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与监督的区别

制约与监督的区别
制约与监督的区别

制约与监督的区别

对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来说,监督是本质性的、根本性的,制约是派生性的、从属性的。

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发研字 19971号)中曾就监督与制约的关系作了比较准确的界定和区分。从法律文本来看,监督与制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既有联系,又有质的区别,不能相互混淆和替代。监督与制约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对权力行使的约束、限制和控制,都能起到防止和纠正工作中失误的作用,目的都在于保障执法和司法机关正确地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监督与制约的区别在于:

1.制约与监督的行为走向不同,制约是互相的,而监督是单向的。制约是由相关权力主体(机关、机构或个人)各自承担特定的执法任务所产生的,这种相关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各权力主体处于权力运行的不同程序和阶段,有前后之分,前后权力行使的结果形成互相制约;二是各权力主体在同一程序或阶段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共同参与和相互辩论对最终结果形成制约。譬如,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控诉、审判由于分工不同,职能的内涵各异,互相衔接,交互发生作用而形成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这种互相制约以一方的存在作为另一方存在的前提。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特定机关、机构或个人的权力或者权利,譬如,诉讼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特定职权,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和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正因为如此,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检察机关才是监督主体,而并非互相制约的各方都互为监督主体。

2.制约与监督的影响范围不同,制约的影响在于它对上一个环节中权力行使的结果作出评判以及决定是否启动下一个环节的程序,而监督是对权力行使过程或者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譬如,在刑事诉讼中,制约主要表现为一个程序结束向另一个程序转换时两个诉讼程序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它的指向和影响主要是诉讼的结果。监督则不同,它存在于诉讼活动的始终,不仅包括对诉讼结果的监督,而且也包括对诉讼过程的监督。

3.制约与监督的效果或影响方式不同,制约对于受制约方是决定性的、负完全责任的,不要求被制约方作出积极的回应,受制约方要么接受制约方的决定,要么依法选择其他的程序或路径继续推进;而监督对于受监督方的决策和行为是督促性的,要求被监督方作出积极的回应,但不具有决定性,也不参与决策,因而不负决策和执行责任。譬如,在刑事诉讼中,对诉讼活动的制约是诉讼主体间审查、复核、退回程序等方式进行,互相制约的各执法主体都独立地对自己的决定负责,以自己的决定影响对方执法决策或行为的结果。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如果以提出纠正意见的方式进行监督,被监督部门应当执行;如果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要求受监督方重新考虑或审议并作出新的决策,但不具有强制性。互相制约关系随着诉讼程序的推移而自行得以解决。对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是以违法行为得到受监督方自己来纠正而得以解决。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通过办案实现。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参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在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承担着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能。这些职能本身就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人民检察院正是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具体工作中进行法律监督的,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通过具体办案实现的,办案是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最有效的手段。同时,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又是一个独立的执法主体,在依法独立行使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监督刑罚执行等职权中,对审判机关、监狱机关、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和代理诉讼的律师都形成一定的制约关系。这种制约关系是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制度化体现,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方面的反映。对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来说,监督是本质性的、根本性的,制约是派生性的、从属性的。对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政体和司法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来说,监督是本位性的、主要的,制约是延伸性的、次要的。从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来说,监督和制约都是职能关系,是程序性的权力,并不意味着也不要求检察机关与受监督方和受制约方之间存在政治地位的高低差别,检察机关的权威来自法律监督的质量和合法性以及法律的设置,而不是来自检察机关具有或必须具备某种较高的法律地位或政治地位。这是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的一个重要差别(其他监督可以或者需要有地位差别)。当然,在具体的诉讼程序和环节,监督和制约的任务和表现形式不同,其地位和作用要具体分析,不一定有主次、本末、高低之分。

制约与制衡的区别

分工制约是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体制中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原则,分权制衡是在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中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原则。

近几年来,“制衡”概念被滥用或误用的情况相当普遍和严重。有的作者没有注意“制约”与“制衡”的区分,有的作者有意地混淆这两个概念或者试图以“制衡”代替“制约”来解释我国检察机关在政体和司法中的定位。这个问题涉及社会主义政体与资本主义政体的原则界线。我国社会主义政体实行的是分工制约,而西方资本主义政体实行的是分权制衡。如果说监督与制约的区别只是功能性的、体制和机制上的,那么,制约与制衡的区别则是政体上的原则界线,十分重要,不容混淆。分工制约是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体制中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原则,分权制衡是在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中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原则。因此,分工与分权、制约与制衡的区分首先应当放在两种不同的政体背景下研究。在政体意义上,分权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在组织和责任上的绝对划分。分工则是各种国家职能(不限于立法、行政和司法)在组织、人员和责任上的相对划分,并不排斥国家机关之间在部分职能上相互交叉、相互参与和相互配合。

从宏观的权力结构上说,分权与集权是两种不同的政体。简单地说,集权是一元化的权力结构,所有的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地集中于或从属于一个机构(集体

或个人);分权是多元化的权力结构,各种国家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宪法和法律划定的范围内是互不隶属的、平行的、各负其责。因此,分权与集权之间的区别是显著而重要的,必须严格区分其政体性质和意义。当然,在管理的技术层面上或者在微观机制中,集权与分权的区分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流动性。譬如,管理学家法约尔曾说:“集权或分权问题是一个单纯的尺度问题,重要的是找到企业适合的尺度。选择集权还是分权,其尺度就是能否使总收益最大化。”这一解释淡化了集权与分权的性质和界限,撇开了政治原则,提供了一个评价它们的合理性的实用主义标准。对我们分析和评价分权与集权的是非也不乏启发和借鉴意义,但是,当我们研究和论述国家权力的分配和运行,特别是涉及国家政体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时,就必须严格区分分工制约与分权制衡,分工与分权、制约与制衡。如果把它们相提并论,不加区分,就可能犯理论错误,甚至政治错误。

