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计经验:农村电网维护费进项税额的处理

农村电网维护费进项税额的处理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但其相应的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款,在账务处理上却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有的人认为其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应该转出,也有的人认为不用转出。
到底哪种意见正确呢?笔者认为,免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其外购电力所应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不予转出。
根据税法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而且原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按此规定确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应该作转出处理。
但2005年9月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同时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因此,按照国税函[2005]778号文件规定,免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其外购电力所应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不予转出。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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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作者:邹菲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24期摘要:县级供电企业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计提与支出一直以来都是外部检查的重点,江西省范围内的各县公司普遍存在理解政策不同造成收入计提标准不统一,支出预算管控不严格、列支内容多元化、收支严重不配比等现象。
本文通过对抚州管辖范围类的县供电公司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及支出等环节的描述,揭示当前农村电网维护费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风险,提出了建议,以期为提高农村电网维护费科学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电网维护问题建议一、引言按照国家农电体质改革的要求,从1999年江西省乡镇电管站开始改制为农村供电所,开始实施农村电费收支两条线,农网维护费收入在账面单独列示并单独核算。
收入方面:县供电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具体计提范围、免税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计提范围为:市(县、区)新老城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大型工矿区以及乡镇大工业用电以外的乡镇以下(含乡镇)用电。
计提标准为不超过0.21元/千瓦时。
(2)县供电公司应在财务上单设明细科目对农村电网维护费进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否则其计提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免征增值税。
(3)用于农村电网维护购进的耗材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农村电网维护费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应进行备案登记。
县供电公司应向县级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经主管国税局备案确认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支出方面:维管费是指保证农村电网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
维管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2)科学测算,按规收支,足额返还;(3)全面预算,统筹平衡,量入为出。
二、农网维护费计提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收入计提范围和标准不统一抚州公司所属县公司均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12〕47号)文件计提农网维护费收入,但文件中未明确相关电压等级及电价类别,造成各县公司理解政策不同,计提范围和标准也不同,一是有的县公司按照乡镇用电量不分电压等级全口径计提;二是有的县公司按照乡镇0.4KV及以下的电压等级全口径计提;三是有的县公司按照乡镇总电量扣除大工业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电量后的计提;四是有的县公司按照乡镇居民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的电量计提。
应用文-关于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问题和措施探究

关于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问题和措施探究'关于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执行及问题和措施探究一、前言农网维护费指的是能够保证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低压电网资产正常运行所必须的合理费用。
近年来,我国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电力线路维护工程快速,显著的提高了农村用电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稳定性。
为了有效降低电网经营企业税务负担,国家陆续出台了农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然而,部分地区农电企业在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农网正常运行,亟需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文章对此谈了几点看法,希望能够为农村电力事业发展有所帮助。
二、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一)免税政策执行方面1、执行的免税政策定义比较模糊,变化频繁使农电企业难以理解与执行近年来,农网维护费提取及免税政策的连续变动,充分的体现着国家对改革农电管理体制,保障农网资产运行的重视程度以及调控,但是,执行过程中发现,地方发改委和税务部门出台的农网维护费执行政策文件中有关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电量计提范围口径不统一、购入维护耗材支出进项税转出等关键性标准定义含糊,难以确定对免税金额和进项税转出项目及金额,免税政策执行的难度影响了农电企业对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的积极性。
2、农电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导致税收严重流失部分企业为了节约税务成本,出现擅自超范围计提或者多提农网维护费,或将免征增值税的农网维护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主要体现为将新老城区用电、工业园区用电并入乡镇用电一并计提,导致少缴增值税及附加。
部分企业将免征增值税的农网维护费部分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让客户继续抵扣,形成税款流失。
(二)税务征收管理方面1、税收征管力度有待加强由于农网维护费涉及增值税及附加、所得税众多税种,周期相对较长,存在较大的管理难度,在加上税务部门征管手段相对落手,并且通常只重视当期或者当年税收任务的完成状况,并不重视回头检查,导致农网维护费税收征管存在许多问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黔国税函[2014]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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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5.08施行日期2014.05.08文号黔国税函[2014]117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黔国税函〔2014〕117号)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广泛深入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国税局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强化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宣传报道,将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纳入税务机关“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部署。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和12366热线,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宣传重点应放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计算方法及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规则上,向纳税人解释清楚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方式调整前后的区别,辅导纳税人用足用好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
一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改为事后报送资料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
