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务诚信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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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5期总第172期
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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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ial NO.172
收稿日期:2013-04-11
作者简介:袁新峰(1970-),男,河南灵宝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处长,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稳定和征信管理。
关于政务诚信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的思考
袁新峰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100045)
摘要:探讨政务诚信的内涵、外部性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与机制,分析比较政务诚信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的关系,认为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是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的标杆。应确立诚信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主导位置,建设国家政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强化对政务诚信的失信惩戒。关键词:诚信建设;政务诚信;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图分类号:D0;F832.4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4-747X (2013)05-0039-03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
,“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201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不但继续将政务诚信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位,而且进一步提出政府及其部门在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中要起示范带头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公信力。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明确将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再次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突出政务诚信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表率、导向作用,不但符合我国国情、民情、社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还体现了多年以来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的不断深化。政务诚信的主体是政府,
对中国这样一个政府在全社会中处于枢纽核心地位的大国而言,政务诚信不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领域,而且政府还是社会信用体系这项市场经济重要基础设施的设计
者、施工者、监理者、保障者。进一步研究分析政务诚信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有着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一、政务诚信的内涵及其外部性(一)政务诚信的内涵
政务诚信具有独特的内涵,体现的是政府的信用和责任。按照现代民主理论,从政府的形成(基于人民的同意)和政府的权力来源(人民权利派生的或人民委托的)来看,人民和政府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
政府对人民承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信托责任。政府成为在公共交往和利益交换中约束人们的偏私和暴力的公正的化身。政府的力量源于它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的权威性被社会普遍认可,公权力的示范效力是十分强大的。
一方面,全社会诚信以政务诚信为首,政务诚信指政府要对社会、对公民恪守信用准则,取信于民,这既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执政者诚信乃为政治国之本,“官者,民之师也”,“上所施,下所效”,官员的诚信可以成为社会的榜样和表率,政务诚信又是指官员在公务活动中真实而不虚假,履行以口头或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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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与社会公众约定的事情而不失信用。政务诚信是保障公务活动健康运行的道德基础,也是整个社会诚信的表率与关键,良好的政务诚信对应着较高的政府公信力。
(二)政务诚信的外部性
经济学理论中的外部性是指一定的经济行为对外部的影响,可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一种经济行为给外部造成积极影响,使他人减少成本,增加收益。负外部性则是指一种经济行为给外部造成消极影响,使他人增加成本,减少收益。正是由于政务诚信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政务诚信的外部性影响很大,其负外部性则是危害巨大。正如培根所言,“一次政务失信比多次社会失信后果严重得多,因为这些社会失信不过弄脏了水流,而政务失信则把水源污染了”。
政务诚信的政府能够增强社会公众的社会信任感、归属感和责任感,表现为正外部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诚信原则的虔诚遵守,将会在社会民众中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政府重诺守信,会带动整个社会诚信风气的养成,政府公务人员诚信更是为治国的根本。中国几千年政治得失的教训和西方近现代政治超越式发展的先进经验,无不证明了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诚信对社会风气的基础性影响,这也必然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有的题中之义。
政务不诚信,或者讲政务诚信的负外部性,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信心不足和对政府信任的丧失,从而可能造成社会普遍失信,进而导致公民权利的丧失,形成社会信用危机,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同时还将反过来削弱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和机制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非常丰富,指为促进社会各方信守承诺而进行的一系列安排的总称,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活动的参与者为主体,以信用活动者的信用记录为基础,规范信用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机制,是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工程。社会信用体系应包括法律法规等制度,是否守信信息的记录、采集和披露机制,采集和发布是否守信信息的机构和市场安排,监管体制,宣传教育安排等方面。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机制是信用促进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我国社会基本经济关系和基本道德规范的重要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制度化的信用促进机制,它对参与经济社会活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并提供给信用记录的使用者,促使主体在面临诚信与否的抉择时,能够自我约束,按照社会的规范性要求,自愿主动或不得不作出诚信的行为。
信用促进机制可分为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两个部分。守信激励机制使珍重自己信用记录者从遵守诚信中得到额外的诚信收益,特别体现为形成有信誉价值的品牌,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失信惩戒机制则对任何不守诚信的市场参与者,进行威慑、约束和淘汰、驱逐,增加其再次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直至使其退出市场。
(三)信用促进机制是市场经济“隐形的眼睛”
一般而言,没有信任,劳动分工与专业化就不会出现,通过市场进行合作也变得不可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陌生人之间的分工合作,陌生人之间合作的前提是互相信任,造成信任困难的重要原因是交易双方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拥有私人信息一方的道德风险行为。信用促进机制就是观察和监管代理人行为的“隐形的眼睛”。任何想在竞争市场中生存的主体都必须建立值得信任的信用,否则具有交易可重复性特征的市场会将其逐出。在人类历史上,信用从未在任何其他制度中像在市场经济中这样如此有价值,并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正是因为信用促进机制,才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同等重要的位置。
三、政务诚信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分析
(一)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
在政府、企业、社会、个人的力量格局中,政府因为其行为效力的普遍性和合法强制性而天然地具有主导地位。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既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科学规划和制定者,又是确保社会信用体系正常运转的践行者和监管者,还是公共信用的示范者。政府在全社会的表率和基础作用至关重要,不可替代,这决定了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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