对监督和制约,《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都单列词条并予以明确的界定和解释,对“制衡”却没有单列词条作出解释。从汉语字面上来看,制衡可能是制约与平衡的结合。从英译汉的角度来看,制衡是“checksandbalances”的汉译。Check有检查、制止、制约之义,balance则表示彼此之间的平衡、对称、稳定。制约与平衡(checksandbalances)是以区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为基础,并保证这三权中任何一方的任何错用或滥用权力都将受到其他一个或者两个方面的制约与平衡的政府原则。据《宪法辞典》(台湾民笙书局,1979)解释,制衡是政府机关在权力分立之原则下,各机关互相牵制,以保持权力之均衡的政府组织原理。制衡原理起源于波里比阿(Polybius)的代表作《罗马帝国的兴起》,在英国宪政史上经过了反复的理论争鸣和政治斗争,理论上定型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立宪实践中在美国政府结构中得到了最典型的应用。

美国宪政的制衡机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有权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参议院对弹劾总统案有审判权,国会有宣告惩治叛国罪之权,有建议、批准总统对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之权,有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之权。二是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三是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担任审判庭主席。这样,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机关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制约和平衡。任何一个机关都不具有绝对优越的地位,都不能领导其他机关,也不能改变或调整三机关之间的基本关系。

美国政体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根本的差别。换言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优先的、决定性的地位,其他机关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其他机关之间存在一定的监督和制约关系,但都无权监督和制约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相互之间都不存在制衡关系,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是它的下位机关。因此,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政体来说,制衡是一个异己的、不相容的概念,绝对不能把制衡与制约这两个概念混淆。

我们要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增强监督制约的效果,都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着眼于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着力于完善法律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和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既不能谋求居高临下的监督,也不能谋求平衡性的制约。

一、法律监督关系与配合制约关系的主要内容

(一)检察机关与公安侦查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依据是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刑诉法第七条的规定。

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根据法律对职权的总体划分,各自行使职权,不允许互相代替或超越职权。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互相补充,共同完成查明犯罪事实、揭露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而不是各行其是,甚至互相扯皮、抵消力量。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按照职权和工作分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各守关口,相互牵制和约束,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可能发生的错误及偏差,确保审判权、检察权和侦查权行使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1.互相配合的主要内容

检察机关与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的互相配合关系,在刑诉法和有关规定中有一定的依据。首先是刑诉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的规定,是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和讨论的直接法律依据,体现了及时了解案情、提出必要取证意见、共同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互相配合原则。其次是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认为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里的“主管机关”包括有行政处罚权的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有行政处分权的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等。再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由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在相关执法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察机关应邀参加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组工作等联系配合工作制度。

2.互相制约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案件,需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应当逮捕或应当起诉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检察机关不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在这一对互相制约的关系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虽同为指控犯罪的一方,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和移送起诉的权力,受到检察机关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权力的制约;检察机关的上述权力也受到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权的反向制约。此外,拥有刑事案件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及海关辑私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也存在相同的互相制约关系。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主要是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专门法律监督。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机关实行诉讼监督的主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关系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通过对公安机关的专门

调查工作和适用强制措施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对构成犯罪的公安人员的立案追究等方式,体现检察法律监督权对侦查权的单向监控和纠错。

二、法律监督关系与互相制约关系及其主要类别

(一)法律监督关系

法律监督是我国政治与法治领域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但是,对于其含义却有各种不同的表述。有的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是指为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进行察看并督促的活动。[1]还有的观点则认为:法律监督是法律实施的监督的总称,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统一实施的一种法律制度。[2]我们认为,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法律监督是指国家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针对特定对象运用法定的手段,能够产生法定效力的监督。在我国,法律监督特指人民检察院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3]

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法律监督专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因此,必须结合检察职能加以考察。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运行机理看,法律监督可以分为弹劾型、督促型、匡正型等类型。尽管从广义的角度看,无论是弹劾型、督促型还是匡正型法律监督,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纠正违法,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但是这三种类型的监督方式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弹劾型监督是检察机关运用法定手段,通过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强制方式,剥夺其继续从事公务的身份资格,从而阻断因其职务犯罪行为损害法律正确适用的一种监督方式,侧重于对不称职公职的免除。督促型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其发现的有关被监督对象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运用法定手段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的一种监督方式,侧重于对不启动法定程序的督促。匡正型监督方式是指检察机关在参与或介入诉讼程序过程中,对其发现的有关被监督对象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运用法定手段责令其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侧重于对已经启动的、运行错误程序的纠正。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是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弹劾型监督,予以立案查处;二是对公安侦查机关立案活动中的懈怠情形以通知立案的形式实施督促型监督,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实施程序介入式的匡正型监督,依法要求纠正;三是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政侵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形,通过抗诉形式实施事后匡正型监督,在纠正法院判决、裁定的同时,对行政违法和不当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四是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及劳教场所刑罚执行及劳教活动实施备案审查式和程序介入式的匡正型监督。(二)互相制约关系

所谓“制约”,按照词义的理解,是指甲事物本身的存在和变化以乙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则甲事物为乙事物所制约。[4]在权力关系体系中,制约主要是指某种权力系统之下的若干种相对独立的子权力之间存在的互为依存、互相影响、互相约束的关系,即某种权力的运行要以其他相关权力的运行为条件,反之亦然。

通过考察我国检察机关与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存在的互相制约关系,我们认为,制约关系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即审批型制约和复议型制约。前者是指一种权力的运行有赖于另一种相关权力的评判和准许。典型的是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权和决定起诉权对公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权和移送审查起诉权的制约。后者是指对一种权力已作出的评判决定表示异议并要求重新作出正确决定。典型的是公安机关对认为错误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通过提请复议、复核加以制约。此外,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的由有关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相关制度中,也规定了移送案件线索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进行复议的权力,这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所实施的复议型制约。