二是按照统一要求,规范资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
三是切实做好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或减半征税税收优惠,但需待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纳税申报表及其软件后才能进行享受优惠申报。
简说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简说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工作结束后, 我局针对各地反映的政策问题进行了汇总并提交总局有关司,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适用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关于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征税问题城乡用电同价后,部分地区在目录电价以内,根据城乡全部用电量征收农村电网维护费,虽然征收的对象扩大了,但征收的总量没有扩大,依然保持原有的收入基数,并且征收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作为专款专用,符合财税字[1998]47号文件的政策目标,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铁塔、线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铁塔、线杆属专用设备类别中的输电线路,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分类规定为标准)(三)关于窃电罚款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窃电罚款是供电企业依据供电合同,向窃电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性质的款项,应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因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属于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增值税条例规定不是在购买时而是向购买方,只要购买关系成立,什么时间收都是价外费用)(四)关于电表改造工程材料进项的处理电力企业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中,如按照规定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其电表、表箱、开关等材料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主要看设备的使用在哪里,如是作为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则转出)(五)关于电量互抵缴税的问题电网公司和小水电等纳税人应按照各自实际销售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不能按互相抵减后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
纳税人可以就该部分销售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对方抵扣。
(收入应该按还原法计税,不得相互冲销,与会计准则债务债务核算原则一致)(六)关于专用间隔费和电能表收费的征税问题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流转税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农业税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
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7]107号)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8]47号)3.电力减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4]财税字第4号)4.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外销的电力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2]24号)5.核电产品先征后返。
从2002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的政策。
(财税[2002]95号)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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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
【标 签】农村电网维护费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字﹝1998﹞47号
【发文日期】1998-03-05
【实施时间】1998-03-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关联知识:
1.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税收问题探讨

根据 国税局 的相关规定 , 对 电网公 司或者农 电公司等其他单位 收 取 的农村 电网维 护费免征增值税 , 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 一 些 电网企业依法纳税 的意识不强 , 为 了进~步降低税务成本 , 不按 照国 税 局的规定擅 自 计提 或者多提农 网维护费 , 将 不属于农 网维护费 范围 的费用纳人其中 , 导致税款流失 。其次 , 一些 电网企业甚至对免征增值 税的农 网维护 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将工业 园区等地 的用 电费用视 为农网维护费用 而一 并计提 , 这样 可使 得电网企业少缴增值税及 其附 加 。再者 , 一 些电网企业为 了增加 客户量而对免征增值税 的农 网维护 费用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 , 让客户可以进一步抵扣税款 , 这样就 使得税款层层 流失 。 ( 二) 农 网维护 费用免税政策模糊 农网维护费用免 税政策经常都在 调整和完善 , 而且地方 发改委和 税务部 门出台的农网维护费免税电量的计提范围与国税局 出台文件 中 规定的计提范 围 口 径不 一致 , 最早期农 村 电网维护费按 0 . 2 5 元/ 度计免 税, 自2 0 0 7 年调整为 0 . 1 7 5 元/ 度, 另对于购入维护材料支出费用的进项 税转 出的定义较为模糊 , 这使得免税金额和进 项税 额转出项 目难 以确
取得 了巨大 成就。随着第二批农村 电网改造工程 的启动 , 我 国预计到 今年年底将基本完成农 村电网改造任务 , 届 时, 全 国农村低压 电网的改 造面平均将达到 9 0 %以上 , 全面实 现城 乡用 电同价 , 并且农村用 电费用 会进 一步降低。这一 “ 民心工程 ” 有利于改善农村用 电环境 , 减轻农 民 负担 , 提高农 民生活质量 , 受到 了普遍欢迎。 根据 国家税 务总局发表 的通知 可知 : 在对农村 电管站在收取 电价 时, 应该对用 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 以 及 电工经费) 免征增 值税 , 为保 持政策 的一致 性 , 对 电网公 司或者农 电 公 司等其 他单位收取 的农村 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 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而且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可知 , 计算 农村电 网维护费应分 担的不得抵扣 的进项税 额, 已计提进项税额 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但是 在对供 电企业收取 的免 征增值税的农村 电网维 护费时 , 不应分摊转 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 付 的进项税额 。 二、 农 网维护费免增值税政策 执行 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纳税问题探讨》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纳税问题探讨》原国家能源部《乡电管站管理办法》(能源农电[xx]1286号)文件,为加强乡电管站建设和管理,搞好农村用电工作,提出凡用电乡(镇)均应建立乡(镇)电力管理站(简称乡电管站),乡电管站是服务性的管电组织,行使乡人民政府的管电职能。
xx年农村供电所改制之前,各乡镇以下低压电网由农民自建自管,由隶属乡镇政府的乡镇电管站负责管理。
电力公司直接销售电给电管站,按照台区抄见电量和电价收取电费。
电管站缴纳电费后向用户分摊该范围的维护管理费,费用包括电能损耗、低压设施维护费、人工成本等,向农村用户收取的电费水平远高于城市同类用电价格,其中高于城市同类用电价格的部分就是农村电网维护费,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农村电管站期间历史遗留的产物。
【关键词】农村电网;维护;纳税;探讨按照国家农电体制改革的要求,xx年四川省乡镇电管站开始改制为农村供电所,开始实施农村电费收支两条线,农网维护费收入在账面单独列示单独核算,同网同价前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部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xx]65号文,同网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财税字[xx]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同网同价后在目录电价中按照电量和单价计列部分,就是现农村电网维护费(简称农电维护费或农维费),用于保证农村电网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四川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xx]2659号)精神,直供直管县和交叉供电县直供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用电在四川电网范围内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
四川省电力公司直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电价从xx年12月10日起实现了同网同价,城乡各类用电从xx年6月30日起也全面实现了同网同价。
