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二)受托支付标准不统一引发的不公平竞争现象。

《流贷办法》赋予了银行自行确定受托支付起点标准的自主权。

部分银行总行并未出台明确的标准,而是给予分支机构较为宽松和灵活的标准,由分支机构根据区域内情况自行确定支付标准。

由于各行支付标准不一,一些优势客户作为银行竞争的对象,面对一家银行机构提出的受托支付要求,以其他行可以不执行受托支付为由,向银行机构施加压力,迫使个别银行放宽受托支付标准,实行自主支付,资金由借款人自行控制,从而引发不公平竞争。

如调研中发现,个别银行在某客户的要求下,经过符合本行相关规定的审批流程后,与该客户约定将1亿元的交易支付作为受托支付起点金额,相当于将全部信贷资金均予以自主支付。

解决路径:一是督促银行机构及时出台相应的操作流程,确定严格的、执行力较强的受托支付条件,避免受优势客户的胁制而降低贷款条件,违规发放贷款。

渣打银行制定了按不同的风险评级结果、贷款额度确定受托支付标准的矩阵式受托支付标准。

如信用等级最高的A+级客户的受托支付起点金额标准为授信额
度的50%;信用等级最低的D级客户的受托支付起点金额标准为授信额度的20%或人民币300百万元(两者取低者)。

青岛银行则根据本地化特征,制定了相对其他银行较为严格的受托支付标准,即老客户单笔支付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客户5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受托支付。

工商银行今年以来大力推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其目标是对贸易型、生产型客户将逐步以国内贸易融资取代流动资金贷款,做到全面受托支付。

从施行情况来看,客户对国内贸易融资接受程度日益提高,业务发展前景良好。

二是加强社会宣传力度,使优势客户深刻理解执行受托支付的实际意义及对客户带来的利益,促使客户主动配合银行机构严格执行贷款新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建议银监会根据区域、银行规模、客户集中度等指标,建立受托支付的上限指标体系,银行可在不高于统一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支付标准。

(三)关联企业贷款资金受托支付流于形式。

据调查,企业客户或者集团客户为获取银行资金,规避新规的实贷实付要求,存在通过关联企业、关联人交易将贷款资金在多个银行之间进行多笔转账,最终回到借款人账户的现象。

更为隐蔽的运作模式是将信贷资金转入关联人账户后供借款人使用,不再转回借款人账户。

有的关联企业本身就是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融资而新成立的公司。

解决路径:要求银行机构加强协议承诺和贷后监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应提供真实的交易凭证,不限于合同、发票,还应对相应的货物或者标的物进行清点查看,切实尽职履行贷后
管理职责。

如民生银行实施客户经理对本地客户开展月度回访、对全部客户每季度走访一遍的模式,总行在贷后管理电子系统内随时进行书面抽查,发现疑点的开展现场核查。

渣打银行按照客户信用等级确定贷后监控的频率,不同等级的客户,贷后抽查的金额和频率有所不同。

如信用等级最高的A+级客户,抽查金额至少为抽查前半年累计用于自主支付的提款总额的3%,且至少每半年抽查一次;信用等级最低的D级客户,抽查金额至少为抽查上一月度累计用于自主支付的提款总额的50%,且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四)贷款支付后信贷资金在借款人账户停留的时间标准不确定,导致实贷实付落实难。

受托支付情况下,存在因会计系统、开立账户、客户交易合同变更等原因带来的资金在借款人账户停留的问题,银行难以把握。

自主支付情况下,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信贷资金在借款人账户停留时间过长的现象更为突出,有的信贷资金在借款人账户留存的时间甚至达到三个月,有违实贷实付的精髓要义。

解决路径:受托支付情形下,大部分银行实现了“T+0”,个别情况下信贷资金在借款人账户停留的主要原因是转账过程中出现的系统停用、借款人交易对象临时发生变化等,考虑到实质重于形式,监管实践中原则上同意“T+1”、“T+2”,但是要求银行应有充足的客观理由并记入信贷档案。

自主支付情形下,在借款人账户停留亦不应超过合理的期限。

因此,自主支付下贷款人应发放在一定期限内的贷款,并督促借款人按照用款计划在期限内使用贷款,及时提交相应的资料,支付期限过长的,应作为重
点关注对象核验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加强贷后管理。

如农业银行按借款人提交的用款计划发放自主支付的贷款后,定期核查用款计划的付款情况和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采用按月核定自主支付最高额度的方式防止借款人有意化整为零的行为。

渣打银行则基本做到了无论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信贷资金不在借款人账户停留,并且总行系统自动筛选借款人的资金走向,抓取不符合借款合同流向的数据,次日生成报表提供预警。

(五)自主支付后银行难以要求客户配合提供相应的资料。

目前,在自主支付情形下,银行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承诺配合提供相应的交易资料,如不配合,客户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如果客户属于还本付息均正常、仅仅不提供交易资料的违约行为,银行一般不主动要求客户承担经济上的违约责任,同时诉诸诉讼的成本较高,特别是在已经全部放款结束后,银行能够采取的措施对于违约客户的约束力较弱。

解决路径:银行应充分运用协议承诺的条款,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在自主支付情形下借款人应提供相应的交易合同、交易人信息等相关资料,将提供交易资料的关口前移至放款前,对借款人形成硬性的约束。

如果是分多笔发放的贷款,更应约定提供上次的交易资料后方可发放下一次贷款。

(六)贷后管理岗位与营销岗位分离难。

目前银行机构大多实现了贷款受理岗位、调查岗位与审批岗位、放款岗位的分离,在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放款环节做到了岗位制衡。

但是,受从业人员数量和客户服务体系的制约,当前银行大多仍由客户经理负责贷后管理,直接面对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无论从主观上
还是从客观上来讲,客户经理受客户的直接影响较大,使其很难客观公正地对客户做出总体评价,导致贷后管理流于形式的情况较多。

解决路径:在当前短期内难以实现营销、调查与贷后管理岗位彻底分离的现实情况下,银行应建立贷后管理抽查机制、制定相应的抽查频率和范围标准,定向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

同时完善贷后管理的激励考核评价机制,将贷后管理质量与客户经理岗位考核评价相挂钩,严格贷后管理尽职评价,督促客户经理及时发现和揭示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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