三、监督关系与制约关系之比较

(一)监督主要是一种程序性纠错,制约主要是一种实体性约束

无论是弹劾型、督促型还是匡正型监督,检察法律监督所针对的都是被监督对象权力运行中的程序性错误。立案监督是对公安侦查机关应当启动刑事立案程序而不启动所实行的督促;侦查活动监督是对专门调查工作及有关强制措施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所提出的匡正要求;刑罚执行和劳教活动监督是对刑罚执行和劳教机关在罪犯减刑假释和其它监管活动,以及劳教活动中的程序违法情形所提出的匡正要求。在上述三种监督形式中,检察机关并不替代被监督对象直接去纠正程序错误及由此造成的实体错误。职务犯罪侦查是以刑事追究的弹劾型监督形式,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某种资格和人身自由进行“实体性”的“处分”,但对与职务犯罪相关的权力运行中已经发生的错误程序及其产生的实体结果,检察机关却不能代替被监督对象予以纠正。因此,法律监督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纠错。

制约则有所不同。没有检察机关的批准或决定,公安侦查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权的实体效力就处于被认可或被否决的不确定状态。公安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同样如此。复议、复核权的启动,使得检察机关的不捕、不诉权的实体效力同样处于被维持或被撤销的不确定状态。因此,制约权本质上是一种实体性约束,直接影响被制约权力的效力。(二)监督主要来自于权力系统外部,制约则源自权力系统内部并行的其他权力

从监督的词义看,有“从旁察看并督促”之意,因此,在监督关系中,监督者处于相对超脱和独立的地位,其权益与被监督者的权益是不同的。检察法律监督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不仅是依法打击犯罪,在检察机关与公安侦查机关的诉讼监督法律关系中,监督权所要维护的权益,显然超越于公、检双方共同担负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权益;而在检察机关查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关系中,监督权所要维护的保证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权益也独立于行政执法权所追求的对相对人进行行政管理等权益。

互相制约的前提是分立的子权力同属一个母权力体系。在制约关系中,制约双方都在“局中”,都不能摆脱他们之间的联系和固有属性。[5]在刑事诉讼中,当检察机关以刑事犯罪指控者的角色出现时,就与公安侦查机关之间形成了在指控犯罪这一权力系统之下的侦查权与公诉权既分工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和公安侦查机关的提请复议、复核这一对互相制约的权力,都是指控犯罪这一大的权力系统内部的子权力。因此,互相制约关系是同一权力系统内部互相约束的关系。

(三)监督具有主动性,制约具有依赖性

由于监督权源自于被监督权力系统的外部,两者在权力运行所追求的具体目标和利益上存在层次上的差异性,监督权是以纠正被监督者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错误为己任,因此,在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监督权的行使具有主动性,即只要发现被监督者权力运行中存在足以损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错误,就可以启动监督程序,或督促,或匡正,或弹劾,而不受被监督者的提请或其权力生效与否的限制。

制约权则有很大的不同。制约权的发生依赖于与同一体系相关权力之间的权能转换和“激活”机制。就检察机关与公安侦查机关而言,在指控犯罪的同一目标之下,批捕权或起诉权的行使有赖于提请批捕或移送起诉权的行使。同样,公安侦查机关的复议、复核权,也有赖于检察机关批捕权和起诉权的行使。换而言之,互相制约是当一种权力用尽后,需要转换为另一种权力才能实现最终的目标;而另一种权力主导作用的发挥也有赖于前一种权力的“激活”才能达成。这也是监督权只能由检察机关单向作用于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而制约权则存在双向作用的重要理由。

(四)监督具有事由性,制约具有经常性

从监督权和制约权的运行机理看,监督权只能在被监督的权力出现违法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要求纠正,在被监督的权力正常行使的状态下,监督权只发生“察看”的作用,而不发生

“督促纠正”的作用。制约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和制度,不论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发生违法情形,这种程序都要执行。[6]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所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肯定性或否决性的决定,都是一种带有工作职责性质的常规的工作制约,不能狭隘地认为否决性的权力才是制约,肯定性的权力同样体现了制约。

(五)监督具有全程性,制约具有阶段性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涵盖了从立案到刑罚执行的全过程;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关系看,还包含了对劳教活动的监督权和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因此,监督具有贯穿刑事诉讼全程性和监督范围广泛性的特点。制约则主要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且局限于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之间案件流转和衔接环节之中,具有较为明显的阶段性。(六)监督与制约具有互补性

程序性错误往往是外在的、显性的和刚性的,即容易被程序参与者所感知,而且在“程序至上”的理念下,程序法是刚性的、绝对的,权力运行必须严格执行程序法,程序错误和不公正必然导致程序重来,而不论最终的实体结果是否公正。监督所具有的程序性、全程性、主动性、事由性等特征,正好契合了对显性的程序错误随时予以纠正的需求。因为对明显违反程序的错误不及时提出纠正,等到结果出现再要求纠正并使程序重来的话,无疑增加了权力运行的成本。而实体性错误往往是内在的、隐性的,很难轻易被权力系统之外的对象所感知,制约的内在性、实体性、依赖性和阶段性特点,决定了在一项实体权力向另一项实体权力提出评判要求或复议之前,制约方无法主动、随时纠正其中的错误,而只能等到它上一个环节的权力运行结果出现后,再作出评判并决定是否启动下一个环节的权力运行程序。否则就是对被制约权力的替代和挤占,侵犯了被制约方的权能。但同时,制约权的行使,对被制约的权力而言又是决定性的,没有制约一方权力的评判和决定,被制约方的权力就无法进入下一个程序。从这一意义上说,制约权在对权力运行实体结果的影响力方面,要比监督来得更大。