根据省物价局川价函〔xx〕81号规定,对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按到户结算电量每千瓦时0.20元计列农村电网维护费;根据省物价局川价函〔xx〕179号规定,对除农村居民电量外的农村其他用电量按到户结算电量每千瓦时0.154元计列农村电网维护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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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政策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9﹞591号
【发文日期】2009-10-23
【实施时间】2009-10-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以下称其他单位)。
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联知识:
1.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营改增”政策下农村电网维护费税收筹划管理

2.2.2.1农村电网维护费税收政策变化情况
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进一步明确供电企业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其收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营改增”农村电网维护费税收筹划管理的目标
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涉及增值税免征税收优惠,政策性强,税收管理复杂。为防范税收管理风险,依法纳税,公司通过农村电网维护费政策变动多维度税收筹划分析、总结,掌握详实的农村电网维护税收管理基础数据,实现农村电网维护费正常税赋环境下税收精益化管理,促进农村电网维护费健康发展。
“营改增”政策下农村电网维护费税收筹划管理
摘要:在“营改增”及农村电网维护费计提政策变动情况下,为了满足公司现代企业建设需求,减少外部监管矛盾,实现农村电网维护费正常税赋管理,天长公司组织开展“营改增”农村电网维护费税收筹划工作,通过政策研究和政策变动前后纳税资料的对比分析,积极探索农村电网维护费税收管理思路,提升农村电网维护费税收管理水平,依法纳税。
3.3社会效益
开展“营改增”农村电网维护费税收筹划工作,既满足了农维费集约化管理需要,又为减轻公司外部监管矛盾,更好地保证公司农维费健康发展,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实现农村电网维护费正常税赋管理提供可行性方案。
四、下一步农村电网维护费税收管理建议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以取消税收优惠,实行正常税收管理为目标,统筹用好农村电网维护费,争取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现对今后农村电网维护费税收管理建议如下:
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民电费负担 , 解决农业低压线路及设备维护资金 , 增
强农 村 电价 透 明度 而产 生 的 特 殊性 电价 政 策 , 是农 村 分类 综合 电价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
1 农村 电网维护 费政 策演 变 1 9 9 4年 以前 , 农 村 供 电 由 乡 镇 电管 站 负 责 管
理 。乡镇 电管站 直属 乡镇 政 府 , 行 使 乡级 政 府 的管 电职能 , 并 由电力 管理 部 门在业务 技术 上给 予指 导 。
但 由于乡镇 电管 站管理 松散 , 当时农村 乱加 价 、 乱 收
益加 快 , 各 地 以 国家政 策 为 依 据 , 考 虑 地方 实 际 , 研 究 确定 了征 收范 围 、 征 收 方 式 各异 的农 维 费 征 收政 策 。截 至 2 0 1 3年底 , 全 国农 维费 征收政 策 大体 可 以 划分 为 四种类 型 : 一 是并 人 销 售 电价 , 不 单 独征 收 , 如北 京市 、 天津 市 、 上海市; 二 是对 省 内征 收 电量按 统 一标 准征 收或按 用 电类 别划 分不 同的农 维 费标 准 ( 全 国大 部分 省运用 此类 型 ) , 如 山西 省 、 安 徽省 、 湖 北省; 三是每 年 由省物价 局核 定征 收标 准 , 根 据经 营
2 0 0 2年 , 《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 电同
收 稿 日期 : 2 0 1 4一 O 3— 2 1
作者简介 : 刘 亚琴 ( 1 9 8 1 一) , 女, 山 西 临县 人 , 硕士 , 现 工作 于 国 网 山 西省 电 力公 司 , 中级会 计 师 , 研 究方向: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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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函[ 2 0 0 5 ] 5 9 1 号) , 进一步明确在收费主体发生变 化后 , 为保 持政 策 的一致 性 , 对农 村 电 网维 护 费继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电力建设基金征税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电力建设基
金征税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11.11
•【文号】国税函[1997]602号
•【施行日期】1997.11.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贵州省国家
税务局电力建设基金征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1997〕602号1997年11月1
1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据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反映,你局对贵州省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暂缓征收增值税。
上述作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立即予以纠正。
缓征的税款一律尽快补交入库,对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请你局将纠正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于1997年11月30日前上报总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12.04
•【字号】深国税发[1998]554号
•【施行日期】1998.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8]554号1998年12月4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8]4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深国税发[1998]291号文件的规定,加强税收减免的申报管理工作。
附件: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粤财法[1998]29号转发)下发后,由于我省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的称谓不统一,免征增
值税特别是低压线路损耗部分在征收管理上难以控制,造成实际执行中税企双方产生意见分歧。
经研究,省局意见:在未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暂按国家计委内部传真电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98]39号)中“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标准,华东、广东地区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25元”的规定掌握,即全省对农村电网维护费以每千瓦0.25元为最高免税额,超过此标准的部分一律依法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
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8.05
•【文号】国税函[2005]778号
•【施行日期】2005.08.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
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供电企业收取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其进项税额是否转出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02年6月5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财税[2000]43号)和《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现对调整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一)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的确定,按《关于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有关问题的意见》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计税耕地面积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基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对计税耕地的变化情况要及时掌握,并认真核实,做到以纳税户为单位对计税耕地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的计税耕地和国家建设征用的以及因自然灾害毁损而不能复耕的计税耕地要及时予以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
二、合理划分农业税的征税范围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以及对同一纳税人“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征收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确定在农业税计税耕地上征收农业税的范围为: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收入;经济作物、蔬菜和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作物收入。
