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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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公司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车辆。

第三条权责部门

本制度所指的车辆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四条车辆有关证照及车辆钥匙,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所有车辆保险统一由财务部办理,根据地方统保政策,考察选择最优保险公司。

第六条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做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未有停车标记的路边停放,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第七条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不准跑私车。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专人专车是指谁申请谁驾驶,如长途出差,申请人需在申请出车前说明中途轮换驾驶的具体人员;驾龄未满1年(专指高速驾驶),有不良驾驶纪录的,服用国家交通法规规定的禁驾药物的不在申请人范围。)

第八条车辆加油管理。加油油卡统一由财务部续费充值;特殊情况下,如需现金加油,需要经财务部主管领导授权同意,且开据加油凭证,统一向财务部报销,如驾驶员私自加油,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加油费用。

第九条每车应设置《用车登记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办公室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主管领导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以处分,并停止其用车权利。

第十条本公司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主管领导批

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第三章用车管理

第十一条用车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照。

第十二条公司车辆不得借给非本公司人员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第十四条各部门用车均应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用车登记表》,用车超过半天以上(包括半天),应提前一天申请。

第十五条若多个部门同时申请用车,行政部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延误工作。

第十六条对无法安排的用车,员工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出示相关有效的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用车人员须严守交通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由于员工加班较晚(晚上9点以后)且经公司领导特许者例外。

第十九条用车人员返回时,应及时填写《用车登记表》,并及时上交车辆钥匙等相关物件。

第四章车辆保养

第二十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第二十一条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行政部安排人员办理。

第二十二条用车人员应加强对车辆的保养,爱护车辆,勤检查、勤打扫,出车前、交车前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二十三条车辆需维修时,事先应征得行政部车管人员和领导同意,然后定点(一般默认为4S 店)维修,并随时将维修费用票据带回,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批手续(维修原则: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的维修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维修点,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五章费用与报销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财务人

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保险费、养路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洗车费由用车人员汇总报销,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复核,经领导签字验核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需附维修申请单和维修收费清单,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七条用车人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用车人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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