通过上述的简要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监督与制约是两种有明显区别的对权力的监控方式,它们各有侧重、各有优势,也各有局限性,因此两者之间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监督所具有的外部性、程序性、全程性、主动性及事由性等特点,与制约所具有的内在性、实体性、阶段性、依赖性和日常性等特点,使两者在监控权力的体系中各显其能又互相补充,形成优势互补、不可或缺的关系。检察机关在与行政执法机关形成关系的过程中要综合两种方式的优势,构筑对权力运行的多层次和全方位的防控约束体系。在双方已有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设计双方之间的监督制约与配合协作关系,从而使行政权和检察权都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一、权力制约理论的历史演变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衡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社会成员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居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并在这种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二元对立,为了保证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握,防止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必然要寻求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的机制。 分权理论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提出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一切政权组织有三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其后经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继承发展。近代分权学为洛克所倡导,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完成。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认为以上的三种权力不能集中到一个人和一个团体手中。否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为个人或团体谋取利益。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主张司法独立。他强调,由于任何政府都有腐化的趋势和扩张权力的自发倾向,为了防止专制,应当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权力结构。孟德斯鸠提出并奠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基础,其实质是反对和防止国王的专制统治,以保障谋求发展的新兴资产阶级所需要的自由,协调整合统治力量的方法和手段。到18世纪,美国的汉密尔顿、杰佛逊等人一方面将“分权理论”具体运用到了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的制定实践中,从而使“三权分立”由理论变成现实。同时他们又发展了“分权理论”,将联邦与各州纵向分权与制衡纳入分权体系。恩格斯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并且为了矫正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给理性评说。在那些确确实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完全独立的。马克思在1831年对黑森宪法的赞扬也证明了他对权力的制约的重视。他说:“没有哪一部宪法对执行机关的权限作如此严格的限制,在更大程度上使政府从属于立法机关,并给司法机关以广泛的监督权。……高等法院有权对有关任免制度的一切问题作最后的决定,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并且把违反宪法的官员送交法院审判,

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

关于健全纪检监察机关 内部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的思考 童新生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过程中,注重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的制度建设,不断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但应该看到,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方面仍然存在监督滞后、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力的问题,这些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这种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的现状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地位、作用和承担的繁重任务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更加自觉地把制度建设贯穿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以此来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再上新台阶、再上新水平。 健全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制度机制 健全学习考核制度。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完善纪检监察机关集体学习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务虚研究和主要领导同志定期讲党课的制度。 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支部工作,开展好党小组活动。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建立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注重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开展分析检查评议,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健全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定期下访、接访和阅批群众来信的制度。 健全领导干部领题调研制度。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至少组织1次领导班子调研成果交流。 健全群众意见征求和反馈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作风整顿和效能建设,带头改进文风会风,加大治懒治庸力度,切实解决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制度机制 健全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纠风、执法监察、巡视等工作规范,建立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 健全和完善依法配置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和权限,明确业务分工,减少职责交叉,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创新思路,健全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 健全自觉学习贯彻执行制度的机制。要把制度的学习作为经常性教育的内容,切实加强制度的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与设计分析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与设计分析 根据宪法关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检察监督的本质是防范、控制和矫正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保证国家意志的统一实现。传统理论认为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就是对审判权进行监督,诚然,司法权是检察监督权的重要属性,但法律监督确是检察监督权的本质属性,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意义重大。基于此,冲破传统诉讼监督束缚,将监督视野拓展到行政领域对于民行检察而言大有所为,众多行政权力中,行政强制行为主动性、直接性、强制性、社会维稳性的特点,决定了其作为行政权力的重要形态将被纳入重点监督范围。 一、实行检察监督的行政强制措施内涵 1、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关于行政强制的概念,理论上一直众说纷纭,直至《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法学概念与立法概念才得到高度统一,即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检察识别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的首要考虑因素,是监督的前提,也是甄别行政强制权检察监督边界合理与否的重要考量。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强制行为,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如拍卖或其他依法处理财物、划拨存款汇款、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虽在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度上存在本质区别,前者要求当事人履“容忍、不作为”义务,后者要求要求当事人履“作为”义务。但二者所指对象均为公民人身自由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控制处分,行使权力上先行后续,合二为一为行政强制。 2、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表明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且将其对象限缩为 “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因而检察判定的范围是“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上,《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都可归入“涉及公民人身”或者“涉及财产权益”。也就是说,只要确认了其为行政强制措施,就可以将其归入检察监督的对象之内。将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检察监督的范围界定为“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可以避免超出检察机关能力范围的全面监督,既约束部分行政权力的行使,又最大限度地尊重行政权力的运行的自身规律性。 二、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一)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检察监督的原因

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摘要】近年来,关于构建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研究逐渐成为国内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公共权力在具体的行使过程中,会受到个人或集团利益的诱使,权力就可能出现异化现象,从而需要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本文从对公共权力概念的分析入手,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公共权力;制约;监督;综述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360-01 公共权力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根据公众意志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组织、协调、控制的支配力量,其行使主体是执政党、政府以及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公共权力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手段,其运行的实质是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以实现公共利益。思想家孟德斯鸠则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列宁也曾明确指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无节制的堕落。在我国,尽管公共权力的基本属性已获得根本改造,但是,由于制度的缺失、人的自私性以及封建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着公权私用、滥用和腐败等权力异化现象的出现。因而,加强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十分必要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历来都是政治学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进入到21世纪后,关于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研究逐渐成为国内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公共权力的概念 关于公共权力的概念,国内外有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做出了各种不同的解说。一个比较常见的观点是:权力就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迫使他人放弃自己的意志而实现某一目的的能力。公共权力也可以理解为公权利,是为管理公共事务而设定的。人类作为群居动物,需要组织起来适应自然环境,因而需要处理许多公共事务,也就需要一种凌驾于社会个体之上的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使命是维护和促进私权。但公共权力自产生起,就与私权利不可避免地产生对抗,尽管对抗的范围、方式各不相同。而且这种对抗性是天然的,不可化解的。试图以公共权力基本目的公共性来否认或者掩盖其与私权利的对抗性是徒劳的。因为公共权力本源自私权利,是私权利的让渡;同时公共权力行使的方式主要体现为对私权利的限制。公共权力在具体的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受种种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诱使,权力就可能出现异化现象,产生腐败,寻租等行为,对私权利构成侵犯,从而需要对公共权力进行约束。 二、公共权力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权力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其理论上的系统化始于孟德斯鸠,实际应用始于美国建国宪法。其基本原理是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使其在分工的基础上互相制约。 在这一方面,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科学配置权力,并使不同权力之间能够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杨长青认为,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就“要适度分解权力.构建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具体而言,他认为可以通过“分解‘一把手’过分集中的权力”、“限制领导干部兼职”、“理顺党委和政府的关系”、“正确处理地方党委和人大的关系”、“正确处理上下级关系”来使各种权力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同时他认为还应“建立垂直的监督领导体制”、“理顺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关系”来“要强化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威,以权力制约权力。“只有从权力内部对权力进行分解,并在此建立一个稳定的、相互制约的权力体系,以权力之间的关系来制约权力”才能有效地控制权力。“强化权力制约的关键是实现权力的合理分工和相互制约”。完善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需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机构设置和权力制约监督”,加强“各级权力机关相互间的制约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制约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制约监督”、“司法系统内部的制约监督”。吴振钧提