三、合理确定常年产量县确定各乡(镇)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要求调查的农业产量情况,结合统计资料和有关部门的数据,将各种应税农作物1994—1998年五年的产量汇总,分别计算其平均产量,按各品种与当年中等籼稻之间的价格比率,折算成稻谷产量,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入状况以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黔地税公告[2011]第6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黔地税公告[2011]第6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继续对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1年6月30日省地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继续有效的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含联合发文12件),部分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2件,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一)货物和劳务税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有线电视台(站、网)收取的闭路电视收视维护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85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23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与慈善总会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60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申报表>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71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7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7号);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76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7号);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地税发〔2009〕99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2号);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六沾复线铁路建设工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7〕130号);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62号);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49号)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1号)。
浅谈农网维护费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网维护费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农村电网维护费,是指能够保证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低压电网资产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多年来,它为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电力线路维护、农村用电户的电能质量提高起到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作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但由于各地对农村电网维护费执行的范围和标准不一,这不仅造成各地农电部门税收政策执行上不平,也造成农电企业之间税负不公.本人就如何正确执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优惠政策和农电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谈点意见,供参考。
一、国家界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性质及构成的有关规定1、《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农[2006]681号文提出;根据计价格[2002]65号文规定,维管费是指保证农村电网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
维管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二)科学测算,按规收支,足额返还;(三)全面预算,统筹平衡,量入为出。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包括直供直管、控股和代管供电企业)维管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2、根据国家规定,农村低压电网供电电压等级为1千伏以下部分,凡供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部分为高(中)压电网。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核定范围;应为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含已完成农网改造部分)中1千伏以下电量.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文件规定:对现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即批准的农村电价高于城市部分),要在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增加农网改造投入、降低损耗、裁减冗员的基础上,由省级物价部门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
二、农村电网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国家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政策规定所谓同网同价,就是指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一个大电网、同一个价格。
国家计委[1999]10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在未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前,从严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即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部分),逐步降低农村到户电价.(1)要根据农电体制改革情况,按电力部门有关定员定编的要求,核定各县的农电电工人数,并按社会平均水平核定其工资报酬;(2)要按全省(区、市)农网的先进管理水平,核定各县的农网维护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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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
黔国税函〔2011〕3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供电部门向国税局反映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免税如何执行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我省农村电网改造,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税收政策扶持。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执行依据为《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计列2010年度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复函》(黔价函〔2010〕103号,见附件)。
三、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范围:除新、老县城,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外的乡镇居民生活用电费。
四、各供电企业用于农村低压维护修理购进的耗材应分别核算,并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核算不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五、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供电企业沟通联系,按规定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确认。
对供电企业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免税额在2011年的应纳增值税额中进行抵减。
六、各地在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报告。
附件:《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计列2010年度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复函》(黔价函〔2010〕103号)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局领导,局内各部门,贵州电网公司。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1年2月22日印发。