关于建立健全有效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思考

关于建立健全有效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中共泰宁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成球(2008年7月) 日前,笔者就构建与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制约监督机制,创新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防控机制,营造干净干事的政务环境作了些调研,感受到了加强权力监督取得的成效,也清醒地认识到其间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就我县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谈点看法。 一、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探索、创新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在提高监督能力方面摸索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监督意识上趋于弱化。一部分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自我监督意识淡薄,缺乏责任感和自觉性;有些党员干部没有充分认识监督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党规党纪知之甚少;有的在监督问题上搞“二张皮”,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党内民主生活会时常存在走过场,不愿对他人批评,自我批评也轻描淡写,批评与自我批评无实际内容现象。 2、监督范围上不够全面。主要存在“三重视、三忽略”,即重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忽视下级对上级的监督;重视对一般执法行为的监督,忽视对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的监督;重视形式上监督,忽视实际内容的监督等现象。在监督过程中等还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对微观监督多,宏观监督少;对个人监督多,对组织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 3、监督广度上出现真空。由于监督点多面广,往往把一些看似不起眼,其实却与群众利益、与百姓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的部门、单位或部位、环节忽略掉了,从而出现监管真空。 如,每次制定加强监督等方面的方案时,都未曾将类似档案局这类小局列入重点监督范围,但却多次收到群众反映查阅档案时收取复印费过高等问题。特别是极个别单位,在现行制度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管理不到位,干部

对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的思考和建议

---------------------------------------------------------------最新资料推荐------------------------------------------------------ 对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的思考和建议对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的思考和建议党的十七大指出: 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在加快改革开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对权力进行规范、约束,建立健康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逐步铲除权力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 根据省监察厅调研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本文就如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浅谈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存在问题一是一些党员干部对监督的认识比较淡薄。 片面认为监督有院娩损于领导威信和单位盈形苫象,是找岔子,捅训漏子诺,对己对人都不勇利。 一袁些人对监督顾架虑重重,杏下级对上级英的监督,怕鸡穿小鞋,击不敢监督;同倘级之间渴的监督,怕伤和奶气,麓不想监督;上级对擂下菩级的监督,怕丢选票绿慨,不愿监督二是对氟殷权力的科学配置还不蜗够谱科学。 主要表现在郧: 权赵力过分集中,没仕有相互炎制衡;权责不倦能统一,语行使权力无岸所顾忌;自斟由裁量权嚣过大,为权力永腐败提猿供可乘之机等。 寅权力乒配置的不科学容易味导旺致权力失控,行为失 1 / 9

艳乞范。 三是对权力的轧筋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孝。 嗣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献缺陷邻,缺乏一整套行钥之有效妙的监督制度和烛措施。 例乌如,监督行枕为特别对满一把手萍的监督不到位瓶,留有津大量的监督真蝴空龙,使权力运行过程酝不丑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淆嘿现有的一些准则、规定抛蟹、制度在数量上不算少畴赃,但对权力腐败的约漓束月力很有限,远未达啃到法胞律纪律上应达到评的强制眠性程度,造成舒制约权力狞的机制较耍软、较信虚,致那使一部分掌握蔬实权的调权力机关和权力缴行使曝者,没有得到真正障有役效的监督,有的甚至枝淮处于失监的状态。 秩兢四是行政行为还罗不揣够规范。 行政审批灵事项淫仍然过多,程序孙过繁,傣权力行使透明齿度低,为受一些权力部严门和人员滥衅用职权、研以权谋私创造恿了条件芝。 从目前看,掌井管人签、财、物和证照发侦放橇、项目审批等部门容惭像易滋生权力腐败现象。 皱俱五是责任追究的产力愚度、广度还需进一胜步加锚强。 存在滥权违猎纪者不秧一定被查处,少该处分不砧一定被处分彦,该移交不逛一定被移醋交,该判刑不寻一定被龋

论行政监督中的舆论监督

论行政监督中的舆论监督 摘要 当前,舆论监督已成为社会上的热门话题,人们翘首盼望舆论监督在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中以及反对官僚主义、行政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面对这一社会形势,我们要做好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经过不懈的努力,克服舆论监督中的难点,拓展舆论监督的路子,不断提高在行政监督中舆论监督的透明度。 关键词: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策略。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及其意义 (3) 二、舆论监督的概念及其意义 (3) 三、舆论监督的现状、重点及其特点 (3) (一)舆论监督是多种监督中的一种 (3) (二)舆论监督的重点 (3) (三)舆论监督的独特之处。 (4) 四、加强行政权力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4) 五、进行舆论监督所存在的问题 (4) 一、记者的心态、素质和舆论监督的需要不相适应 (4) 二、机关报体制和实行舆论监督的不相适应 (4) (三)媒体的关注与民众的关注产生错位 (5) (四)媒介对行政权力监督的依赖 (5) (五)缺乏健全的舆论监督机制 (5) (六)媒介报道消息的真实性 (5) 六、加强我国行政舆论监督的实施路径 (6) (一)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舆论监督 (6)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 (6) (三)减少行政权力对舆论监督的干预 (6) (四)优化舆论监督环境 (6) (五)健全舆论监督机制 (7) (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化 (7) 结论 (7) 参考文献: (7)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及其意义 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管理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否遵从规章、法律进行检查,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以防止和纠正管理中的失误和偏差,保证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它既包括专业行政监督机构对其他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构对下级行政机构的监督、被领导者对领导者的监督和行政领导者对被领导者的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以外的政党组织、国家机关、大众舆论、社会团体和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依法所进行的监督。 二、舆论监督的概念及其意义 舆论监督, 是指公众对各种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等,自由表达看法,从而对议论客体成形的一种客观效果。“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公众, 而新闻媒介通常是公众实施舆论监督的喉舌和代表。这种监督渠道多样,是一种无形的、自在的精神性力量。它是公众通过民主方式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管理的重要方式。舆论监督的矛头既可以对下(监督社会各界,包括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也可以对上(监督政府),但其主要指向是各级权力部门和政府。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在行政监督领域和反腐败的斗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逐步成为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种权力”。通过新闻媒介的快速报道、揭露、曝光、评论等形式,引起社会的警觉和关注,产生对行政管理机构的社会压力,从而有效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制约并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 三、舆论监督的现状、重点及其特点 (一)舆论监督是多种监督中的一种 “舆论监督”这个词它应该是政治学名词,在传统的新闻学中很难找到。古今中外的历史告诉人们,政治离不开监督,权力离不开制约。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会导致腐败。离开监督,任何英明的领袖人物都可能蜕变为尴尬人物在历史上。离开监督的政治必然会是腐败的政治。西方人认为,如果不加强监督,加以制约,政府权力很大,它就可能干蠢事、干坏事。现代国家有了多种监督形式,为了对权力机关进行制衡和对公务人员的活动实行监督,如议会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等。任何社会团体、政党都有不同程度的内部监督机制。还有群众监督,群众是所有监督的参与者。但群众监督似乎算不上一种独立的监督形式。群众监督或诉诸法律,或诉诸舆论,或诉诸行政部门。 (二)舆论监督的重点 舆论监督既然是从对政治进行监督、对权力进行制约的角度提出来的,是多种监督形式中的一种,那么其监督的重点自然是拥有权力的公务人员和权力机关。舆论监督是人民包括新闻工作者利用新闻媒介监督和批评各级公务人员的社会性的活动,评论政务、了解党务及一切公共事务。简言之,舆论监督的重点是监督权力,包括有权力监督政府、执政党的权力,乃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当

加强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加强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我国的反腐败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腐败这颗毒瘤的存在关乎民心相背,国家安危。而世界各国成功反腐经验无不是在加强力度空前的法规制度建设的同时,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因此,我们党和人民必须拿出足够的智慧和勇气,找出腐败滋生蔓延的根源,制定强有力的措施,保障更大民意参与反腐体系中,铲除腐败这颗毒瘤。 一、腐败滋生的原因 目前,腐败大案要案有增无减,腐败发生的范围在扩大,腐败程度上有所加深,腐败手法更加复杂,形式更加隐蔽,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主要的症结应从两个方面分析。 1.1、党员干部自身缺乏感恩、敬畏之心,底线迷失。 在众多贪官的回忆录和悔过书中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官员上任伊初誓言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培养及期望,用毕生的精力贡献社会和人民,然而现实生活中,这些干部缺乏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缺乏向养育自己的人民感恩、缺乏对党纪国法的的敬畏,相反的他们要百姓无条件地敬畏干部,视党纪国法为儿戏,自甘放纵堕落的同时对人民的感恩和对党纪国法的敬畏逐渐消失殆尽。在各种形形色色的诱惑下,认为拿点不是违法,至多是违规违纪,这种政治底线上的迷失,生活上的糜烂,导致经济上的腐败,道德上的败坏。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归根结底,这些干部放松了政治素养的学习,权利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 1.2、法律法规约束不力、体制改革不到位致使公权力缺少刚性制约 一方面,一些法规制度处于试行阶段,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约束力不大、震慑力不足、惩处力不强,政策层面上存在过于原则性和粗线条的缺点,一些“模糊”问题得不到具体化,故而还未施行就遭受执行难的瓶颈,甚至在执行过程中扭曲甚至违背了决策层的初衷。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近年来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使得社会经济发展无形中扩充了公权力行使的范围,强化了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渗透力度,增加了公权力的“分量”和“含金量”,从而扩大了腐败分子的“活动空间”。

20170302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试卷答案100分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试卷 本次考试结束啦,您在此次考试客观题得分为100.0 分! 您通过考试!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判断题 1. 党的执政地位、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于人民。正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2.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现程度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以及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实现程度是一致的。正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3. 权力具有代表和实现公共利益的功能。正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4. 领导干部健康成长既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正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5. 保持党的纯洁性是党的优良传统,保持党的纯洁性是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目标。正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6.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最好保护。正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7.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干部都是党的干部,不是哪个人的家臣。正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8. 党内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党内腐败现象产生的制度层面的重要原因。正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9. 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健全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标准之一。正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10. 对权力的监督就是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正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11. “一把手”违纪违法犯罪最容易产生一种催化和连锁反应,甚至会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正确√ A. 正确

权利受到制约和和监督

权利受到制约和和监督 学习目标 1、知识与技能: ○明确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 ○明确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认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明确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意义。 2、能力: ○提高归纳与分析的能力。归纳监督政府权力的若干途径,分析政府依法行政和接受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分析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的内涵等。 ○利用教材提供的情景和问题,就有关政府依法行政和权力监督体系的内容,提高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初步探究学习的能力。 ○学会辩证地认识问题。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权力。 ○学会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了解权力的两面性,形成正确的权力观。 ○认识人民监督政府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培养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政治素养和公民意识。 ○了解相关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的信息,体会我国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进行科学民主决策和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意义。

○明确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作用,相信我们的政府是法治政府。教学重难点及关键 1.明确政府接受监督的重大意义。(重点) 2.理解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具体要求。(重点、难点)教法 讨论法,讲述法,比较法。 学法 合作交流法,自主探究法 教具及学具准备 课件,素材 教学时数 两课时 教学过程及设计 师:同学们,在我国,政府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要依法行政,但是滥用权力时有发生,怎样确保权力依法行使呢?今天我们共同探讨这一问题(板书: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 课堂探究活动一: 教师提问:1、同学们,大家讨厌贪官吗?为什么? 2、你心目中的好官是什么样子的? 学生自由发言。 教师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指导学生自学教材46页第一段和47页最后一段,了解权力的两面性及为什么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和监督的

浅谈我国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浅谈我国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摘要】科学配置权力,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探究几种权力制约模式,并考察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然后分析现阶段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权力制约,监督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如果不能及时科学配置权力,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很容易产生寻租与腐败现象。因此,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把制约放到监督之前。十七大报告为目前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研究指明了方向。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我国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战略定位。这一系列文件对于规范我国的权力运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探究几种权力制约模式,并考察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然后分析现阶段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一、权力制约与我国现行监督体系 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权力制约模型大致分为四种,分权模式、以权利制约权利模式、以法律制约权利模式和以监督体系制约权利模式。分权模式的主要内容是,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在各个权力之间,均衡分配权力,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保持一种权力之间的均衡态势,相互牵制;以权利制约权利模式是指,在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分流的过程中,因国家权力而生并受法律义务所保障的公民的法律权利的行使,可以反过来制约国家权力的扩张,这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模式,以法律制约权利模式,即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强化法律的监督作用,达到通过法律来制约权利的目的;以监督体系制约权利模式,通过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人民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方式来达到对权利的制约。这种模式只作用于事后,而没有事前反应机制。因此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建立起权利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 我国经过几十年的探索,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社会主义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这套体系包括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等,主要可分为执政党的自我监督和党外监督。党内监督主要靠政党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党外监督则是依靠非党组合和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不同,我国主要是以法律制约和相应的监督体系制约权利来达到权利制约的目的,是属于民主集中式的权力结构,这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结构。但是,伴随着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原有权力制衡与监督体系越来越体现出缺陷与不足。 二、现阶段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权力结构不合理。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是权力运行的双轨制。一条是原有的、传统的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权力运行轨道,一条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权力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Theory Researc h 学论 理★★★★收稿日期:2012-11-10 作者简介:田爽(1988-),女,河北保定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田 爽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在我国,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出现了很多行政腐败的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改革发展步伐。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时期,政府的各项工作都卓有成效,在法治政府不断发展的同时,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在逐渐增强,全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已成为我们党和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适时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有效遏制行政腐败,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也是更进一步落实反腐工作的重要举措。因此,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已经势在必行;否则,行政执法的权力会被滥用,行政执法的目的将难以实现,公众利益也必将会受到威胁。现行的行政监督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缺陷,需切实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监督称为行政监督。现代行政观念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学者古德诺在《政治与行政》一书中提出了“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的著名论断,将行政从政治中脱离出来,因此对于行政监督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理解[1]。广义上的行政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的活动[2]。狭义的行政监督就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的活动。基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更倾向于从广义上理解行政监督,因为这样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无论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与组织或者新闻舆论媒体及公民个人,他们都是行政监督的主体,都依法享有各自的监督权力与权利。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可以更好地制约行政权力,有效地惩治腐败。二、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行政监督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提高公务员素质 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3] 。我国已经形成了内外部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制,并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行政监督在实际的运作过程有很多值得我们注意和研究的问题。具体来说,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意识淡薄,公众参与意识差。监督意识包括监督主体积极参与监督的意识和监督对象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公众的监督意识不强,不能够正确行使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力,他们认为行政监督就是有权力的去管无权力的,而且由于当前我国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度不够,使得监督主体不能深刻认识到这一决策的危害性,因而不敢参与到行政监督中来,以免得罪人。作为监督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些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工作中不能很好地坚持原则,有的则缺乏扎实的理论知识能力素养,面对当前腐败现象“国际化”的特点,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已经迫在眉睫。就监督对象而言,一些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缺乏对监督制约的重要认识,缺少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他们认为监督并不是针对他们而言的,反感甚至厌恶他人对自己的监督,更有甚者,竟然会对监督者进行报复,使得整个行政监督的法制化方面陷入一种混乱的状态。这些都说明了我国目前行政监督体制下的监督意识不够强。 (二)行政监督主体分散,尚未形成有效合力。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是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多、渠道多的多元化行政监督体制。监督主体的广泛性是行政监督的特点,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新闻舆论媒体以及公民个人等。这些都是行政监督的主体,但是他们都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各自分散展开工作,没有形成高效统一的集合体,处于分散运行的状态。而这 摘要:行政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民主与法制 的重要内容。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监督体系,但是其本身仍存在许多的不足,因此,了解行政监督的基本内涵,认真分析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对于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科学性,完善行政监督体制,遏制行政腐败,有重要意义。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意识;监督机制中图分类号:D5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124-02 124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现就构建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抓住权力行使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强化权力运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力争在全省建成科学合理的权力内控机制、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和规范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 2.基本原则。坚持依纪依法,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坚持民主公开,积极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坚持求真务实,把解决实际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内外结合,形成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合力。 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权力内控机制 3.科学配置权力。坚持职权法定、精简高效,完善权力结构,对涉及人、财、物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职权,从决策、执行、监督三个环节进行适度分解。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实行领导班子合理分工,优化权力配置,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坚持党委主要领导负总责和常委分工负责制。 4.优化决策流程。坚持规范运行、便于监督,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使权力运行相互制约、可查可控,形成流程明晰、运转高效的权力运行程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领导班子决策程序,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的集体决策办法。提交集体讨论决策的议题,按规定时限提前书面通知班子成员。决策过程要如实记录,存档备考。坚持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制度。建立和完善决策咨询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廉政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专家论证、评审,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完善党代表列席全委会制度。 5.实行风险防控。坚持查控结合、动态管理,健全完善防控措施和制度规范。建立经常性的廉政风险排查制度。围绕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的风险点,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突出对涉及人事、财务、项目审批等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的廉政风险防范。认真执行重点领域、热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定期交流制度,完善重大节日、干部调整、重大工程招投标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关键时段的风险防控制度。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它是保障国家的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的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基本准则。 行政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行政监督工作。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利。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2003年3月国务院通过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把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新一届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 我国的行政监督自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两部分。外部监督是指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和公民)的监督。与外部监督体系并列,内部监督体系是我国行政组织内部建立的系统的自我监督体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如监察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二是非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上下监督、主管监督、职能监督三种形式。上下监督即各行政机关因隶属关系所形成的监督,主管监督即行政机关对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能监督即政府对政府职能部门就其主管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目前,我国虽然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监督体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督主体多,监督力量缺乏整合,未形成合力;二是,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序低,监督标准不明确;三是,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四是,行政监督主要靠事后的追惩,对事前预防监督和事中的过程监督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五是,国家权力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这些年来,我们已经建立了不少好的监督制度,摸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当务之急是要切实使这些监督机制真正有效地运作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根据《纲要》的规定,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

如何制约公共权力的滥用

防止政府和领导干部滥用公共权力必须三管齐下 网易新闻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901274449.html, 2004-01-31 15:53:17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公共事务的要义,一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即所谓“利为民所谋”;二是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即所谓“权为民所用”。而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目标,正是使每一个(不是少数人,不是部分,也不是大部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做到这两点,对管理者个人品质的要求,就是“情为民所系”,即一切以人民利益为指归,而不借助公共权力谋取任何私利。衡量一个政府的好坏,固然要看它做成了什么事情,但更要看它是以什么代价做成的这些事情。秦始皇筑长城,隋炀帝开运河,都是了不得的“大工程”,但它都是以侵犯、剥夺无数人的财产权、生存权以及思想、言论自由权为代价的。这在专制主义社会中是必然的,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无疑就是权力的滥用了。衡量一个公务人员的好坏,同样也不能只看他做成了什么事情,还要看他在做成这些事情的过程中,是否滥用了公共权力。即便他滥用公共权力确是为善,也虽善不褒,因为一旦开了这个口子,接踵而来的就可能是一连串的为恶。这是有当代许多案例可稽的。 管好管理者,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要有教育,要有制度,要有监督。三者缺一不可。教育要先行。对所有进入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人,都需要有针对性地不断进行职业规范的培训,教育他们怎样做事,怎样用权。孔子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事先不教育,不规诫,等到出了问题就追究惩治,不是爱护干部的办法。干部教育不只新干部、普通干部需要,资格很老的人也要接受教育,权力很大的人也要接受教育,因为执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教案(2课时)

课题:第三单元我们的国家机构 7.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 第一课时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①了解我国国家机关的职能是什么,行使哪些权力。 ②进一步了解“一站式”政务服务。 2.能力目标 能够把学习到的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中来,明白行政办事流程。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提高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认识,增强人民当家作主的自豪感。 课前准备: 学生课前完成《课前预习案》。 准备课件、《课堂练习案》和《课后拓展训练案》。 教学过程: 一、目标解读、预习反馈 1.导出新课,解读《导学案》的学习目标: (1)课件出示:图中的工作人员分别是哪些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 (2)生活中,我们熟悉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3)今天我们就来学习第三单元的第7课《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第一课时。通过本课学习,同学们至少要达到以下两个目标:①了解我国国家机关的职能是什么,行使哪些权力。②进一步了解“一站式”政务服务。 2.检查《课前预习案》的“预习自测”部分,学生汇报。 二、合作探究、交流展示 “疑难问题”合作探究,交流展示: 1.我国各国家机关的职能是什么?行使哪些权力?如何行使权力? 2.生活中去行政办事大厅办事的经历。 小组内合作,解决不了的问题,老师精讲点拨。

三、精讲点拨、学科建模 利用课件教学: 一、学习“权力行使有边界” 1.阅读第62页的活动园。 交流:从图上你能看出哪些问题? 2.课件出示,继续了解行政机关的组成及履职情况,以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机关部门设置情况。 过渡:行政机关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也就是说,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行政机关就不能行使。(课件出示活动园和相关链接。)总结: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既不能对应该履行的职责不履行、少履行或慢履行,也不能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二、学习“一站式行政服务” 1.课件出示了解“一站式”行政服务的定义,了解其性质。 2.和同学找一找本县的“行政服务中心”。 3.课件出示,了解“12345公共服务系统”。 总结:“一站式”服务,就像一个“政务超市”,不同区域代表不同的行政机关,承担着办理不同业务的职能。人们到这里办理业务时到相应的区域就可以。 四、当堂训练、巩固新知 利用《课堂训练案》,当堂达标,巩固所学。 五、归纳总结、拓展提升 1.课堂小结:通过这节课的学习,你有哪些收获? 2.说说生活中我们与国家机关相互联系的具体事例。 3.分发《课后拓展训练案》,如果有时间就当堂完成一部分必做题。 教学反思 课题:第三单元我们的国家机构 7.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 第二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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